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员工签订劳动管理合同 员工离职后起诉企业获赔两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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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补偿7篇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补偿7篇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补偿7篇篇1合同协议甲方:[甲方公司名称]乙方:[乙方个人姓名]鉴于甲乙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就未签劳动合同所产生的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背景甲乙双方确认,因某种原因未能及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为确保双方权益,经协商一致,就未签劳动合同所产生的补偿事宜订立本协议。

二、补偿原则1. 甲方对未签劳动合同给乙方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愿意依法给予乙方合理的补偿。

2. 补偿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原则,保障乙方合法权益。

三、补偿内容及标准1. 未签劳动合同期间,乙方仍按照原约定履行工作职责,甲方应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2. 甲方应支付乙方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作为补偿。

具体计算方法为:按照乙方实际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乘以乙方原工资标准,再乘以两倍。

3. 若因未签劳动合同导致乙方无法享受相关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甲方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补缴或补偿。

4.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支持,提升乙方的职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5.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未签劳动合同给乙方带来其他损失,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协议履行1.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XX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的补偿款项。

2. 乙方应继续履行工作职责,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3. 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确保协议得到履行。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标准支付补偿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2. 若因甲方违约导致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甲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六、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其他条款。

七、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法则不但在立法中引起激辩,一边叫好喝彩,一边无法接受劳动者的无劳而获质疑条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但立法通过后,激辩无法阻挡该罚则的实施。

但是该罚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所引发的争议更多,不论公司、劳动者、法律工作者,甚至法律的适用者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操作。

因此本文,结合法理和相关司法判例,就题述主题,予以解析和探讨。

一、标准劳动关系系双倍工资赔偿的基数和前提《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劳动关系,即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也仅适用于劳动关系。

民事关系、劳务关系则不适用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

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系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劳动关系。

因此双倍工资赔偿的适用,首先要考量基础法律关系是否系劳动关系。

而劳动关系又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一般来说,只有标准劳动关系中才存在劳动者的双倍工资请求权。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协议,也就意味着非全日制用工这一非标准劳动关系不存在双倍工资请求权。

二、双倍工资赔偿的计算期间与基数双倍工资赔偿的期间,起始于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但是终止时间,第一种观点是满一年即止,第二种观点是满一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而未签订的期间,仍应支付双倍工资。

主张第二个观点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立法原意,我认为第二款应是对第一款的补充,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样应是指书面的劳动合同,应该认定第二个观点。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上海法院普遍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签合同满一年,单位应承担责任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能不能要双倍工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能不能要双倍工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能不能要双倍⼯资⽹友提问:劳动法中是不是有“未签劳动合同要⽀付双倍⼯资”的规定?我怎么找上⼀个⼯作单位要钱?今天,我们谈谈双倍⼯资到底是怎样⼀回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得到双倍⼯资。

有这样⼀则案例:张⼥⼠是某幼⼉园教师,她于2012年9⽉1⽇进⼊某幼⼉园⼯作,每⽉⼯资由基本⼯资加技能⼯资加⼯龄⼯资等构成。

但幼⼉园⼀直未与张⼥⼠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6年5⽉30⽇,因个⼈原因,张⼥⼠向幼⼉园递交辞职报告。

单位在其多次要求下,也出具了劳动关系解除证明。

随后,张⼥⼠委托律师出⾯,要求幼⼉园⽀付2012年10⽉1⽇⾄2013年9⽉1⽇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的双倍⼯资差额。

对于张⼥⼠提出的双倍⼯资差额,该幼⼉园却以“请求过时效”为由拒绝⽀付。

随后张⼥⼠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资差额。

最后经仲裁裁决驳回了张⼥⼠的诉求。

店铺⼩编来给⼤家分析⼀下这个案件,为什么张⼥⼠没有跟幼⼉园签订合同还能进⾏⾃⾝维权?为什么她只主张11个⽉的双倍⼯资差额?为什么她提出权⼒主张时幼⼉园以“请求过时效”为由⽽拒绝?最后申请的补偿双倍⼯资差额劳动仲裁为什么也给驳回了呢?⾸先我们应该理解以下两个法条↓↓↓《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单位⾃⽤⼯之⽇起超过⼀个⽉不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也规定:“⽤⼈单位⾃⽤⼯之⽇起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之⽇起满⼀个⽉的次⽇⾄满⼀年的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付两倍的⼯资,并视为⾃⽤⼯之⽇起满⼀年的当⽇已经与劳动者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即与劳动者补订书⾯劳动合同。

”从这两个法条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点信息:⾸先,劳动者与⽤⼈单位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劳动者在离职后是可以⾏主张双倍⼯资的权利的。

其次,⼆倍⼯资所适⽤的时效为⽤⼯之⽇起超过⼀个⽉不满⼀年,即劳动者最多能拿11个⽉的⼆倍⼯资。

不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不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不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不签劳动合同的赔偿方式及相关法律规定:1. 支付双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这是对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惩罚性赔偿。

2. 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上将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劳动者享有长期稳定的工作保障。

3. 赔偿劳动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遭受损失,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无法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公积金待遇等。

4. 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通常是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

5. 承担劳动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无法享受的福利待遇: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无法享受法定的福利待遇,如年假、病假等,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除了上述经济赔偿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等。

7. 劳动者的维权途径:劳动者在发现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 用人单位的补救措施:如果用人单位意识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错误,应及时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

9. 劳动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劳动者在发现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签,并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

【劳动纠纷】未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双倍工资怎么算--兴骅所于明亮

【劳动纠纷】未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双倍工资怎么算--兴骅所于明亮

【劳动纠纷】未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双倍工资怎么算兴骅所--于明亮2014年5月20日,李某入职某公司,从事电话销售工作,双方约定薪酬为底薪4000元,另加提成。

李某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5年7月31日,小李提出离职。

随后,李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6月20日至7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李某与某公司之间确存在劳动关系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此裁决科技公司支付李某2014年6月20日至2015年5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11个月。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首先,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可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计算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起算点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11个月。

结合本案:首先,李某自入职之日起与某公司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其次,李某在职1年多,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综合上述分析,公司应当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起算点为2014年6月20日至7月30日。

另外为什么只能要求11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呢,这是因为我国劳动法规定超过一年的用工关系视为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劳动者最多要求11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

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纠纷一案

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纠纷一案

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资经济补偿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肖某在被告处⼯作未签订书⾯《劳动合同》主张“双倍⼯资”和“经济补偿⾦”【判决结果】:本案原告肖某委托⼈律师经过搜集和整理材料后起诉到法院,经过激烈的辩论,最终法院⽀持原告求,要求被告⽀付原告“经济补偿⾦”“双倍⼯资”共计11560元。

法院判决如下(当事⼈名字被简化)】:原告肖某,⼥,汉族,19**年*⽉*⽇出⽣,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

委托代理⼈律师罗某。

被告成都市成华区某礼品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楼**室。

负责⼈王某,经营部经理。

委托代理⼈王某,苟某,经营部员⼯。

原告肖某与被告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某独⽴审判,公开开庭进⾏了审理。

原告肖某的委托代理⼈罗学x,被告经营部的委托代理⼈王某,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诉称,2006年6⽉23⽇,原告通过应聘⽅式到被告处⼯作,双⽅签订了为期⼀年的书⾯《劳动合同》;原告到被告单位后,最初从事销售⼯作,后来担任办公室主任,⼯资标准为1450元+提成;2008年5⽉23⽇,被告让原告与何某负责⼈的某⽂化传播公司签订书⾯《劳动合同》,原告应允,但是两家单位实际上系“夫妻店”(王某与何某系夫妻);2010年12⽉11⽇,原告被告知⼯资标准降为1050元+提成,原告不同意⽽只好离职。

原告认为,在⼯作期间,被告只与原告签订了为期⼀年的书⾯《劳动合同》,被告应当依法⽀付未签订书⾯《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资”余额27500元(2500元/⽉*11⽉);原告在被告处⼯作了5年,被告应当依法⽀付“经济补偿⾦”12500元(2500元/⽉*5⽉);原告为索要上诉费⽤⽆果⽽双⽅发⽣劳动争议,在仲裁环节未得到⽀持,原告不服故提起诉讼,请求法庭判令被告⽀付上诉费⽤。

被告经营部辩称,2006年6⽉23⽇,原告通过应聘⽅式到被告处⼯作,双⽅签订了为期⼀年的书⾯《劳动合同》均系事实;原告2008年5⽉23⽇与某⽂化传播公司签订了书⾯《劳动合同》,⾄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已经终⽌,因此被告不应当再⽀付所谓的未签订书⾯《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资”余额,也不应当⽀付所谓的“经济补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倍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案例

2倍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案例

两倍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案例基本案情老王上有老下有小,找工作不易。

几经辗转,于2020年8月30日入职包头市某置业公司,担任房产中介。

工作后公司一直没有与老王签订劳动合同,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老王在公司任职期间主要负责新房、二手房、代办过户等房产经纪工作,公司每月分两次向老王支付工资,工资构成主要为底薪+绩效+销售提成+销售奖金+某某同城端口补助。

2022年4月24日,如往常一样正常上班的老王在公司微信群中看到一条晴天霹雳的信息:“老王因个人原因不服从区域管理,经区域决定作出开除决定!其他人引以为戒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不明所以的老王就这样被公司解雇了。

劳动仲裁老王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经过仲裁机构做出裁决,但双方对仲裁结果均不服,向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青山法院经审理认定:包头市某置业公司支付老王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8月2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0760.09元以及经济补偿金16404元。

法官评析老王在2020年8月30日入职置业公司,2022年4月被公司解雇,期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老王主张该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8月29日期间的二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倍工资从建立劳动关系满一个月后的次日起开始起算,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一个月。

本案中,老王主张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8月2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且应按照老王每月实际发放的基本工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本案中,包头市某置业公司以老王不服从管理为由将其辞退,但却未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违法解除合同需支付劳动者二倍经济补偿。

根据老王提供的相关证据,老王未被解雇前每月平均工资为4101元,且其工作已满一年半,可以申请二倍经济补偿。

未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未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未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

以下是赔偿的主要内容:
1. 双倍工资赔偿: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 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 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5. 工资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

6. 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法定的劳动权益,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劳动者在要求赔偿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如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等。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赔偿,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签合同双倍赔偿金的6个条件

未签合同双倍赔偿金的6个条件

未签合同双倍赔偿金的6个条件在劳动用工领域,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导致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赔偿金。

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项重要的权益保障,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则是需要严格遵守的法律规定。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未签合同双倍赔偿金的 6 个条件。

条件一:用工事实存在首先,要主张未签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必须存在实际的用工事实。

这意味着劳动者已经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接受了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并且用人单位也从劳动者的工作中获得了利益。

比如,小王在一家公司上班,每天按时打卡,按照公司的安排完成工作任务,公司给他发放工资。

这种情况下,就存在明确的用工事实。

条件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超过一个月仍未签订,就满足了支付双倍赔偿金的时间条件。

假设小李于 1 月 1 日入职某公司,公司直到 3 月 1 日仍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从 2 月 1 日起,就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

条件三:劳动者主观上无过错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劳动者故意拖延、拒绝签订等自身原因导致的,那么用人单位可能无需支付双倍赔偿金。

但用人单位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是劳动者的过错。

例如,公司多次通知小赵签订劳动合同,小赵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并且公司能够提供相关的通知记录和小赵拒绝的证据,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无需承担责任。

条件四:用人单位不存在免责情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存在免责事由,比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导致无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但这种免责情形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比如说,因为突发的自然灾害导致公司办公场所受损,相关资料丢失,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并且公司能够提供相关的受灾证明,那么在这种极端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为存在免责情形。

条件五:劳动者未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主张未签合同的双倍赔偿金,需要在法定的仲裁时效内提出。

一般来说,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深圳未签劳务合同辞职赔偿

深圳未签劳务合同辞职赔偿

一、未签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未签劳务合同辞职赔偿的计算1. 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具体计算方式为:劳动者入职后,每月支付相当于正常工资的两倍,直至补签劳动合同为止。

2. 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辞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 工资差额:劳动者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如果实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需支付工资差额。

三、未签劳务合同辞职赔偿的申请途径1. 劳动仲裁: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2. 劳动监察: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3. 法律诉讼:劳动者在仲裁、监察等途径维权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注意事项1. 收集证据:劳动者在申请赔偿时,需提供相关证据,如工资条、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

2. 知识储备:劳动者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

3. 时间限制:劳动者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总之,深圳未签劳务合同辞职赔偿问题,劳动者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劳动者应及时采取行动,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未签定劳务合同赔偿金标准

未签定劳务合同赔偿金标准

一、赔偿金适用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意味着,只要用人单位在用工一个月后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赔偿金计算标准1. 二倍工资:这是未签订劳务合同最基本的赔偿形式。

用人单位应从用工之日起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之日止,每月向劳动者支付本人月工资的两倍。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满一年后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 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金1. 未签订劳动合同被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辞退劳动者的,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2. 公司解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解散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支付赔偿金。

四、赔偿金的支付时限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要求支付赔偿金之日起15日内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逾期未支付,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未签订劳务合同赔偿金标准主要包括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劳动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自己辞职有赔偿吗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自己辞职有赔偿吗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自己辞职有赔偿吗劳动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需要赔偿经济补偿金的。

但是由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反应要求赔偿双倍工资,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存在很多的法律隐患和风险:一、未签订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

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二、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三、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

如果因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员工被辞退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员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关于未签合同赔付双倍工资的答辩书

关于未签合同赔付双倍工资的答辩书

关于未签合同赔付双倍工资的答辩书尊敬的法庭,您们好!今天我站在这里,心里真的是五味杂陈。

先不说这事到底怎么闹的,光是站在法庭上就让我有点小紧张。

毕竟,这不是吃饭时的闲聊,而是关乎我和公司之间的一个“工资大战”。

我知道大家都很关注这个“未签合同赔双倍工资”的问题,哎,的确,我也不希望事情闹得这么大,大家心里都没底,搞得我有点像是被拖进了一个不太想参加的舞会。

就让我带着一些真实的想法和感受,给大家解释一下,为什么我觉得公司并没有什么特别严重的错误,也没啥理由要赔什么双倍工资。

说到这份合同的问题,真是让人无奈。

我们在刚开始合作的时候,大家都是秉着一种“大家一起干、共同进步”的态度,心里也没想着什么合同没合同的事,毕竟这年头,谁还没经历过一两次“口头协议”?老实说,签合同那事儿确实是应该做的,大家都知道,可现实就是这么一回事儿,工作忙得像个陀螺,哪里有时间坐下来慢慢签字呢?你问我,公司有没有责任?当然有,毕竟没签合同,这事儿本来就该是公司的责任,谁让咱们处在一个“人情社会”里,很多事情大家都想靠着信任去做,不想总拿法律框框把人困死。

但要说赔偿双倍工资吧,我真觉得有点过了。

毕竟,合同未签,并不代表公司就没有履行相关责任。

我们也没有因为没有合同就干得差,反而是大家都很努力地工作,没少加班,没少出力气。

说白了,如果公司没发工资或者没按照承诺的标准支付,那是公司理亏。

可如果仅仅因为没签合同就要求双倍工资,实在让我有点懵。

难道在这几年里,我们每个员工都从没犯过错吗?难道咱们每个人都能保证每一条规章制度都百分之百无误?那如果真是这样,那人间就没有难题了。

再说了,咱们这个行业,大家心里都有个默契。

你让我签个合同,行,我也愿意签,可前提是双方要有个明确的共识。

合同不是用来管住人的枷锁,而是为了明确大家的权利与义务。

如果真要细究,不是我不愿意签,而是工作期间的各种事情,根本没有那时间去考虑这么多的条条框框。

是不是有点“鸡毛蒜皮”的感觉?但是大家明白,这就是现实。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

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薪资补偿司法实践之深度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薪资的罚则,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二倍的薪资。

该法例不只在立法中惹起激辩,一边叫好喝采,一边没法接受劳动者的无劳而获怀疑条款的合理性和必需性。

但立法通事后,激辩没法阻拦该罚则的实行。

可是该罚则在司法实践中怎样合用所引起的争议更多,无论公司、劳动者、法律工作者,甚至法律的合用者也存在不一样的理解和操作。

所以本文,联合法理和有关司法判例,就题述主题,予以分析和商讨。

一、标准劳动关系系双倍薪资补偿的基数和前提《劳动合同法》仅合用于劳动关系,即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薪资的罚则也仅合用于劳动关系。

民事关系、劳务关系则不合用于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薪资的罚则。

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劳务关系的差别,在于单位和劳动者能否系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劳动关系。

所以双倍薪资补偿的合用,第一要考量基础法律关系能否系劳动关系。

而劳动关系又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一般来说,只有标准劳动关系中才存在劳动者的双倍薪资恳求权。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整日制用工两方当事人能够订立口头协议,不必订立书面劳动协议,也就意味着非整日制用工这一非标准劳动关系不存在双倍薪资恳求权。

二、双倍薪资补偿的计算时期与基数双倍薪资补偿的时期,开端于自用工之日起超出一个月,这点应当没有异议。

可是停止时间,第一种看法是满一年即止,第二种看法是满一年应签署无固按限期而未签署的时期,仍应支付双倍薪资。

主张第二个看法的,法律依照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犯本法例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按限期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按限期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二倍的薪资。

”从立法原意,我以为第二款应是对第一款的增补,无固按限期合同相同应是指书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第二个看法。

可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上海法院广泛以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按限期劳动合同,所以未签合同满一年,单位应肩负责任为订立无固按限期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无需再支付双倍薪资。

未签合同老板告员工赔钱

未签合同老板告员工赔钱

近日,一起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这起案件中,老板因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员工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那么,未签合同老板告员工赔钱,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据了解,这起案件的起因是,某公司员工小王(化名)在公司工作了近一年,但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然而,该公司却违反了这一规定。

在此期间,小王因工作原因与公司产生了纠纷,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王的要求,判定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然而,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将小王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公司辩称,由于小王入职时未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双方已口头达成一致,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但法官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即使双方口头达成一致,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外,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本案中,公司未与员工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公司支付小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同时,也提醒劳动者,在入职时,务必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总之,未签合同老板告员工赔钱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严厉惩处。

在此,我们呼吁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劳动市场的和谐稳定。

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例

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例

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例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合同作为雇佣关系的重要依据,旨在保障雇员的权益和规范劳动关系。

然而,由于雇主或雇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法规定,经常引发各类纠纷案例。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例,展示这些案例对雇主和雇员的影响,并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未签订合同导致薪资不明确问题某公司雇主与一名新员工进行了口头约定并开始工作,但双方从未正式签署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

随着时间推移,员工发现自己薪资逐渐降低,并需承担公司未支付的加班费用。

当员工提出抗议时,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来证明双方约定薪资待遇的相关条款,该公司拒绝履行任何赔偿义务。

2. 案例二:未签订合同引发解雇争议在某餐厅工作多年的服务员因犯了一个小错误而被立即解雇。

该员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诉,表示自己从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因此对于公司解雇他的依据持质疑态度。

餐厅雇主则辩称由于没有合同约束,他们有权随时解雇员工。

三、案例分析对双方的影响1. 雇主影响: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雇主在面临员工纠纷时缺乏法律依据,并可能需要支付赔偿金以解决争议;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能违反国家法律要求,使雇主容易遭到行政处罚和社会舆论压力。

2. 员工影响:无劳动合同作为凭证,员工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处于弱势地位;未签约情况下遭受不公平待遇或被非法辞退时,员工寻求索赔将更加困难。

四、解决方法1. 雇主相关措施:确保与每位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详细列明薪资、福利、工作要求及其他关键条款;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合同条款有诚信执行;定期对劳动法律进行培训,提高雇主意识。

2. 员工相关措施:要求与雇主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确保自身权益的保障;若发生纠纷,及时咨询劳动仲裁委员会或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了解劳动法规的基本知识和权益,并在工作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相关问题1. 如何鼓励签订合同: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或规定,鼓励雇主和员工签订正式合同。

不签劳动合同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不签劳动合同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不签劳动合同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很多员工都会问:如果我没有签劳动合同,而被公司辞退,我能获得什么样的补偿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并且应当守法
独立承担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定责任。

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被辞退,而公司又
未能完全履行法定手续,则由于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带来的劳动关系纠纷,依法由劳动者
抚养费(辞退补偿)。

抚养费的补偿金额应当按就业时间长短平均到每月的薪酬金额计算,以每月薪酬的一
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每月以三倍的工资金额计算,最多不超过连续就业年限的24倍的
月工资,少于一个月的工作时间的,按一个月计算;一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以十年的补偿
标准计算;十年以上的,每多出一年增加一倍的工资标准,但不超过三十六倍(不含三十
六倍)。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依照劳动者
实际工作月数,每月以上述标准双倍的工资标准计算,有不满一个月的以一个月计算。


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在未经劳动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抚养费,依照上述标准双倍计算。

此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部门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或被认
定为职业病,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也应当根据具体实际支付抚养费,依照上述标准至少
1倍,最多不超过3倍计算。

综上所述,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被辞退的员工,在没有发生职工事故或被认定为
职业病的情况下,将按照就业期限平均到每月的薪酬金额计算,以每月薪酬的1倍计算,
最多不超过连续就业年限的24倍的月工资,作为补偿金额。

没签合同突然解雇员工赔偿标准

没签合同突然解雇员工赔偿标准

没签合同突然解雇员工赔偿标准
如果一家公司在没有与员工签订任何合同的情况下突然解雇员工,那么该公司可能会
面临赔偿的责任。

因为在中国,雇用双方的权益受法律保护,无论是否签订了合同,雇主
都应该遵守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规,保障员工的权益。

如果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的权益可以通过其他
形式来证明,比如录音、短信、证人证言等。

当然,更为直接、有效的方法是签订书面合同。

如果雇主没有履行合同条款,员工可以要求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一、工资赔偿
无论有无合同,雇主都应该按照国家规定,将员工的工资及时支付。

如果突然解雇员工,雇主必须支付员工已经合法获得、但尚未结算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

如果员工获得了月薪,那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可以获得一个月的工资赔偿。

二、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雇主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员工的工龄、服务年限
等情况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未满1年的员工,可以获得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雇主没有按时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可以提起诉讼要求雇主赔偿,
而且赔偿金额可以高于上述标准。

三、其他赔偿
如果员工因为雇主解雇而遭受损失,那么雇主也应该予以赔偿。

比如,员工因为突然
解雇而无法获得失业保险金或社会保险待遇,那么雇主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此外,如果员
工因违法解雇而导致身心健康受到影响,那么也可以向雇主要求相应的赔偿。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案情】刘某于2015年2月20日进入甲公司工作,甲公司要求刘某在一周内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刘某以各种理由不签合同,公司遂在书面劳动合同末尾下方备注刘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信息。

甲公司则继续留刘某在公司工作。

2017年12月20日,刘某向公司辞职,同时要求甲公司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

甲公司以刘某拒签合同为由,不予支付。

【分歧】针对劳动者刘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再承担双倍工资的问题,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不应承担因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用人单位主动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拒绝签订,是劳动者放弃自身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责任也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有别于用人单位主动不签的性质。

第二种意见认为,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律强制性义务,如果劳动者不跟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劳动法律规定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倘若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继续在公司提供劳动,则当然需要承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内容均由劳动合同确定,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是为了便于劳动的管理,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起诉离职赔偿金

起诉离职赔偿金

起诉离职赔偿金尊敬的法院:我以原被告双方员工的代表身份,通过此信向贵庭提起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离职赔偿金。

事实背景:原告(以下简称“甲方”)曾在被告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服务多年,并按照合同规定和公司制度履行职责。

然而,在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乙方存在违规行为,导致甲方不得不申请离职。

甲方的诉求:甲方在乙方领导层的误导和不公平对待下,不得不选择离职。

根据劳动法和相关规定,甲方有权获得适当的离职赔偿金,以弥补因职场环境不良而导致的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甲方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员工在以下情况下有权要求离职赔偿金:1. 雇主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导致员工无法继续工作;2. 雇主或领导层存在严重的职场欺凌、歧视等行为,导致员工无法正常工作;3. 公司经营状况不佳,造成员工无法继续工作。

在本案中,乙方存在多项违规行为,使甲方遭受到了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首先,乙方领导层的误导导致甲方选择了错误的职业方向,无法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才华。

其次,乙方不公正地对待甲方,进行职场欺凌,使甲方的工作环境充满了压力和不安。

最后,乙方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导致甲方的工作岗位无法得到稳定保障。

甲方的损失:甲方在与乙方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付出了辛勤的努力和付出。

然而,乙方的违规行为使甲方受到了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经济上,甲方在辞职后失去了稳定的工资来源,造成了生活费用的压力和财务损失。

精神上,甲方由于乙方的欺凌行为导致心理压力加重,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状态。

甲方的合理诉求: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甲方正式向贵庭提起起诉,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离职赔偿金。

甲方合理要求乙方支付的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损失:1. 经济损失部分:甲方离职后的工资损失,以及相关福利和补偿;2. 精神损失部分:甲方离职带来的压力和负面影响所导致的心理损失;3. 工作机会损失部分:由于乙方的违规行为导致甲方错失其他更好的工作机会,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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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的主要过程
营销的主要过程有:
(1)机会的辨识(opportunity identification);
(2)新产品开发(new product development);
(3)对客户的吸引(customer attraction);
(4)保留客户,培养忠诚(customer retention and loyalty building);
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铜业公司支付给徐某25000元。
法官提醒:职工在离职后起诉原单位,要求补偿各项损失,这是一个很典型的现象。企业必须要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而且在员工离职时,需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劳资纠纷,避免出现离职员工起诉原单位的现象发生。
营销(Marketing)
在网上流传的一个关于“中国十大最烂专业”的帖子中,市场营销赫然在列。毕业生很难找工作显然是其最大的理由。市场营销,一方面极受企业重视,几乎被所有老板列为企业最核心的部门;另一方面,该领域里的所谓专业人才们却茫然找不到自己的位置,被社会和各种各样的正式与非正式组织边缘化。套用营销里面最为热门的术语,就是营销人员们,包括营销本身,都存在“定位”不清晰的问题。
(5)订单执行(order fulfillment)。
这些流程都能够处理得好的话,营销通常都是成功的。如果哪个环节出了问题的话,企业就会面临生存危机 。
营销的终极使命:追求利润最大化
营销已经是一个如此耳熟能详的词汇,或者说任何一个稍具规模的企业都会有这样一个部门或者专门的队伍。然而营销到底是什么?营销对于一个企业的意义何在?我们如何看待营销在整个企业发展战略中的位置?
这个问题在房地产行业里肯定是同样显著的。我们每天都在忙忙碌碌地看地、做经济测算,考察市场、研究建筑和户型,包装推广以及销售,也许这些都归属营销部门,也许被切分成环节,营销只是其中一部分,但我们大多数的营销人员,以及率领营销人员的主管以及指挥他们的老板和总经理们真的未必有一个清晰的概念:
营销的范畴是什么?

日前,钱清镇一企业,因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在员工离职时没有妥善处理,被员工起诉要求赔偿。最终,企业为此支付了2万多元的赔偿金。
徐某是钱清镇劳动村人,去年4月,他到钱清镇某铜业公司工作,是公司的一线岗位,经双方口头议定,月工资为2800元。今年4月,徐某离开该公司,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但是公司既没有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也没有与徐某办理离职手续和协议。
根据杰罗姆·麦卡锡在《基础营销学》下的定义:营销是指某一组织为满足顾客而从事的一系列活动。
营销学中的主要概念
包括市场细分(segmentation)、目标市场选择(targeting)、定位(positioning)、需要(needs)、欲求 (wants)、需求(demand)、市场供给品(offerings)、品牌(brands)、价值和满足(value and satisfaction)、交换(exchange)、交易(transaction)、关系和网络(relationships and networks)、营销渠道(marketing channel)、供应链(supply chain)、竞争(competition)、营销环境(marketing environment)和营销策划/方案(marketing programs)。这些术语构成了营销职业的词汇库。
这些问题将有无数种答案。在没有解决核心问题之前。
因此我们必须先解决核心问题——营销为什么存在?
营销绝不只是销售。
最早的市场营销教科书教育我们说,当前的营销观已经从“以生产为导向”历经“以销售为导向”、“以市场为导向”达到“以顾客为导向”的阶段。在很多行业里是这样,然而在这个行业,在不少人仍然认为价格控制是核心环节的房地产行业里,在策划和销售经理以假排号和炒房为唯一手段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必要重新正一正营销与销售之间的名。
我们用什么指标来考核营销决策的正确性?
如何考核营销团就抓住了工作的全部?
由此进一步引申出,
营销队伍应该如何组建?配备哪些方面的特长人才?
营销人员应该具备哪些方面的专业知识?
营销人员以什么样的心态和方式与其他部门合作?
什么是营销
营销(台湾称为:行销)是关于企业如何发现、创造和交付价值以满足一定目标市场的需求,同时获取利润的学科。营销学用来辨识未被满足的需要,定义、量度目标市场的规模和利润潜力,找到最适合企业进入的市场细分和适合该细分的市场供给品。
营销经常由企业组织中的一个部门专门负责,这样其实有利有弊。利在:便于集中受过营销训练的群体专门从事营销工作;弊在:营销不应该仅限于企业的一个部门来进行,而应该在企业所有活动中体现出来。
5月份,徐某来到县人民法院钱清法庭,起诉铜业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30800元及经济补偿金2800元。徐某认为,在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且在他离职时也未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徐某同时提交了一份社保清单,用以证明公司曾为他缴纳社保金,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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