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要点解读
2021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解读
2021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解读深圳"落地"执行需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昨日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中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根据全面二孩政策的新形势,草案中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至于生育假如何延长,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至于市民关心的"全面二孩"政策何时落地深圳问题,南都记者了解到,根据此前深圳"单独二孩"政策的放开步骤来看,需要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才能"落地"执行。
修法程序上如同"单独二孩"一样,先由广东省卫计委提出修改方案,报请省政府批准。
省政府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条例,修订草案获批后才正式落地。
二胎门诊:每天都有市民要求加号深圳政策还未落地,"全面二孩"政策一出,深圳各大医院妇产科和生殖中心的医生们的门诊量都在增加。
南都记者从深圳多家医院了解到,每天都有市民要求加号。
龙岗区人民医院自"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就设立了"二胎咨询诊室",由医院产科专家领衔坐诊,每天来咨询的有45-60个人,年龄在30到45岁之间,孩子小的才几个月,大的已经上初中了。
妇科学科带头人、深圳市妇幼保健院院长姚吉龙博士介绍,全面二孩受惠人群为70后,而最小的70后也已36岁,超过35岁即为高龄孕产妇,考虑到高龄女性生育二胎的风险增加,市妇幼在红荔、福强两个院区都开设了二胎门诊。
有需要的市民来到二胎门诊,可立即建立二胎档案,接受专家指导,同时可优先做产检和在医院分娩。
备孕市民:希望找工作时不被歧视"全面二孩"的放开令王女士一家特别高兴。
2023年最新的2023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2023年最新的2023年计划生育新政策2023计划生育新政策一、2023年计划生育新政策(一)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知识关于计划生育政策,我国的相关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此外,每个省级行政地区还有相应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因此,需要全面落实二孩政策,需要将以上的法律修订方可。
二孩政策于2023年1月1日生效,至于具体的实施措施,地方人大将对修订《计划生育条例》,对二孩的政策的执行进行细化规定。
全面放开二孩后,也要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后出生的二孩才是合法的。
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是独生子女,想要二孩,可要算好时间。
(二)计划生育知识包括二孩政策不等于二胎政策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此次全会公报允许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也就是说,允许二孩而不是二胎,例如已经生育双胞胎的夫妻就不能再次生育。
(三)计划生育知识包括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二、2023年计划生育知识包括的注意事项(一)计划生育知识中的再婚夫妻生育规定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十四届人大第26次会议24日举行,当天审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内容如下:1、根据草案,对于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2、草案规定,对于子女病残生育,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3、另外,基于维护再婚家庭稳定的考虑,草案增加了一款,规定对于再婚夫妻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遗传性病残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次要求生育一个子女。
(二)计划生育知识包括二孩准生证应在未孕前去申请一些妈妈怀孕后或者产后才去办理二孩准生证,这其实是违法的,被称为抢生,不仅需要交一些社会抚养费,而且家人也受到行政惩罚。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将第七款修改为:“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五、删去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七、删去第十八条。
八、删去第十九条。
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
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202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
2023年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第一章总则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加强人口管理,优化人口结构,推进人口健康发展,实现人口协调发展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人口调查第一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开展人口普查,做到统计数据准确、及时上报。
统计机构、人口普查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受调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人口和家庭信息。
第二条完成普查后,区县政府应当及时对人口数据进行验证和核查,并向上级人口计生机构报送。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口信息库,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依法使用、保护人口信息。
第三章生育政策第四条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北京市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生育政策。
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区域产业发展、经济建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综合掌握人口信息,研究制定本地区生育政策。
第五条家庭要有节制地生育子女,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有能力的夫妇可以优先生育二孩。
第六条单独子女和独生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岁,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生育二孩。
第七条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可以生育二孩。
此情形下,生育二孩不受年龄限制。
第八条具有一定条件的自愿生育二孩夫妇,可以享受有关政策扶助。
国家和本市实行鼓励多生优生的生育政策。
第四章人口服务第九条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取得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强化计划生育工作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条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卫生机构建设,提高人口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行以家庭为中心的母婴保健服务,增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第十一条区县政府应当积极推广现代科技手段,发展智慧人口服务,提高人口健康管理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级人口计生机构要依法依规做好人口信息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追究,维护人口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育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天津市人口与策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解读.doc
2019年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解读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解读1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本市针对“全面二孩”政策具体有哪些配套规定?修改后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说:“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从今年1月1日起全国就已经正式实施了,这次(修改条例)解决的是一些配套规定。
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而且取消了两个子女之间的生育间隔。
”新《条例》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夫妻可以在两个孩子的基础上再生一胎。
高绍林介绍说:“两个孩子中有残疾的、医学上证明还可以再生育的;第二种情况就是再婚家庭原来双方合计有一个孩子、结婚以后又生了一个孩子,还可以再申请生一胎;第三种情况,再婚家庭,原来两个人合计生育已经有两个子女了,也可以要求再生育一胎子女。
”《条例》取消了晚婚假,取而代之是对所有依法依规生育的夫妻都给予假期奖励。
高绍林说:“有7天的男方护理假,女方在原有产假基础上,再增加30天的产假。
”今后,生育两个子女的家庭不再需要办理准生证或生育证,只需要到夫妻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进行生育登记。
二孩家庭依法再生育的要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育。
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问题。
高绍林也做了解释:“12月31日以前已经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还得按照原来规定去执行,新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市政府规定马上就能出台。
当然征收对象今后就是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的征收。
”全面二孩政策下,本市高龄、高危孕产妇比例可能会有所增加,对此,本市相关部门也做好了应对的准备。
市卫计委副主任韩立介绍:“我们将有针对性地采取为全市基层医疗机构培养遗传咨询师,强化一、二级助产机构技术能力的提升,加强儿科医生培养等一系列的措施,强化妇幼健康服务,保障母婴安全。
”专家分析,未来几年,全面二孩政策每年会为本市增加2到3万出生人口,政策效应的释放主要可能会集中在2017到2019年。
2021年计划生育法
2021年计划生育法摘要:一、计划生育法修订背景二、计划生育法修订内容1.实施三孩生育政策2.取消社会抚养费3.减轻生育、养育、教育负担4.支持优生优育5.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三、计划生育法修订的意义正文:2021 年,我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了修改。
这是继2016 年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我国再次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调整。
此次修订旨在适应新时代人口发展需求,促进人口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首先,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法明确了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这一政策有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增加劳动力供给,提高家庭生育意愿。
其次,计划生育法修订取消了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
此前,对于超生家庭,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
取消这一措施有助于减轻家庭负担,提高生育意愿。
第三,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法着力减轻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国家通过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为家庭提供全方位的政策保障,降低生育、养育和教育成本。
第四,修订后的计划生育法支持优生优育。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最后,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法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这一举措有助于消除女性在职场中的后顾之忧,提高生育意愿。
总的来说,2021 年计划生育法的修订有助于促进人口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提高家庭生育意愿,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计划生育条例全文解读
计划生育条例全文解读计划生育条例是大家格外关注的一部条例,下面心搜集了关于xx计划生育条例的全文解读,欢迎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这意味着备受民众关注的全面二孩政策离正式实施又近了一步。
xx届五中全会公报10月29日宣布,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实施了36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即将宣告终结。
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此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需要全国人大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然后各地再依法组织实施。
他强调,全国人大修法通过之日,就是这个政策生效之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xx年正式实施,其中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这条规定与全面二孩政策内容相悖。
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此前曾表示,修订的内容主要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以及相关条文,同时,配套的法规规章也需要做相应的修订。
完成修法后,全国各地将统一实施全面二孩政策,而不是像单独二孩政策出台时由各省自行修订地方条例后分头实施。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在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并对奖励保障等配套制度作了调整完善。
此前国家卫计委曾表示,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对于自愿生育一孩的,将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按照修法程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由国家卫计委组织草拟。
根据王培安的介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法工作从今年3月份就开始了。
国家卫计委组织了7个小组的专家团队进行全面二孩政策的研究和分析,其中一个小组就是修法小组。
卫计委完成的修法草案先递交国务院法制办,然后交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最后一关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法正式完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9•【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17日下午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普遍认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重点围绕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等,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草案具有较好基础,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7月初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座谈会,委托上海、广东、山东、浙江、湖北、贵州、甘肃七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调研并通过视频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对修正草案的意见建议,还就修正草案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18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就修改方案征求了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正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随着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生育政策不断调整完善,在党中央决定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背景下,修正草案中有关“控制人口数量”的表述需要进一步研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调控人口数量”。
二、修正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的规定。
有些常委委员、地方提出,现行法第四章章名是“奖励与社会保障”,其中关于延长生育假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等规定是上述内容的体现,也是相关具体政策措施的法律依据,今后仍将继续执行,建议保留。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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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等来等去,终于等到新计划生育法的出台,下面小编整理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生育政策,《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是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是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这里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
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时限予以明确
同时,对独生子女父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时限予以明确。
《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夫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相关优待和奖励。
此外,还确定了终身未生育享受奖励政策的年龄界限(女方年
满35周岁、男方年满40周岁),达到年龄界限即不宜再生育的按原政策享受奖励待遇,未达到年龄界限的即可以生育而不生育的不再享受奖励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法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不需退还。
违法生育子女的,上述费用应当退还。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全文2022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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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与计划⽣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全⽂2022内容有哪些吉林省⼈⼝与计划⽣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实现⼈⼝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计划⽣育,提⾼⼈⼝素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与计划⽣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省⾏政区域内的⼀切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但离开本省⾏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开展⼈⼝与计划⽣育⼯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建⽴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实⾏综合管理。
第四条各级⼈民政府及其⼯作⼈员在⼈⼝与计划⽣育⼯作中应当严格依法⾏政,⽂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和计划⽣育主管部门及其⼯作⼈员依法执⾏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府根据国家以及上级⼈民政府⼈⼝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政区域的⼈⼝发展规划和⼈⼝与计划⽣育实施⽅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实⾏由主要领导负责的⼈⼝与计划⽣育⽬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和计划⽣育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计划⽣育⼯作和与计划⽣育有关的⼈⼝⼯作。
乡(镇)⼈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与计划⽣育⼯作,贯彻落实⼈⼝与计划⽣育实施⽅案。
乡(镇)⼈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计划⽣育⼯作机构,配备专职计划⽣育⼯作⼈员。
第⼋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居住区的⼈⼝与计划⽣育⼯作。
根据⼯作需要,配备专(兼)职计划⽣育⼯作⼈员。
村(居)民⼩组组长以及村民⼩组配备的兼职计划⽣育⼯作⼈员,负责本组的⼈⼝与计划⽣育⼯作。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职⼯的计划⽣育⼯作,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负责。
根据⼯作需要,配备专(兼)职⼯作⼈员。
离开原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员的计划⽣育⼯作,由原单位和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以原单位为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1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21年8月1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于学军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作说明。
一、修改的背景和过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口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口问题始终是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强调要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
李克强总理要求,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优化生育政策,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
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2年施行,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进行了修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以来,对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2021年5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根据工作部署,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司法部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政府的意见,会同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草案共26条,主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决定》要求,立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社会发展需要,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的修订工作。
修正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强调婚姻家庭的基本地位和作用,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发展。
2. 全面放开单独二孩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子女。
3. 废止了计划生育手段中的强制堕胎和强制绝育,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利和身体健康。
4. 强调普及生育健康知识,促进计划生育的科学和协调发展。
5. 设立了针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罚机制,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
修正案的通过和实施,旨在适应中国人口结构变化、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促进全面人口素质的提高。
2022辽宁省计划生育新解读_辽宁省计划生育
2022辽宁省计划生育新解读_辽宁省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新解读一方俩孩一方未育再婚可生“老三”《修正案草案》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今年3月27日,辽宁省正式启动“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到6月30日,全省申请生育“单独两孩”的有7356人,批准7155人。
9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一步落实“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单独”再婚家庭生育“感情孩”政策,规定一方俩孩一方未育可生“第三孩”,并明确生育二胎夫妻婚假、产假、护理假待遇与一胎相同。
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中只有该子女的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第二孩”:同胞兄弟只一人有生育能力,可生二孩《修正案草案》规定,只有一个子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户口是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的;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五年以上的;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五级以上标准的;女方是农村居民的,只有一个女孩的;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适合再生育的;同胞兄弟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
人口与方案生育法修正案(草案)xx年12月21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口与方案生育法修正案(草案)》。
根据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草案中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至于生育假设何延长,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实施方法。
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展奖励的规定,明确按照“老人老方法”的原那么,法律修改前按规定享受奖励的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什么时候可以开始生二孩?独生子女还有没有奖励?为什么生二孩休假时间短?——“全面两孩”政策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后,这些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21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人口与方案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中,不难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
刚刚过完38岁生日的张蕾近一个月又兴奋又焦虑。
兴奋的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开完没多久,本不抱多大希望想试试看的自己就顺利又有了身孕;焦虑的是,不知“全面两孩”的政策到底什么时候能正式实施,自己这种情况算不算抢跑?会不会仍然面临处分?“人口计生法修正案实施之日,就是‘全面两孩’落地之时。
”国家卫生计生委方案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介绍,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条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
如果获得通过,修正案将于xx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xx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二孩,都是合法的。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不少用人单位对生育假的规定为:符合晚婚晚育的,生育第一个孩子可享受产假及各种奖励假合计约半年;而生育第二个孩子,只能休假98天。
对此,不少准妈妈心怀忧虑,98天是不是太短了,既然政策允许了,为什么第二个孩子的生育假更短?对此,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对第二十五条作出修改,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国务院xx年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024年计划生育法定奖励规定
2024年计划生育法定奖励规定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和生育率的下降,各国纷纷采取措施来鼓励人们生育。
2024年,我国计划生育法定奖励规定将会出台,旨在引导夫妻合理生育,增加人口数量,并提供相应的奖励措施。
一、奖励政策的制定背景中国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普遍认识到“晚生、少生、优生”的重要性,导致生育率不断下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决定制定计划生育法定奖励规定,激发人们的生育意愿,切实保障人口的数量和质量。
二、奖励政策的主要内容1. 生育补贴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可获得一次性生育补贴,用于支持孩子的成长和教育,包括孩子的医疗、保健、学费等费用。
生育二孩的夫妻,可获得更高的生育补贴,以鼓励夫妻生育两个孩子,缓解单独二孩家庭的经济压力。
2. 优待政策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教育方面将享受优先权,包括小学、中学的入学方面,提供更多名额给生育一个孩子的家庭。
同时,对于生育两个及以上孩子的家庭,还将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和优质教育机会。
3. 养老保险优惠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养老保险方面将享受更大的优惠政策。
他们可以享受更高的养老金待遇,并且享受更早的退休福利。
这将鼓励夫妻早期生育,减少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负担。
4. 社会关怀为了更好地支持生育,政府将建立更完善的社会关怀体系。
包括提供育儿假期、育儿津贴、托育设施等,以减轻夫妻在生育期间的经济和生活压力。
三、政策推行的过程1.宣传教育政府将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加大对计划生育法定奖励规定的宣传力度。
以此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提高生育行为的合理性和积极性。
2.政策实施各级政府将积极组织实施奖励政策,设立专门的机构和服务窗口,确保奖励政策的详细规定和具体操作得到有效执行。
3.监督检查政府将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奖励政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对于不履行生育义务的夫妻和机构,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四、政策带来的影响和挑战1.增加出生率通过奖励措施的实施,预计生育率将有所增加。
新修订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新修订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解读2016年新修订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解读1月2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删除“提倡晚婚、晚育、少生”的相关条款,增加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相关条款,体现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目标。
这意味着,受到广泛关注的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在我省终于落地。
诸如:晚婚晚育假修改、生育审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衔接等一系列大家关心的问题也得到了解答。
1 、并不意味取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我省从上世纪70年代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经过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计划生育取得伟大成就,有效缓解了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有力促进了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围绕全面两孩政策,省卫计委做了哪些准备工作呢?相关人员说,主要是积极协调开展省人口计生条例的修改工作,组织做好目标人群测算工作,加强人口监测和风险防控,评估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我省经济社会的影响等。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否意味着取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呢?面对这样的疑问,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人口问题始终是关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目的绝不是把人口控制得越少越好,而是要做到人口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并且人口总量适度、人口素质提升、人口结构优化、人口分布合理。
所以,随着我国人口客观形势的变化,对生育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并不意味着要取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而是为了科学地、全面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据省卫计委所做相关统计,我省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目标人群约为235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138万,农业人口97万。
按照该委组织的生育意愿调查结果,有30%左右的家庭将选择生育二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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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要点解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终于在12月的27日正式通过了,那么最新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要点解读的内容有哪些呢?
12月27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
这也意味着,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全面二孩”政策将于明年元旦开始正式落地。
这就意味着,2016年元旦以后出生的二孩,都是合法的。
1、变化一国家提倡两孩成为单独条款
拿到修正案草案后,有的委员提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是这次修法的主要目的,应当更加突出,建议单作规定。
此外,有意见认为,修正案草案第七条也是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建议与第一条合并。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单作一款,同时,将第七条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并入第一条。
由于修正案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全面二孩”明年元旦正式落地。
2、变化二生一孩生二孩均可获延长生育假
修正案草案第三条规定:“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有些委员、代表提出,这一规定不够清楚,容易理解为只有生育两个子女的才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
3、变化三失独家庭将继续获扶助
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第4款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
不过,21
日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将第27条完全删除,上述规定也拟从计生法中“消失”。
对此,不少委员认为应当保留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奖励,对失独家庭应当考虑加大扶助力度。
“因为过去造成独生子女的状况是我们自己政策的规定,他是响应政府政策的号召的,是我们实行了这样的政策,所以才有了独生子女。
”陈昌智副委员长指出,不能因为我们现在提倡“全面两孩”,对过去的独生子女就不给予帮助。
经法律委员会研究,保留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并修改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
4、变化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消失
被保留下来的还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后,对原来的独生子女奖励和扶助措施应当继续执行。
“最终版”的计生法修改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这一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相关政策的,法律修改后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5、变化五“禁止代孕”条款被删除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记得,12月21日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同时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这一规定也引发了不少意见分歧。
朱发忠委员提出,关于代孕的问题一定要慎重。
“据有关资料,我们国家育龄夫妇中,不生育的大概有10%至15%,要生一个健康的
孩子,过去是很正常的事,现在也遇到困难了。
生育困难者,有这个需求,政府应该在打击黑代孕的同时,帮助老百姓解决这个困难。
”“当然,代孕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现在就要强调,禁止商业代孕,而是鼓励人道性的代孕。
”周天鸿委员说,“如果法律禁止了,但是地下代孕可能是不断再发展,甚至有一部分有需求的人就会到允许代孕的国家实施。
”还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次修法应当围绕五中全会决策进行,而“禁止代孕”规定与“全面二孩”没有直接关系,且有些问题还需深入研究论证,建议删去。
这一意见被采纳后,获通过的修正案未涉及“代孕”条款,还相应地删去了草案中的“违反规定实施代孕等将受到相应处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