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可靠用电,规范和改善我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管理和建设方式,明确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等责任,保障各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改革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一项目一议价"的总承包建设方式,规范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按照建筑面积核定收费标准,按市场专业化分工原则进行分类招标投标后实施建设,并委托供电企业组织验收。

由市经济信息委明确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市物价局制定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建设资金,所缴纳的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监管,统筹用于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指新建商品住房、商住两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本办法不适用于场镇乡村高低压侧全部采用架空线的非电梯住房,不适用于居住区内用电电压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客户,不适用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临时施工用电建设。

第四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小区公建设施在公用配电房总路出线处止的供配电设施。

小区公建设施包括小区公用照明、公用停车库、电梯、水泵、消防,为小区配套的物业及社区用房,以及用电负荷在100千瓦以下的幼儿园、学校、小型商业等。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供配电设施路由通道、土地征用、配电房和电缆沟道土建施工、青苗赔偿、拆迁,负责市政规费等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章建设标准第五条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和《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置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基本供电容量按以下标准配置:(一)新建住宅每户基本供电容量配置标准,建筑面积80平方米及以下配置为6千瓦;80-120(含)平方米配置为8千瓦;120-150(含)平方米配置为10千瓦;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超过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50瓦的标准进行配置。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3月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四日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行为,根据《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和国家《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等城市中心区的新建住宅项目,包括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由供电部门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是指自上级电源高压Τ接箱电源出线至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的所有供电配套设施、线路及安装工程。

包括:工程设计、高压Τ接箱、高压出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建房费用)、低压线路、低压Τ接箱、线路基础、土建工程、“一户一表”表箱等。

第五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一)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按4KW/户配置;9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的按6KW/户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8-10KW/户配置。

(二)住宅项目的其他配套用房供电容量,按每平方米40W/配置。

惠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惠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惠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惠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惠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以下简称“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工作,保障用电需求和电网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许可的新建住宅项目永久性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维护管理。

第三条新建住宅项目是指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不包括个人自建房。

公共配套设施,是指住宅配套的托儿所、医疗卫生所(室)、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小型商铺,以及住宅物业的公用照明、公共车库、电梯、水泵、风机和消防等设施。

住宅项目内设计用电负荷大于100千瓦的非居民公共配套设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住建、发改、经信、房管、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供电企业负责组织供配电设施的建设以及供配电设施资产接收后的维护管理和更新改造,确保供配电设施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保障住宅项目业主安全、可靠用电。

第七条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企业协调外线建设路径;按期提供除外线建设外的供配电设施用地、用房和通道;负责建设供配电设施路由通道、配电房和电缆沟道,以及住宅用户计量装臵后的入户线路、住宅公共配套设施低压配电柜出线开关后的住宅小区公共用电设施。

第二章建设范围及标准第八条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住宅用户是从电网上级电源点起至用户计量装臵(含表箱和电表)止;住宅公共配套设施是从电网上级电源点起至公共配电房低压配电柜出线开关(含表箱和电表)止。

武汉供电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

武汉供电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

武汉供电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为加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规范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用征收和使用行为,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以下简称“建设价格”)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11‟7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公司修改制定了《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1.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3.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11‟7号)附件1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管理,规范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用征收和使用行为,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以下简称“建设价格”)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11‟7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即公司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建设价格》执行。

第三条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供电单位,应在受理用电报装的营业厅醒目位臵公布省物价局《建设价格》文件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费用收缴和使用原则: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年度平衡。

第五条工程作为配网建设项目,实行专项计划管理,统一流程,统一标准、分级审批、明确时限。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统筹管理,保障居住区业主安全、可靠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4号)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应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统筹管理新建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智能家居和水、电、气集采集抄设施的标准化建设、运维、抢修及更新改造等工作。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是指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分为规划红线外接入工程和规划红线内受电工程两部分,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接入工程部分指电网电源点起至规划红线处(可延伸至红线内公用开闭所)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概(预)算向供电企业预交工程费用,在供电企业招标确定的范围内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单位实施;供电企业负责管理并向实施单位结算费用,具体参照《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苏电营〔2013〕356号)执行。

受电工程部分指规划红线内计量装置以上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或委托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工作;省公司负责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实施。

居配工程建设应符合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及其他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省公司营销部作为居配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运维检修部、发展策划部、调控中心、信通公司参与,设立居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红线内受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的实施。

省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各供电公司居配工程管控质量;负责制订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和标准作业卡。

市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受理新建居住区用电咨询、申请及装表接电;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供电方案初审并报省公司,审批通过后答复正式供电方案;负责牵头组织居配工程的中间检查,并配合省公司开展竣工验收等工作。

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发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发布文号:郑政[201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有效地实施城市电力建设规划,保证供配电工程的建设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理顺供用电关系,做好供配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2005)、河南省电力公司《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细则》(2006年6月)等有关技术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含郑州市区、上街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不含所属六县、市)范围内所有新建住宅项目及住宅项目内改扩建住宅楼房、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新建住宅是指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第三章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原则第三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四条市城建委、工信委、财政、物价、审计、规划、城管、住房保障、园林、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供电方案提供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用地位置及电力线路路径。

第四章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第六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范围是指:从电网的10千伏电源点起至住宅项目内居民的计量电表箱(含表箱和电表)之间的供配电设施及安装工程(不包含住宅项目红线内开闭所、中心配、配电房及电缆线路工程的土建部分)。

第七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对居民”抄表到户,一户一表"供电.第八条对于住宅项目内非居民用电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范围从电网的10千伏电源点起至住宅项目内的开闭所、配电室或环网柜等供电设施,该供电设施以下的供配电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第五章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第九条住宅项目居民用电负荷配置标准如下:住宅建筑面积50平方米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5千瓦;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至9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7千瓦;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至12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9千瓦;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至16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1千瓦;建筑面积160平方米以上至20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3千瓦;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不低于15千瓦;建筑面积每增加15平方米,基本配置容量增加1千瓦。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9•【字号】忻政办发[2013]72号•【施行日期】201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忻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9日忻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用电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推进居民用电“一户一表”进程,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和收费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试行)的批复》(晋价商字〔2012〕258号)等规定,结合忻州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忻州市城区及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建设范围内的新建住宅项目配套供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目,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居民自建房和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

本办法所称配套供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为止(含电表但不含表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配套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配套供电设施(不含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路由费用及围墙以内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工程等费用)。

第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负责我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套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公建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供电基本容量及配置标准,应按照国家或行业规范和标准执行。

武汉供电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

武汉供电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

武汉供电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为加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规范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用征收和使用行为,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以下简称“建设价格”)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11‟7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公司修改制定了《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1.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3.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11‟7号)附件1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管理,规范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用征收和使用行为,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以下简称“建设价格”)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11‟7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即公司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建设价格》执行。

第三条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供电单位,应在受理用电报装的营业厅醒目位臵公布省物价局《建设价格》文件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费用收缴和使用原则: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年度平衡。

第五条工程作为配网建设项目,实行专项计划管理,统一流程,统一标准、分级审批、明确时限。

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201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洛政〔2011〕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配电工程(以下简称“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工作,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用电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更好地保证城市居民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项目,包括新建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新建住宅项目内公用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配电工程建设范围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项目内各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含表箱和电表)间的供配电设施及安装工程,不含住宅项目红线内的开闭所、环网柜、配电房及供电线路的土建部分。

住宅项目内非居民用电项目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项目内的开闭所、环网柜、配电室(100千伏安及以上需装专变)间的配电设施,该配电设施以下的配电工程由住宅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第五条配电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及规范进行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电费直抄到户。

第六条配电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七条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与市供电企业签订配电工程委托建设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保证配电工程按标准建设和维护管理。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3]92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3]92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3〕92号)洛阳新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10日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工作,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电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满足城市居民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洛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项目的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目,包括新建普通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征迁安置住房以及新建住宅项目内公用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配电工程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接入点至小区各居民住户电表箱(不含表后线)、小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和办公用房配电间总低压屏(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配电设施,不包括住宅项目红线内的相关涉电管沟及配电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临时施工电源工程。

第五条配电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及规范进行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

第六条配电工程建设实行对居民“抄表到户,一户一表”供电。

第七条供电企业负责组织配电工程的建设,承担配电设施投入使用后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1-合肥供电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办公会研讨后修改稿)

1-合肥供电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办公会研讨后修改稿)

合肥供电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满足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的需求,提高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水平,规范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业扩报装流程,保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质量、进度和供配电设施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配套费管理的通知》(国家电网财【2013】1557号)和合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费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3】5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公司现行业扩报装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本办法旨在明确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业扩报装全过程管理的部门职责分工和流程节点时限,以确保工程实施责任明确,流程通畅,衔接有序。

第三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配套费工程)是指合肥市规划批准的新建住宅小区,包括住宅商品房(含城市综合体中居民住宅、住宅类公寓)、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用房,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小区内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建设工程,由供电企业代建代管。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按照合肥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供电方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

第五条建立配套费工程协调和监督机制。

实行月度例会和月度报表制,定期召开月度工作协调会,通报、督查业扩报装、工程施工、资金使用等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填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六条名词解释。

配套费工程:指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

开发建设单位: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为政府部门;住宅商品房(含城市综合体中居民住宅、住宅类公寓)的开发建设单位为开发商。

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为公司基建部;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以外的配电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为公司运维检修部。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统筹管理,保障居住区业主安全、可靠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4号)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应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统筹管理新建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智能家居和水、电、气集采集抄设施的标准化建设、运维、抢修及更新改造等工作.第三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是指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分为规划红线外接入工程和规划红线内受电工程两部分,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第四条接入工程部分指电网电源点起至规划红线处(可延伸至红线内公用开闭所)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概(预)算向供电企业预交工程费用,在供电企业招标确定的范围内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单位实施;供电企业负责管理并向实施单位结算费用,具体参照《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苏电营〔2013〕356号)执行。

第五条受电工程部分指规划红线内计量装置以上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或委托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工作;省公司负责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居配工程建设应符合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及其他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省公司营销部作为居配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运维检修部、发展策划部、调控中心、信通公司参与,设立居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红线内受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的实施。

第八条省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各供电公司居配工程管控质量;负责制订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和标准作业卡.第九条市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受理新建居住区用电咨询、申请及装表接电;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供电方案初审并报省公司,审批通过后答复正式供电方案;负责牵头组织居配工程的中间检查,并配合省公司开展竣工验收等工作。

太原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

太原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

规范小区供电设施让居民用电无忧——解读《太原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今年1月,在太原供电公司营销楼的一间会议室里,我市经信委电力处、物价局价格处有关领导,电力专家,恒大、绿地等房地产有关负责人,两家小区物业公司,4位小区居民业主和太原供电公司有关负责人共聚一堂,探讨出台了半年多的《太原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疑惑,大家对新政策的出台都表示支持并为如何更好地执行该办法提出了宝贵的建议。

同时,市经信委、物价局和供电企业有关负责人对该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解读。

新政策诞生:惠民利民,提升城市功能。

“居民用电价格明明是每度电0.477元,为什么我们小区物业收六毛多?就没人管管吗?”“我们小区每户都向物业交了电费,可还是因欠费停电了,去供电公司一问才知道,物业压根儿就没把收齐的电费按时交到供电公司!”“如果居民没有缴纳小区物业收取的管理费和其他各项费用,物业就会给居民断电,这太不合理了!”“小区内部供电设施发生故障后,物业好几天才能修好设备,给我们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随着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居民小区的居住模式逐渐多了起来,但一些居民住宅小区的配套供电设施的建设逐渐暴露出设计标准起点不高、运行管理能力不强等问题。

我市居民小区之前大多采用总表计费模式,由供电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供电合同,约定管理与维护的分界点收取电费,再由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内配电设施的维护,并应按国家规定的电价向居民逐户收取电费。

但我市大部分物业公司向居民收取的电费高于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也不到位,引发众多用电纠纷。

上述问题在大多数城市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辽宁、江苏、上海、山东、陕西等多个省市采用收取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的办法来解决该类问题。

从2009年开始,小区居民的用电问题引起了市政府的高度关注,有关领导责成市经信委、市物价局等相关部门解决小区乱收电费、搭车收费等问题。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

省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试行)1 总则1.1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规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电可靠性,结合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1.2南网设区市市区新建的属于城市电网供电的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均执行本标准。

1.3 居民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符合相关标准和规。

居民住宅小区设计应与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同步。

1.4 居民住宅小区供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的原则,保障供电质量,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用电的需求。

1.5 居民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应实现规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6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有关规定,按照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原则,采用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产品。

禁止使用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7居民住宅小区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宜采用电缆。

低压电缆线路的配置应考虑10-15年的发展要求。

2 供配电设计2.1 负荷性质的确定2.1.1 根据居民住宅小区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级负荷。

2.1.2 居民住宅小区一级负荷有:1 高层居住类建筑及有特殊要求的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等;2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有特殊要求的汽车库;3 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人防工程;4 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2.1.3 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的负荷为二级负荷。

2.2 负荷容量统计2.2.1 居民住宅小区用电容量按50W/m2计算,每户用电容量不低于6KW。

2.2.2 有特殊需要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3 居民住宅小区供电2.3.1 电源要求1 居民住宅小区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12•【字号】岳政办发〔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2日岳阳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城陵矶新港区)内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因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集中建设的安置住房等)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和办公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住房。

本办法所称供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起至住宅小区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不含表后线)及小区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

上述供电设施不包括提供配套用房及其土建工程和供电设施施工过程中的路由。

第三条市中心城区内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及其监督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经信委负责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

市发改委负责依法制定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收费标准,并适时调整。

滁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滁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滁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字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滁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滁州市政府2014年9月)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行为,推进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统一建设和维护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滁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建住宅小区的范围滁州市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小区,包括住宅商品房(含城市综合体中居民住宅、住宅类公寓)、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用房,其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收费和统一管理。

供电企业遵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程序,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范围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包括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等。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小区内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备,包括:住宅供配电设施外部电源进线、住宅小区配电通信、配网自动化、住宅开闭所、环网柜、箱变、分支箱、架空变、电表箱及以上部分(含电表)进出线电缆、架空线、平行线等供配电设施。

上述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不包括以下内容:小区内配电设施用房、用地及其小区内道路上土建排管,大型商场等场所专用变及其配套设施,自备电源及临时基建用电等。

开发建设单位将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纳入小区总体规划统一规划;新建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必须包括经供电部门初审的供电规划方案,由市规划部门进行审核。

小区以外的配套供电线路(排管及基础设施)纳入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建设。

三、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费用标准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成本按行业标准和国家、省职能部门制定的供配电工程定额测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1. 总则
1.1为规范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办法》、《福建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及《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招投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直供营业区内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1.3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应本着规范建设标准、保证质量、缩短工期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逐步打破垄断,推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

2. 建设管理
2.1职责
2.1.1省电力有限公司职责
2.1.1.1负责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工程的物资采购、设计、施工、监理市场。

2.1.1.2 负责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组织推广典型设计,制定验收规范;保障设备和工程质量。

–3–
2.1.1.3负责组织主要通用物资的集中招标。

2.1.1.4负责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电力工程的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和工程项目审批。

2.1.2各基层供电单位职责
2.1.2.1 负责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电力工程的组织实施。

2.1.2.2 负责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电力工程的项目审批、组织实施及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

2.1.2.3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实行典型设计,严把工程验收关。

2.1.2.4制定实施办法,规范本地区物资供应商和承包队伍的择优选择工作。

规范本地区用户委托业扩工程中“非通用物资”及“非物资类”的供应商和承包队伍的择优选择工作。

2.1.2.5接受住宅建设单位对服务满意度的评价,同时对设计、物资采购、施工等环节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

2.2工程前期管理
2.2.1住宅建设单位在施工用电申请时,应就工程永久用电提出需求,并提供相应资料,包括地方建设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红线图、建筑总平面图、管线综合图和已经具备的其他设计资料及工程进度安排。

各供电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及电力行业
–4–
有关规定,经与住宅建设单位经协商,提出永久供电方案,并书面答复,内容包括:供电容量、供电方式(供电回路、供电电源、线路架设方式、线路走向)、计量方式、公建设施供电以及电力设施用房要求等
2.2.2供电单位负责对计费面积、每户用电容量、公建设施用电容量进行核实,并与住宅建设单位签订供电工程费用缴交及工程建设协议,在收取首期建设费时正式立项。

2.3.3工程项目立项后,供电单位业扩项目管理部门应委派项目经理,负责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2.2.4工程项目编号统一规定如下:
“YX□□J”+“年份”+“序号”
注:YX——表示营销项目
□□——表示项目实施单位,如福州电业局为“FZ”
J——表示建设费
2.3工程设计
2.3.1新建住宅供电工程设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设计单位。

2.3.2设计单位应具备的资格:
2.3.2.1取得电力工程丙级或以上勘测设计资质;
2.3.2.2近3年来在我省每年承担过3个工程造价100万元
–5–
及以上的住宅电力工程设计业绩;
2.3.2.3近3年来未出现工程设计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

2.3.3 设计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对于不履行设计合同,出现因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拖延工期问题及其他服务质量问题,取消其参与住宅电力工程设计资格。

2.3.4 设计单位应认真主动熟悉网架结构和电网规划,收集客户运行资料,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前瞻性。

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福建省配网设计导则》和《新建住宅电力建设规范》,并尊重当地习惯的合理做法。

2.3.5 一般住宅电力工程接线方案、计量方式、主材选型规范力求规范统一。

住宅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价高,尤其是采用进口设备和非标设备,须报省电力公司审批。

2.3.6住宅电力工程逐步推行标准设计。

2.3.7工程(概)预算的编制须执行《全国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综合单价表》。

(概)预算人员套用定额要恰当合理,实事求是。

供电单位要加强(概)预算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

2.3.8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由各基层局审核后上报省公司审批,上报资料包括工程设计图、概算书、电力建设工程核算工作单及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万平方米及以上分期实施的工程,
–6–
原则上也应分期上报省公司审批。

2.4工程设备、材料管理
住宅电力建设工程的设备及材料,应按照《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规范》采用安全、可靠的国内先进产品。

2.5施工管理
2.5.1新建住宅电力工程施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2.5.2施工队伍应具备的资格要求:
2.5.2.1取得主项为送变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并具备相应的“承装、修、试电力工程资质”。

2.5.2.2近3年来每年在我省有3个施工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住宅建设项目电力工程施工业绩。

2.5.2.3近3年来未出现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

2.5.3 施工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对于不履行施工合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拖延工期问题及其他服务质量问题,取消其参与住宅电力工程施工资格。

2.5.4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施工。

2.5.5供电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监督员,有条件的应推行工程监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

–7–
2.5.6建设单位对电力工程施工应当提供方便,并按照《福建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与供电单位签订的《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合同》要求,及时做好相关的配合工作。

2.6工程招投标工作
工程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与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队伍的选择工作应严格依据省公司制定的《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招标管理规定》、《业扩工程招标及择优选择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执行。

2.7工程验收
2.7.1工程竣工并由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供电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及有关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原则上应一次性提供,对于涉及需配合停电施工接电的工程项目或其他特殊情况,竣工材料可分步分项申报。

2.7.2 各供电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工作。

验收人员应包括该项目经理、配电运行维护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用电营业和计量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工程设计人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质量监督人员或监理单位监理人员、住宅建设单位代表。

2.7.3 参与验收的配电运行维护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用电营业和计量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上岗资格。

–8–
2.7.4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含客户自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规范验收。

2.7.5 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尤其是有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建设单位要责成施工单位及时返工,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予签订其它施工合同。

对发生安全问题和无故拖延工期问题的施工单位名单应上报省公司。

2.8 工程结算
2.8.1验收合格的住宅电力工程,工程结算、决算按照省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2.8.2 各供电单位要及时做好住宅电力工程的归档和固定资产结转工作。

2.8.3各供电单位应及时填报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相关报表。

(报表格式由省公司营销部另行制定)
3. 工程审计与监督
3.1各级审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实行审计。

3.2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接受各级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 其他
4.1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电力有限公司。

4.2本办法从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