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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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综[2006]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2007]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3〕9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7]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我校与国(境)外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根据《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7]13号)要求,全面落实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提升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
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切实抓好各方面基础性建设和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根据国家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要求,鼓励在国家急需、薄弱和空白的学科领域,以及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等领域,与外国教育机构确具优势的学科专业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国家严控已有相当规模的商科、管理学科、国家控制布点学科的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涵盖的学科和领域应避免重复现象,并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本着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引进彰显特色、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师资、教材,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同时,必须对引进的课程、师资、教材严把意识形态领域的入口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建立健全针对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审查制度,落实审查责任。
第五条与我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国(境)外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相当于我校在国内
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
第六条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本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要分别依据申办当时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有关要求设立专业。实施专科层次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应按照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立专业。
第二章立项申请与项目报批
第七条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院与国(境)外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通过OA系统提交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立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
1.国(境)外合作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办
学主体资格证明;
2.申办本科及以上层次新项目,外方合作方如已有在华举办合
作办学项目的,应提供其在办项目列表,列明项目名称、办
学层次、中方合作单位、项目通过教育部年审、评估及认证
情况和相关证明;
3.申办本科及以上层次新项目,外方合作方如已有在华举办合
作办学机构的,应提供该机构情况介绍,包括机构名称、中
方合作单位、机构章程、机构通过教育部年审、评估及认证
情况和相关证明,机构所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情况(项
目情况列表说明,内容见第四条2的有关规定);
4.立项报告:应阐明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所具备的条件、
实施方案(内容至少应包括拟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名称、人
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设置、师资及管理人员配备与落实、
教学质量保障、教育教学考核要求、学历证书的颁发、项目
实施物质条件配备与落实、财务安排及管理办法)及预期收
益和效果。
第八条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学院提交的材料对拟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等,在OA系统中提出评估意见。
第九条立项申请通过各相关职能部门评估后,由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签署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由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院
为主汇报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情况,必要时可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一并列席校长办公会。
第十条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立项后,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学院应与外方磋商拟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并按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完成协议的审核、签署、备案、存档等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根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他人签署协议的,应通过书面署授权委托书进行授权委托。
第十一条在与外方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后,相关学院应按照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关于申请新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合作项目。相关学院应按照有关规定准备申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请材料,并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OA系统提交报批材料,经国际交流处审核、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审批后,在国际交流处的统筹组织下,完成向上级部门报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工作。
第三章项目延期
第十二条项目延期的前提条件是中、外方项目合作的条件未出现实质性变化。一般来说,实质性变化主要包括合作方、项目办学层次、项目专业设置、教育证书及学历学位授予、项目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变化。凡是合作的条件出现实质性变化的,应视为新办项目,重新进行立项和报批。
第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期届满,相关学院可通过OA系统提交请示报告,向学校提出项目延期的建议。请示报告中应说明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