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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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受理和审批问题 1、省局直接受理、审查(包括现场检查) 、发 证; 2、可由省局根据需要发布决定,确定先由设区的 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审查(包括现场 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送 省局,再由省局审核发证。
豁 免
1、全国性麻醉药品批发企业从药品生产企 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买 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1.5万支以下、 小包装麻黄碱的凭麻醉药品调拨单,无需办 理《购用证明》;
• 2009年7月,政策法规司会同药品安全监管 司、稽查局,与部分省、市、县药品监管 部门、中国麻醉药品协会召开《办法》修 订讨论会。 • 2009年11月,形成《办法(草案)》(局 务会审议稿),按照立法程序,呈国家局 局务会审议。 • 2009年12月,国家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 形成《办法(草案)》(部务会审议稿), 按照立法程序,呈卫生部部务会审议。
• 2007年5月,药品安全监管司与政策法规司 一同召开座谈会,再次与部分省局和管理相 对人座谈,听取对《办法》的修改意见。 • 2008年10月,药品安全监管司形成《办法》 送审稿,送政策法规司审核。 • 2008年12月,政策法规司按照立法程序, 就《办法》送审稿征求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 门和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意见。
• 2010年2月23日,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 • 2010年3月18日,陈竺部长签发,正式发布, 于5月1日起施行。 • 《办法》共8章,50条。
四、《办法》解读
(一)生产许可 取消生产企业定点制度,实行生产许可制 度。
拟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根 据《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省级药 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原定点生产企业在3 个月内按《办法》规定的条件重新实施许 可。
• 麻黄碱类原料药:
近30家药品生产企业有药品批准文号,目前 近10家在产,其中2家为合成工艺生产。
• 麻黄碱单方制剂: 主要为片剂和注射剂,共有100多家药品生 产企业有药品批准文号,实际生产的企业不多, 片剂基本不生产,目前主要是少数几个企业生产 注射剂和滴鼻液。
• 仅能作为药品中间体使用的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麦角酸等),申请生产许可时, 除《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与 购买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购买方生产相应 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以及用于合法用途的 保证函等证明材料。 • 此类产品对应申请表中类别项的“其它”, 每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批件》对 应一购买方。
《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国发〔1998〕3号) 1998年3月11日 《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2号令) 1999年6月 26日
国务院2005年8月25日颁布《易制毒 化学品管理条例》,并于2005年11月1日施 行。 《条例》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 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 理和许可制度。
4、限定原料药经营企业为麻醉药品定点批
发企业或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
5、为便于管理、防控风险,建议省局酌情
控制审批原料药经营企业数量;
6、未实行文号管理的品种(例如麻黄浸膏、ຫໍສະໝຸດ Baidu
麻黄浸膏粉等),按原料药管理。
(三)购买许可
《购用证明》发放范围 药品生产企业 有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 教学、科研单位 外贸出口企业 兽药生产企业
企业不再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注销 许可手续。
连续1年未生产的,报告省局。 拟恢复生产的,报告省局,省局组织 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方可同意恢复生 产。
变更:
变更生产地址(搬迁改建)、品种范
围的,按照新申请程序申办生产许可。
变更企业名称、法人、门牌号码,省
局在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应内容后,
《条例》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购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药品
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管理;商务主管部门
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
三、《办法》起草过程
• 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在《条例》颁布后 不久即组织草拟了办法初稿,并多次召开 座谈会,组织各省局对初稿进行讨论修改, 形成征求意见稿。 • 2007年4月,药品安全监管司就《办法》征 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各省食品药品监管 部门以及公安部、卫生部、商务部、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同时 在网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报国家局备案。
委托生产、委托加工: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含有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的制剂不得委托生产。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含有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的产品不得接受境外厂商委托 加工。 特殊情况
(二)经营许可
1、由国家局委托省局审批;
2、单方制剂和小包装纳入麻药渠道经营,
无须另行许可;
3、原料药经营企业许可未规定数量限制;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解读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刘汉江
一、定义
易制毒化学品: 是指用于非法制造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的物质。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 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 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 剂。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仅指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中的麦角 酸、麦角胺、麦角新碱和麻黄素类物 质;包括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 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 膏、麻黄浸膏粉等 。
企业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批件》后,省局应根据企业申请,在《药 品生产许可证》中增加相应生产范围。 《药品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时,省局 应按照《办法》规定的生产和安全管理条 件进行重新审查,符合规定的,继续标注 相应生产范围,无须换发《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生产批件》;不符合规定的,报国 家局,由国家局注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生产批件》,并通知省局注销《药品生 产许可证》相应生产范围。
盐 原料药 单方制剂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非法用途
麻黄碱类 麦角胺 麦角酸 麦角新碱 苯丙胺类兴奋剂(冰毒)
麦角酰二乙胺(LSD)
国际公约: 联合国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物公约 (1988年公约)
我国于1989年成为缔约国
二、《办法》制定的背景情况
(一)背景情况 《麻黄素管理规定》 原国家医药管理局 199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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