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安全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危险物品的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中毒、火灾及爆炸等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定》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本办法中所指的危险物品主要包含但不限于如下7类物品:(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氧气、乙炔、氢、甲烷、乙烷、硫化氢、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重油制气等);(2)易燃液体(汽油、柴油等燃润料)、易燃固体;(3)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4)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5)有毒品(如氰化钠、氰化钾、硝基苯等);(6)腐蚀品(酸性腐蚀品,如硫酸、盐酸、甲醛溶液;碱性腐蚀品,如氨水、二乙醇胺等)等;(7)其他(如烟花爆竹、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等)。

本办法不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其安全管理见《xx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

本办法不适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危险物品临时存储库的设计、评审、安全评价。

第五条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用危险物品(不含试验室用危险化学品)采购、验收、装卸、储存、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安全管理。

第六条试验室负责试验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验收、装卸、储存、使用及处置等环节安全管理。

第七条办公室负责生活用危险物品的购买、验收、装卸、储存、使用及处置等环节安全管理。

第八条安全管理部门对各职能部门危险物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组织编制危险物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协作单位进行入场安全培训。

第章管理要求第九条采购时,应选用在经营许可范围内的供应商提供的危险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使用监督管理第三章储存、经营监督管理第四章运输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志GB12268-90 《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

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六条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章生产、使用监督管理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特殊气体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特殊气体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特殊气体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特殊气体是指具有特殊性质、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气体,如有毒气体、易燃气体、压缩气体等。

特殊气体的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为了确保安全,保护人员和环境,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特殊气体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特殊气体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特殊气体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完善特殊气体作业的管理机构:明确特殊气体作业的管理责任部门,并建立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

2. 开展特殊气体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特殊气体作业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了解特殊气体的性质和危险性,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熟悉应急处理措施,并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

3. 制定特殊气体作业操作规程:根据特殊气体的性质和危险性,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明确特殊气体作业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4. 确保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对特殊气体作业所需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特殊气体的储存管理1. 特殊气体的分类储存:根据特殊气体的性质和危险性,将特殊气体分类储存,确保不同类别的气体相互隔离,避免交叉感染和混合反应。

2. 特殊气体的储存容器的规范使用:对特殊气体的储存容器进行使用规范,遵守使用压力范围,不超载使用,确保容器的完好无损。

3. 特殊气体的储存场所的管理:特殊气体应储存在专门的储存场所,场所应具备通风良好、排水畅通等条件,并定期对场所进行清洁和消毒。

三、特殊气体的运输管理1. 特殊气体的运输工具的选择:根据特殊气体的性质和危险等级,选择适当的运输工具,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和事故。

2. 特殊气体的运输包装的规范:特殊气体应采用符合标准的包装容器进行运输,并进行密封包装,避免气体泄漏。

3. 特殊气体的运输监控和跟踪:对特殊气体的运输过程进行监控和跟踪,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四、特殊气体的使用管理1. 特殊气体的使用场所的安全措施:特殊气体的使用场所应具备通风设备,确保空气流通,并采取适当的防爆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实验气体的安全使用与管理办法

实验气体的安全使用与管理办法

实验气体的安全使用与管理办法一、实验室使用有毒、易燃、助燃、腐蚀性气体必须注意安全。

气体钢瓶必须按有关规定按时校验,符合标准的才能使用。

不同气体的气瓶必须分别直立固定在专用架上,存放在室外专用的储存库或防火铁柜中,用专用管道引入实验室。

各种气瓶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

二、所有气瓶安放处必须远离火源、电源、热源、易燃物、油污物,防止日光照射,要戴好安全帽,使用时应安装减压阀,检查气阀和管道是否泄漏,用毕必须关好阀门,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泄漏。

三、对氨气、氟气、氯气、光气等腐蚀性、毒害性气体专管人员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泄漏情况和气瓶被腐蚀情况,使用时应戴防毒面具,发生泄漏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向上风方向疏散。

四、实验需用乙炔气、氢气、丙烷、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气体和氯气、光气等腐蚀性、毒害性气体,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各类气瓶使用操作规程,开启气阀时,人不得面对导气管,以免意外伤人,用后必须关闭气阀和气瓶上的减压阀,确保安全。

五、气瓶内的气体不得用完,应保持气瓶内剩余气压不少于0.5-1Kg/cm2;氧气瓶内余气压力不少于1-2Kg/cm2。

六、焊接时使用乙炔气体和氧气,必须根据气嘴大小正确调节两种气体的压力和流量;使用前必须排净管内余气,分别开启氧气和乙炔气,畅通后方可点火焊割;不用时先关氧气后关乙炔;喷嘴与金属熔池相距不要太近,也不可相碰;用针通喷嘴时,应将喷嘴拆下,从内向外通,防止杂物推入喷嘴内;喷嘴过热时应浸水冷却,立即检查旋紧;阀门、管道确保不漏气,回火防止阀必须完好,水位符合要求;从而避免回火时引起爆炸事故的发生。

七、使用液氨、液氮时要防止冻伤,需要时应穿好御寒服等。

八、各种气体瓶均有国家规定颜色,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改漆其它颜色。

气瓶或气袋中不准混装不同的气体。

九、气瓶运输要用危险品专用运输车,气瓶扣上防震圈,固定在专用架上,防止撞击。

特别要防止乙炔气瓶倾倒。

十、实验气体的存储与管理1、各种气瓶应分类储存在远离火源、热源、电源的阴凉、通风的专用库房内,不得相互混储或与其它物品混储,严禁与油脂或油污物混储。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安全管理办法(3篇)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安全管理办法(3篇)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安全管理办法易燃易爆压缩气体是指在一定的温度和压力下,能够燃烧或爆炸的气体。

由于其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和不稳定性,对于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安全管理办法非常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安全管理办法。

一、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储存与运输1.选择安全可靠的储罐和容器,确保能够承受压力和温度的变化,并具备防爆和防漏的功能。

2.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容器和储罐的安全性。

3.储存和运输时,要定期检查储罐和容器的状况,及时修理和更换。

二、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使用与操作1.使用前要对压缩气体进行检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状态,并检查相关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2.制定详细的使用和操作规程,确保所有作业人员都能够正确操作设备,并严禁使用外来的火源和明火。

3.对于新进厂的员工,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对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认识和安全意识。

4.使用和操作过程中,要随时注意周围环境的变化,如有异常情况要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防火与防爆1.在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储存和使用场所中,要有良好的通风设施,确保气体能够及时排散,避免积聚。

2.要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清理储存和使用场所周边的可燃物,严禁在场所内存放易燃物品。

3.安装和使用可燃气体检测仪器,定期检查其灵敏度和准确性,以及及时发现可燃气体泄漏的情况。

4.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种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和组织架构,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测试。

四、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放散与泄漏1.定期检查储存和使用设备的安全性,确保与气体相关的设备和管道没有破损和泄漏。

2.安装和使用气体检测仪器,定期检查易燃易爆气体的浓度,及时发现泄漏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3.对于发现的泄漏情况,要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并采取密闭、隔离和排气等措施,确保安全。

五、易燃易爆压缩气体事故应急处理1.在事故发生时,要立即报警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隔离事故区域,确保人员安全。

易燃、易爆品防火安全管理办法(三篇)

易燃、易爆品防火安全管理办法(三篇)

易燃、易爆品防火安全管理办法(三篇)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目录:
易燃、易爆品防火安全管理办法一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二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安全管理办法三
- 1 -
易燃、易爆品防火安全管理办法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机关各部门、工指、项目部在生产、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分公司、工指、项目部生产、生活中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办公室和分公司行管部门负责对机关办公区易燃易爆品的管理,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生产现场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工作的管理。

工指、项目部负责对生产现场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质部、分公司负责对易燃、易爆品防火控制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现场管理实施
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做好全员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火、灭火准备。

经常性地检查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加强对易燃、易爆品的管理
第六条易燃、易爆品的储存
a.易燃、易爆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并设专人管理。

b.仓库内应当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3 / 3。

2024年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安全管理办法目录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定义二、基本原则2.1 安全第一原则2.2 预防为主原则2.3 综合治理原则三、安全管理要求3.1 承担主体责任3.2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3.3 风险评估和预防控制3.4 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3.5 应急管理和应对措施3.6 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四、安全管理措施4.1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4.2 安全生产责任制4.3 火灾防控措施4.4 仓储和运输安全措施4.5 使用安全措施4.6 应急救援措施五、技术要求5.1 设备安全要求5.2 仓储和运输设施要求5.3 作业操作要求六、安全检查和评估6.1 定期安全检查6.2 隐患排查和整改6.3 安全评估和风险管控七、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7.1 违法行为的处罚7.2 法律责任的追究八、附则8.1 实施日期8.2 解释权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规范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活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单位和个人。

1.3 定义易燃易爆压缩气体,指可引起或助长火灾和爆炸的气体,包括但不限于乙炔、液氧、液氮等。

二、基本原则2.1 安全第一原则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单位和个人应始终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2 预防为主原则采取预防措施,消除和减少事故隐患,做到事故预防、早期发现、及时处理和有效控制。

2.3 综合治理原则从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进行安全管理,实施安全生产全员参与。

三、安全管理要求3.1 承担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单位和个人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3.2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制定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事故应对方案等。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安全管理办法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安全管理办法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安全管理办法
概述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是指在一定的温度和压力条件下,能够燃烧或爆炸的气体,如氢气、乙炔、甲烷等。

由于这些气体具有极高的危险性,故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办法,以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管理措施
生产过程安全
压缩气体的生产过程中,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不泄漏易燃易爆气体,避免火花、静电等因素的干扰产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储存和运输安全
针对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储存和运输,需要采用特殊的压力容器进行贮存,并确保容器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运输中避免暴露在高温、火源等危险环境中,同时需要做好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应急处理
在遇到突发事件时,要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尽可能扩大安全区域,避免人员靠近受损的设备和容器。

严密监测安全区域内气体泄漏情况,并通过处理压缩气体泄漏的方法,如紧急关闭气源、进行疏散等措施,以降低事故的风险。

人员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
为确保人员安全,需进行必要的人员培训和安全意识的教育。

培训范围应涵盖压缩气体的性质、安全防范措施、应急处置等方面,并加强相关安全意识教育,使员工深刻认识易燃易爆气体的危险性并牢固地树立安全意识。

结论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安全管理是一个多方面的问题,并需要针对其特殊性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标准。

通过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化操作和流程,以提高预防事故的红线,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减轻损失和危害。

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办法

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办法

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物品的使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物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特性,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较大危害的物品。

第三条危险物品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协调机制,保障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工作的必要经费。

第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危险物品使用管理义务。

第二章危险物品的分类和标识第六条危险物品分为以下类别:(一)爆炸品;(二)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三)易燃液体;(四)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五)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六)毒害品;(七)腐蚀品;(八)放射性物品;(九)其他危险物品。

第七条危险物品的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清晰、醒目、持久,并标明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三章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和运输第八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并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二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应当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遵守国家有关运输危险物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物品的出入库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危险物品的流向。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号令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号令

精心整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8号令)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994]第18号令)第一章总则、《化物品。

或《易、《易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第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

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然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三章储存、经营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三)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

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第十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

第十九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才能继续装填其他危险物品;(四)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工作,防范危急化学品事故发生,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东然管道安装中心(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部室、车间(以下简称“部门”)。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危急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

如四氢噻吩、乙炔、油漆等。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民用燃气不适用于本方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司在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急化学品时,必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平安许可证和资质认定。

建立、健全相关平安管理制度、平安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向从业人员照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五条储存场所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公共设施的距离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公司在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急化学品时,向四周单位神居民宣扬和告知有关危急化学品的防护学问发生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七条公司平安部负责公司危急化学品平安综合管理,其他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危急化学品的管理。

其次章使用的平安管理第八条使用危急化学品的部门,应向相关部门索取危急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编制相应的《操作规程》,操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使用危急化学品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平安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事故应急处理的工具、装备。

第十条依据危急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应在生产作业场所设置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平安牢靠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平安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使用危急化学品的装置、场所,其各类设备、报警系统和联锁爱护系统等平安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有关规定,并定期对其维护、修理、检测,保持完好。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化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二)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和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四)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五)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转产、停产、关闭及搬迁工作;(六)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鼓励、支持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2024年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篇)

2024年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篇)

2024年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范围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放射性同位素物品等。

第二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三条危险化学物品的申请及购置凡需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应提交危险化学物品使用申请报告,经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适量采购,减少库存量,购置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同位素物品及放射性器材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第四条危险化学物品的提运(一)危险化学品的装运,应严格遵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条例的规定到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各种准运手续,装运时要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

装运气瓶要拧紧瓶塞,运输时要带好必要的防护设备。

提运化学危险物品车辆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辆严禁烟火,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二)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能同时装运(如氢气和氧气等)。

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同时装运,对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有毒的危险化学物品应专车提运。

(三)严禁携带危险化学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一)使用、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使用、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督促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三)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本组的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危化品在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废弃处置过程和危货运输车辆管理的安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化品是指:(一)列入国家危化品名录中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不含民用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二)主要成分均未列入《危化品目录》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化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可视其为危化品并按危化品进行管理,应注明混合物的商品名称及其主要成分含量;(三)对于主要成分均未列入《危化品目录》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小于70%的混合物或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化品确定原则的,应根据《危化品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危化品登记管理。

第三条从事危化品储存、装卸、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的员工,由人事科组织,经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范围内(包括承包商)的危化品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废弃处置和危货车辆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本制度的制/修订,是危化品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制(修)订公司危化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二)负责指导、检查危化品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三)负责监督危化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废弃处置;(四)负责监督危化品职业病防治工作;(五)负责组织对危化品新、改、扩建项目按要求进行环境评价、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对危化品生产、储存装置定期组织安全现状评价;(六)组织或参与危化品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中油质安字〔2005〕4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安全许可证和资质认定,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工程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设计、竣工阶段,按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审查和安全评价,落实安全“三同时”工作。

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置.第六条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应选择最小频率风上风向布置.装置在室内的应有足够的通风量,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通风设施位置。

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火源和生活区、办公室。

第七条生产装置、储存场所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公共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告知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综合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生产、保卫、环保、质检、卫生、供应、销售等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废弃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七类。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成分、危险特性、安全使用注意事项、急救措施、防护措施、泄漏处理措施、废弃处理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上应当明显标注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成分、危险特性、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应急电话等信息。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档案,保存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废弃和处置的记录和资料。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实行分类、分级、分项储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化验室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化验室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化验室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____《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工部及经贸办《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固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各种爆炸品等。

第三条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并有领导具体分工管理安全工作,落安全岗位责任制。

必须根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性质,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征得公安、环保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库房,应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等安全装置与设施。

第六条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贮罐,必须采用合格的防爆灯具和防爆器设备,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私自乱接电源和违章、违规使用电器。

第七条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同品种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分类存放,并不可超量储存。

库房集中保管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持道路畅通。

(二)化学试剂危险物品保存时要避免混存。

不同灭火性质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在同一地点存放。

即: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处;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处。

(三)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暴晒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贮存。

(四)对储存压力气体、液化气体的容器,必须按照压力容器检测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测,禁止检测不合格的容器储存压力气体、液化气体。

(五)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的场所应安装可靠的避雷设施,并定期进行避雷效果检测,确保不发生因雷击而引发火灾和爆炸。

第八条化学危险物品的保管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后凭证上岗。

保管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必须认真贯彻安全、防火责任制;(二)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使用的安全操作规程,贮存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九条严禁在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使用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积极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学校全体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及教学、科研工作秩序,创造良好的实验实训环境,防止实验实训事故发生,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八大类危险化学品。

如果国家、云南省有关规定及《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发生变化,以最新文件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实验实训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理,依照《实验实训室废弃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第四条学校教务处医学实验中心和后勤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工作,采购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供应等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实行“学校校——二级学院——实验实训室”三级联动的管理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分级负责制,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形成任务明确、职责清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负责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责任制;制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使用管理制度、使用登记制度、事故应急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定期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装置设施的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及时处理;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定期组织实验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202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指易燃物、易爆物、自燃物、发烟、发爆药等危险化学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分类、标志、包装、储存、运输等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活动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活动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机构,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九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记录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相关情况,并定期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十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能够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设备。

第十一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销售渠道进行严格管理,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十二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管理,确保储存设施符合安全要求,防止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保障生产安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易燃易爆气体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6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编制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2.1 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所有压缩气体的管理。

2.2 本规定所指的压缩气体是指工程施工中常用的氧气、乙炔气、氮气、氩气。

三.相关文件: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四.职责
4.1 机械物资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安全环保部负责指导、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和作业人员的培训。

4.2 机械物资部负责气瓶运输(包括装卸)储存的安全管理工作。

4.3 项目部和各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临时存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4.4 储存、使用单位的领导职责
4.4.1 凡储存、使用压缩气瓶的单位主管领导应对单位储存、使用
的压缩气瓶妥善保管和防护工件负责,并指定专人保管,按规定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性能合格的使用工具;
4.4.2 压缩气瓶储存、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要抓好外部培训,使负责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安全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4.4.3 要对本单位设备、工具的安全可靠性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具和设备进行封存或上交,严禁让职工操作和使用带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和工具,必要时应进行更新;
4.4.4 在工作中尽全力支持、配合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对安全管理人员查出的不符合项,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发生事故时不推脱责任,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为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4.5 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4.5.1 储存、使用压缩气瓶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要对气瓶的储存、使用负监督管理责任,应每周对气瓶的存放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并作好记录;
4.5.2 项目部安全员应每天深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并纠正违章现象,严重者要给予处罚;
4.5.3 在租用气体供应单位的钢瓶时,安全管理人员应验证所提供的钢瓶是否经过年检。

4.6 作业人员职责
4.6.1 操作时应按要求对易燃易爆压缩气瓶进行分开摆放,氧气瓶
与乙炔气瓶两者距离应保持在5米以上,二者距焊割点10米以上,若遇大风天气时两气瓶应放在上风头进行焊割作业,并远离易燃物品和热源;
4.6.2 易燃易爆压缩气瓶内的气体不能全部用完,最后要留0.3-0.5(Mpa)的余压,以防止其它物质或空气窜入;
4.6.3 不在水泥地上滚动无护圈的氧气瓶或乙炔气瓶,装卸车时应避免摔、砸等剧烈碰撞;
4.6.4 气瓶在使用时应避开热源,可燃物品和强氧化剂,冬天当气瓶口发生冻结时,应用热水或用不含油脂的蒸气暖化,严禁用火烤或用其它工具敲击瓶体的任何部位。

五.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运输、储存、使用和托管一般安全管理
5.1 负责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安全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2 定期对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运输、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教育。

5.3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运输和装卸安全管理
5.3.1 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并得到有关部门的准运许可。

5.3.2 任何时候移动气瓶时,阀门都应关闭。

5.3.3 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无保护帽、防震圈的气瓶不得搬运或装车。

5.3.4 任何没有明显标识的气瓶不得进入现场。

5.3.5 能与气瓶内气体产生化学反应或互相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
物品(或者气瓶)严禁同车箱运输。

5.3.6 气瓶在车上,应妥善固定。

a) 横放时,头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
b) 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

5.3.7 夏季运输应有遮阳措施,避免曝晒。

城市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并且严禁在繁华地区、重要机关、要害部位停靠。

六.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
6.1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储存安全管理
6.1.1易燃易爆压缩气瓶一定要分类储存,不同性质的易燃易爆压缩气瓶存放时要采取不同的措施,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存放时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6.1.2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储存单位和工程项目部、二级单位、气瓶托管单位要严格按照“九防”措施进行管理。

1 )防爆晒:夏季要搭棚遮阳,防止阳光直接照射到瓶体上;
2 )防雨:存放点应设在高处,防雨淋和地面积水而导致瓶体锈;
3 )防雷击:存放点应远离避雷针和高大建筑屋的避雷接地装置,应与其保持在10米以上的距离;
4 )防油脂污染:存放点要与储油罐,桶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5 )防静电:存放点应远离架空高压线和地下电缆,防止电缆在故障状态时而引发更大的事故;
6 )防热源:存放点应远离暖气管、片,防止热源辐射;
7 )防房室倒塌:存放点不能建在危房或临时房附近,更不能在危房
内储存压缩气瓶;
8 )防火灾:存放点应与可燃物存放点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9 )防腐蚀:压缩气瓶的存放点应远离具有强烈氧化和腐蚀性质的物质,并在存放点3-5米处设置消防器材。

以上九条必须由各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储存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安排专人负责。

6.1.3储存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仓库或临时仓库(储存点)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消防防火的规定要求,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或其它热源。

6.1.4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储存点(仓库或临时仓库)应避开有放射性物质的场所,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存放点应悬挂“严禁烟火”警示牌。

6.1.5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有明显标识,并在附近设置灭火器材。

6.1.6所有气瓶应关紧阀门,戴好瓶帽。

6.1.7气瓶放置应整齐,瓶帽佩戴齐全、完好。

a ) 立放时,要妥善固定。

b ) 横放时,头朝向同一方向,垛高不得超过五层。

c ) 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6.2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使用管理
6.2.1项目部接收到气瓶时应对气瓶的外观(包括瓶帽、垫圈是否完好,瓶口有无损坏,有无油脂污染等)和检测报告进行核对,并由接收人在气瓶发放记录上签字确认。

6.2.2 各易燃易爆压缩气体使用和保管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用专用表
测量瓶内压力是否能满足当天施工需要,测量时应用扳手拧紧,表接头于瓶口连接最少要保证4扣以上,防止气压过高时把氧气表射出伤人,开启时动作要缓慢,确定压力后,关紧瓶阀防止漏气。

6.2.3易燃易爆压缩气体气瓶的放置地点,应远离电器回路和管道系统;不得放置在可能接触明火、高温金属或其他热源的地方。

6.2.4除吊装或移动外,气瓶均应牢固竖放。

6.2.5夏季施工时,气瓶应有防止曝晒的措施,使用时的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

6.2.6施工时,气瓶使用人员应把气瓶按规定分开摆放; 氧气与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小于5米二者距焊割点10米以上,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小于10米,若有风时应将两气瓶放置在上风头,以防止火花顺风落到气瓶上,引起事故。

6.2.7乙炔气瓶只能竖放不能卧放,以防止瓶内的丙酮流出。

6.2.8氧气瓶卧放时应支挡稳固,头高尾低,以防止瓶内的水分流出。

6.2.9氧气瓶、乙炔瓶的放置地点要避开上部的高压电线和地下电缆线。

6.2.10施工人员严禁坐在气瓶上吸烟,休息等违章行为。

6.2.11在用气瓶施工前,应检查气瓶的气管线是否老化、漏气,压力表的压力是否符合工作要求,乙炔气瓶的阻火器是否已安装并完好,焊枪是否漏气。

6.2.12 严禁用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

6.2.13不得擅自处理气瓶内残气、残液。

6.2.14 当焊、割炬回火或连续产生爆鸣时,应及时切断气源。

6.2.15 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6.2.16 施工作业完毕后要卸下气管线、压力表及气割枪,关闭阀门,检查无漏气现象后方可离开。

6.3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气瓶的返回
6.3.1 施工负责人和气瓶使用人员要及时把气瓶返还临时存放点,并按照气瓶保管人员的要求,把气瓶摆放整齐,严禁乱摆乱放。

6.3.2各易燃易爆压缩气体使用和保管单位在使用完气瓶后应保证交回气瓶的瓶帽、防震圈齐全,如有丢失照价赔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