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关于加快典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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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昆政办[2011]148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1〕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调动我市企业上市积极性,加快企业境内外上市步伐,促进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优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优、做强,成为带动我市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力量,推动昆明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实施办法适用注册地在昆明市辖区内的拟上市企业。

拟上市企业分为:上市后备、改制、辅导期及申报上市四类企业。

上市后备企业:是指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稳定发展,具有一定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盈利能力强,成长性良好;工商、税务、环保等审批手续齐全、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按时、依法、足额纳税,在地区或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公司治理较为规范;基本符合上市条件,且有初步上市计划的企业。

改制企业:是指上市条件基本成熟,正进行股改,并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股票发行上市前规范运作协议的企业。

辅导期企业:是指已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股票发行上市前规范运作协议,并在云南证监局接受辅导的企业。

申报上市企业:是指已通过云南证监局辅导验收,处于编制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或等待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阶段的企业。

拟上市企业采取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推荐,企业申报,市上市办确认的办法产生。

第二章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及目标第二条扶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的原则,积极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和扶持奖励政策的激励促进效应,引导和鼓励更多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募集发展资金,扩大企业规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盈利水平,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酒店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酒店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酒店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9•【字号】昆政发[2010]95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酒店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10〕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关于加快酒店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6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昆明市关于加快酒店业发展的意见经过多年发展,昆明酒店业的数量一直处于全国主要旅游城市前列,但也存在发展质量不高、发展结构不合理、缺乏酒店品牌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酒店业发展大会精神,进一步顺应旅游产业发展的新趋势和新要求,充分发挥昆明休闲度假旅游资源优势,加快酒店业发展,推动昆明旅游产品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重点我市酒店业发展的重点是国际知名品牌酒店、五星级酒店、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度假型酒店、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具有鲜明个性特色的乡村酒店(乡村酒店的定义及界定见附件)。

二、思路目标昆明市酒店业的发展思路是:紧紧抓住云南省作为旅游综合改革试点省和全省大力发展度假酒店业的机遇,围绕“树品牌、创特色、抓服务、建配套、重体验”等关键环节,通过引进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导入一批国内品牌、培育一批本土品牌,形成产品精细化、服务国际化、布局集群化、环境优质化的酒店业发展格局,将酒店业建设成为昆明旅游转型升级的支撑点,成为昆明旅游产业提升整合的突破点和昆明旅游经济新的增长点,推动昆明旅游跨越式发展。

发展目标:至2012年,全市新建成五星级酒店不少于5家,度假型酒店不少于5家,个性化乡村酒店不少于2家,国际知名酒店品牌集团管理的酒店超过5家;至2015年,全市新建成五星级酒店不少于10家,度假型酒店不少于10家,个性化乡村酒店不少于5家,国际知名酒店品牌集团管理的酒店总数超过10家,培育起1-2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本土酒店品牌,基本形成具有昆明特色的酒店品牌体系和产品体系。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三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三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办[2015]1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1.08【实施日期】2015.0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的通知(昆政办〔201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相关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8日昆明市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为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昆发〔2014〕14号)文件精神,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进产业结构深度调整和优化升级,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一年打基础、两年见成效、三年有突破”的工作思路,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创新发展为动力,以重大项目为支撑,以工业园区为载体,围绕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集聚创新资源,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完善支持政策,切实加大对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支持力度,着力培育集聚一批掌握关键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重大战略产品,培育一批创新性龙头企业,打造一批新兴特色产业基地,把新兴产业培育成为率先发展的领跑产业、推进自主创新的示范产业、加快转型升级的核心产业。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

充分发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市场主体作用,运用市场机制,激发企业创新内在动力。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8•【字号】云政发[2013]128号•【施行日期】201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2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精神,着力提高流通效率、方便群众生活、保障商品质量、引导生产发展和促进居民消费,加快转变流通产业发展方式,结合我省流通产业发展新形势,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发展目标(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城乡统筹的现代流通体系,努力把我省打造成为辐射东南亚、南亚的重要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和消费中心。

——流通规模不断扩大。

确保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速度高于GDP增速,“十二五”末力争突破6000亿元。

——流通效率不断提高。

批发零售企业流动资产周转速度明显加快,全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比重降至18%以下。

——现代信息技术在流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电子商务、连锁经营和统一配送等成为主要流通方式,连锁化率达到22%左右,商品统一配送率达到75%左右,流通产业整合资源、优化配置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流通业布局更加合理。

实体市场建设步伐加快,滇中、滇东北、滇西北、滇西、滇西南、滇南流通网络布局不断优化,多区域、多中心、多层次的商贸枢纽逐步形成。

——流通业发展环境更加优化。

流通业发展的政策、市场和法制环境更加优化,市场运行、市场监管更加规范有序,居民消费更加便捷安全,全省流通业市场功能、服务水平、公平交易环境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二)加快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构建连接国内外的现代流通网络。

结合我省综合交通体系建设,依托交通枢纽、生产基地、中心城市、边境口岸和大型商品集散地,加快建设连接西南地区、东中部腹地、长三角、泛珠三角区域的骨干流通网络和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国际物流大通道。

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各州市商务局、公安局、各有关单位:《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5年4月1日实施。

为认真贯彻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典当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典当企业行为,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办法》,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各级商务、公安部门要认真学习《办法》,加强和改进本地区典当业监管,从保障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准确把握典当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定位,全面、准确地掌握《办法》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和贯彻落实《办法》的自觉性。

各级商务、公安部门要组织典当业监督管理人员和企业从业人员学习《办法》,熟悉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要求,提高监管服务水平,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我省典当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加强管理,相互配合,服务企业(一)认真做好日常工作的管理。

1.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把好市场准入关。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初审工作,要依法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工作公平、公正。

2.要认真做好日常业务监管和治安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

(1)州、市商务部门正式受理设立典当行或分支机构的申请后,申请人应当将《公安机关设立典当行安全条件初审意见表》(附件1)及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初审。

县级公安机关初审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报州、市级商务部门。

州、市级商务部门收到同级公安出具的初审意见表后,做出审核意见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和省公安厅审查后将审核合格的典当机构向商务部推荐,同时报公安部治安局备案。

(2)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由公安机关对照申请人先前已递交的相关材料对相关安全设施及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州、市公安机关批准,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银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银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银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等六个文件的通知昆政发…2008‟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现将《昆明市关于加快银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明市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明市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明市关于加快担保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明市关于加快典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明市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6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昆明市关于加快银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加快银行业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服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昆通…2008‟65号),现就加快银行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银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信托业(以下统称银行业)在金融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大力发展银行业,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模式、优化产业发展结构、促进产业区域化转移,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立健全良好的银行业服务体系,加大银行业对经济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我市实现追赶前进、超常突破、跨越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加快银行业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继发展;有利于促进银行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促进经济金融的良性互动,使银行业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

加快昆明银行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围绕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着力推进多元化、多层次的现代银行服务体系,着力提升银行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着力增强银行业的集聚和辐射能力,使银行业务成为我市现代服务业的重要支柱产业。

进一步促进昆明区域战略地位和中心城市功能提升,推动昆明成为金融机构聚集、资源配置高效的区域性人民币结算中心。

二、大力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切实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在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和地区总部提供优质、便捷、高效、全面的服务;对在昆新设和迁入总部和地区总部的银行机构,除工商、税务部门给予办理注册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外,还通过用地指标、土地规划等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昆政办〔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关于加快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30日昆明市关于加快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促进昆明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人社发〔2019〕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昆明市加快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努力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要求,以“强主体、建园区、创品牌、优业态、聚人才”为着力点,不断壮大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完善扶持政策、提高服务质量,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综合载体。

逐步建立与“188”重点产业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为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二、发展目标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加快建立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上市3个文件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上市3个文件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上市3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6•【字号】昆政办[2008]110号•【施行日期】2008.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上市3个文件的通知(昆政办〔2008〕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8〕9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鼓励企业上市奖励暂行办法》、《2008-2012年昆明市民营企业上市规划》、《昆明市促进民营企业上市工作方案》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昆明市鼓励企业上市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非公经济发展的意见》(昆发﹝20089号),充分利用、发挥资本市场聚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功能,促进企业上市,推动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内注册的由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进入辅导期、并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奖励资金从昆明市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外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四条按照“培育一批、上市一批、做强做大一批”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努力打造上市企业板块,形成有特色的上市企业群,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培育后备上市企业第五条全市每年滚动建立20-30家上市培育企业,构建企业上市培育平台。

第六条纳入上市培育企业的条件:(一)企业符合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二)企业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属我市鼓励发展类产业。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昆明市中介机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昆明市中介机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昆明市中介机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5•【字号】昆政办[2008]102号•【施行日期】2008.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昆明市中介机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08〕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昆明市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五日关于促进昆明市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促进中介机构发展,完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招商引资软环境、提升我市综合竞争能力的需要。

为促进我市中介机构快速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促进中介机构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中介机构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监督、鉴定、公证等功能,为生产者、经营者、其他组织和人民生活或上述四者之间牵线搭桥,提供社会性、技术性、执行性有偿服务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所构成的行业,是连接企业间以及各类社会经济组织的桥梁和纽带,是第三产业链的重要主体,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达的中介市场是衡量一个地区市场经济成熟度和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

促进中介机构发展,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增强体制优势;有利于提高产业组织效能,增强经济竞争能力;有利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提升城市品牌形象;有利于提高现代服务业整体水平,健全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提升居民生活水平,推进社会和谐发展。

近年来,我市商业、物流、房地产、劳务、人才、旅游、文化、技术、产权、保险、证券、法律、会计、审计、评估、税务、土地等行业中介机构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数量少、规模小、发展不均衡、专业化服务程度不高、人才队伍建设滞后、发展环境不完备、信用机制不健全、交易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昆政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0〕11号),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巩固经济增长基本面,结合昆明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发挥投资关键作用(一)启动“重大项目攻坚提速”专项行动。

加快推进总投资8486亿元的基础设施“双十”重大工程建设,积极实施总投资超过1万亿元的新基建投资计划,提前启动实施一批“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加快转化落地,形成重大项目投资支撑。

进一步强化项目推进机制,严格执行重点项目经理负责制、包保责任制和定期会办制。

强化项目资金保障,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对重大项目信贷支持。

加强施工组织保障,为重点项目渣土外运开辟绿色通道。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配合)(二)加快项目前期推进。

2020年市本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增至4亿元。

实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与投资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安排5000万元前期费定向支持投资贡献大的地区。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促进连锁经营发展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促进连锁经营发展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促进连锁经营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30•【字号】昆政办[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促进连锁经营发展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09〕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促进连锁经营发展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昆明市促进连锁经营发展意见为促进昆明地区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进一步搞活流通、拉动城乡消费,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昆政发〔2008〕27号)、《昆明市加快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制度创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经调查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学习借鉴国内先进城市经验,现提出昆明市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

一、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重要意义连锁经营是商品流通业中最具活力、生命力、潜力的现代流通方式,各大中城市限额以上连锁企业所产生的销售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在逐年攀升。

一个地区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和规模已直接影响到这个地区的商品流通效率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争取经营和效益规模化是连锁经营的主要特征,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和物流配送技术是连锁经营的核心技术。

直营连锁、加盟(特许)连锁是连锁经营的主要类型。

鉴于我市城乡商品销售网络有待发展,采用连锁经营的内资企业弱于外资企业,本土连锁经营企业开发投资不足、人才缺乏、融资困难,缺乏向县乡、市外、省外市场开拓发展连锁经营的积极性和竞争力。

因此,促进连锁经营发展对改造传统商业,发展城乡商品销售和物流网络,优化流通产业发展结构,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销售价格,促进消费和拉动内需,培育大中型流通企业集团,实现商贸经济跨越式、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部门委托和转移部分职能给行业协会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部门委托和转移部分职能给行业协会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部门委托和转移部分职能给行业协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3•【字号】昆政办[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部门委托和转移部分职能给行业协会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1〕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各行业协会:《关于政府部门委托和转移部分职能给行业协会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政府部门委托和转移部分职能给行业协会的实施方案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在承接政府相关职能和工作事项中的作用,实现政府相关职能和工作事项有序规范地委托、转移,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09〕167号),现就我市行业协会承接政府有关职能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把社会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行业组织能够自律解决的事项,移交给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承担,以培育一批公信力强、功能完备、运作规范、作用显著的新型行业协会,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效能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1.规范有序,平稳过渡原则。

2.目标明确,分步实施原则。

3.全面开放,竞争择优原则。

4.费随事转,合约管理原则。

5.强化监管,绩效评估原则。

二、政府转移职能和委托事项的范围和分类(一)范围我市机构改革中,政府各相关部门“三定”方案明确不再承担和不直接办理的工作事项。

(二)相关转移职能和委托事项分类1.分类第一类:政府部门不再承担,转由社会和市场自行办理的职能和工作事项。

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全省典

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全省典

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全省典当行业实施规范化及网络化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商市[2008]149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12.03
【实施日期】2008.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全省典当行业实施规范化
及网络化管理的通知
(云商市〔2008〕149号)
各州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5〕187号)、《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83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商建字[2008]119号)精神,加强对全省典当行业规范化、网络化管理,
推进典当行业的信息化,实现行业资源、信息集成共享,使典当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网络化的轨道,促进典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典当行经营全过程网络监控。

启用新的典当管理信息系统“云南典当网”,各级商务、公安、工商等部门可利用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2014]28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5.28【实施日期】2014.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昆政发〔2014〕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7号)精神,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大产业培育提升力度,构建具有昆明特色的“8185”现代产业体系,鼓励传统产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打造昆明经济升级版。

(一)促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加强工业生产要素保障。

落实省对10大重点清洁载能用电企业“枯转平”电价政策,贯彻落实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大用户直供电政策,适时启动工业用电超基数奖补政策。

跟踪落实铁路运价下浮优惠政策,鼓励本地产品外销。

鼓励企业扩销促产。

落实省工业企业扩销促产和重要产品收储补助政策,促进工业企业生产销售。

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同等条件下应当采购本地企业产品。

政府扶持补贴的企业投资项目,优先采购本地产品。

加快工业园区建设。

加大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对完成年度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目标任务的园区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超额完成年度基础设施投资目标任务的园区,按不高于超额部分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园区超额补助总额不超过800万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进行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提升且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的设备及安装费用的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开展典当、拍卖等行业风险排查及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开展典当、拍卖等行业风险排查及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开展典当、拍卖等行业风险排查及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商市[2014]9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4.01.20
【实施日期】2014.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开展典当、拍卖等行业风险排查及典当企业年审工作
的通知
(云商市〔2014〕9号)
各州(市)商务局:
根据商务部开展典当、拍卖等行业风险排查的紧急通知要求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典当、拍卖行业监管,做好典当企业年审工作,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切实防范典当、拍卖行业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事件。

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行政,责任明确,完善制度,加强监管。

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认真落实监管职责,建立完
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强化对本地区典当行业的日常监管,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及时预警和防范风。

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着力完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

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着力完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

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着力完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2012]20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3.28【实施日期】2012.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着力完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昆政发〔2012〕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着力完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着力完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为了维护经济社会秩序,进一步规范我市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程序,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提高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效率,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247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处非联发〔2008〕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的批复》(云政复〔2007〕48号)和《昆明市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昆办通〔2009〕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我市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

我市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在省、市人民政府主导下,由市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处非联”)组织领导,同时,接受云南省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简称“省处非联”)的指导。

(二)属地管理。

我市开展非法集资案件预防和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由案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受理、调查、申报认定、立案和处置善后等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昆政办[2000]1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昆政办[2000]1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2000年2月20日昆政办〔2000〕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各种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发展较快,在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乱办、乱管、乱执业”等问题,背离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业特性,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为了促进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清理整顿工作要以此为指导思想,实现以下目标:第一,规范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第二,依据市场规则进行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第三,依法规范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清理整顿的范围是:与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活动有着密切关系、对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并依靠专业知识和技能,向社会提供经济鉴证服务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及其行业管理组织,如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财会咨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价格鉴证、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相关的行业管理协会、公会、管理中心等。

昆明市商务局、昆明市工商局、昆明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昆明市再

昆明市商务局、昆明市工商局、昆明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昆明市再

昆明市商务局、昆明市工商局、昆明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交易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昆明市商务局公告第1号【发布部门】昆明市商务局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经济委员会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昆明市城市管理局昆明市规划局【发布日期】2008.06.23【实施日期】2008.07.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昆明市商务局公告(第1号)《关于印发<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交易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已经2008年6月10日昆明市商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24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关于印发《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交易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商务(经贸、发改)局、工商局、公安局、环保局、城管局、规划局:《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交易行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昆明市商务局昆明市工商局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发改委昆明市经委昆明市环保局昆明市城管局昆明市规划局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交易行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交易行为管理,规范再生资源交易秩序,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益,根据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纸、废棉、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等(不包括医废和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报废机动车及尚具使用价值并进入二次流通的旧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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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加快典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支持典当业发展,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昆通〔2008〕65号),现就加快典当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典当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典当作为社会资金融通的辅助工具,成为中小企业和个人创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是金融信贷融资渠道的有益补充。

典当业方便、快捷、灵活的特点,在满足短期应急性的融资需求、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促进典当业健康快速发展,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加快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加快昆明典当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紧紧围绕将我市建设成为金融机构集聚、产业发展与金融资源配置高效、金融服务体系健全有效的总体战略部署,积极支持典当业发展,充分发挥典当快速融资的作用,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支持典当行做大做强,发展行业品牌经营
(一)鼓励新设典当行总部,已有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开设分支机构。

对新设典当行总部,按不高于注册资本的1%给予补助。

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或开设分支机构一家以上的,视为新开设,按不高于新增注册资本的1%给予补助;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增加注册资本1000万以上或开设分支机构一家以上的,视为新开设,按不高于新增注册资本的1%给予补助。

以上补助分三年均衡拨付。

(二)积极支持典当行走品牌经营道路。

通过鼓励典当行做大做强、规范经营、提高资金运作能力,积极支持形成品牌化、高信用的典当业龙头企业,带动整个典当业经营水平和社会地位的提升。

三、推进典当业制度建设,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三)支持典当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作用,推进典当业制度建设。

健全完善并督促各典当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建立各典当行经营情况季报制度,建立季度经营分析例会制度,建立行业协会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制度,建立典当企业诚信档案,积极推进以自我约束、管理为主,行政管理为辅的行业管理体系建设。

(四)强化各典当行的经营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合规合法经营意识和行业自律行为。

以较完善的内控机制来约束、规范各自的典当行为,防止典当行经营风险的发生。

在进一步加强对各类风险防控研究和摸索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并调整经营结构和方向,提高风险控制率。

四、实行积极的典当人才战略
(五)加大力度引进人才。

认真落实《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和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建设两个意见的通知》(昆通〔2008〕29号)精神。

将典当机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引进作为我市人才引进的重要内容。

引入的典当机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可享受昆明市人才引进政策,提供代办人事关系、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等高效便捷服务。

符合《通知》要求的可享受住房、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政策。

典当机构高级管理人才享有参加政府专业工作会议、参与制定有关政策、直接获取政府相关信息的权利。

积极为典当机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考察、出访等创造条件。

(六)创造条件培养人才。

支持典当机构在昆明建立人才培训基地,引进境内外金融专业培训机构,建立金融人才培训基地,支持典当业发展。

政府组织建立完善金融咨询服务体系,为典当机构的人才培训、咨询服务创造条件。

五、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管和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七)为典当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加强政府引导,支持行业宣传,扩大影响范围,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依法规范典当市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八)进一步做好典当涉及的抵押登记等相关行政服务。

典当所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它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尽快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九)加强对典当业的宏观调控和市场准入管理,优化地区布局。

积极开展典当风险防范和监管机制研究,切实加强对典当行主体行为和经营行为的规范,加大对非法经营的打击力度;各相关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强化监管,形成合力;行业协会要积极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开展行业诚信承诺,不断提高典当业的整体素质,主动营造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典当经营环境。

积极推进典当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执业资格认定工作。

六、加强对典当业的考核奖励
(十)建立典当业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加大考核奖励力度。

建立考核评价体系,促进典当机构加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以出当率、赎当率、续当率、死当率、房地产典当率、财产权利典当率、资金周
转率、对我市中小企业和个人创业融资支持度、信用级别、税收等为主要指标,每年对典当行业进行考核评价。

对考核排名靠前的给予奖励并授予年度荣誉称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加强领导协调,为典当业发展提供保障
(十一)规范对典当行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典当业的监管,统筹、协调全市典当业体系建设和发展,规范典当业的政策制度。

各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典当行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规范典当行的“黑名单”制度和典当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十二)建立健全典当行信用评级制度。

市政府负责组织指导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并督察。

(十三)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加大政府资源整合力度,统筹协调,建立服务机制,搭建服务平台,为在昆典当行提供优质、便捷、高效、全面的服务。

逐步建立典当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和日常沟通联络机制,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根据昆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协助积极向相关管理机构争取有利于我市典当业发展的政策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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