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
2018上半年信息安全工程师考试综合知识真题
2018上半年信息安全工程师考试综合知识真题(总分:75.00,做题时间:15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71,分数:75.00)1.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154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网络安全法》。
该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起施行。
(分数:1.00)A.2017年1月1日B.2017年6月1日√C.2017年7月1日D.2017年10月1日解析:2.近些年,基于标识的密码技术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标识密码算法的应用也得到了快速发展,我国国密标准中的标识密码算法是()。
(分数:1.00)A.SM2B.SM3C.SM4D.SM9 √解析: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1999)中规定了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能力的五个等级,其中要求对所有主体和客体进行自主和强制访问控制的是()。
(分数:1.00)A.用户自主保护级B.系统审计保护级C.安全标记保护级√D.结构化保护级解析:4.密码分析者针对加解密算法的数学基础和某些密码学特性,根据数学方法破译密码的攻击方式称为()。
(分数:1.00)A.数学分析攻击√B.差分分析攻击C.基于物理的攻击D.穷举攻击解析:5.《网络安全法》明确了国家落实网络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和职责,其中明确规定由()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分数:1.00)A.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小组B.国务院C.国家网信部门√D.国家公安部门解析:6.一个密码系统如果用E表示加密运算,D表小解密运算,M表示明文,C表示密文,则下面描述必然成立的是()。
(分数:1.00)A.E(E(M))=CB.D(E(M))=M √C.D(E(M))=CD.D(D(M))=M解析:7.S/key口令是一种一次性口令生成方案,它可以对抗()。
(分数:1.00)A.恶意代码攻击B.暴力分析攻击C.重放攻击√D.协议分析攻击解析:8.面向数据挖掘的隐私保护技术主要解高层应用中的隐私保护问题,致力于研究如何根据不同数据挖掘操作的特征来实现对隐私的保护,从数据挖的角度,不属于隐私保护技术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信息安全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全球最大的互联网用户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信息安全的管理和保护采取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一、网络安全法中国的网络安全法于2016年11月7日颁布实施,旨在加强网络安全保护,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法规定了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责任,网络运营者的安全管理义务,以及网络信息的保护要求。
此外,网络安全法还明确了网络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置机制,建立了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加强了国家和企业对网络安全的管理能力。
二、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九)于2021年3月1日生效,明确了网络犯罪和数据安全方面的刑事责任。
其中,对非法获取、交易、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刑事处罚规定;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侵犯公民信息、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的刑罚进行了相应加重;同时,修正案还规定了为境外从事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也将受到刑事处罚。
三、国家密码管理条例国家密码管理条例于1999年12月5日颁布实施,对国家密码事业进行了全面规范。
该条例规定了密码的核心技术、管理制度和加密产品的审批程序。
同时,条例强调了国家密码工作的重要性和保密责任,明确了密码机构对密码事务的监督职责,确保了国家信息安全和国家秘密的保护。
四、电信法电信法是中国的基本电信法律,于2000年10月1日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管理制度,包括电信许可、电信市场竞争和电信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在信息安全方面,电信法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障用户通信秘密的责任,并明确了用户违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理。
五、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中国于2021年6月1日实施的新法律。
该法旨在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和传输。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和敏感个人信息的特殊保护要求,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主体的义务和个人权利的保护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3.09.20•【文号】[1983]法研字第18号•【施行日期】1983.09.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1983年9月20日[1983]法研字第18号)一、问:对犯罪时未满十八岁,但罪行特别严重的人,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内蒙、福建、江苏、北京、江西、河南)答:仍应依照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问:因犯罪时未满十八岁未判处死刑、而判处死缓的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现已满十八岁,可否执行死刑?(江西、湖南、辽宁)答:因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而判处死缓的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满了十八岁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死刑。
三、问: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执行死刑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应当停止执行,并报请核准死刑的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现在遇到两种情况,应该怎样执行上述规定?第一种情况是,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前,被告人在关押期间,被人工流产的,可否认为已不是怀孕的妇女了。
第二种情况是,法院受理案件时,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准备给做人工流产后,判处死刑。
我们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论是在关押期间,或者是在法院审判的时候,对怀孕的妇女,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给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仍应视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第九章非法入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第二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的概念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分为基本罪和派生的重罪两个构成类型,它们的构成要件分述如下:(一)基本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指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实施本罪行为的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技能,他们是一种“捣乱破坏型”黑客。
由于在实践中发生的计算机犯罪案件,行为人多是具有一定计算机技术知识且从事计算机系统操作、管理、维修等专业技术人员,因此,有人曾经认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或者是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相结合共同犯罪。
有的学者对此进行了反驳,认为虽然目前在我国计算机的普及程度还不够广,通晓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数还不够多,但是刑法对本罪的主体未对身份作任何明确或者隐含的限制。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推广和计算机在全社会使用数量的增加,本罪的行为人必将从通晓计算机技术的专业人员扩大到社会各行业人员,甚至在校学生。
如果将本罪的主体局限于计算机专业人员,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不利于预防和惩治犯罪。
①我们赞成后一种观点。
因为特殊主体是指除了符合一般主体的成立条件外还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人。
这种特定身份,是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加以规定的。
它分为法定身份和自然身份两种。
由于刑法对本罪的主体身份未作限制,所以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一般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危害后果,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是泄愤报复、要挟讹诈、贪财图利和不正当竞争等。
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过失不构成本罪。
2017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2017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刑法修正案作为对刑法条文的具体修正,与现行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刑法修正案九解读,欢迎大家阅读。
刑法修正案九解读解读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刑法修正案九较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
我国现有的死刑共55个,取消这9个后,有46个。
解读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新刑法做的补充: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8、增加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是犯罪。
解读三、加强人身权利保护,扩大强制猥亵妇女罪使用范围,收买妇女儿童一律作犯罪评价1、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
具体规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计算机犯罪司法解释9.1
计算机犯罪司法解释今日(9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提供程序工具属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6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法释〔2011〕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03•【字号】闽高法〔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3.0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高法〔2021〕18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现将《关于司法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按照省委政法工作会议和全省法院院长会议的部署要求,强化司法职能作用,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意见(试行)》和省委政法委《关于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福建法院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共建共治共享为导向,以司法助推市域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工作体系、方式手段、保障能力等现代化为重点,以防范化解市域社会治理重大风险为突破口,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落脚点,以深化“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和“七大工程七大体系七大行动七大中心”建设为抓手,积极探索具有福建特色、时代特征、法院特性的司法助推市域社会治理新模式,深入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福建建设,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加快新时代新福建建设、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福建篇章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网络与信息安全技能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网络与信息安全技能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网络与信息安全技能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90道)1、国务院于哪年的6月28日印发了《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若干意见》()A、XXB、XXC、XXD、XX2、XX年12月28日,由哪个机构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A、国务院B、全国人大常委会C、工信部D、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3、下列关于我国涉及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说法正确的是()A、在1979年的刑法中已经包含相关的计算机犯罪的罪名B、《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是我国目前为止直接规范网络信息安全的效力最高的法律文件C、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核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年份是XX年4、我国哪部法律法规对禁止以计算机病毒或者其他方式攻击通信设施,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等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A、《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5、我国第一部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门法规是()A、《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B、《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6、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第48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选项是()A、未经他人同意而在互联网上公开他人隐私信息的行为B、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C、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行为D、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行为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实施时间是()A、1994年2月28日B、XX年8月28日C、XX年4月1日D、XX年6月23日8、下列哪部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国际联网、互联网络、接入网络等信息技术术语()A、《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B、《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C、《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9、下列哪部法律法规全面地保护了著作权人、表演者以及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A、《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C、《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0、下列哪个选项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XX年12月颁布实施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规定的犯罪行为()A、损害互联网运行安全B、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C、对个人造成精神创伤D、破坏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网络与信息安全技能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90道)1、国务院于哪年的6月28日印发了《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若干意见》()A、XXB、XXC、XXD、XX2、XX年12月28日,由哪个机构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A、国务院B、全国人大常委会C、工信部D、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3、下列关于我国涉及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说法正确的是()A、在1979年的刑法中已经包含相关的计算机犯罪的罪名B、《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是我国目前为止直接规范网络信息安全的效力最高的法律文件C、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核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年份是XX年4、我国哪部法律法规对禁止以计算机病毒或者其他方式攻击通信设施,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等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A、《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5、我国第一部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门法规是()A、《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B、《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6、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第48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选项是()A、未经他人同意而在互联网上公开他人隐私信息的行为B、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C、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行为D、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行为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实施时间是()A、1994年2月28日B、XX年8月28日C、XX年4月1日D、XX年6月23日8、下列哪部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国际联网、互联网络、接入网络等信息技术术语()A、《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B、《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C、《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9、下列哪部法律法规全面地保护了著作权人、表演者以及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A、《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C、《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0、下列哪个选项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XX年12月颁布实施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规定的犯罪行为()A、损害互联网运行安全B、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C、对个人造成精神创伤D、破坏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网络与信息安全技能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90道)1、国务院于哪年的6月28日印发了《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若干意见》()A、XXB、XXC、XXD、XX2、XX年12月28日,由哪个机构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A、国务院B、全国人大常委会C、工信部D、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3、下列关于我国涉及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说法正确的是()A、在1979年的刑法中已经包含相关的计算机犯罪的罪名B、《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是我国目前为止直接规范网络信息安全的效力最高的法律文件C、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核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年份是XX年4、我国哪部法律法规对禁止以计算机病毒或者其他方式攻击通信设施,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等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A、《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5、我国第一部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门法规是()A、《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B、《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6、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第48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选项是()A、未经他人同意而在互联网上公开他人隐私信息的行为B、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C、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行为D、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行为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实施时间是()A、1994年2月28日B、XX年8月28日C、XX年4月1日D、XX年6月23日8、下列哪部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国际联网、互联网络、接入网络等信息技术术语()A、《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B、《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C、《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9、下列哪部法律法规全面地保护了著作权人、表演者以及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A、《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C、《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0、下列哪个选项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XX年12月颁布实施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规定的犯罪行为()A、损害互联网运行安全B、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C、对个人造成精神创伤D、破坏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8.02.09•【文号】高法明电[1988]10号•【施行日期】1988.02.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危害公共安全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1988年2月9日高法明电[198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一、最近,国务院及各有关部门,已先后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运输和春节期间的安全。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进行坚决的斗争。
对于已经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必须依法抓紧审判。
二、对于故意放火、爆炸、破坏交通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活动,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惩处。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包括携带)或者盗窃、抢夺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定罪处刑,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定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刑。
三、对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要严肃处理。
对其中情节特别恶劣或者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从重处罚。
同时,对那些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主管人员,也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实施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处罚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公安机关的裁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外,应予维持。
网络诈骗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络诈骗法律法规包括哪些⽹络是⼀个鱼龙混杂的地⽅,那么,在⽹络的运⾏之中,很有可能会遭受到的诈骗,对此,⽹络诈骗法律法规包括哪些呢?下⾯由店铺⼩编为您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络诈骗法律法规包括哪些我国对电信⽹络诈骗的打击⼒度是⾮常⼤的,公安机关甚⾄动⽤国家的影响⼒捉捕在国外实施电信⽹络诈骗的犯罪分⼦。
我国关于⽹络诈骗的规定主要为《关于办理电信⽹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具体内容如下:为依法惩治电信⽹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总体要求近年来,利⽤通讯⼯具、互联⽹等技术⼿段实施的电信⽹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发,侵犯公民个⼈信息,扰乱⽆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
此类犯罪严重侵害⼈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扰电信⽹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民群众反映强烈。
⼈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度最⼤限度追赃挽损,进⼀步健全⼯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度统⼀。
⼆、依法严惩电信⽹络诈骗犯罪(⼀)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利⽤电信⽹络技术⼿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实施电信⽹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酌情从重处罚:1.造成被害⼈或其近亲属⾃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作⼈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年内曾因电信⽹络诈骗受过⾏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年⼈、未成年⼈、在校学⽣、丧失劳动能⼒⼈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段严重⼲扰公安机关等部门⼯作的;10.利⽤“钓鱼⽹站”链接、“⽊马”程序链接、⽹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段实施诈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01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已于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月14日
法释〔2013〕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
的决定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429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有重大计算机安全隐患,公安机关要求限期整改,仍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可并处停机整顿;对单位负责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不如实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市公安局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本市范围内就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定事项发布专项通令。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 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停机整顿:
(一)未落实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
(二)未建立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责任制的;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以及计算 机信息的安全,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三)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或妨碍其功能正常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违法工具:
(一)违法收集和保存计算机病毒的;
计算机信息媒体,是指可存储、携带计算机程序、数据和信息的计算机硬磁盘、软磁盘、光盘、磁卡、磁带、 纸带、卡片、打印纸等。
网络监察方面的法律依据
要介绍一下当前我国在网络监察方面的法律依据,有关法律条文以国家正式文本为准。
主要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生效时间: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目的: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对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执行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重要条款: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目录一、内容概要 (3)1.1 制定背景与目的 (3)1.2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意义 (4)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本概念 (5)2.1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定义 (7)2.2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结构 (8)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9)3.1 第一级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 (10)3.1.1 安全物理环境 (12)3.1.2 安全通信网络 (13)3.1.3 安全区域边界 (14)3.1.4 安全计算环境 (15)3.1.5 安全建设管理 (16)3.1.6 安全运维管理 (17)3.2 第二级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 (18)3.2.1 安全物理环境 (20)3.2.2 安全通信网络 (21)3.2.3 安全区域边界 (22)3.2.4 安全计算环境 (23)3.2.5 安全建设管理 (25)3.2.6 安全运维管理 (26)3.3 第三级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 (27)3.3.1 安全物理环境 (28)3.3.2 安全通信网络 (29)3.3.3 安全区域边界 (30)3.3.4 安全计算环境 (31)3.3.5 安全建设管理 (32)3.3.6 安全运维管理 (33)3.4 第四级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 (34)3.4.1 安全物理环境 (36)3.4.2 安全通信网络 (37)3.4.3 安全区域边界 (38)3.4.4 安全计算环境 (39)3.4.5 安全建设管理 (41)3.4.6 安全运维管理 (42)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实施与管理 (43)4.1 实施原则与方法 (44)4.2 信息系统定级与备案 (45)4.3 安全建设与改造 (47)4.4 运维管理与安全检查 (48)五、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评估与升级 (49)5.1 评估流程与方法 (50)5.2 评估结果与应用 (52)5.3 升级与改造策略 (53)六、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 (54)6.1 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55)6.2 政策支持与引导 (56)七、结论与展望 (58)7.1 主要成果与贡献 (59)7.2 发展趋势与挑战 (60)一、内容概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我国针对信息安全领域的一项基本国策,旨在保障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最新两高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司法解释全文是什么
最新两⾼关于⾮法利⽤信息⽹络罪司法解释全⽂是什么近⼏年来,随着信息⽹络的飞速发展,各种犯罪⼿段也层出不穷。
为了规范信息⽹络犯罪。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施⾏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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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两⾼关于⾮法利⽤信息⽹络罪司法解释全⽂是什么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6⽉3⽇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4⽇由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9年11⽉1⽇起施⾏。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2019年10⽉21⽇法释〔2019〕15号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19年6⽉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4⽇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11⽉1⽇起施⾏)为依法惩治拒不履⾏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络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六条之⼀第⼀款规定的“⽹络服务提供者”:(⼀)⽹络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络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络⽀付、⽹络预约、⽹络购物、⽹络游戏、⽹络直播、⽹站建设、安全防护、⼴告推⼴、应⽤商店等信息⽹络应⽤服务;(三)利⽤信息⽹络提供的电⼦政务、通信、能源、交通、⽔利、⾦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辩护词
⾮法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辩护词当前社会中,就算是犯罪嫌疑⼈,也有为⾃⼰辩护的权利。
有些犯了⾮法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嫌疑⼈,想要获得轻判或是⽆罪,于是就会请律师来给⾃⼰辩护。
在法律辩护中,辩护词是⾮常关键,它对判刑也有直接的影响,跟着店铺⼩编来看看⾮法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辩护词范本。
⼀、⾮法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就甲被控⾮法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辩护⼈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持,不能成⽴。
⼀、关于本案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甲分别侵⼊--市公安局警综平台外⽹服务器和--省妇幼保健系统与重⼤公共卫⽣项⽬系统的服务器的基本事实,庭审调查和有关证据证明是客观存在的。
但对于侵⼊的服务器的具体数量,公诉机关并没有准确确定,侦查机关2011年9⽉2⽇在说明材料中以“我局⼯作⼈员经过调查,除已供述侵⼊的服务器以外,未查实甲侵⼊其他服务器的违法⾏为”作结。
根据控诉证据和起诉书,甲已经供述的服务器的数量是六、七台,⾄于是六台还是七台也没有确定,这不符合刑事证据的证明要求,甚⾄不符合民事证据的证明要求⼆、甲⾏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严格依据罪罪刑法定原则和现有证据认定。
1、甲侵⼊的信息系统并⾮是刑法285条第1款规定的,即起诉书指控的国家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甲的⾏为不构成⾮法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285条第1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国家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般认为,应当是指涉及国家政治、外交等重⼤事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谓“国防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般是指由军事部门建设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军事秘密的所有计算机信息系统;所谓“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般应当是指国务院、国家科委、国防科⼯委等确定的居世界领先地位的科技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从本案庭审可知,甲作为⼀个初中⽂化程度的年轻⼈,根据⽹络上随处可见的⿊客教程和傻⽠式操作就能轻易进⼊涉案计算机信息系统,⽽且甲侵⼊的系统,也有其他⾮法⽤户在侵⼊,说明被侵⼊的系统安全保护程度⾮常低,不可能达到国家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标准。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周加海喻海松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二、《解释》起草中的主要考虑三、《解释》的主要内容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 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严惩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和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之二,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各级公检法机关依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严肃惩处相关网络犯罪。
截至2019年9月,全国法院共审理相关网络犯罪案件260件,判决473人。
其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刑事案件159件、22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98件、247人。
依法严惩网络犯罪,切实维护网络安全,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有意见反映,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
鉴此,为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网络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安部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起草了《解释》。
2014年春季公务员录用考试多省市联考模拟试卷
2014年春季公务员录用考试多省市联考模拟试卷一、命题说明1.话题选择说明:当前“网络谣言”甚嚣其上,一些典型案例也见诸新闻报端,如“秦火火”、“立二拆四”事件,初中生造谣事件,东莞公安分局正副局长策划网络谣言事件......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网络谣言的边界及处罚做了更为清晰的规定。
本试卷以“网络谣言”这个热点作为试卷主题,高度符合国家级《申论》考试的命题特点。
2、材料选择说明:本试卷选择了政策文件、新闻报道、报刊杂志论文及相关学术书籍上的内容作为材料素材。
同时材料内容上包含典型案例(国内案例和国外案例)、国外经验、各方言论及政策内容等。
3、问题设计说明:包含概括题,观点评价题,对策题,大作文等题型,其中概括题一个大问题包含两个小问题,增加了模拟试卷的测试容量,实用性更强,且观点评价题是近年的新题型,能够较为严密的考察考生的分析能力。
二、模拟题本2014年春季公务员录用考试多省市联考模拟试卷满分100分时限180分钟一、注意事项1.申论考试与传统的作文考试不同,是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与表达能力并重的考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50分钟,作答13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作答要求”依次作答在答题纸指定位置。
4.答题时请认准题号,避免答错位置影响考试成绩。
5.作答时必须使用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有效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作答无效。
二、给定资料1.2013年9月9日下午3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此次司法解释,进一步厘清了信息网络发表言论中罪与非罪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法律标尺。
2021年经济与管理学院网络安全知识竞赛
2021年经济与管理学院网络安全知识竞赛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自()起施行A、2016年7月1日B、2017年7月1日C、2017年6月1日(正确答案)D、2016年12月1日2. 以下哪种行为能有效防止计算机感染病毒()A、直接打开来历不明的邮件或附件B、点击带有诱感性的网页弹出窗口C、使用第三方移动存储介质前未进行病毒扫描D、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定期更新病毒库(正确答案)3. 下列关于网络接入安全描述正确的是()A、可通过无线共享等方式接入内网B、可在使用移动上网卡的同时,接入内网C、互联网出口应实现公司统一,严禁另行开通互联网出口(正确答案)D、可让外来人员电脑随意接入公司网络4. 在计算机终端上插入外来移动存储介质时,最合理的做法应该是()A、直接打开移动存储介质B、先对移动存储介质进行病毒扫描,确保安全后再使用(正确答案)C、断开网络连接D、对系统重要数据作好备份5. 依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淘汰、报废处理过密文件资料的计算机(包括笔记本电脑等)、移动存储介质和传真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等涉密载体,应由使用部门统一申报,由各单位保密办进行清点登记,按有关保密手续履行审批手续,送交属地()集中销毁A、公安机关B、国家保密局销毁工作机构(正确答案)C、信息管理部门D、专业数据清除公司6. 以下哪种行为易发生计算机病毒感染()A、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定期更新病毒库B、使用外来移动存储时首先进行病毒扫描C、及时更新系统补丁D、从互联网上下载别人破解的工具软件(正确答案)7. 在我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以下做法正确的是()A、使用公用的网络打印机打印涉密文档B、在公共场合与他人大声讨论机密信息C、定期对重要数据进行备份(正确答案)D、将账号和口令借给他人使用8. 下列那个不是应对网络钓鱼的方法()A、不轻易泄露个人账户信息B、不在不可信的网站上进行在线交易C、谨慎转账汇款D、随意点击中奖、退税等网站链接(正确答案)9. 为净化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健康上网,2006年5月30日,由”我们的文明”主题系列活动组委会、中央文明办未成年人工作组、中央外宣办网络局等共同主办的()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正式启动。
关于安全生产领域安全生产
关于安全生产领域1、什么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安全生产领域综合性基本法是: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安全生产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算专门法,但在安全生产领域内又算基本法。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是指它在安全生产领域内具有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制度的基本性、法律范围的概括性,主要解决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1)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扩展资料:1、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根据历史资料,我们发现我国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安全生产方针大体可以归纳为四次变化,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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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三)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文字号】法释[2011]19号
【发布日期】2011.08.01 【实施日期】2011.09.01
(2011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9号)
(三)通过委托推广软件、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五千元以上的。
实施前 Biblioteka 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后果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8月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共有十一条的司法解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条规定有三款内容:
第三条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
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第九条 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一)为其提供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工具,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提供十人次以上的;
(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帮助,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我国面临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威胁,是世界上黑客攻击的主要受害国之一。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侵入和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手机等通讯设备)的犯罪增长迅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日趋增多,制作销售黑客工具、倒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控制权等现象十分突出。惩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如何界定犯罪是关键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有利于打击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该司法解释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
1年6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一)能够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将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变种进行复制、传播,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二)能够在预先设定条件下自动触发,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单位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达到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第四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者应用程序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
第六条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第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本解释所称“身份认证信息”,是指用于确认用户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上操作权限的数据,包括账号、口令、密码、数字证书等。
本解释所称“经济损失”,包括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还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8月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对何为“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和“后果严重”进行了解释,并明确规定“本解释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这就把通过传播病毒非法侵入他人手机进行窃听等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三)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为依法惩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