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合同法期末复习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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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合同法期末复习要点提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名词解释部分
1、按份债权:每个债权人按照各白的份额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
2、连带债务:债务人为多数,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为全部给付的义务。
3、债权让与: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
4、债务承担: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负担。
5、代物清偿:以他种给付替代原来给付的清偿。
6、提存: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清偿人以消灭债为目的,将给付物提交有关机关保存的行为。
7、债权人的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机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白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8、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白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0、先履行抗辩权:又叫后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为了保护白己的合同利益,可以拒绝履行白己相应的义务。
11、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
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
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12、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
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1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
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1、主体欠缺完全行为能力;2、代理人无权代理(本来无权或者越权代理);3、处分合同的主体
四、简答题
1、简述我国合同法上的撤销权行使要件。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1)客观方面,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人债权的积极行为。(2)主观方面,债务人在实施危害债权行为时主观上具有而已。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1、债务人在客观上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时以财产为标的的;3、债务人之行为系有偿行为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受益人而已为条件。
2、简述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或者存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或危险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终止履行其合同义务。
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且这两项债务具有对价关系。
2、必须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享有。
3、后履行债务的一方
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届履行期限,且这一方当事人存在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情形。
4、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未能提供适当担保。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简述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无效制度。
合同无效一般是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