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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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提高招标代理工作水平,配合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建设部第7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招标代理信用手册》),是用以记载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各类基本信息、不良行为以及受到奖励和处罚等情况的载体。

第三条《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由江苏省建设厅监制,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具体负责发放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办(处)”),具体负责对承担其所监督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各类信息进行记录、计分、汇总、评价和上报。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各类不良行为,省、设区的市、县(市)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的领取与管理第四条《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由《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信用手册》”,格式见附件一)和《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信用手册》”,格式见附件二)两部分组成。

《代理机构信用手册》主要记载以下内容: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专职人员名单、代理业绩、不良行为、企业计分和企业变更内容、受到的奖励或者处罚等。

《从业人员信用手册》主要记载以下内容: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不良行为、工作计分和变更内容等。

第五条凡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省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取得有效资格证书之日起10天内,到省招标办领取《招标代理信用手册》。

第六条首次领取《招标代理信用手册》,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副本;(二)招标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四)近期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机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五)国家许可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该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六)《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苏建招[2009]140号

苏建招[2009]140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建招[2009]140号为了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建设厅、省监察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监察厅二○○九年五月六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以及监察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8〕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三)国家融资资金;(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招标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参考《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等信用记录情况,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试行.doc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试行.doc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推进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态考评管理是指对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市场行为和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发布、考核评价及差别化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管理,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的法律规范,制定本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二)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三)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标准,建立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信息库;(四)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信息的审核与发布;(五)负责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省属招标代理机构和在我省设立了分公司的外省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工作。

第五条各省辖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动态考评管理,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的法律规范,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二)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日常考评,并收集、核实、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信息;(三)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四)省辖市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由本地(含省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工作。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标准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是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信息的统一发布平台。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8〕14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8〕14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8〕14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省内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全面清理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代理机构,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推动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现将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8〕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有关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已登记的代理机构以及外省备案的代理机构依据财政部新的《办法》规定,省财政厅将会同设区市的财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所有代理机构(含外省备案的代理机构)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规范名录登记管理,明确社会信用代码是代理机构的唯一标识,对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总公司已完成名录登记的,分公司不再单独列示。

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分网登记录入的专职人员名单,须有3名以上参加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设区市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或培训证明。

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代理机构应与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专职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2018年5月1日起,省财政厅将登记信息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代理机构从名录中暂时移出,并暂停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待其登记信息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复。

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苏政发〔2018〕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的行为主体是指参加江苏省范围内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相关行为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非诚实守信行为。

第四条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轻重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两个等级。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相关行为主体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除前款所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之外,相关行为主体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

第五条失信行为评价结果作为对相关行为主体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供应商失信行为第六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一)投标、响应、开标、谈判、磋商和评标、评审环节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成交;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4.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6.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7.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时未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8.存在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江苏省工程招投标制度条例

江苏省工程招投标制度条例

江苏省工程招投标制度条例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工程招投标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诚信的原则,维护招标投标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环保要求。

第五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应当注重效率和便民,推动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招标文件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投标文件要求、标底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工程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合同价款等内容,确保投标人对工程建设的需求有充分了解。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含有歧视性条款或排斥性要求,保证所有合格投标人平等竞争权利。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尽量简化、减少繁琐程序,方便投标人参与招标活动。

第十条招标文件中所含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虚假夸大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进行合理确定,不得设置过多无关条款或随意增减工程量。

第三章投标活动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给招标人。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书、承诺书、资质文件、业绩证明、技术方案、价格清单等内容。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涉及虚假信息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标书保证金,保证参与竞标的诚意和义务履行。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爱护招标文件和其他投标文件,不得在投标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其他参与者的利益。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尊重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招标评标过程公开透明、公正公平。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进行评标,确保选定最适合的中标人。

第四章中标结果第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完成工程建设,并保证工程质量和时限。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行为动态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行为动态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行为动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健全招标代理机构诚信体系,加强诚信行为动态监督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信息的采集、记录、认定、公示、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与层级监督]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信息标准,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诚信档案信息管理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信息管理平台是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一个组成部分。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定期将诚信行为记录信息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调查、认定,同时将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条 [动态管理原则]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工程项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二章诚信档案第五条[诚信档案定义]诚信档案是指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建立并在当地诚信档案信息管理平台发布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电子信用档案信息,诚信档案作为招标代理结构申请资格、办理资格延续申请、变更等事项的必备条件。

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操作指南

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操作指南

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操作指南1. 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的操作指南,为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以确保招标过程的规范化和公正性。

2. 招标代理的定义和职责招标代理是指依法为招标人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其主要职责包括:•协助招标人制定招标文件;•召开开标会议并负责评标工作;•提供对投标文件的审核和评审意见;•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供应商进行谈判和合同签订等工作。

3. 招标代理的操作流程3.1 准备阶段•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招标人的委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项目概况的了解和资料收集;•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招标代理机构制定项目进度计划和工作安排;•调查市场情况,了解潜在供应商的能力和条件。

3.2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的编制计划;•深入了解项目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技术规格书、标书格式和内容等。

3.3 公告和报名•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发布招标公告,宣传招标项目;•对投标人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3.4 开标和评标•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会议,公开拆封投标文件;•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技术评分;•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对投标文件的初步审核和评审意见。

3.5 组织谈判和合同签订•招标代理机构协助招标人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组织谈判会议,对技术和价格进行讨论和调整;•确定谈判结果后,招标代理机构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4. 招标代理的注意事项•招标代理机构需要遵守江苏省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确保招标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招标代理机构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接受供应商的贿赂和其他利益安排;•招标代理机构要对项目进行全面的调研和评估,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招标代理机构应秉公持正、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工作,不得偏袒任何候选人或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与招标人保持密切的沟通,及时提供招标进展情况和专业建议。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3.05.23•【字号】苏建筑[2003]33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筑[2003]33号)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现将《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或情况,及时函告我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苏州市建设局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开展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实施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办公室,对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开展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实施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第五条凡在我市承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由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在核定的营业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活动。

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操作指南

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操作指南

关于转发《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操作指南》的通知各招标代理机构:《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操作指南》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现通知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操作指南第一节代理活动基本准则1.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基本要求1.1 代理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充分了解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现场环境和招标人的期望,向招标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保证招标人权益的实现。

1.2 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招标代理活动中的文件和成果经分级审核后方可向招标人、投标人及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发出。

1.3 招标代理机构应制定代理工作方案,经招标人批准后,按照方案实施代理工作。

1.4 招标代理活动中的主要文件和成果,招标代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报送招标人,需批准的经招标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出。

1.5 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应妥善保存。

1.6 项目组成员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分配,正确履行职责。

2.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签订和人员配备2.1 代理委托合同签订,应当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其中主要内容(代理事项、范围、收费标准、项目组人员组成及分工、授权委托书等)必须齐全。

2.2 项目组应由二个及以上专职人员组成,所有项目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照委托合同中的人员分工开展代理业务。

项目组人员到招投标监管部门或交易中心进行项目代理操作时应当佩戴如胸牌等身份标识,非项目组人员不得从事该项目的代理工作。

2.3 代理项目组长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资格,并负责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活动。

项目组长不能同时从事(从发布招标公告到发出中标通知书止)三个以上(不含三个)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2.4 代理委托合同实行电子备案的,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在系统中正确选择代理组成员,完整填写全部内容,上传完整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电子文本附件。

江苏省招标管理办法(3)

江苏省招标管理办法(3)

江苏省招标管理办法(3)江苏省招标管理办法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条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中有投标保证金要求的,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最高限额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等。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不短于投标有效期。

第三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二开标时间、地点;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四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五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六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建评标专家名册库。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从省有关部门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前款规定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相关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的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10-08-25 作者:来源: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水规[2010]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和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从业单位(投标人或中标人)的信用管理。

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是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加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在投标以及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考核记录,建立信用档案,评定信用等级等管理。

第四条信用档案由省水利厅建立,由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水利招标办”)负责具体管理。

第二章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第五条信用档案包括以下信息:(一)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三)从业单位在建项目履约考核记录;(四)从业单位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记录;(五)从业单位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处罚或者通报的不良行为,包括不按合同履行承诺,违反廉政合同,借用资质、串标围标、弄虚作假、违法分包、偷工减料等违法违规行为,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记录等。

第六条参与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应在《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暨诚信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填报本单位基本情况。

从业单位对所填报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未及时更新的,《系统》将暂停其投标资格,直至其更新有关内容后恢复。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精心整理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省、市、县(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二)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四)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五)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一)公开招标。

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

由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改标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24•【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2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18年2月24日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优化服务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服务工作的指导,强化现场监督,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行为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行为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行为的意见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行为,提高从业人员执业水平,根据省建设厅《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苏建招〔2006〕373号)、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行为的通知》(苏建价〔2006〕13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规范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行为提出如下意见:一、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的编制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的编制。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确定一个标底。

二、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必须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是注册在标底编制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或者登记在标底编制单位的造价员,否则无效。

三、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必须依据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颁布的计价规范、工程定额、计价办法、计价标准和价格信息以及经造价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类别、定额工期,综合考虑投资、工期、质量、安全以及施工图以外发生的特殊施工措施等方面的因素后合理确定。

标底应当反映标底编制期的市场价格水平,不得故意抬高或压低标底价格。

四、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完成后,应由编制人员、审核人员签字,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

标底的准确性由编制人、审核人和编制单位共同负责。

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的详细计算书应存入档案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五、招投标活动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最高限价公示期间认为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工程量清单及标底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六、工程量清单及标底误差较大时,由招标办或招标办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审核。

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招[2006]373号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实行《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招标代理信用手册》)制度。

《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用以记载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各类基本信息、不良行为以及受到的奖励和处罚等情况。

第三条《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由江苏省建设厅监制,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具体负责发放和管理。

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办”),具体负责对承担其所监督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各类信息进行记录、评价、记分,以及汇总和上报。

第二章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的领取与管理第五条凡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省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取得有效资格证书之日起10日内,到省招标办领取《招标代理信用手册》。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领取《招标代理信用手册》,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副本;(二)招标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四)从业人员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人员的资格证书;(五)近期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机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六)国家许可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该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七)《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新增人员需要领取《从业人员信用手册》的,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代理机构信用手册》;(二)近期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机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或记载近期社会保险交费情况的个人社会保险手册;(三)国家许可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四)《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五)劳动合同(或人事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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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苏建招[2006]37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实行《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招标代理信用手册》)制度。

《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用以记载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各类基本信息、不良行为以及受到的奖励和处罚等情况。

第三条《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由江苏省建设厅监制,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具体负责发放和管理。

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办”),具体负责对承担其所监督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各类信息进行记录、评价、记分,以及汇总和上报。

第二章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的领取与管理
第五条凡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省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取得有效资格证书之日起10日内,到省招标办领取《招标代理信用手册》。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领取《招标代理信用手册》,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副本;
(二)招标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四)从业人员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人员的资格证书;
(五)近期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机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
(六)国家许可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该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 (七)《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新增人员需要领取《从业人员信用手册》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代理机构信用手册》;
(二)近期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机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或记载近期社会保险交费情况的个人社会保险手册;
(三)国家许可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
(四)《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五)劳动合同(或人事聘用合同)。

第八条需要申领《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的代理机构,应先将本办法第六条申领《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的相关信息录入“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信息系
统”(以下简称“招标代理信用系统”),同时,向设区的市招标办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设区的市招标办对原件、复印件和录入信息核对一致后,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印章,报省招标办留存,作为领取《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的依据,同时将代理机构录入的相关信息上传,记录在招标代理信用数据库中。

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属招标代理机构”),应先将本办法第六条申领《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的相关信息录入“招标代理信用系统”,同时,直接向省招标办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和复
印件,复印件应按照顺序装订成册,作为领取信用手册的依据。

省招标办对原件、复印件和录入信息核对一致后,将相关信息记录在招标代理信用数据库中。

第九条省外和省内设立了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应先取得《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跨地区承接单项业务备案表》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备案表》,并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信息录入招标代理信用系统,经省招标办核对,将相关信息记录在招标代理信用数据库后,领取《代理机构信用手册》和《从业人员信用手册》。

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跨地区承接单项业务的,可以暂不提供《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第十条凡未领取《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的代理机构,将作为信用记录缺失,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予以公示,并不得承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项目”) 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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