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绿色建筑发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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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绿色建筑发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文件精神,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3〕38号)的具体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到2015年,全省力争建立完善的绿色建筑政策法规体系、技术标准体系、产业支撑体系、科技创新体系,基本形成完备的绿色建筑发展推广机制;建立完善的省级能耗监测平台,对国家机关、大型公共建筑等典型建筑能耗进行实时监测;全省20%以上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鼓励设市城市、县(区)规划和建设绿色生态城区(镇)。
第二条2014年10月1日起,以规划审批文件时间为准,下列建设项目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一)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
(三)新建建筑面积地上部分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建筑面积为准);
(四)绿色生态城区、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示范性项目。
第三条因地制宜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在攀枝花、凉山、甘孜、阿坝等太阳能丰富的地区应大力推进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在成都、绵阳、德阳等夏热冬冷地区应优先采用地源、水源等可再生能源系统;农村地区应积极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能。
第四条加强公共建筑的节能检测和验收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对公共建筑的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节能工程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公共建筑在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能效测评和标识。
第五条建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体系,大力发展绿色环保建材产业。在各类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按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建筑必须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推动建筑工业化,逐步实现建筑预制构配件、部品的工厂化、标准化生产与现场装配,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
第六条建立绿色建筑奖励制度,制定绿色建筑行动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对获得绿色建筑运营标识的项目进行奖励。
第七条依照本实施细则需要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项目,严格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在建设工程项目土地出让、立项审查、规划审批、项目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验收备案等各环节、阶段,严格执行绿色建筑相关强制性标准和管理规定。
(一)在土地出让阶段,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将绿色建筑发展指标纳入建设用地出让条件,予以明确。
(二)在项目规划阶段,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指标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等环节。在出具、核定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许可指标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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