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核对表(创业板年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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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核对表(年报适用)

编制说明: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没有专门责任确定其他信息是否得到适当陈述,但是无论是否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对其他信息出具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都应当考虑其他信息,以防止其他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之间存在的不一致可能导致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受到损害。注册会计师应当阅读其他信息,以识别其他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不一致。

根据该准则的要求,审计师应分别在出具报告前、公司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刊登在指定报刊及相关证交所网站后形成工作底稿。对上市公司摘录审计报告及审计后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以及其他专项意见信息进行核对。

本核对表供进行上述阅读并记录重大不一致时使用。尽管本核对表并未涉及对事实的重大错报,但如果在阅读上述信息以发现重大不一致时也注意到对事实的重大错报,也应当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要求,与管理层讨论该事项。此外,如果同时还发现重大漏报,也应提请管理层注意。

本核对表仅针对一般上市公司,对于金融类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以及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上市公司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及相关监管机构制定的特殊行业或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例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此外,由于格式准则仅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实务中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很可能不局限于此。

注:

本核对表中的“一致”含义较为宽泛,凡是不相互矛盾的即称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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