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法律程序简史读后感

正当法律程序简史读后感
正当法律程序简史读后感

《正当法律程序简史》读书笔记

第一部分:引论,着手处理案件

(一)内容概述

1法律箴言如同界标一样。对于一个“首例案件”,一

个普通法官对于法律箴言有很大的依赖,而不是案例汇编。培根的《法律箴言》被判决书中广泛引用,直到二十世纪因为箴言过于简单化,不能表述复杂的法律学说才从法学教育中消退,但由于其浓缩了规则,便于阐述法律原理而在实务中仍然使用着。法律箴言有正当法律程序、遵循先例等。

2、正当法律程序的发展史。正当法律程序一词产生于英

国,在美国联邦宪法中两次出现,其英国最初含义为“英国人权利”,是一种限制王权、保障人民自由和财产手段,具有程序正当的含义,而有美国发展为限制立法权,向实体正当演绎,在社会经济从所有权---契约----民权的转化进程中,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不断扩大了。全书从“让一个人成为自己的法官”、

“剥夺甲方授与乙方”、“剥夺甲方”三个方面探索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很有趣味!

3、普通法法官如何处理案件?归纳规则---识别与案件的联系点,不同点。书用中用一个父子回答为例子说明。

(二)阅读体会与质疑:

1正当法律程序,我个人认为就只是一个“程序合法”

的含义,没有想到发展成实体正当,普通法人真善于演绎!

2、中国有正当法律程序吗?译者认为“在我国,学术界对正当法律程序的研究尚示展开,更未将其上升到宪政层次加以研究”,是译者的初衷;我认为我国《宪法》第条和《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包含了正当程序的含义,只是学者没有运用本词解释;

3、关于法律箴言的运用,我发现张明楷的《刑法格言的展开》就是很意义的尝试,让我受益非浅,看来中国的学者已开始了法律箴言的研究与运用了:

4、本节中“小孩子们说,你让他去做吧”,这句话即使联系上下文也不能理解。例如,LID-DOG在中文中应译为“领头羊”而不是“领头狗”,中国人从历史上一般养一只狗。本句应当转化而不是直译呢?

第二部分判例一让一个人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程序的正当性

(一)内容概述

1、一部法律可以让一个人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不能,因为利益冲突让人失去公正,不能作出公正判决。用现代的法律术语就是回避,而这一观念的形成过程确是十分的复杂,在普通法的历史上是重大的宪政要素。

2、英国关于能否成为自己法官的历史发展

英国利特尔顿在一本土地法的小书中提到:庄园主可以对牲畜侵权进行罚款,这可能出现侵权为半便士而处理100磅, 这样违背理性的情况发生;1610年博纳姆医生无证执业案中,皇家医学会可以对

于无证执业者处罚,但一半的罚金可归医学会,柯克评述认为是不公平的,所以医生胜诉了;即使是国王, 也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他进一步引申:“因为当一部议会的法律与依普通法而获得的权利和理性相悖、矛盾,或者不能实现时,将受普通法支配并判决这样的法律无效”,那么这样的话是不是“违宪审查权”?不是,法院对于王权、立法权的限制没有发展成为违宪审查权。

3、美国关于能否成为自己法官的历史发展

美国为了降低政府成本,治安法官的工资来源于罚款;直到1928年才予以废除,但美国由马歇尔大法官以违背正当程序的名义,发展成为违宪审查权,具有了实体性的意义。

(二)阅读体会与质疑

1、法律研究的历史视角法律有自己的历史,一项回避法律原则的确立是数个世纪斗争的结合,是人类理性的完善过程,让每一个人更加自觉地遵守它。在现代社会中,法治国的衡量不是法律的完善与否,单从这一角度来说,落后国家因为移植而法律制度更加完善,但法律的土壤不厚,没有法律的历史,不懂得价值的珍惜,所以才没有实现法治国。

2、法治的前提是法官,特别是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落实。如何保障法官独立?美国约瑟夫。斯托里在《怎样保证法官的独立》中指出:法官由总统任命,终身任职,独立行使审判权,任期内薪水不减。我认为这是有效的落实方式,而我国的法官要审判独立,可是经费与工资不是地方所发,如何保证?

3、受权利制衡的观念下,有人认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那么他有权利就太大了,应当设立监督检察机关的机关,陷入循环监督的理论中。如果读一下汉密尔顿《法院是危险性最小的部门》的文章,就没有顾虑了!

4、质疑。对医生案例中利特尔顿感评述时“一个人做错了事,他竟然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书中的多次提到,但从人称关系上说,我怎么也不能理解!

第三部分判例二剥夺甲方而授予乙方

-----意义不明确的范式

一、内容概述:

1、溯及力激进者认为普通法除了一个法律大汇总外什么也不是,边沁比喻为“为惩罚将来不喜欢的狗”而定的,溯及力本身就不是普通法的法律概念,因为普通法以“人的理性” 进行判决。在美国,宪法明文规定禁止法律的溯及力,但最初的含义为刑事,后扩大到其他域。

读本章节有点晕,这与论题有什么关系?接着讲侵犯私人契约自由的法律,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剥夺甲方授与乙方的法律什么关系;因为萨谬尔.蔡斯法官在“考尔德诉布尔”就是这样论述的,说

这些都是违背理性与正义的。

2、“剥夺甲方而授予乙方”美国宪法明文规定了正当程

序和剥夺条款,剥夺甲方的范式违背了正当程序,所以违法或者无效的。随着美国司法审查权的建立健全,在“威尔多森诉利南”案中,

为是立法机关侵犯了“三权分立”制度而无效的。这个范式的发展从程序上到了实体方向发展。

二、阅读体会与质疑

1、对普通法读物的体会。

普通法法学家好像是一个个的老太太,只是唠唠叨叨地讲故事,读这一章时你就能领教了,你永远不能知道他的故事从何开始,从何时结束。我读《普通法的历史》,读了一遍与没有读完全一样!又读朱苏力(好象是)的《普通法其实不普通》,把此文当成导读后才弄清了。这次研究的是正当法律程序,本章节却从“溯及力”开始,到正当程序的实质内容结束,至于中间讲的是什么内容,还要进行总结,如果不是段落大意、中心思想那点小学语文知识,读了就象没有读!

普通法学家好像是一个个文人,又象诗人,在法律这么严肃的问题中还常用比喻,甚至类比,他们把不相干内容说得很相关,而且他们的思路总是跳跃着;普通法学家又好象是一个个历史学家,总要从案例说些,分析前人观点变化的过程,有点代圣人立言的味道。而且很少下定义,概括要点,让人不留心就一无所得!

西方行政制度作业

宪法的功能是 什么?一、确认功能二、护权功能三、限制功能四、协调功能 如何评价西方国家的人权原则。 外国特别是西方国家在人权概念的使用上简历了一个不断丰富、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一般认为,人权(HUMAN RIGHTS)这个概念是西方文化的产物。有关人权的主张最早产生于古代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观念之中。“…人权?这个字眼早在公元前400多年的古希腊作家索福克勒(前496-约前406年)的作品中就出现了。”只不过早期的人权概念主要是以自然正义为基础的通常表述为公平、正义和法的词语,其权利内容的具体特征并不突显。欧洲文艺复兴的初期,一些西方人文主义思想家从历史文库中挖掘出了人权思想武器,加以适当改造后用来向封建的意识形态发起进攻。例如,意大利文艺复兴初期的伟大先驱阿利格里·但丁(1265-1321)指出,人类的目的是要建立统一的世界帝国来实现普天下的幸福,而“帝国的基石是人权”。这里所说的“人权”是以抽象的幸福为内容的,在概念的使用上尚缺乏具体指代对象。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所宣布的主要人权也仅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的权利和起义权(抵抗权)。法国1789年公布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内容基本是如今所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很显然,《人权宣言》中所使用的“人权”概念,主要指人身权利和基本自由,并且把“人权”与“公民权”作为两个不同的概念加以区别运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很长一段时期内,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思想主导着西方人对人权概念的看法和运用,他们中的一些人把“作为人的权利”与“作为公民的权利”予以区别,前者以“人权”这个概念来表述,泛指一切人,只要他是人,就享有的人身人格权;后者用“公民权”(CIVIL RIGHTS)这个概念来表达,常指“每一个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⑤]另外一些西方学者则把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统归入人权这个概念。即使到如今,还有一部分西方人权学者仍坚持认为,人权概念的外延只能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属于社会福利或者利益,不能认定为人权。 不论人们在学理上接受与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已经普遍地进入国际法领域,被明确载入《国际人权宪章》和其他一些国际人权文书,大大拓展了人权概念的外延。在国内法领域,作为人权范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也在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出现,成为这些国家国内法确认和保障的法定权利。 在认识上,外国学者往往把人权视为道德权利、法定权利或者习惯权利,认为人权源于人的本性、尊严、人格、需要或者行为等。这些看法虽各有不同,但一个总的趋势是,对人权内容的接受日益增多,对人权外延的认同不断扩大。英国人权学者M·克兰斯顿(M·Cranston)认为:“人权可定义为普遍的道德权利:有些权利是一切人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应当享有的权利,有些权利是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的权利,有些权利是每个人简单地因为其是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显然,在一些外国人权学者眼中,人权概念的复杂性在于,尽管国际社会已经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一些人权文书确认了许多权利为人权,但是人们对人权外延的理解、解释和认同,仍然存有许多歧见。 如果说发达国家的人权概念具有某种局限性或者人权文化的偏见,那么,不妨也听一听发展中国家对人权概念的理解,这样也许更便于从兼听则明的角度把握人权概念的外延。冈比亚总统达乌德·凯勒巴·雅拉在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的发言中指出,“就其全面涵义,人权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对人权的内容应当作全面理解,因为人权的各个方面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用这种方式表达了它们对人权外延的看法。其中一些发展中国家还认为,从人权的主体来看,人权不是西方人的专利,也不是东方人的独占,享有人权的应当是全人类的每一个人。人权属于不同文化、不同传统、不同社会、不同国家的每一个民族、每一个人

中国简史读后感

中国简史读后感 本文是关于读后感的,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中国简史读后感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我接触到了《中国哲学简史》这本书。按照我平常的习惯,这本书我也只是敬而远之,“哲学”一词太深奥,不是我这种凡人可以读的。但是就那次偶然间我发现书中的哲学并没有阐述我所想的类似于“我是谁”、“我从哪里来”这种哲学问题,而是我们生活中就能接触到的关于如何经营幸福人生的话题。《中国哲学简史》以一种极通俗的语言向我们展示了古代那些大思想家们的哲学思想,略读便可让我醍醐灌顶。 我很喜欢的郦波教授在《给大学新生的十条寄语》上的一句话:有用没用,学点哲学!我知道哲学是个好东西,它可以洗涤自己的内心,但直到我接触了《中国哲学简史》我才发现,哲学有时候就像是我们吃饭睡觉一样必不可少。冯友兰在这本书的自序中提到:“着小史者,意在通俗,不易展其学,而其识其才,较之学术巨着尤为重要。”全书中冯友兰大师也用极其通俗的语言为我们展示了春秋战国时儒、墨、道、法等不同学派的哲学主张,并由古至今写到了几百年后的佛教、新儒学以及西方哲学。 冯友兰在书中对春秋战国的各大哲学家所提出的哲学思想大部分都是我们所熟知的,比如他在讲述儒家思想时,讲述了孔子的仁义、忠恕:“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以及“夫子之道,忠恕而已

矣”。但同时,冯友兰也讲述了孔子作为一个教育家,其所认为的教育家的基本任务——向弟子们解释古代文化遗产。例如在解释“三年之丧”这个古老的礼治时,孔子说:“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换句话说,儿子的一生,至少头三年完全依赖父母,因此父母死后,他应当以同样长的时间服丧,表示感恩。孝应该是老辈们传承下来的最重要的文化遗产,冯友兰先生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诠释,用简单的文字告诉了我们如何行孝。 而在冯友兰这长篇巨着中,最令我印象深刻便是它讲述庄子思想时提出的相对幸福的观点。以前我对于庄子只知道他是一位行文幽默荒诞,做事潇洒无章的隐士,但通过冯友兰先生对庄子的文章的深刻剖析,我意识到庄子并不是我曾接触到,认识到的的那个潇洒自在,夸张无奇的人。冯友兰对于庄子的《逍遥游》一篇提出了如何获得相对幸福的方法,他在书中说:“万物自然本性不同,其自然能力也各不相同。可是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他们充分而自由地发挥其自然能力的时候,它们都是同等的幸福……所以万物的自然本性没有绝对的同,也不必有绝对的同。”就像《庄子?骈拇》中说:“凫兢虽短,续之则忧。鹤胫虽长,断之则悲。故性长非所断,性短非所续,无所去忧也。” 在世界上还没有见过第二本这样的书。”《中国哲学简史》在有限的篇幅里融入了冯友兰对中国哲学的理解,是史与思的结晶,充满了人生的睿智与哲人的洞见。我很喜欢这本书中的最后一句话:“人必须先说很多话,然后保持静默。”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2-08-24 来源:调研报告网 《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区高度重视《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一方面通过多方宣传、举办培训班、座谈会交流、大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普及;另一方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快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着力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监控力度,及时妥善处理劳资纠纷,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确保我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经过广泛的宣传培训工作,我区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积极性大增。据调查,至今年3月底,我区在岗职工60844人,签订劳动合同的30422人,劳动合同签订率59%,与去年上半年相比增长了10个百分点。其中农民工23001人,签订劳动合同12000人,签订率50%,比去年同期增长10个百分点。 (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向长期化方向发展。 《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是从法律层面促使用人单位改变用工短期行为,考虑用工长期化。《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之前的一年

期限为主转变为三至五年期限为主,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均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更为稳固。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行为的不断规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促使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经营行为,从而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时进行了清理修改,使日常管理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主要方面得到了较好的遵守执行。企业用工逐步规范,劳动关系日渐稳定。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存在片面性。 目前还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部分劳动密集小型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观望态度,维持原有的用工方式,还未完全根据新法进行调整。还有部分规模较小、用工环境差,管理较差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消极态度,不遵守法律规定,严重违规用工。对于一些季节性增加用工和临时性用工,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也认为没有必要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据我区企业反映,企业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员工有的是因为误解签订劳动合同后限制其自由流动;有的是因为不愿缴交

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审判监督程序尚待完善的时效问题

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审判监督程序尚待完善的时效问题 一、当事人申请抗诉无时效限制 新民事诉讼法通过第208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存在法定再审事由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提出抗诉”及第209条“如果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两条规定,确立了检察机关行使专门法律监督的职权,但是并未作出相关时效限制。不仅如此,纵观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涉及到当事人申请抗诉法律时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屈指可数。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只有两部法律文件对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时效做了简要规定,但其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极其有限。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召开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并形成《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在《纪要》第14条规定中列举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抗诉案件情形,其中包括“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二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从中可以读出“当事人申请抗诉亦应在二年时效内”之意;《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2001]高检民发第4号)在其第一部分中也列举了人民检察院应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第五条“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

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该条意在说明“当事人应当在二年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但是司法实践并未对上述两部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实施,其根本原因有二。首先,这两部文件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一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其效力均比较低,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均未能很好的贯彻实施。其次,这两部文件均在2001年出台,当时适用的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较为简陋,之后的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全面修订,而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又对审判监督程序进一步完善。经过2007年和2012年民事诉讼法两次修订过程,“再审之诉”基本建立,而申诉权利也由宪法性权利转化为一项真正的诉讼权利,尤其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法院纠错在前,检察监督断后”的有限再审模式。即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驳回后,便只能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而不能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述两部2001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虽然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显然并不适合当前的审判监督制度模式。 二、四种特殊再审事由缺少最长时效限制且救济途径不明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对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四种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此四种再审事由,时效起点是“当事人发现该四种情形”,而不管原

正当法律程序简史

10应急治安三 正当法律程序简史 贝卡里亚刑法学的核心思想: 既保护个人的自由,又维护了社会的必要秩序,既承认个人的欲望是人自然本性的正常表现,又要求防止这种欲望的冲突使社会陷入混战,这是贝卡里亚刑法学的核心思想。要掌握好这一微妙的界限,必须依靠对行为与社会的厉害关系的精确计算,而听信不得对行为人内心“邪恶”程度的道德判断。 1.意大利的切萨雷。贝卡里亚是(A)的代表人物 A.刑事古典学派 B.刑事人类学派 C.形式社会学派 D.报应…… 2.贝卡里亚认为运用刑罚时应遵守三条规则,下列不属于规则的是() A.刑罚必须及时 B.刑罚不可摆脱,即刑罚的必定性 C.刑罚的严酷性 D.刑罚与犯罪的对称 3.欧洲大陆国家刑法的主要渊源,不包括(D) A.罗马法 B.日耳曼习惯法 C.教会法 D.自然法 4.贝卡里亚认为优秀的刑事程序法律,应当规定(ABCDE) A.实行陪审制 B.审判公开 C.犯罪的证据公开 D.反对刑讯逼供 E.恰如其分地确定证人和犯罪证据的可信度 5.贝卡里亚提出的预防犯罪的措施包括(ABCDE) A.法律制定得明确和通俗 B.让光明(即知识、科学的掌握)伴随着自由 C.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 D.奖励美德 E.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 6.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法》一书中所称的“易感触的力量(motive sensibili),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对) 7.正当法律程序是英美法的核心概念,他时(ABCDE)等价值 A.法治B.经济自由 C.个人自治 D.个人免于政府专断行为的侵害E.国家权力的受限 8.《正当法律程序简史》一书包括的主要内容有(ABCDE)。 A.引论:着手处理案件 B.判例一:让一个人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程序性的正当程序 C.判例二:剥夺甲方而授予乙方——意义不明确的范式以及经济上的实体性正当程序 D.判例三:剥夺甲方——非经济的实体性正当程序 E.结论:正当法律程序——程序与实体 9.在19世纪的最后25年,美国的正当程序也已经包括了意义重大的对立法权力宪法限制。正当程序已经发展到不再仅限于要求行政部门如何执法,也涉及及立法机关的所作所为:也就是说,正当程序已经具有了实体方面的内容(对) 10.“实体性正当程序”这一短语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次使用于(C) A.1875年 B.1945年 C.1948年 D.1965年 11.“实体性正当程序”这一短语为美国最高法院在1948年首次使用(对) 12.“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是实体性正当程序的要求。(错) 13.让一个人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是违反自然公正原则的一个标准例证。(对) 14.1970年的戈德伯格诉凯利一案,美国最高法院不仅定义了正当程序的程序要求,而且认可了一类新的实体内容:“福利权益”(对) 15.正当程序概念包含了一种具有普适价值的观念——法治观念,即要求审判公开,法官独立以及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这些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对)

心得体会-读《中国哲学简史》有感 精品

读《中国哲学简史》有感 读《中国哲学简史》有感 ——2019级思想政治教育魏金名 作者简介冯友兰18951204~19901126,字芝生,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祁仪镇人。 中国当代著名哲学家、教育家。 191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哲学系,1924年获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哲学博士学位。 回国后,任清华大学教授、哲学系主任、文学院院长,西南联合大学教授、文学院院长;第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二至四届政协委员,第六、七届全国政协常委。 曾获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印度德里大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名誉文学博士。 他的著作《中国哲学史》、《中国哲学简史》、《中国哲学史新编》、《贞元六书》等已成为20世纪中国学术的重要经典,对中国现当代学界乃至国外学界影响深远。 被誉为"现代新儒家" 1990年11月26日20时45分,冯友兰病逝于北京友谊医院,享年95岁。 内容简介当代大哲学家冯友兰先生于1947年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受聘担任讲座教授,讲授中国哲学史,其英文讲稿后经整理写成《中国哲学简史》,于1948年由美国著名出版公司麦克米兰出版。 此书一出,立即成为西方人了解和学习中国哲学的超级入门书。 其后又有法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南斯拉夫文、日文等译本出版。 五十多年来,一直是世界各大学中国哲学的通用教材,在西方影响很大。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此书没有中文版本。 直到20世纪80年代,本书才由冯友兰先生的学生第一次根据英文本译成中文,由北京大学出版社于1985年出版,首版印刷十万册,很快售罄,成为当时学术界的大畅销书。 2019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再版,并做了软精装,内容和品质都有很大的提升。 可以说,本书是了解中国哲学的首选读本,也是影响大众一生的经典著作。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定期检察和随 时检察 https://www.360docs.net/doc/387437834.html, 2010年03月22日02: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进行的监督。 □定期检察是指基层人民检察院对相应的交付执行机关、监督管理机关交付执行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执法活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的检察活动。 □随时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认为有关机关相关的执法活动中可能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和社区矫正的重大事件随时进行检察活动。 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这是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社区矫正走向立法的重要实践。确立科学的、合法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是发挥检察效能、实现发现违法,纠正违法监督目的的重要保证。笔者就现实背景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作一些研究探讨。 ■现行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及动因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进行的监督。它包括发现违法问题的方式和纠正违法问题的方式。由于社区矫正还处于试点试行阶段,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尚未有明确规定。最近,高检院副检察长孙谦在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定期专项检察与日常随时检察相结合,除了开展一年两次的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定期专项检察活动外,对于可能出现的严重违法问题和社区矫正中的重大事件要进行随时检察,这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是定期检察和随时检察相结合。 定期检察是指基层人民检察院对相应的交付执行机关、监督管理机关交付执行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执法活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的检察活动;随时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认为有关机关相关的执法活动中可能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和社区矫正的重大事件随时进行检察活动。这一方式是区别于派驻检察等一般检察方式的特殊方式,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发现问题的主要途径和平台。定期检察与随时检察相比,前者的检察活动具有检察时间的确定性、检察对象的普遍性,后者的检察活动具有检察时间的不确定性、检察对象的个别性。前者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活动的主要方式,同时又是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的检察任务;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辅助方式,只有在非定期检察期间发生某种情形下才予以使用。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分别使用,适时启动。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司法执法活动所以采取定期检察与随时检察相结合的方式,是由以下原因构成的:

《中国哲学简史》读书笔记1500字

《中国哲学简史》读书笔记1500字 导读:读书笔记《中国哲学简史》读书笔记1500字,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中国哲学简史》读书笔记1500字: 其实大一暑假期间,已经看了这本书,但是因为去法院实习的缘故,迟迟没有做读书笔记,回过头来刚好这学期进行二刷,读书笔记也就变得不可或缺了。因为有了第一遍的基础,就不打算按照目录的顺序进行阅读,而是采取总分总的方式,分别阅读各家学说,希望能得到一些不一样的收获。 摘录笔记以中国哲学背景为开头,包括第一章中国哲学的精神、第二章中国哲学的背景、第三章各家的起源,接着就是开始对于各家的阅读摘录,以儒家为首,包括第四章孔子、第七章孟子、第八章荀子、第十五章儒家的形上学、第十七章董仲舒、第二十三章到第二十六章的新儒家,然后以第十八章儒家的独尊和道家的复兴为节点,接着阅读道家,其包括第六章杨朱、第九章老子、第十章庄子这道家的三阶段,还包括第十九章和第二十章的新道家。主要的儒家和道家结束后,开始第五章和第十一章的墨家、第八章的名家、第十二章的阴阳家、第十四章的法家、第二十一章的佛学和第二十二章的禅宗。最后,以当下为焦点,世界为范围,阅读第十六章世界政治和世界哲学、第二十七章西方哲学的传入、第二十一章中国哲学在现代世界,结束对于整本书的阅读。那么,接下来总的读书心得也就按这个方式进行

思考。 古代中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大陆国家,由于是大陆国家且土地大部分适合耕作,故自然而然的形成了男耕女织的农业文明,而经济基础又决定了上层建筑,所以一切的源头都是农业,那自然就包括中国哲学。 在中国哲学中,对于宇宙的反应,本质上是对“农”的反应和看法,中国思想的主要两个趋势,道家和儒家的根源,他们是彼此不同的两极,但又在同一轴杆都表达了对农的渴望和灵感,只是在方式上各不相同。例如,道家的“反者道之动”事实上就是中庸之道的另一种解法,物极必反的道理就是告诉我们,凡事应适度不应过极,也就是中庸。所以可以说,“农”是中国哲学的开始和延续。 综合以“农”为基础的等级制度、法律法规和风俗文化等等,在中庸之道的影响下,就如同所追求的“内圣外王”一样,中国哲学最终形成了“既出世又入世”的结果,事实上都是一种平衡,一种中庸的体现,而也是中庸之道,让中国哲学互相交融、互相结合,不断地吸收消化,变成新的事物,如同林语堂先生在《吾国与吾民》中指出的“外来文化的入侵总是会被中华文化所融合吸收”。或许这也是为什么四大文明古国,只有中国的中华文明延续至今。 儒家,无论是早期儒家还是到后面演变出来的新儒家,很长一段时间在中国的历史上处主流的地位,以等级秩序为界线,规定所对应的礼仪礼节。读后感每个有名分的人,履行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以忠恕之道为方式施行“仁义”,可以说是儒家对于“善”的看法。虽然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17年修订版)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17年修订版) 当前,新一代职工民主权利意识别断增强。如此的背景下,需要工会组织进一步发挥监督职能,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整理的,欢迎大伙儿阅读!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事情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与有关部门紧密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地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联合会负责协调和实施本行业、本区域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以及处理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咨询题时,应当听取同级地点总工会的意见。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赋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与同级地点总工会就劳动法律法规实施事情进行通报、定期会商,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事情进行专项检查时,应当邀请同级地点总工会参加;在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地点总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情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点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咨询题。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工会依法实施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工会应当尊重用人单位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和治理活动;教育职工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履行劳动合同,引导职工合理有序表达诉求。 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协商。 第二章监督组织和职责 第九条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 法权益的下列事情进行监督: (一)平等就业事情; (二)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事情;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事情; (四)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事情; (五)劳动酬劳支付、福利待遇降实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事情;

读《中国哲学简史》有感_《中国哲学简史》读书心得五篇

读《中国哲学简史》有感_《中国哲学简史》读书心得五篇 《中国哲学简史》是2012年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该书作者是冯友兰,译者是涂又光,赵复三。该书以一本篇幅有限的哲学史专著,打通古今中外的相关知识,其中充满睿智与哲人洞见。下面是我整理的几篇读后感,供大家参阅 读《中国哲学简史》有感(1) 哲学始于思想 以前,我总认为哲学很深奥,很遥远,甚至认为我一定接触不到哲学。然而,我读了《中国哲学简史》后,不得不惊叹,冯友兰先生真是一位伟大的哲学家。虽然对我而言,读这本书有些吃力,但冯友兰先生并没有使用令人望而生畏的专业术语,而是用了许多文浅意深的语言进行论述,还是深深吸引了我。读完这本书,我改变了我的想法,哲学离我并不远,哲学,始于思想。 在书中,冯友兰先生说过这样一句话:“人要有思想,首先要弄清楚人能够思想什么,这就是说,在对人生进行思考之前,我们要对思想进行思想。”这句话我认为是哲学的根本。人要能认清自己,认清自己能够思考什么,什么才是自己的思想范畴,在自己的思想范畴之内进行不断地思考,深层次的思考也就能变成反思;自己思考,反思自己,这也许就是哲学的本质吧。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说的“认识你自己”,与冯友兰先生所说是相通的,一切的哲学都是建立在“认识你自己”之上的。只有充分地认识自己,哲学才能使我们提升心灵的境界,超越现实世界,体验高于道德的价值。

哲学,即智慧之学,人的智慧来自于人的思考。无论多么伟大的学者、哲学家,他们的智慧源泉都来自于他们那善于思考的大脑,从思考中得到真理,真理的诞生也就是哲学的出现,对他们而言,哲学,无处不在。 “就我而言,哲学是对人生系统的反思。人只要还没有死,他就还是在人生之中,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对人生进行反思,至于系统反思的人就更少了。”这段话依然来自《中国哲学简史》,它足够验证“哲学是始于思考”的。“反思”无非就是思想的思想,即深层次的思考,而“系统的反思”是聚反思、总结于一体,就像优秀的学者、哲学家,他们不但善于思考,还善于总结,总结的产物就是“真理”,就像我上面提到的“真理的诞生”,它就是关于思考的总结。 所以做一个会“系统反思”的人,哲学就会离你很近。哲学,始于问题。 读《中国哲学简史》有感(2) 当我拿到这本书时就对这本书没有产生好感,而老师也说这本书是要“啃”读的,然而这样的书完全不对我的口味。改变是从某些同学的摘录开始的,或许只是对其中的部分内容开始感兴趣,也没有想把这本书的每个字都研究透,但我还是有了一些不多的感想。 OK,那么我们开讲。 首先是儒家的一些我看到的东西:积极入世。“积极入世”倡导“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的个人健康人格,提出了“舍生取义”的人生最高道德标准,从而打造了整个民族的强健精神支柱和充满浩然正气的民族性格,完整地构建了全民族的道德体系,加上儒家“德治爱民”的政治文化、“孝悌和亲”的伦理文化、“文质彬彬”的礼乐文化,“远神近人”的人本取向,仍渗透在中国社会文化的各个方面,一直是中华民族在人文理想方面的宝贵精神财富。

正当法律程序简史读后感

《正当法律程序简史》读书笔记 第一部分:引论,着手处理案件 (一)内容概述 1法律箴言如同界标一样。对于一个“首例案件”,一 个普通法官对于法律箴言有很大的依赖,而不是案例汇编。培根的《法律箴言》被判决书中广泛引用,直到二十世纪因为箴言过于简单化,不能表述复杂的法律学说才从法学教育中消退,但由于其浓缩了规则,便于阐述法律原理而在实务中仍然使用着。法律箴言有正当法律程序、遵循先例等。 2、正当法律程序的发展史。正当法律程序一词产生于英 国,在美国联邦宪法中两次出现,其英国最初含义为“英国人权利”,是一种限制王权、保障人民自由和财产手段,具有程序正当的含义,而有美国发展为限制立法权,向实体正当演绎,在社会经济从所有权---契约----民权的转化进程中,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不断扩大了。全书从“让一个人成为自己的法官”、 “剥夺甲方授与乙方”、“剥夺甲方”三个方面探索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很有趣味! 3、普通法法官如何处理案件?归纳规则---识别与案件的联系点,不同点。书用中用一个父子回答为例子说明。 (二)阅读体会与质疑: 1正当法律程序,我个人认为就只是一个“程序合法” 的含义,没有想到发展成实体正当,普通法人真善于演绎!

2、中国有正当法律程序吗?译者认为“在我国,学术界对正当法律程序的研究尚示展开,更未将其上升到宪政层次加以研究”,是译者的初衷;我认为我国《宪法》第条和《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包含了正当程序的含义,只是学者没有运用本词解释; 3、关于法律箴言的运用,我发现张明楷的《刑法格言的展开》就是很意义的尝试,让我受益非浅,看来中国的学者已开始了法律箴言的研究与运用了: 4、本节中“小孩子们说,你让他去做吧”,这句话即使联系上下文也不能理解。例如,LID-DOG在中文中应译为“领头羊”而不是“领头狗”,中国人从历史上一般养一只狗。本句应当转化而不是直译呢? 第二部分判例一让一个人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程序的正当性 (一)内容概述 1、一部法律可以让一个人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不能,因为利益冲突让人失去公正,不能作出公正判决。用现代的法律术语就是回避,而这一观念的形成过程确是十分的复杂,在普通法的历史上是重大的宪政要素。 2、英国关于能否成为自己法官的历史发展 英国利特尔顿在一本土地法的小书中提到:庄园主可以对牲畜侵权进行罚款,这可能出现侵权为半便士而处理100磅, 这样违背理性的情况发生;1610年博纳姆医生无证执业案中,皇家医学会可以对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公司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在公司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活动。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1、执行就业规定的情况; 2、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3、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况; 4、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执行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6、执行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 7、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8、执行职工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情况的规定; 9、执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

10、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二条委员会职责 1、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委派,对公司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 2、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劳动者与公司各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进行调解。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给予帮助; 4、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5、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2、奉公守法、公道正派、执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权提出立即停止作业的意见;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停产整改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答复。 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参加有关行政部门对伤亡

监督活动案件化要把握五个关键要素

监督活动案件化要把握五个关键要素 多年来,检察机关一直十分重视并加强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在增强监督的法治化、权威性和实效性方面仍然有待深化发展,特别是在将监督活动作为案件办理、增强其检察业务属性方面需要加大探索力度。探索重大监督活动案件化,是彰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提升监督实效的有益探索,也是聚焦主责主业,强化法律监督的必由之路。重大监督活动案件化的法治路径关键在于构建监督活动的办案模式,取代以往的办事模式。而能否抓住办案模式的关键要素,则决定着重大监督活动能否真正实现案件化。从司法办案的特点、规律和检察权配置实际看,重大监督活动案件化要抓住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组织这五个关键要素。 案件要素。明确“案件”基本含义,是推进重大监督活动案件化的前提。《现代汉语词典》将“案件”解释为:“有关诉讼和违法的事件。”可见,案件是包括但不限于引起诉讼的法律纠纷。结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权特点,可将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概括为诉讼事件和违法事件两类。可以说,所有的诉讼事件均因可能的违法事件(纠纷)而起,是否违法须经由诉讼作出判断;但每一起违法事件(纠纷)未必一定会带来一个诉讼事件,因诉讼并非解决违法事件(纠纷)的唯一途径。因此,非属诉讼但属违法的事件并不存在成为案件的法理障碍。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公诉等职权行为都是参与“诉讼”的行为,处理的是诉讼事件,属于办理案件并无异议。但是,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监督是否属于案件则存在不同理解,有人认为,这些监督活动没有诉讼构造、没有居中裁判等,不能称为办案。这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表现。比如,侦查监督中的立案监督长期不具有审查逮捕所具有的办案地位。而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办理的治安案件,有些就是典型的属于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事件,同样不具备诉讼构造,也没有居中裁判,但是没人否定治安案件是案件。其实,“两高”2016年11月联合印发的《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这不仅提出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概念,而且明确了案件管辖的检察院。同理,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监督虽然本身不属于诉讼事件,但针对的是违法事件,无论这个违法事件会不会引起一个诉讼事件,侦查监督案件、审判监督案件、执行监督案件也应当成为一个法律概念。唯有先解决了监督审查与纠正属于案件这一前提问题,才能谈得上重大监督活动的案件化问题。 事实要素。适用法律解决法律纠纷的第一步就是认定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进行裁判活动的逻辑起点。法理上,一般将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法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行为则是指人出于主观意志的行为。在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活动中,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尤其是

读朱光潜《无言之美》有感

读朱光潜《无言之美》有感 读朱光潜《无言之美》有感 近来读了朱光潜先生的美学散论《无言之美》,每每为朱光潜先生的穆然深思和悠然遐想所吸引,细细回味,不忍释卷,获益良多。 朱光潜先生在《精进的程序》一文中谈到,作文有如写字,要经历“疵境稳境醇境化境”这四个境界。细细想来,朱光潜先生不只是在谈写文章和练字。这“疵”、“稳”、“醇”、“化”四“境”,可以普适于各个行业和各门艺术。同样教师的成长,也符合这样的规律。一个教师,从刚进入教师队伍到成为优秀的教师乃至名师,其教学艺术的发展历程,也必得经由“疵境”到“化境”,任何人概莫能外。 初登讲台的教师,尽管备课时做了充分的准备,但是在课堂上,教师往往只能按教学方案亦步亦趋。课堂节奏,不能收放自如;突发事件,经常手足无措;生成资源,难于恰当利用。这可以说是“疵境”。 一位教师,只要他勤于反思总结,多观摩名家课堂,多研读课堂实录,多上公开课,那么他对于课堂的感觉,对于教材的把握,对于课堂的调控,可以悟得一些窍门,熟能生巧,积淀智慧,他就可以上出教学任务完成得比较顺利,学生学得比较投入的课。这可以说是“稳境”。 一般教师也许8-10年才能达到“稳境”,但是突破这个阶段进而达到“醇境”则比较难当然也并非难于登天。一个达到“稳境”的教师,如果再想进一步,就须博采众长,融会贯通。一个教师若能针

对自身的特点,扬长避短,下苦功夫,反复锤炼,用一辈子的努力去追求,想来“醇境”是可以达到的。 最难以达到的是“化境”。在名师的课堂上,我们经常领略举重若轻、随心所欲、信手拈来的风采。他们拥有把握稍纵即逝的生成机会的能力;他们具备把学生错误的回答稍加点拨就使他们恍然自悟的妙招;他们练就了引领孩子经由“山重水复”走向“柳暗花明”的本领。在他们的课堂上,我们才领略到什么叫“返璞归真”,什么叫“水过无痕”,什么叫“课即是人,人即是课”。这样的境界,属于有天赋的人,更属于勤奋而有恒心的人。虽然大多数教师难以达到这样的境界,但是,我们“虽不能至,心向往之”。只有心中埋下一颗“成为大师”的美丽种子,我们才会逐渐走向成熟。 剖析了教师成长的“四境”,也许你会觉得无比失落这辈子,我是根本成不了名师的了。其实,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如此悲观,名师(优秀教师)成长的“四境”,可以带给我们诸多有益的启示。 第一、名师的成长,并没有什么捷径可走。 名师也经历过“疵境”阶段:教学之初,他们也会经历和我们一样的挫折,承受和我们一样的失败。他们也经历过由“稳境”向“醇境”乃至于“化境”突破的艰难与痛苦。而他们之所以那么优秀,是因为他们经受住了考验,很快地走出了失败的阴影。我们今天所遇到的种种困惑和迷茫,名师们都经历过。这些困惑和迷茫,也许是一道坎,跨过了,我们就成了名师。作为一个教师,我们不一定非要成为名师,但我们可以在课堂上放飞自己的理想,享受无比美妙的“高峰

对正当法律程序需求、学说与革命的一种分析

对正当法律程序需求、学说与革命的一种分析 摘要:美国当代著名公法学者自1970年开始的有关“正当程序革命”及其后的“反革命”的争论,展示了一种新的法学思想如何产生并如何通过一系列社会事件而逐步渗入人们心灵和整个社会制度之中的过程。总结正当程序革命在美国的变化过程,能揭示这样一条规律:一种学说的产生、确立,不仅仅取决于观念本身和人力的推动,而且还是社会环境、现实需求、学说自身的感召力以及各种社会力量相互竞争作用的结果,而这对我们今天实施法律制度的变革是有裨益的。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需求,学说,革命 一、引论 “程序正义”正以一副救世主的面目闯入中国法律学界,成为每一个试图显示学术水平、争取话语权力的法律学人首选的课题。就在刚刚过去的上一个世纪的最后一个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演了一幕悲喜剧:一位大学毕业生认为自己在博士论文答辩中没有受到程序上的公正对待,而把他的母校推上了被告席。原告的一位代理人在法庭上慷慨陈词,要求以制定法为案件审理依据的中国法院适用“正当程序原则”。(注:参见“中国法律信息”(:s://)《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件代理词》(何海波)。)作为对过分注重结果公正的反动,程序正义强调达致结果的过程本身的正当性、合法性的独立价值。程序正义学说在法学诸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呼应。 美国1791年宪法第5修正案中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注:[美]E.盖尔霍恩:《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5页。)从而为公民宪法权利的程序保障奠定了宪法基础。在此后的一个多世纪里,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与其他宪法条文一起平静地发挥着作用。虽然人们对它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并非没有争议,但对该条款本身的解释却少有疑问。发生在1970年的“戈德博格诉凯利案”(Goldberg )改写了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在司法领域适用的历史,这次变革由于其对宪法行政法制度以及社会关系产生的巨大影响而被誉为正当程序的“革命”。 二、正当程序的“革命”与“反革命” 法律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更为准确地说应当是“法律的正当过程”,(注:虽然笔者认为美国宪法上的“the due process of law”

中国哲学简史读后感2000字

中国哲学简史读后感2000字 导读:读书笔记中国哲学简史读后感2000字,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中国哲学简史读后感2000字范文:读《中国哲学简史》源于种种机缘巧合。 一次看《锵锵三人行》里,有人问李玫瑾教授,接触那么多的罪犯研究那么多的心理学,会不会导致自己心理上出现问题。李教授回答说她是学习哲学出身的,对于很多问题有着比心理学更高一个层次的理解。那时就对哲学是什么有了好奇。 再往后,翻阅过李泽厚先生的《美的历程》,看了几眼,没大能看懂,便放下了,也因此对它有了高不可攀的印象。 再后来,《锵》里许子东和马家辉讨论大学专业的选择,马老师就提到,不管什么专业,都应该在二十岁的时候读一些哲学,读一些佛学。年青时对这些虽一知半解,随着人生阅历的积淀,岁月的坎坷与生命的不顺层层叠加,这些二十多岁读的书籍,能够与人生经历相互融合,相互化解,赠予人生最艰难的中年时期一份心灵的慰藉。一来二去,便埋下了要阅读一些哲学书籍的愿望。 之所以选择《中国哲学简史》,是因为这本书写的是中国哲学,对我而言有了基础便于理解;书设定的读者又是外国人,自然深入浅出;作者又是中国哲学界的扛鼎之人冯友兰先生,书中想必是金玉之言。正是有此机缘,细读一番,聊有所得,遂作此文。

什么是哲学? 既然是读书心得,那么第一个绕不开的问题便是,什么是哲学? 冯先生在书中给了定义。哲学,特别是形而上学,乃是知识的一个分支,在它的发展过程中,最终成为「对于什么不是知识的知识」,即「不知之知」。它是人们对于自己思考的思考。 之所以说哲学不是知识是因为,知识指的大多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了解,是一个形而下的、具象的门类。但又说哲学是知识的一门分类,只因哲学的起源并没有脱离这个具象的世界。整个过程像极了一个同心圆:人们从了解自己的行为出发,辨析自己的想法和思路,再由对物理世界的认知,推广到抽象的形而上的世界,并最终扩散到对我们甚至无法想象的世界的思考。 哲学有什么用? 对于哲学是什么有一个笼统的印象之后,难免会问,那学这个有什么用呢? 这个问题在书中也有着清楚的解答:无用之用。一般意义说,我们对于有用的理解是,这件事或者这个人,能够帮助我们解决问题。而哲学的无用之用,不在于实际上解决问题,而在于让人不再囿于这些问题的困扰,从而达到一种解脱与释然。之所以说无用,是因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读后感.贫困交加,生离死别,这些依然如故;之所以说有用,是因为这些现状不再是问题,人会变得安贫乐道,坦然面对人生的不完美。 这也大概让我明白了,李玫瑾教授所说,「更高层次的理解」。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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