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核对表(创业板年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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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1-40号)(XXXX年12月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1-40号)(XXXX年12月修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15年12月修订)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本备忘录所附的公告格式对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定中所称的“格式指引”或“公告格式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39号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第7号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格式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第20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第22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3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4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第25号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格式第27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格式第28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获准公告格式第29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格式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格式第31号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格式第32号债券发行公告格式第33号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第34号上市公司债券回售公告格式第35号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格式第36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格式第37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格式第38号上市公司债券兑付暨摘牌公告格式第39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格式第40号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被质押(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公告格式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特别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

证券股转推荐业务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信息披露核对表模版

证券股转推荐业务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信息披露核对表模版

XXXX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核对表(XXXX 年 XX 月度)主办券商名称:**证券股份公司挂牌公司简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项目延续督导专员姓名:推荐业务部门专职延续督导专员姓名:填表人及职位:填表人及职位:联系电话信息披露核对表对应期间:填表时间: 年月 日 一、应披露事项(一)定时披露事项1、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终止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2、 半年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终止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3、 季度报告(如有)(在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终止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且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4、 是否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变更事项通过股东大会表决)5、 挂牌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商定定时报告的披露时间6、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建议或意见或无法表示建议或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迟在披露前一个转让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7、 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最迟在披露前一个转让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是否发生上述应披露事项:□是,发生了哪些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仅填写序号即可)□否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披露:□是,披露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仅填写序号即可)□否,未披露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仅填写序号即可)(二)公司治理临时披露事项1、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会议决议需报送主办券商和股转公司。

2、 董事会决议涉及依据有关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会议决议需报送主办券商和股转 公司。

3、 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非重大),会议决议需报送主办券商。

4、 监事会会议(重大),会议决议需报送主办券商和股转公司。

5、监事会会议(非重大),会议决议需报送主办券商。

6、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布临时公告,会议终止后两个转让日内将有关决议公告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自评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自评表
1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向本所报备《声明及承诺书》,或向本所报备或披露的《声明及承诺书》、《履历表》及个人简历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2
董事会秘书空缺(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情形均视为董事会秘书空缺)累计时间超过三个月
6
发生会计差错或发现前期会计差错,导致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情节严重的
7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提供资金,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日最高余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8
对外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发生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10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11
公司披露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不符
12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信息披露义务,日最高余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低于1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且低于5%
2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且该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未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
3
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4
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

(年度报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

(年度报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2年1月29日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年报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年报编报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社会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的规定,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和金额,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提供必要说明,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非经常性损益及其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核实。

上市公司在年报全文和摘要中披露最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时,最近三年涉及非经常性损益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规定的非经常性损益最新统一口径披露。

二、每股收益的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等规定,在年报中按以下原则计算并披露最近三年的每股收益:(一)报告期内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因IPO、增发、配股、股权激励行权、股份回购等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根据股份变动的时间对股本总额进行加权平均。

在报告期结束后、年报对外披露前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上述变动的,利润表和年报“主要财务指标”中列报的最近三年每股收益无需为此调整,各年度的每股收益仍按各年股本总额的加权平均数计算;但是,上市公司应在年报“主要财务指标”中增加披露报告期(T年)“按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每股收益”,按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每股收益=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最新股本总额。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第18号—— 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第18号—— 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

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特别提示:应提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上市流通日期。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说明公司股票首次挂牌上市时间,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目前股份总额和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公司上市后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还应说明方案实施时间及其对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变动的影响。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1.逐一说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包括法定承诺、股东在发行上市文件中做出的承诺、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以及股东在公司上市后追加的其他承诺等)的具体内容:(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可以不重复相关内容,仅声明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即可);(3)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如股东在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新股上市公告书中对原所持股份做出的限售承诺);(4)股东后续追加的承诺;(5)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2.说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是否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3.说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是否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是否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公司应以表格形式逐一披露各股东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总数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并在“备注栏”对可能影响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实际上市流通时间和数量的有关情况作出必要的说明。

沪深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表

沪深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表
2013-02-22 2 201
2013-02-23 2 201
2013-02-23 2 201
2013-02-26 2 201
2013-02-26 2 201
2013-02-26 2 201
2013-02-26 2 201
2013-02-26 2 201
2013-02-27 2 201
2013-02-28 2 201
2013-02-28 2 201
2013-02-28 2 201
2013-02-28 2 201
2013-02-28 2 201
2013-02-28 2 201
2013-03-01 2 201
2013-03-01 2 201
2013-03-01 2 201
2013-03-01 2 201
2013-03-01 2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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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5 银座股份
8 60006
中纺投资 1 60082
益民集团 4 60008

沪深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表

沪深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表
通葡股份
年报
2012
201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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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78
*ST金顶
年报
2012
201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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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87
刚泰控股
年报
2012
201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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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79
航天电子
年报
2012
201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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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66
*ST园城
年报
2012
201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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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05
方大特钢
年报
2012
201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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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94
保税科技
年报
2012
201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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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99
林海股份
年报
2012
201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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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84
中葡股份
年报
2012
201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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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55
精伦电子
年报
2012
201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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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77
武汉控股
年报
2012
201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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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30
沧州大化
年报
2012
201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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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

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商业秘密的确定应保持境内外内容一致。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相互引征的做法,对相关部分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公司年度报告的全文应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摘要的内容摘自年度报告正文,编制和披露应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并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

第八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若境外证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年度报告。

第九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十条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还应遵循如下一般要求:(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百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9年2月年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9年2月年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9年2月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02.01•【文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9年2月修订)(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2年1月发布,2013年7月第一次修订,2016年12月第二次修订,2018年2月第三次修订,2019年2月第四次修订)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效率,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定期报告编报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相关方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一)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6.2条、第6.3条的要求及时披露定期报告。

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数据(年度财务数据应当经审计)的,应当及时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6.2条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至少提前5日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应在向本所报告的同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司,本所将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

(三)本所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原则上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常见问题解答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常见问题解答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常见问题解答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2年3月发布1、报告期内或资产负债表日至年报披露日之间离职的独立董事是否需要进行述职报告,董事会需要审议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么?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4.7条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年度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本所备案。

根据该条规定,凡曾在报告期内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不管其是否已经离职,皆须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本所备案。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不需经董事会审议,也不需作为一项议案在股东大会上审议。

2、什么情形下需要对公司的上年同期每股收益进行调整列报?答:报告期内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因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或并股等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应按调整后的股本总额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即调整以前年度的每股收益)。

例如,上市公司在T年度内实施了每股送转C股的送股转增方案,T-1年度、T-2年度调整前每股收益分别为A和B,则在披露T年年报时,T-1年度、T-2年度的每股收益应分别按调整后的每股收益A/(1+C)和B/(1+C)列报。

3、公司章程中需要对未来年度分红政策细化到什么程度,是否必须确定分红比例?答:上市公司需强化对股东的回报意识,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和现金分红政策,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

在公司章程中细化有关分红决策程序和机制,明确分红具体条件、期间间隔、最低金额或比例等内容,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预期。

利润分配政策应严格执行落实,调整变更应履行必要程序。

4、公司上市当年是否必须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7.7.18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公司上市当年可以不用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5、公司什么情况下必须披露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鉴证报告?答: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募集资金或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按照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格式详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某年沪深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表格模板

某年沪深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表格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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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56
长百集团
年报
2013
201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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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93
东百集团
年报
2013
201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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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68
中珠控股
年报
2013
201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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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47
同达创业
年报
2013
201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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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14
东睦股份
年报
2013
201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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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22
中天科技
年报
2013
201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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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07
*ST彩虹
年报
2013
201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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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313
江南嘉捷
年报
2013
201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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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19
*ST亚星
年报
2013
201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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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92
宝诚股份
年报
2013
201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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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23
瀚蓝环境
年报
2013
201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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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20
中发科技
年报
2013
201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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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尽调问核表excel

创业板尽调问核表excel

创业板保荐项目尽职调查问核表
填写说明:
1.保荐机构应当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核查事项进行核查,保荐机构可以采取走访、访谈、查阅有关资料等专业审慎的方式进行核查。

如果走访存在困难的,可以在发行人或其他机构的配合下进行核查,但保荐机构应当独立判断并按照专业审慎的原则出具有关意见,而不是简单依赖所引用或间接取得的资料,核查过程的资料应纳入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2.现场走访是保荐机构尽职调查的一种基本方式,保荐机构可以在进行走访核查的同时,采取当事人承诺或声明,请有权机构出具确认文件或取得证明文件、进行互联网搜索、查阅发行人原始凭证(电子卡)、咨询专家意见、查询央行金融征信系统等核查方式,采取这些方式应当以审慎、恰当、有效为原则。

3.表中所列核查事项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可备注加以说明。

初次问核存在不能当面回答的,应当如实说明并通过必要的补充程序或整改再次确认。

保荐代表人承诺:本人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上列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核查验证遵循了审慎和勤勉的原则,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所披露或申报的信息和情况做了全面恰当的核验,保荐机构履行了所有必要的工作程序,确信信息披露和申报情况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推荐后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了持续跟踪和补充尽职调查,并将依照规定履行及时、主动修改和更新的义务。

本人及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其他非正常关系,不存在通过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5)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5)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2年1月发布,2013年7月修订)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定期报告编报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一)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的4月30日之前披露上一会计年度(以下简称“年度”)的年度报告及本年度第一季度报告,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应当在每年的8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报告,在每年的10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的第三季度报告。

(二)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4月30日之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4月30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报告;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报告;每年10月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年度第三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10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第三季度报告;(三)上市公司预计不能按上述规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不能如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不能按规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司,本所将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四)本所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季度报告格式参考模板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季度报告格式参考模板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以及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包括正文及附录)并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刊登“本公司××××年第×季度报告已于×年×月×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查阅”的提示性公告。

季度报告正文应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1 / 14季度报告报告期系指季度初至季度末的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四条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季度报告正文第一节重要提示第五条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正文刊登如下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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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核对表(年报适用)
编制说明: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没有专门责任确定其他信息是否得到适当陈述,但是无论是否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对其他信息出具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都应当考虑其他信息,以防止其他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之间存在的不一致可能导致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受到损害。

注册会计师应当阅读其他信息,以识别其他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不一致。

根据该准则的要求,审计师应分别在出具报告前、公司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刊登在指定报刊及相关证交所网站后形成工作底稿。

对上市公司摘录审计报告及审计后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以及其他专项意见信息进行核对。

本核对表供进行上述阅读并记录重大不一致时使用。

尽管本核对表并未涉及对事实的重大错报,但如果在阅读上述信息以发现重大不一致时也注意到对事实的重大错报,也应当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要求,与管理层讨论该事项。

此外,如果同时还发现重大漏报,也应提请管理层注意。

本核对表仅针对一般上市公司,对于金融类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以及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上市公司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及相关监管机构制定的特殊行业或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例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此外,由于格式准则仅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实务中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很可能不局限于此。

注:
本核对表中的“一致”含义较为宽泛,凡是不相互矛盾的即称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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