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中间交工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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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凤凰(滕州)能源有限公司

工程中间交工验收程序

目录

1目的 (1)

2适用范围 (1)

3工程交工验收依据 (1)

4工程交工验收基本条件 (1)

5工程交工验收程序 (1)

6特别说明 (3)

7附则 (4)

8附件 (4)

8.1 工程保修书

8.2 工程保运人员名单

8.3 工程交工验收申请

8.4 工程交工验收检查列项

8.5 工程交工分组验收记录

8.6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8.7 备品备件移交清单

8.8 工程实体照管责任移交证明

8.9 工程交工资料移交证明

8.10 工程中间交工验收工作计划

1目的

为了规范新能凤凰(滕州)能源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程序,以确认各项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并接收合同标的物。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新能凤凰(滕州)能源有限公司。

3工程交工验收依据

3.1有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其它约定执行的标准。

3.2工程建设合同内容及合同双方洽商认可的事项;

3.3批准的工程建设设计文件、图纸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4工程交工验收基本条件

4.1已基本完成合同阶段性约定和工程设计的各项施工内容;

4.2所有工程变更和整改事项已解决并经工程建设监理和业主的认可;

4.3已完成所有机械竣工试验,形成的记录内容充分经相关责任方签署有效;

∙对不影响建成工程质量、运行的尾项工程,已作出安排并得到工程建设监理和业主认可;

∙所有必要的标识(包括隐蔽工程)已完成;

∙建设场地施工临时设施已拆除,施工机具及剩余材料已撤离现场,场地清理干净;

∙已系统整理好证实工程建设及应用设备、材料(包括建设业主自行采购设备、材料的供货商文件)质量合格的文件(也可按合同约定日期准备交工

资料),形成符合建设业主档案卷宗要求的交工资料;

∙施工单位承诺质量保修责任并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若合同约定有保运服务,施工单位应安排好交工后的保运管理事项并提供“工程保运人员名单”。

5工程交工验收程序

5.1工程交工验收申报

5.1.1施工单位应根据其计划的安排,预先提请工程建设监理对交工验收准备事项

进行检查,若工程建设监理认为条件具备时,施工单位应准备“工程交工验收申请”,经工程建设监理确认后提前14天报工程部/公用工程部审核,并转报主管领导批准。

注:施工单位应在“工程交工验收申请”中明确阐述合同履约状况及已具备的工程交工验收条件,及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自检工程质量作出的定性评定。

5.1.2“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应在施工单位提出后7天内回复审核/批准意见,审核

/批准意见若提有意见或要求时,涉及的有关方应遵照执行;若未被批准,施工单位应在14天内再次提出申请。

5.2工程交工验收准备

5.2.1经批准的“工程交工验收申请”由工程部发送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质

量监督机构。参加交工验收的各单位应在收到通知的2天内,将参加工程交工验收的人员名单报工程部/公用工程部。

注:必要时,由业主采供部或施工单位通知制造商派人参加。

5.2.2施工单位在获得交工验收申请被批准的信息3天内,应向业主提交“工程交工

验收检查列项”及“交工资料总卷宗目录”,检查列项应按工程建设技术专业分列。

5.2.3交工验收工作由工程部/公用工程部负责组织成立工程交工验收组实施,组长

由工程部/公用工程部部长担任并全面负责指挥与协调,工程部/公用工程部中参加工程交工验收的技术专业人员不足时,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支持。

5.2.4工程交工验收组组长负责组织制订“工程中间交工验收工作计划”,报项目

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计划内容至少应反映以下基本事项:

∙工作任务;

∙组织与领导;

∙交工验收参加单位;

∙交工验收参加部门;

∙专业分组;

∙交工验收依据;

∙交工验收内容;

∙交工验收时间安排;

∙交工验收记录要求。

注: 1 交工验收必须有生产准备部门及档案管理部门参加。

2 计划应附“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保运人员名单”(若合同有约定)、“工程

交工验收检查列项”、“交工资料总卷宗目录”。

5.2.5工程交工验收组组长负责组织召开预备会,以落实以下事项:

( 1 )明确交工验收人员分组及分组组长;

( 2 )明确交工验收依据、方法、职责、任务等事项;

( 3 )分组审查、通过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交工验收检查列项”;

( 4 )明确交工验收各分组将提交的“工程交工分组验收记录”要求。

5.3工程交工验收实施

5.3.1工程交工实体验收

工程建设实体交工验收由各分组施工单位人员引导进行实地检查,检查顺序按

“工程交工验收检查列项”中的排序。复杂设备、设施的功能检查可安排施工单位或供货商人员操作演示,需要复测的检查列项由施工单位提供仪器测试,隐蔽及难以复查的工程可通过验证已完成的检测或机械竣工试验记录确认。

5.3.2工程交工资料验收

施工单位应将交工资料以整理好的卷宗形式集中在便于阅览的地点(房间)。

各分组技术专业人员检查交工资料时,应着重验证证实工程质量的检验、试验记录的齐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档案管理人员要着重验证交工资料的份数、卷宗的分类、包装、命名、档案编号的符合性及目录清单覆盖内容的完整性、一致性。

有关交工资料的份数执行合同约定。

5.3.3工程交工验收评价

各检查分组应对负责检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交工质量作出评价,认定是否通过验收,评价及认定的意见应表述在“工程交工分组验收记录”中。

若是认定通过验收,“工程交工分组验收记录”经分组成员签署后直接交工程交工验收组组长。

若是认定不能通过验收,则应将不符合项或存在的偏差问题记录在不符合栏,经施工单位确认、承诺整改期限并签署后,交验收组备案,由工程建设监理负责督促执行,检查分组则再次验证整改结果直至通过验收。

5.4工程实体交付

5.4.1在各检查分组均认定工程质量通过交工验收或经整改通过验收后的7天内,工

程建设监理应向业主提交一份“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对交工工程质量作出的定性评定。

5.4.2同时,施工单位应在区域项目组协调下,向建设业主仓储管理部门移交备品

备件,并办理“备品备件移交证明”;向建设业主生产管理部门移交工程实体照管责任和专用操作、维修工具,并办理“工程实体照管责任移交证明”;向建设业主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交工资料,并办理“工程交工资料移交证明”。移交证明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部/公用工程部一份。

5.4.3工程部/公用工程部部长在获得所有移交证明后,应代表建设业主向施工单位

出据“工程交工证书”,在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状况作出评定后,经所有工程交工验收参加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

注: 有关竣工费用结算事项应按合同约定执行,本程序不涉及此内容。

6特别说明

施工单位交工资料若不能与工程建设实体同期交付时,应在“工程交工验收申请”中说明。工程交工验收组组长制订“工程交工验收工作计划”时,应作出相应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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