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国际化办学工作的发展进程,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实现学校整体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院(系、所)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目标: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校学科、专业结构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加快各类人才培养。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形式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四条学校发展规划处结合我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对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制定相应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五条(一)外国教育机构的选择应立足于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与我校进行中外合作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的教育水平或者科研地位应高于或者相当于我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科研地位。
(二)若在相应学科或领域已经有较好的外国合作教育机构或合作项目,应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章项目的审批第六条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院(系、所)在与国外教育机构就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实质性商讨之前,应将下列申请立项材料报外事处,并根据本科层次项目和研究生层次项目分别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部:(一)经院(系、所)领导签字、盖章的申请报告;(二)外国教育机构详细介绍;(三)外国教育机构在该国或地区或地区或或的排名、拟合作专业方向排名等相关信息;(四)合作意向书草案;教务处或研究生部以及外事处应于收到报告后两周内会签意见,报请相关主管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批准该立项申请。
第七条经学校批准立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与国外教育机构达成合作协议后,院(系、所)应当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和外事处提交下列正式申请文件一式十二份(其中十一份交外事处):(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二)合作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合作协议。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朱士昌处长:在这个文件定稿之前,请你听取机、电、化工和经管4个学院院长的意见,并请财务处长审定与经费管理使用有关的内容。
也请你认真审阅。
有关意见请各位老师书面提供并返回给我。
叶银忠2010年11月10日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促进学校教育国际合作交流工作,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提升合作办学水平,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国际交流合作对学校事业发展的推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联系和申报1、国际交流处统一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提供相关事宜的咨询、建议、审核和报批服务。
2、二级学院作为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体,应积极开展与国外大学的联系,寻求合作机遇,洽谈合作意向,形成框架方案,并向国际交流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由国际交流处报分管校长审阅。
3、分管校长审阅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会同有关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与国外合作方谈判商议合作办学的具体内容、条件和相关事项,拟定合作办学协议文本,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可行性论证报告(2)合作办学方案(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等)(3)合作办学申请书(4)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5)中外合作方的身份证明(6)中外合作方经公证或认证的资信证明(7)外方授予文凭或有关证书的样本(8)其它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其中第(1)、(2)项由二级学院负责,其它各项由国际交流处负责。
国际交流处负责审核所有书面材料,提出综合意见后报分管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4、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国际交流处将有关材料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二、项目管理1、学校成立“中外合作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统一管理、指导和定期检查,提交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年度总结,并根据上级工作要求,部署学校接受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检查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国高等学校与国外高等学校在教育领域进行合作,共同开展教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是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的总称。
本文将从中外合作办学的背景、管理办法的意义和目的、管理办法的框架和内容等方面进行论述,以便更好地了解和理解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中国高等教育也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提高教育质量、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国际化人才,中国高等教育部门逐渐开放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吸引了大量外国高校与中国高校开展合作办学项目。
在当前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外合作办学不仅可以为中国学生提供更丰富的教育资源和更广阔的就业机会,也可以为外国学生提供更多的汉语学习机会和更深入的中国文化体验。
同时,中外合作办学也可以促进各国高校之间的学术交流和合作,提升国际教育的水平和影响力。
二、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意义和目的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是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的总称。
其意义和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制度建设: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可以建立完善的合作办学管理机制和规章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保障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
2.规范合作关系: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可以规范合作办学关系,明确项目合作的各项细节和规则,防止出现矛盾和纠纷。
3.保障教育质量: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可以加强对合作项目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
4.提升国际影响力: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可以促进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三、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框架和内容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框架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作办学机制:明确合作办学的机制和程序,规定各方合作的方式和程序,明确项目的目标和要求。
2.师资力量:规定合作办学项目的师资配备和教学质量保障措施,包括外籍教师的管理和培训,保证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综[2006]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2007]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3〕9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7]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我校与国(境)外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根据《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7]13号)要求,全面落实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提升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切实抓好各方面基础性建设和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根据国家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要求,鼓励在国家急需、薄弱和空白的学科领域,以及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等领域,与外国教育机构确具优势的学科专业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国家严控已有相当规模的商科、管理学科、国家控制布点学科的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涵盖的学科和领域应避免重复现象,并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大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含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含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办法第一章适用范围和对象第一条中外学生交流项目为XX大学及各学院或部门与国(境)外大学及其二级机构合作中,涉及赴对方学校进行长期、短期的进修、学习、实习的合作项目。
具体包括:“2 2”(国内两年国外两年)、“3 1”(国内三年国外一年)、单学期修学分等模式的学分互认项目、以及国际课程实验班;寒暑期进修、培训、游学项目;学生海外实习项目等。
第二条中外学生交流项目以学分互认或短期访问方式开展。
针对我校某一固定专业与国(境)外院校开展的“2 2”或“3 1”模式的国际课程实验班是采用集中授课方式开展的学分互认项目,同样属于中外学生交流项目,经学校相关部门(该专业所在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审核批准后到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章项目开发与管理第三条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学分和学时总量,原则上应和学生在XX大学所属专业培养方案中未修读学分和学时总量相当。
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课程应与其本人在XX大学所属专业修读课程的内容接近、相近或相当;有关学院负责审核学生在国(境)外大学修读课程及学分,并根据《XX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对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读学分进行转换,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将运行较为成熟的项目转化为国际课程实验班,在原有专业培养模式的基础上,大胆创新,使项目学生在我校期间所学课程能更好地对接国(境)外阶段课程。
第五条 XX大学与国(境)外大学签订的协议中如有涉及校际交流事务的内容,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查后交分管校领导会签、批准后方可签署。
协议副本须统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协议签署完毕、启动运行前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项目说明、项目协议副本、归国成绩认定办法等材料。
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发送至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条项目运行过程中,所在学院或部门须每年年底定期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本年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名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规则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规则 目前所称的中外合作办学一般是指国家鼓励的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中 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希望大家认真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院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 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管理规定,另行制订。 第二条 仅以互认学分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学生交流活动,属于校际交流项目,不须向国家教育部报批,只须到当地教育 部门备案。其它操作程序和管理监督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南京审计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目标: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院学科、专业结 构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努力培养能够跨文化交流、善于在国际市场上解决问题、 创造价值的国际化人才。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院的有关规定,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促进我院的学科 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五条 学院鼓励有条件的二级院、系、所(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开 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我院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符合,并一般应当在我院已 有或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学院和相关二级单位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 备、设施等条件。 第七条 我院可以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具体包括共同制定和实施教育教学计划, 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 第八条 二级单位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南京审计学院中外 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包含项目合作方案、对方大学简介、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由国际合 作交流处呈主管院领导批准立项。 第九条 主管院领导批准立项后,应当由院领导、国际合作交流处、相关二级单位、教务处、学生处等派出相关人员组成 项目领导小组,进行正式谈判,并签订洽谈备忘录。备忘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 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十条 在洽谈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必须认真参照以下标准:(1)是否能有效推动学校重点学科或前沿空白学科的师 资培养、教材引进及教学法的系统化借鉴和应用,促进学校整体学科体系的建设与发展;(2)项目收益是否能与总成本(人员薪 酬、资源配备、办公经费、需支付外方合作方的不变或可变费用等)基本持平。 第十一条 项目达成合作协议草案后,由申办的二级单位填写《南京审计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合同(含校际交流项目合同) 会签表》(见附件),递交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论证、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后,报学院院长办公 会审议,由院长办公会决定是否正式签署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南京审计学院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和合作办学的主体。作为学校法人代表,院长对 外行使协议签字权。各二级单位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承办单位,学院决定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由院长授权委托 的代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协议。各二级单位未经院长授权无权对外签署中外合作办学法律文件。
上海市中外合作办学教育学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中外合作办学教育学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中外合作办学学费管理工作,规范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本市教育收费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
第二条(定价形式)公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非学历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按照本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要求执行。
第三条(定价管理)公办学校以生均培养成本为主要依据,统筹兼顾办学收入与支出,合理确定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
公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一般不超过本市同类公办学校、同类(或相近)专业学费标准的3倍(含3倍),学校在最高限额内制定具体的学费标准。
公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需超过3倍限额的专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需符合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且对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起支撑作用;(2)学科为纳入“双一流”建设的一流学科;(3)合作方为世界高水平学校,或为拥有世界同类型高水平学科(专业)的学校等。
第四条(信息报送)公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的学费标准不超过本市同类公办学校、同类(或相近)专业学费标准3倍(含3倍)的项目,学校在首期招生(或学费调整)当年的2月底之前,通过登录“上海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系统(/wjj/)”网站进行收费信息报送,学校应当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开。
收费标准在中外合作办学存续期内有效。
网上收费信息报送时需填写或提交信息表、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影印件等材料。
第五条(收费审批)公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超出同类学校、同类(或相近)专业学费标准3倍的项目,学校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向市教委提出调整下一年度学费标准申请,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经组织专家评审,三部门联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推进我校国际化教育的发展,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本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经国家或批准的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列入招生计划内的学历教育项目。
仅以互认学分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属于中外交流项目,该类项目参照学校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单位应把人才培养和社会效益放在办学首位,端正办学指导思想,积极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加快国际化人才的培养。
中外合作项目的开展应密切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和“十四五”发展需要,注重前瞻性和持续性,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选择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合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校相关管理规定,有利于促进我校的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三条本着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及发挥学校学科专业优势的目的,学校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单位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由学校统一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五条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统一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
作为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事宜的咨询、建议,并牵头负责对外国教育机构资质的审查、项目立项、合同签署、项目报批、项目监督等申报过程与环节。
第六条二级学院作为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体,应积极开展与国外大学的联系,寻求合作机遇,洽谈合作意向,形成框架方案,以书面形式,并附上国外合作方的有关资料,报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
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上报学校。
第七条学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有关二级学院会同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处等职能部门,与国外合作方商谈合作办学的具体内容、条件和相关事项,拟定合作办学协议文本,并形成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
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外合作办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国际化教育的发展,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项目)的管理,实现学校整体发展目标,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上海市教委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以上海外国语大学的名义,同外国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的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或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项目,实施教育、教学的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包括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教育主权。
中外合作办学应坚持我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的要求,保证教育质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努力培养国际化创新型人才。
第四条与我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者相当于我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
引进国外优质资源应立足于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着重发展我国急需的新兴、幼稚学科以及空白学科,但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或者与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国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五条上海外国语大学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和合作办学的主体。
作为学校法人代表,校长对外行使协议签字权。
各院(系、所)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承办单位,可由校长授权的代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协议。
留学生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留学生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留学生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的有效进行,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留学生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原则为独立自主决策,遵循简单策略,避免法律纠纷。
不引用未经确认的内容。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三条项目立项1. 合作办学项目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时间和参与方。
2. 项目管理方应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和所需资源。
第四条项目执行1. 项目管理方应按照项目计划履行各项任务,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2. 项目参与方应配合项目管理方的工作,及时提供所需资源和信息。
第五条项目监督1. 上级主管部门对合作办学项目进行监督,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 合作办学项目的参与方也应互相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章项目评估第六条项目绩效评估1. 合作办学项目完成后,应进行绩效评估,评估项目的成果和效益。
2. 评估结果应作为项目改进和优化的依据,及时调整相关管理措施。
第七条项目安全评估1. 合作办学项目需对项目安全进行评估,确保留学生的安全和权益。
2. 如评估发现安全风险,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和防范。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八条违反法律法规1. 合作办学项目参与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2. 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立即停止相关操作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九条法律纠纷解决1. 若发生法律纠纷,应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
2. 如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上级主管部门所有。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为大力推进我校教育工作国际化进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外合作办学(含校际交流)项目的管理,促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为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与协调,学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项目所在学院、外国语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处、团委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合作对象、合作模式、合作内容、管理制度、招生计划、培养方案、教学运行、办学条件、项目检查评估与协调、师资配备及培训、项目内学生外语培训及留学派遣等工作,并对中外合作办学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学校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职能分工履行相应的管理和协调职责。
项目所在学院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主要承担者,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各项工作,以及对项目的评估工作。
协助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完成项目论证与申报、师资配备及培训、学生外语培训等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涉及到的学院要成立项目管理小组,选派具体人员负责管理和研究此项工作,保障和促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正常实施。
二、项目的引进与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引进与设立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学校的发展规划,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
各学院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均可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交流项目的引进工作,共同拟定方案,报学校审定。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
三、招生工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的学历教育项目,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项目和招生计划执行,招生工作由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处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项目所在学院协助。
校际交流项目按照双方合作协议和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教学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工作纳入学校统管理,由各院(部)负责。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国际交流处统一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提供相关事宜的咨询、建议、审核和报批服务。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欢迎参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1、为了突出开放式办学特色,引进国外优秀教学资源,提高人才培养工作水平和我院的国际化水平,扩大学院影响,学院鼓励并支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2、中外合作项目的开展应密切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注重前瞻性和持续性,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提高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的选择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合作。
3、在选择外方合作伙伴时应当对其资质和信誉进行详细和全面的调查和了解,确保合作方具有合法的地位、较高的资质、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良好的学术声誉、诚信和诚意。
4、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5、学院依法对合作办学的教师、学生进行管理。
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我院任教。
学院的外籍人员应当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有关规定。
6、学院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法渠道引进教材。
引进的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内容不得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学院应当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注重教材本土化的建设。
7、学院应当会同外方合作者采取得力措施培训教师,以保证教学质量。
8、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
9、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10、学院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将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仅以互认学分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属于中外学生交流项目,该类项目参照《XX大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含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条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本着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引进彰显特色、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师资、教材,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与我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相当于我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涵盖的学科和领域应避免重复现象。
第四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由学校统审核,报批上级主管部门。
学校主管部门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介入包括针对外国教育机构的资质审查、项目立项、合同签署、项目报批、项目监督等整个过程。
第五条 XX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学历教育,列入计划内招生。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六条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XX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立项申请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呈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
第七条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后,校领导、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相关学院、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人员组成项目管理委员会。
进一步明确拟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管理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由申办项目学院结合上述内容,拟定合作协议草案,递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论证、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决定是否正式签署合作协议。
第八条 XX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法律文件须由学校法人代表行使签字权。
上海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上海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1993.12.26【实施日期】1994.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合作办学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以下简称合作办学),系指境外机构或个人与国内机构共同承担办学经费或以其他合作形式,共同参与学校的教学与管理,在本市举办的除义务教育以外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本办法所指的境外机构和个人,系指除境外宗教机构和神职人员之外的机构和个人。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学历教育,系指颁发中国政府承认的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的教育。
第三条合作办学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质量的基本要求。
合作办学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上海市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合作办学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县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本区域内合作办学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系指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教卫办)、上海市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上海市高等教育局(以下简称市高教局)。
第五条合作办学的学校应当接受教育、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督导和评估。
第二章合作办学设置的管理第六条申请合作办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明确中外双方的合作形式。
(二)设置董事会,明确董事长和董事人选;董事会的中方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三)法定代表人、校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四)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学校管理的人员主持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职和兼职教师,且教师的数量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办学方案、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出国学生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出国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下出国学生的管理,促进我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规范、健康、有序地运转,现结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出国留学学生是指按照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本科教育项目要求进行招生和培养,并在学籍有效期内到合作的国外院校留学的学生。
第二章出国申请、审核及手续办理第三条出国申请条件1.截止申请出国前,在我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全部及格,且学习成绩符合国外合作院校的入学要求;2.已缴清在我校就读期间的各项费用,且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外语成绩符合外方院校入学的要求;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符合国外合作院校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四条出国手续的办理1.申请出国的学生,统到项目所在教学院报名登记,并提交《XX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申请审批表》,根据审批表要求到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2.教学院协助学生填写国外合作院校的入学申请表,审核学生在校期间的英文成绩单,并出具学生在读证明。
3.学生出国前,必须明确表明是否申请保留我校学籍,并到项目所在教学院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五条出国签证的办理1.收到国外合作院校入学通知书的学生,可本人自行办理签证,也可选择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对于选择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办理签证的,学生本人需与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签署出国留学服务合同,缴付有关费用时,应索要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有效票据。
学生须将签证办理方式告知教学院,并登记备案。
2.学生在办理签证过程中涉及到的护照办理、签证、机票、接机、中介服务等相关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六条学生出国前如不申请保留我校学籍并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则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再予以注册。
第七条学生申请保留我校学籍须遵守以下规定:1.出国学生在我校学籍的管理按照《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学生在我校的最长学习年限(含在我校及国外合作院校的学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语言学习等全部时间)按照《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计算,超期后学籍自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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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综[2006]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2007]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3〕9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7]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我校与国(境)外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根据《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7]13号)要求,全面落实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提升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切实抓好各方面基础性建设和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根据国家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要求,鼓励在国家急需、薄弱和空白的学科领域,以及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等领域,与外国教育机构确具优势的学科专业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国家严控已有相当规模的商科、管理学科、国家控制布点学科的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涵盖的学科和领域应避免重复现象,并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本着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引进彰显特色、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师资、教材,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同时,必须对引进的课程、师资、教材严把意识形态领域的入口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建立健全针对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审查制度,落实审查责任。
第五条与我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国(境)外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相当于我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
第六条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本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要分别依据申办当时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有关要求设立专业。
实施专科层次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应按照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立专业。
第二章立项申请与项目报批第七条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院与国(境)外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通过OA系统提交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立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1.国(境)外合作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办学主体资格证明;2.申办本科及以上层次新项目,外方合作方如已有在华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应提供其在办项目列表,列明项目名称、办学层次、中方合作单位、项目通过教育部年审、评估及认证情况和相关证明;3.申办本科及以上层次新项目,外方合作方如已有在华举办合作办学机构的,应提供该机构情况介绍,包括机构名称、中方合作单位、机构章程、机构通过教育部年审、评估及认证情况和相关证明,机构所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情况(项目情况列表说明,内容见第四条2的有关规定);4.立项报告:应阐明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所具备的条件、实施方案(内容至少应包括拟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名称、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设置、师资及管理人员配备与落实、教学质量保障、教育教学考核要求、学历证书的颁发、项目实施物质条件配备与落实、财务安排及管理办法)及预期收益和效果。
第八条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学院提交的材料对拟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等,在OA系统中提出评估意见。
第九条立项申请通过各相关职能部门评估后,由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签署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由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院为主汇报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情况,必要时可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一并列席校长办公会。
第十条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立项后,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学院应与外方磋商拟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并按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完成协议的审核、签署、备案、存档等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
根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他人签署协议的,应通过书面署授权委托书进行授权委托。
第十一条在与外方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后,相关学院应按照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关于申请新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合作项目。
相关学院应按照有关规定准备申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请材料,并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OA系统提交报批材料,经国际交流处审核、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审批后,在国际交流处的统筹组织下,完成向上级部门报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工作。
第三章项目延期第十二条项目延期的前提条件是中、外方项目合作的条件未出现实质性变化。
一般来说,实质性变化主要包括合作方、项目办学层次、项目专业设置、教育证书及学历学位授予、项目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变化。
凡是合作的条件出现实质性变化的,应视为新办项目,重新进行立项和报批。
第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期届满,相关学院可通过OA系统提交请示报告,向学校提出项目延期的建议。
请示报告中应说明项目延期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延期将带来的预期收益和效果;如延期后的合作条件或项目实施办法有非实质性变化的,应列表对比说明原条件及实施办法和调整后的条件及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学院提交的材料对项目延期的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等,在OA系统中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项目延期申请通过各相关职能部门评估后,由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签署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由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院为主汇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延期建议,必要时可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一并列席校长办公会。
第十六条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项目所属学院应与外方磋商拟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需要续签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并按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完成协议的审核、签署、备案、存档等工作。
续签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
根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他人签署协议的,应通过书面署授权委托书进行授权委托。
第十七条在与外方合作完成协议续签后,相关学院应按照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关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延期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延期。
相关学院应按照有关规定准备项目延期的申请材料,并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OA系统提交申请材料,经国际交流处审核、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审批后,在国际交流处的统筹组织下,完成向上级部门申请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延期的工作。
第十八条除提交项目延期申请材料外,相关学院还须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在国际交流处的统筹下,落实完成其他各项必要的项目延期审核、评估或考察工作。
第四章项目中止、终止及撤销第十九条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项目协议期限届满后,如具体实施项目的学院认为有必要中止或终止项目,应至少提前一个学期通过OA系统提交请示报告,向学校说明中止或终止项目的原因或理由、与外方协商一致的项目中止或终止的办理方法与程序、项目中止或终止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将采取的善后措施及方案等。
第二十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学院提交的材料对项目中止或终止的申请,在OA系统中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项目中止或终止申请通过各相关职能部门评估后,由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签署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由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院为主汇报中止或终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建议,必要时可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一并列席校长办公会。
第二十二条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项目所属学院应及时办理与外方相关的项目中止或终止的手续,落实项目中止或终止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属于项目终止的,在落实所有项目终止工作后,相关学院须根据教育部及上海市教委的有关规定,通过学校OA系统及时提交项目撤销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限内,经国际交流处审核、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审批后,在国际交流处的统筹组织下,完成向上级部门申请项目撤销的工作。
第五章实施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国际交流处对学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施统筹归口管理,并根据校领导的要求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针对中外合作办学中涉及的各项相关事务发挥对应归口管理职能、落实各领域的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国际交流处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归口管理职责包括,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统筹组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复核、评估、年审、延期、撤销等工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来华手续办理工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毕业典礼、联合管理委员会年度会议、及必要外事出访和接待的统筹工作等。
第二十六条涉及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党建思政、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学生管理、师资人员、财务管理、后勤保障、合同协议、宣传推广等方面的工作,应由相对应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必要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制定有针对性的规章制度对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予以规范。
第二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日常管理和运行工作由承办项目的学院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联合管委会名单建议与会议召开、与合作项目相关的来访接待和出访交流、党建、思政、招生、宣传、教学、科研、外教聘用与管理、财务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联合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