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论重点论述题考试考点总结
合同法总论重点论述题考试考点总结
论述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在合同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合同自由原则及包括缔约的自愿,也包括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者变更有关内容,还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具体地说,合同自由与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确认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
在一般情况下,有约定时以约定,无约定时依法定。
因此,当事人的约定要优先于法律的规定。
只要当事人的合意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合同法就不应当对其何合意进行干预。
2.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
合同自由不是仅体现在合同关系的某一环节上,而是体现在合同关系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之中。
具体来说,当事人的选择自由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在合同的订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订约伙伴。
第二,在合同成立的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尽量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第三,在合同内容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自有约定合同的内容。
第四,在合同形式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确定力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的规则。
第五,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
第六,在违约责任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等。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中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从合同关系上看,缔约过失责任并不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其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违约责任则以合同关系为基础,其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方违反合同应当如何补救的问题。
(2)从责任的性质和形式上看,缔约过失是一种法定责任,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其责任形式为赔偿损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约定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责任形式,损失赔偿的数额及其计算方法,免责条件等,其责任形式除赔偿损失外,还包括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修理,重作,更换等。
合同法简答题、论述题(最新最全考90分以上)
简答题:1、简述我国《合同法》规定哪些合同债权不能转让。
答:(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等不得让与。
(3分) (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依据债权的性质,虽然不在禁止之列,但其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一般不得转让,当然此种约定应以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为前提。
(3分)(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
(2分)2.简述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
答: (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的主要内容有: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讣于受让人。
(2分)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
(1分) 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
(1分)(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内容有: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1分) 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1分)③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相抵销。
(2分)3.简述保管合同的特征。
答:保管合同的特征有: (1)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
(1分)我国《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意味着在我国原则[: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1分) (2)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
(1分)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是寄存人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
(1分) (3)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
(1分)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特定的保管行为。
(1分)保骨合同的保管人的义务是依约对保管物提供保管行为,即将保管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妥善、安全地对保管物进行保管,并于寄存人解除保管合同或者期限届满时返还保管物于寄存人。
(1分(4)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1分)4、简述提存的适用条件。
答:提存的适用条件:《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合同法历年考点总结
合同法历年考点总结第一章合同法概述1.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C )。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 D.借贷合同2.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是:( D )。
A.租赁合同 B.买卖合同 C.加工合同 D.借用合同3、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 A )A.技术转让合同B.买卖合同C.租赁合同D.保管合同4.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D )。
A.婚姻关系 B 收养关系 C监护关系 D财产关系5.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 ).A.赠与合同 B买卖合同 C租赁合同 D承揽合同6.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公序是指社会的( B )。
A.司法秩序 B.公共秩序 C.通行秩序 D.重要秩序7.下列合同中,属于诺成合同的是:( ACD ).多选A,买卖合同 B.借用合同 C承揽合同D租赁合同 E.一般赠与合同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审批机构审批方为生效的合同有( ABE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B。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C.涉外贸易买卖合同 D.技术引进合同 E.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合同9.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 ABCDE )。
A. 平等、自愿原则B. 公平原则C. 合法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E. 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名词解释:合同法基本原则论述题:试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1.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C )。
A.格式条款 B.诚信原则 C. 非格式条款 D. 法律规定2.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C )。
A.承诺生效的地点 B. 经常居住地 C.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D.合同签订地3.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 C )。
A.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B.可以在合同成立同时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C.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D.可以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也成立4.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承诺开始生效的时间采取的是( B )。
合同法考试要点
合同法考试要点学习合同法这么久,今天来说说关键要点。
首先呢,合同法里合同的订立那可是必须得掌握的。
我理解订立合同得有要约和承诺这两大步。
就好比咱们去菜市场买菜,卖菜阿姨说这白菜一块钱一斤,这就是个要约,你要是说好的给我来两斤,这就相当于承诺了,然后这个买卖合同就算订立了。
对了还有个要点,要约得是明确具体的内容,要区别于要约邀请。
像商场发传单说什么促销大减价,这就是要约邀请,它只是个吸引你去谈生意的东西,不是要约。
合同的效力这块也很重要。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要分清。
我总结有效合同就是合乎法律规定、双方自愿平等那种。
比如说我租房子,和房东签一个正常的租赁合同,那就是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那就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像是买卖毒品的“合同”,那肯定无效啊,这毫无疑问。
可撤销合同有点麻烦,是那种订立的时候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之类情况的合同,我就曾经在这有点迷糊。
比如有人把古董当普通花瓶卖给我,要是他是因为重大误解以为那就是个普通花瓶,那这个合同就可能是可撤销的。
效力待定合同呢,常见的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符的合同,像十岁小孩订立一个买豪车的合同,这就得等他的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
履行合同的时候要遵循一些原则。
比如全面履行原则,就是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地去履行义务。
我感觉这点就像咱们答应别人的事情就尽量完完整整做好一样。
同时还有诚实信用原则,不管签合同还是履行合同都要诚实讲信用。
关于违约责任也是个考点。
如果一方不按照合同做,那就要承担责任。
我理解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这些。
比如说快递把你买的东西弄丢了,快递公司可能就会赔偿损失。
学习合同法呀,我觉得记忆这些要点还是得靠多做案例分析。
把书本上的知识和实际例子联系起来就好理解多了。
也可以自己做一些总结笔记,把类似的规定放在一起对比着看。
还有就是多看真实的合同,像租房合同、买卖合同,看这些合同里是怎么运用合同法的规定的。
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整理一、单项选择题(10*2=20分)二、名词解释(4*5=20分)1.合同权利: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就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在合同产生、履行、变更以及消灭过程中的当事人所享有的、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2.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合同产生、履行、变更以及消灭过程中的债务人为保障债权人利益之实现而承担的法律上的约束与不利益。
3.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法律允许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4.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由于当事人缔结的合同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使得当事人的合意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5.效力待定合同:是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合同初始因欠缺生效要件而未生效力,该要件嗣后一经确定即可明确该合同的效力状态。
6.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7.抵消合同: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相对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主张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8.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9.撤销权: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又为保罗诉权。
三、简答题(4*5=20分)(一)情事变更原则1.定义: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2.适用条件:(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2)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5)须情事变更是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合同法考试知识点汇总
合同法考试知识点汇总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缔结、履行和效力等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是商法中的重要分支。
在合同法考试中,了解合同法的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合同法考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汇总,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准备考试。
一、合同的定义和法律效力合同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是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合同的缔约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和方式享有自由决定权。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有一些限制。
2. 合同平等原则:合同的缔约双方在缔约过程中应保持平等地位,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对对方进行不公平的约束或让步。
3. 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缔约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欺诈、威胁、恶意串通等违反公序良俗的手段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的要件和形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合同当事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合同目的的确定:合同应当有明确的目的或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3. 合同的义务:合同的缔约双方应当约定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支付货款、提供服务等。
4. 合同的形式: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或者特殊形式缔结,例如不动产买卖合同、婚姻登记等。
三、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达成协议,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后,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以下几个要素:1. 合同的订立:当事人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并明确表达意思表示后,合同即成立。
2. 合同履行义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例如支付货款、提供服务、交付商品等。
3. 合同解释和合同效力:合同应按照当事人真实意思和合同的解释进行执行。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存在模糊或不明确的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过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考点一、合同的成立(一)要约的概念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
(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撤回和撤销 1.撤回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1。
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不得撤销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注意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注意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考点二、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合同的效力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是否符合生效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一)效力未定的合同(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2.效果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3.例外:纯获利益合同和零用钱合同有效(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1.类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2.效果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3.例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表见代理(三)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1.类型:出卖他人之物、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合同无效后的转让标的物2.效果:处分权人的追认权和嗣后取得处分权3.例外: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善意取得二)可撤销的合同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法第54条)效果: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1)欺诈(2)胁迫(3)重大误解(4)乘人之危(5)显失公平注意:撤销权(1)性质:形成权(2)主体: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中的受害方(3)行使:诉讼方式(4)限制:除斥期间一年考点三缔约过失责任1、构成要件:1)发生在合同订立中2)一方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2、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虚假情况考点四合同的履行一)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无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先履行抗辩权1.构成要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4)先给付一方发现有令其对待给付不能实现的不安事由2.行使方式:(1)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2)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3)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4)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3.法律效果:(1)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中止履行(2)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解除合同二)合同保全之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一)代位权的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1)须合法有效存在(2)须已届清偿期(3)须为非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4)须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怠于行使的标准: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二)代位权的行使1.起诉方式A、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B、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2.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1)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2)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3.抗辩延续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合同法总则期末考试复习要点
2012合同法总则复习要点第一章合同概述1、对《合同法》调整合同的界定(选择题)2、合同的特征(简答题)3、合同的分类,主要区分有名合同无名合同,若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双务与单务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选择题)4、附随义务的种类,附随义务与主义务的区别。
(选择,简答)第二章合同法概述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简答)2、诚实信用原则(简答论述)3、契约严守原则(选择案例)第三章合同的订立与成立1、合同成立的要件(简答)2、要约(全部理解,简答,选择,案例)3、承诺的构成要件(简答,选择)4、承诺迟到,承诺撤回(选择,案例)5、格式条款含义,特征,适用的法律规则(选择,论述)6、合同成立的时间(选择,案例)7、合同的条款,合同的形式(选择,简答)8、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类型,构成要件,责任的承担方式(选择简答论述)第四章合同的效力1、合同有效的要件(简答选择)2、无效合同的类型(无效合同发生的原因)(简答)3、可撤销合同原因(选择简答)4、效力未定合同的发生原因(选择简答)5、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选择)6、合同无效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选择,简答论述)第五章合同的解释1、格式条款的解释(选择)第六章合同的履行1、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简答)2、合同履行的规则(选择案例分析)3、同时履行抗辩权(选择案例)4、先履行抗辩权(选择案例)5、不安抗辩权(选择简答案例)6、情势变更适用的条件、程序与效果(选择,简答案例论述)第七章合同的保全1、债权人代位权(全部理解,选择案列简答论述)2、债权人撤销权(全部理解,选择案列简答论述)第八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1、债务的转让(选择案例)2、债权的转让(选择案例)第九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1、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选择简答)2、合同的解除(选择,简答,案例)3、抵销、提存、免除、混同(选择)第十章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选择)2、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分(简答论述)3、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理解选择)4、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选择简答)5、继续履行(选择,案例)6、损害赔偿(理解选择案例)7、违约金(理解选择案例8、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理解选择案例)。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篇一:合同法考试重点合同法考试复习资料张晓远四川大学法学院1考点一:合同与合同法一、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是一种合意;2、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二、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考点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1、缔结合同的自由;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2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在合同订立阶段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2、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3、在合同履行阶段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4、在合同解除方面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5、在合同的终止方面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法原则指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2024年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
最新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第一章合同的基本理论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特征•合同是一种协议,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具有协商一致的基础;•合同是为了产生、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而订立的;•合同是形式多样的,可以是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3. 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意愿,确保合同得到有效履行。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1. 合同成立的要素•意思表示;•客体;•客体的合法性;•客体的数量等于书面约定或者口头约定的数量。
2. 合同的订立•客观要件的订立;•费用和合同履行规定的订立;•合同形式的规定。
3. 合同成立的时限和地点合同的成立时限和地点应当经过当事人约定,若没有明确约定,可以根据常规结论来确认。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和解除1. 合同效力的原则合同效力的原则是按照合同的法律约定,确保合同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
2. 合同效力的时间合同效力的时间是从合同达成的时间开始,到合同履行完毕或者解除合同为止。
3.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应当经过当事人共同协商,并且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是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合同履行的方式合同履行的方式可以是履行义务、免除义务、代替履行义务等。
3. 合同履行中的损害赔偿当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违约行为时,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消失1. 合同效力消失的原因合同效力消失的原因包括履行完毕、解除合同、因为某种情况对合同效力的确认、法律规定等。
2. 合同效力消失的时间和方式合同效力消失的时间和方式要遵守合同法律规定,确保消失的方式和时间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第六章合同的附则1. 合同的补充和修改当合同出现漏洞时,可以通过补充和修改合同的方式来解决。
2.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并且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合同法期末复习指导(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合同法期末复习指导(名词解释+简答+论述)第一篇:合同法期末复习指导(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3、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程。
20、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1、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担的法律责任。
36、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37、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38、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又称标准合同。
6、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7、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合同法复习重点
合同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合同法概述【考核知识点】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合同法的概念和性质。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4.合同的分类。
【考核要求】一、了解1.合同法的立法状况。
二、理解1.在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三、熟悉1.熟悉合同的本质和地位四、掌握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合同的分类。
3.够清楚地区分各种不同法律性质的合同,并根据各类合同性质确定其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4.掌握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考核知识点】1.合同订立的概述。
2.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3.要约。
4.承诺。
5.特殊的缔约形式。
6.合同的内容。
7.缔约过失责任。
【考核要求】一、掌握1.掌握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合同成立的要件。
2.掌握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3.掌握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内容。
4.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概念及其法律规定。
5.掌握合同的特殊缔约形式的主要内容。
6.掌握格式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和法律调整。
7.掌握合同的内容。
8.缔约过失的概念。
9.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类型及其损害赔偿范围。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考核知识点】1.合同效力概述。
2.合同的生效要件。
3.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
4.合同的无效和撤销。
5.合同效力未定及其补正与表见代理。
6.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考核要求】一、熟悉1.熟悉并理解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要件、特征、种类及约束力。
2.熟悉合同效力补正与追认的主要内容。
二、理解1.理解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的内容。
2.理解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
三、掌握1.掌握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和权利义务的约束力的主要内容。
2.区别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两个不同概念。
3.掌握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概念。
4.掌握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概念和原因。
5.掌握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
6.掌握表见代理的概念特点及特点。
7.掌握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考核知识点】1.合同履行概述。
民法(第三版)第二十五章 合同总论
第二十五章合同总论一、填空题1.要约到达时生效。
2.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受要约人。
3.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4.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据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5.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的,视为新要约。
6.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
7.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
8.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9.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偿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0.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
11.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
1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单项选择题1.根据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合同可分为()。
A.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B.主合同和从合同C.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D.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2.以下有关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判断,哪一项是错误的()。
A.主合同和从合同都能独立存在B.主合同的存在不依赖于从合同C.主合同不存在,从合同也不能存在D.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也随之终止3.甲向乙编辑部去函,询问该编辑部是否出版了有关司法考试的参考书,乙立即向甲邮寄了司法考试资料5本,计价120元。
甲认为该书不符合需要而拒绝接受。
在此案中,()。
A.甲应按时支付价款B.甲的行为属于要约C.乙的行为属于要约D.乙的行为属于承诺4.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要约的生效时间表述正确的是()。
合同法 大学期末重点考点汇总 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题型:单选30题30分,多选15题15分,名词5题15分,简答4题20分,论述1题10分,案例1题10分。
名词解释:P33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P35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者报价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做的意思表示,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
·P43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P49承诺延迟: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P5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P146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的权利。
P146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的权利。
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延期履行的,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P147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P15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P160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P176债权让与:即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P188清偿抵充:是指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的债务人,其给付的种类相同,而其所提出的给付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清偿抵充何种债务的制度。
P190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考试重点
合同法考试重点一、合同的基本概念和特点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具有自愿性、平等性、合法性、约束力和保护性等特点。
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1. 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 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 意思表示的真实、合法; - 意思表示的一致。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分为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 相对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 - 绝对效力是指合同对第三人具有相对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包括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
- 履行义务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 接受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接受对方的履行。
2.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补充协议或者订立新合同的方式进行。
四、合同的效力和保护1.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具有约束力; -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失去效力。
2. 合同的保护合同的保护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
-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救济措施是指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五、合同的解除和权利义务终止1.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关系。
2. 权利义务终止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义务的履行完毕、合同期限届满、不可抗力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合同关系终止。
六、其他合同法相关内容1.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
2. 合同的无效与撤销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合同的撤销是指当事人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3. 合同的补充和解释当合同中存在不完整或者模糊的约定时,可以通过补充和解释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是合同法考试的重点内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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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在合同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合同自由原则及包括缔约的自愿,也包括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者变更有关内容,还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具体地说,合同自由与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确认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
在一般情况下,有约定时以约定,无约定时依法定。
因此,当事人的约定要优先于法律的规定。
只要当事人的合意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合同法就不应当对其何合意进行干预。
2.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
合同自由不是仅体现在合同关系的某一环节上,而是体现在合同关系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之中。
具体来说,当事人的选择自由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在合同的订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订约伙伴。
第二,在合同成立的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尽量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第三,在合同内容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自有约定合同的内容。
第四,在合同形式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确定力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的规则。
第五,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
第六,在违约责任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等。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中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从合同关系上看,缔约过失责任并不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其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违约责任则以合同关系为基础,其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方违反合同应当如何补救的问题。
(2)从责任的性质和形式上看,缔约过失是一种法定责任,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其责任形式为赔偿损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约定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责任形式,损失赔偿的数额及其计算方法,免责条件等,其责任形式除赔偿损失外,还包括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修理,重作,更换等。
(3)从赔偿范围上看,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为期待利益的损失,包括履行利益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4)从损害赔偿的性质上看,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法律上一般没有特别的限制;而关于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法律通常做出一定的限制,如可预见规则的限制等。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依赖利益损失。
确定应予赔偿的信赖利益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与缔约行为的关联性,即信赖利益是基于对缔约行为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并非缔约行为中的一切利益。
(2)信赖的合理性。
法律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此种合理的信赖意味着当事人虽处于缔约阶段,但因一方的行为已使得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够成立或者生效,由于另一方的缔约过失破坏了缔约关系,使信赖人的利益丧失。
倘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合理信赖,即使支付了费用,亦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3)信赖的善意性。
一方面,缔约人对相对缔约人的信赖必须基于合法目的,另一方面,当缔约人知道对方发生缔约上的过失时,必须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或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否则就不得对不该损失的信赖利益提出赔偿。
(4)内容的广泛性。
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支付各种费用等,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得到的机会。
(5)利益的可预见性,即信赖利益必须在可以客观预见的范围内。
谈谈对合同债权的理解。
对于合同债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合同债权是请求全。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2)合同债权是相对权。
通常情况下,合同债权人仅得向合同债权人请求给付,而不能请求第三人进行给付。
(3)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合同债权没有排他性,就同一标的可以成立多个合同债权,并且不论发生先后,各个债权均以同等地位并存。
(4)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
合同债权的本质内容,就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将该给付归属于债权人。
(5)债权人可以依法保全债权。
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券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全其债权。
债券的保全能是所有债权都具备的权能,债权人可以其债权来对抗第三人,这属于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6)债权人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保护其债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得请求国家机关进行公力救济,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违法责任,以保护其债权。
(7)债权人可以自由处分其债权。
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自由处分其债权,可以通过免除,债权让与设定债权质权等方式决定债券的命运。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格式条款的解释是指根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
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在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作为标准进行解释。
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置于通常环境而不是特殊环境,格式条款所使用的特殊术语应作日常的,一般意义上的理解。
在格式条款用于不同地域,团体时,应根据在相应的地域,团体中的一般理解来解释。
(2)作为条款制作人不利的解释。
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格式条款不明确时,应当作不利于条款制作人的解释。
(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并存时,非格式条款更能够体现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应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4)严格解释。
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从维护公平公正的目的出发,对合同为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事项,不得采用类推解释或扩张解释。
如果某条款中适用范围上不明确,应从最狭义的含义来进行解释。
试述合同成立与同生效的区别。
关于合同成立合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从两者的概念和性质来看,合同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而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著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通常情况下,合法的合同从成立时起按照当事人的意思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违法合同虽然成立但不能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
合同成立后并不是当然生效的,合同能否生效,取决于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价值判断。
(2)从两者的构成要件来看,通常情况下,合同成立要件为: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而合同的生效要件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成立主要考查的是有无合意,着眼于意思表示的外部形态:而合同的生效则着眼于意思表示的内在品质,对其评价涉及价值衡量。
合同成立与否是事实的判断,合同生效与否是价值判断。
(3)从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来看,由于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有遗漏或不明确而当事人又不否认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允许法院通过合同解释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促成合同成立,并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
但是,如果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意味着合同当事人的意思不符合国家意志,在此情况下法院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促使合同生效,而只能依据合同生效制度确认合同无效。
试述附条件合同的效力。
附条件合同的效力:在附条件的合同,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条件是否成就。
关于附条件合同的效力,应区分合同所附条件的不同而确定:在附停止条件的合同中,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暂时停止发生效力。
此时,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义务人也不必履行义务。
条件一旦成就,合同产生效力,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义务人也必须履行义务。
如果条件不成就,则合同应归于消灭。
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已经发生了效力,在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消灭;如果条件不成就,则合同一直有效。
因此,在附条件合同中,对于一方或双方来说,因条件的成就而可能使其享受权利或可能获得一定的利益,这种可能的或有希望获得的权利或利益,在不同的附条件合同中各不一样。
在附停止条件的合同中,一方或双方都希望在条件成就时取得权利,而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因为条件的成就使合同失效,权利将归于原权利人。
由于这种权利因条件的成就,将从不确定的权利变为确定的权利,并将给当事人带来利益。
因此,法律保护当事人的“期待权”,禁止他人侵害。
附条件合同的一方于条件成就以前,侵害对方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期待权,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对于一方或双方来说,因条件的可能成就也可能要承担义务。
可能承担义务的一方不得在条件成就以前,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而使自己在条件成就后不能履行义务。
否则,在条件成就以后,将依法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效力还表现在:(1)在附条件的合同成立后,即使当事人已经丧失行为能力,丧失对标的物处分权等,该副条件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仍因条件的成就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消灭。
(2)在附条件的合同成立后,在条件未成就以前,当事人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行为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而只能听任作为条件的事实自然发生。
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无效合同的认定。
关于无效合同的认定,需要明确无效合同的特点及其种类。
无效合同具体有如下特点:(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所谓违法性,是指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2)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
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有法院和总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便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如发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应主动地确认合同无效。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所谓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该合同的违约责任。
即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该合同的内容违法,当事人也不得履行无效合同。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才能归于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的合同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