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农场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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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塔畈镇光慈村菜篮子扶贫农场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金寨县光慈创福发展有限公司

住址:白塔畈镇光慈村

法定代表人:王孝华住址:白塔畈镇光慈村

乙方(承租方):金寨县田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址:金寨县全军乡熊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张功国住址:金寨县全军乡熊家河村为充分发挥流转土地使用效益,推进脱贫攻坚产业带动当

地群众经济发展,甲方自愿将其流转使用的白塔畈镇光慈村集体所有的113 亩大棚用地及77.5 亩菜地租赁给乙方从事蔬菜种植、生产。根据《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有关事宜签定本合同如下:

一、租赁标的基本情况

甲方将其流转位于白塔畈镇光慈村庙墩、北庄、蔡楼等三个村民组面积113 亩的蔬菜大棚,77.5 亩菜地,共计:190.5 亩土地租赁给乙方用于发展蔬菜种植、生产,土地、大棚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归甲方,乙方享有自主经营、管理、使用、收益权。

二、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10 年,即自2018 年1 月1 日至2027 年12 月31 日止。

2、租赁期满,乙方应按约定返还土地、大棚及其附属设施。甲乙

双方应对大棚及附属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若甲方对其流转的土地及大棚继续出租,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租赁费用等相关事宜另行协商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三、租赁费(含土地流转费)用及支付方式

租赁费(含土地流转费)用实行分阶段按年支付方式:

1、2018 年度租赁费(含土地流转费)【其中,2018 年度大棚租赁费336 元/ 亩,农户土地流转费560 元/ 亩】,以乙方向县申请租赁费(含土地流转费)为准,即乙方先按144648 元(其中,土地流转费560*190.5 元+ 大棚租赁费336*113 元),于此合同签定之日一次性通过银行转付到甲方帐户,待乙方土地流转补贴到位后,甲方扣除乙方得到的土地流转补贴款,剩余费用可用于乙方抵扣2019 年度支付租赁费(含土地流转费)用;若乙方怠于申请土地流转补贴,造成错失领取土地流转补贴的,租赁费(含土地流转费)为乙方打到甲方账户144648 元为准,不予退还。

2、自2019 年1 月1 日至2027 年12 月31 日,租赁费

(含土地流转费)为每年144648 元(其中,土地流转费560*190.5 元+ 大棚租赁费336*113 元),分别于每年1 月30 日前付清当年租赁费(含土地流转费)用,并通过银行转帐方式转入甲方提供的银行帐户。

以上租赁费(含土地流转费)用,乙方要按时支付,若乙方未按时交付租赁费(含土地流转费),逾期15 日以内的(含15 日),愿按当年租赁费(含土地流转费)的15%向甲方支付逾期费;逾期15 日以上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乙方除承担前述费用外,还应承担当年租赁费(含土地流转费)用。

四、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确保所提供租赁土地、大棚其附属设施无纠纷,若有纠纷

由甲方负责处理,由此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生产,按其造成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2、甲方于此合同签定之日起7 日内,将土地、大棚及其附属设施(详见清单)交付乙方经营管理使用。若甲方未按时向乙方交付租赁土地、大棚及其附属设施,逾期15 日以内的(含15 日),愿按当年租赁费(含土地流转费)的15%向乙方支付逾期费;逾期15 日以上的,乙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甲方除承担前述费用外,还应退还当年租金。

3、租赁期间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自担。在生产经营中所需水、电、人工、肥料、种子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办理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5、若甲方统一制定蔬菜种植计划、栽培技术措施,并配置管理技术人员的,乙方享有甲方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若甲方统一购进优良种子,乙方享有无偿优先试种。

6、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注重安全管理,接受甲方安全监管。若因安全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及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及刑事责任。

7、租赁期间乙方应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大棚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进或改建,不得私自调换大棚,不得整体转租他人经营,不得随意改变租赁土地使用用途,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的土地、大棚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8、乙方对大棚及其附属设施要合理使用、妥善保管,若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大棚及其附属设施发生丢失、损坏或故障

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若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日内给予答复,进行维修;逾期甲方即不答复也不维修的,乙方有权自行维修,所需费用从下年度租赁费中扣除。

9、租赁期间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租赁的土地、大棚及附属设施用于抵押,否则愿承担违约责任。

10、在租赁期内如果遇到国家政策规划征用该地时,双方服从国家需要终止此合同,乙方将使用正常的设备移交给甲方,未到期的租金甲方应退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将大棚及土地交还给甲方,乙方所有人员退出该地块,涉及乙方租赁土地所有种植补偿事宜根据国家相关补贴标准商定,乙方有权享受该补贴。

11、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大棚损坏等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人为管理不善及风、雨、雹灾等自然灾害造成对大棚的损失以及大棚内、外种植蔬菜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12、乙方在租赁经营期间享有国家相关政策补贴,但已打卡发放给群众相关政策性农业补贴除外。

13、合同期满后,乙方保证甲方交予其使用的一切地上设施(详见清单)完好无损,若有损毁,乙方负责维修更换或按价赔偿。

五、违约责任此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履行,不得违约。若有违约愿承担本合同总标的额2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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