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参加国际组织和机制清单-驻澳门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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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管理制度

澳门管理制度

澳门管理制度澳门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是为了保证澳门的繁荣与稳定,实现“一国两制”方针而建立的。

澳门的管理制度是多层次、多元化的,包括了法律体系、行政管理、司法体系以及社会组织等方面的内容。

在澳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是整个社会运转的基础。

首先,澳门的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法治原则。

澳门特区基本法是全澳门的根本法律文件,确立了澳门特区的法律地位和特殊管理制度。

基本法明确规定了澳门特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保障了澳门的法治环境。

澳门特区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不能超越自己的职权,确保法律的平等和公正。

此外,澳门特区的法律制定过程也非常透明,广泛征求民意,确保法律的合理性和公众的知情权。

其次,澳门的管理制度注重完善行政管理机制。

澳门特区政府设立了各类行政机关,包括行政司、行政机关、行政部门等。

澳门特区政府在行政管理中注重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努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

澳门特区政府还非常重视公共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实现与民众的互动和共治。

第三,澳门的管理制度建立了独立而高效的司法体系。

澳门特区设立了独立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等。

澳门特区的司法体系确保了法治环境的稳定和有序。

澳门特区的法官和检察官都是独立行使职权,他们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判和起诉,保证了执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而且,澳门特区政府还注重司法体系的纪律和职业素养建设,加强法官和律师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司法公信力。

最后,澳门的管理制度重视社会组织的参与和约束。

澳门特区政府积极鼓励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为其提供法人资格,支持其开展公益事业。

澳门特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和谐。

同时,澳门特区也通过法律手段对社会组织进行规范和约束,确保其活动符合法律的规定,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总的来说,澳门的管理制度是多层次、多元化的。

在澳门特区管理制度的支持下,澳门取得了长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2004年—2011年中国参加的多边条约一览表资料

2004年—2011年中国参加的多边条约一览表资料

2010年中国参加的多边条约一览表(包括签署、批准、接收、加入及生效情况)(截至2010年12月31日)序号条约名称签订日期/地点/保存机关生效日期中国采取行动情况备注1《<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蒙特利尔修正案》1997年9月17日蒙特利尔联合国秘书长1999年11月10日2010年1月30日国务院作出接受决定,2010年5月19日交存接受书,2010年8月17日对中国生效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重申议定书第5条规定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2《<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1999年12月3日2002年2月2010年1月30日国务院作出接受决定,2010年5月19日交存接受书,2010年8月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重申议定书第5条修正案》北京联合国秘书长25日17日对中国生效规定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3《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2008年12月4日伦敦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2011年1月1日2010年7月1日默认接受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4《<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附件2)2008年12月4日伦敦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2011年1月1日2010年7月1日默认接受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5《<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的修正案》2008年12月4日伦敦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2011年1月1日2010年7月1日默认接受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6《<1965 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附件修正案》2009年1月16日伦敦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2010年5月15日2010年2月15日默认接受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7《<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2009年6月5日伦敦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2011年1月1日2010年7月1日默认接受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8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2009年6月5日伦敦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2011年1月1日2010年7月1日默认接受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书>的修正案》9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ResolutionMEPC.186(59))2009年7月17日伦敦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2011年1月1日2010年7月1日默认接受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1 0《〈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ResolutionMEPC.187(59))2009年7月17日伦敦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2011年1月1日2010年7月1日默认接受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11《南太平洋公海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公约》2009年11月14日奥克兰新西兰政府尚未生效2010年8月19日签署公约1 2《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2010年9月10日北京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尚未生效2010年9月10日签署公约1 3《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的补充议定书》2010年9月10日北京国际民尚未生效2010年9月10日签署公约用航空组织2009年中国参加的多边条约一览表(包括签署、批准、接受及加入)(截至2009年12月31日)序号条约名称签订日期/地点/保存机关公约生效日期中国采取行动情况备注1《关于加强美利坚合众国与哥斯达黎加共和国1949年公约建立的美洲间热带金枪鱼委员会的公约》2003年11月14日华盛顿美国政府2010年8月27日2009年6月17日国务院决定核准;2009年10月30日交存核准书;2010年8月27日对我国生效暂不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区2《2000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与合作议定书》2000年3月15日伦敦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2007年6月14日2009年11月19日递交加入书;2010年2月19日对我国生效适用于澳门特区,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区3《2006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2006年1月27日日内瓦联合国秘书长尚未生效2009年12月14日交存核准书适用于澳门特区,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区4《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0年11月15日纽约联合国秘书长2003年9月29日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决定批准适用于澳门特区,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区5《<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附则III的修正案》2006年10月13日伦敦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2010年1月1日2009年7月1日默认接受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6《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2008年5月16日伦敦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2010年1月1日2009年7月1日默认接受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7《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MSC.256(84)号决议)2008年5月16日伦敦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2010年1月1日2009年7月1日默认接受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8《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MSC.257(84)号决议)2008年5月16日伦敦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2010年1月1日2009年7月1日默认接受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9《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2008年5月16日伦敦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2010年1月1日2009年7月1日默认接受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1 0《<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的修正案》2008年5月16日伦敦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2010年1月1日2009年7月1日默认接受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1 1《<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的修正案》2008年5月16日伦敦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2010年1月1日2009年7月1日默认接受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1 2《<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计划导则>(经修正的第A.744(18)号决议)的修正案》2008年5月16日伦敦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2010年1月1日2009年7月1日默认接受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1 3《<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修正案》2008年5月16日伦敦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2010年1月1日2009年7月1日默认接受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2008年中国参加的主要多边条约一览表2008年中国参加的主要多边条约一览表(包括签署、批准、接收、加入及生效情况)(截至2008年12月31日)序号条约名称签订日期/地点/保存机关生效日期中国采取行动情况备注1《〈国际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中心章程〉关于中心所在地的议定书》2007年10月24日的里雅斯特联合国秘书长2008年5月29日中国默认接受议定书,议定书于2008年5月29日对中国生效中国政府声明,议定书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2《残疾人权利公约》2006年12月13日纽约联合国秘书长2008年5月3日于2007年3月30日签署,2008年8月31日对中国生效公约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3《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2001年11月16日开普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2006年3月1日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4《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2001年11月16日开普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2006年3月1日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5《泛美开发银行成立协定》1959年4月8日华盛顿美洲国家组织总秘书处1959年12月30日2008年12月29日国务院决定接受协定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6《泛美投资公司成立协定》1984年11月19日华盛顿泛美开发银行1986年3月23日2008年12月29日国务院决定接受协定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7《多边投资基金Ⅱ成立协定》11日华盛顿泛美开发银行2007年3月13日2008年12月29日国务院决定接受协定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8《非本地区国家加入泛美开发银行总则》1976年7月1日华盛顿1995年7月31日2008年12月29日国务院决定接受总则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9《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七附加议定书》2004年10月5日布加勒斯特万国邮政联盟国际局总局长2006年1月1日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议定书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1 0《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年3月23日伦敦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2008年11月21日2008年11月17日国务院决定加入,2008年12月9日递交加入书,公约于2009年3月9日对中国生效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区1 1《〈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2005年修正案》2005年5月20日伦敦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2009年1月1日2008年7月1日中国默认接受修正案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1 2《〈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修正案》2005年5月20日伦敦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2009年1月1日2008年7月1日中国默认接受修正案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1 3《〈国际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国际船港保安规则)〉的修正案》2005年5月20日伦敦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2009年1月1日2008年7月1日中国默认接受修正案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1 4《〈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2006年修正案》月8日伦敦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2009年1月1日2008年7月1日中国默认接受修正案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1 5《〈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的修正案》2006年12月8日伦敦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2009年1月1日2008年7月1日中国默认接受修正案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2007年中国参加的主要多边条约一览表2007年中国参加的主要多边条约一览表(包括签署、批准、核准、接受、加入及生效情况)(截至2007年12月31日)序号多边条约名称(中英文)签订日期/地点/保存机关生效日期中国采取行动情况备注1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n the involvement of children in armed conflict2000年5月25日纽约联合国秘书长2002年2月12日2001年3月15日中国签署该议定书,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

澳门政治制度

澳门政治制度

澳门政治制度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特的政治制度。

澳门政治制度的核心是“一国两制”原则,即在中央政府的管辖下,澳门享有高度自治权。

下面将从澳门政府的组织结构、选举制度和决策机制等方面介绍澳门的政治制度。

首先是澳门政府的组织结构。

澳门政府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部门组成。

行政部门由由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组成,行政长官是由中央政府任命的,负责领导行政部门的工作。

行政会议则是他的助手,由行政长官、高级行政官员和一些非官方成员组成。

立法部门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由33名立法会议员组成,其中12名由全体选民普选产生,21名由行业、社会组织和官方选举产生。

司法部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官组成,负责审理案件和解决争议。

其次是澳门的选举制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独立的宪法和选举法规定选举的原则和程序。

澳门的行政长官由中央政府任命,但需要经过一个选举过程。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行政长官由由全体选民产生,并由中央政府任命。

澳门的立法会议员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全体选民普选产生的,另一种是由行业、社会组织和官方选举产生的。

这种组建方式旨在确保各个利益集团都能在立法会中有所代表,实现民主参与。

最后是澳门的决策机制。

在澳门的政治制度中,特别重视对不同利益集团的平衡和协商。

澳门政府的决策通常需要通过与利益集团的协商来达成共识。

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作为澳门政府的核心决策机构,会与不同利益集团进行磋商,并根据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政策。

在立法过程中,立法会议员可以就政府提出的法案进行辩论和投票,以保证民意的表达和权力的制衡。

这种决策机制可以有效地维护各方的利益,实现政策的公正和合理。

总的来说,澳门的政治制度是独特的,旨在实现“一国两制”下的高度自治。

澳门政府的组织结构、选举制度和决策机制都是为了保证各个利益集团的参与和权力的制衡。

澳门政治制度的稳定运行为澳门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监督学》考试答案

《监督学》考试答案

一.填空题: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第一部世界性反腐败公约,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准绳2.(《美洲反腐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多边反腐败条约,对预防贪污腐败行为规定得十分详细。

3.(弹惩合一)是指监察机构将弹劾和惩戒连为一体,具有弹劾与惩戒的双重职能。

该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深化和发展。

4.(党政分察)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思想的核心内容,是孙中山“以党治国”理论在其监察思想中的体现,也是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之一。

5.(多元民主)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

6.(绩效)审计的作用在于通过审计促进被审单位实现最佳投入产出关系,实现其资金运行的现实效益和潜在效益。

7.(控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有关国家机关告发和揭露。

8.(谋利性)是腐败主体的行为动机,是驱动腐败主体的内在动力。

9.(群众监督)是指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对党和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监督。

10.(三权分立)理论对于监督实践的重要意义在于确立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机制。

11.(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有关国家机关陈述、申辩理由,并提出改正、撤销该行为或者赔偿损害的请求。

12.(审查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审查决定的诉讼活动。

13.(审级)监督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对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的监督。

14.(审级监督)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15.(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已经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16.(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已经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澳门管理制度

澳门管理制度

澳门管理制度澳门是中国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其繁荣与稳定。

本文将就澳门的管理制度进行探讨,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位、政治体制、法律体系以及行政管理等内容,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了解澳门管理制度的视角。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位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和独立的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

澳门的地位确立于1999年12月20日,自此之后,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与香港同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

二、澳门的政治体制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主要由行政长官、行政会议和立法会构成。

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位行政官员,行使行政权力,并由中央政府任命。

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政策制定和行政事务。

立法会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和监督政府的工作。

三、澳门的法律体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基本法、区法和普通法组成。

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承诺了“一国两制”的原则,保障了澳门的高度自治。

区法则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制定的法律,具有相对独立性。

普通法是澳门的补充法律体系,包括普通法和相关判例。

四、澳门的行政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机构主要包括特区政府各部门、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基层行政机构。

特区政府各部门负责澳门的各项事务,委员会则负责特定领域的专门事务。

办公室为行政长官提供秘书和行政支持。

基层行政机构则负责居民生活服务和社区管理。

澳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为澳门的繁荣与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具有独特的地位和管理制度,既继承了中华文化的精髓,又与现代化管理理念相结合,为澳门的发展提供了优良的管理模式。

总结通过对澳门管理制度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澳门特别行政区以高度自治为基础,建立了独立的政治体制、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机构。

这些机制的有效运作,为澳门的繁荣与稳定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澳门特别行政区在管理制度方面的成功经验,对于中国其他地区的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3号
发布日期: 1993.03.31
实施日期: 1999.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港澳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3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政治体制
第一节行政长官
第二节行政机关
第三节立法机关
第四节司法机关
第五节市政机构
第六节公务人员
第七节宣誓效忠
第五章经济
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七章对外事务
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附则
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序言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

外交部公证书认证

外交部公证书认证

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和国际惯例,认证由各国的外交、领事机关负责办理,各国驻外使领馆均有这方面的职权。

我国办理认证的机关是外交部领事司和有驻华使领馆的省、市外事办公室,在国外为我国驻外使领馆。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42条规定:“公证书费品、理领事认证的,应由东办公证处远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办理公证书认证的一般程序是:凡发往域外使用的需要办理认证的民事类公证书,一律由公证书的公证处直接秘到中国旅行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代办处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并送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认证。

对经过“双认证”的公证书,由签证代办处寄回原公证处发给当事人。

经济类公证书可由公证处直接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

公证文书认证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需要认证;公证书,应接文书使用国的要求陆相应的外文译文,并附认证页。

(2)公证机构要代收认证费、认证代办费、邮费等有关费用。

(3)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必须由具有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公证员办理并盖签名章,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章必须事先报司法部和外交部备案。

公证书认证有关知识作者: 01 录入时间:2010-11-2 来源:济源司法局阅读144次领事认证知识 (公证书认证有关规定)●什么是领事认证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

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什么时候需要办理领事认证按照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我国公民在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国签证时,常需要使用一些由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出生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公证等等。

这些公证书在送国外〔或外国驻华使(领)馆〕使用前一般需要办理领事认证;中国企业法人因境外经贸活动需要,常需向贸促会或其地方分会申请原产地证、发货清单、形式发票、规格证明、重量证明、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或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原产地证明、商品检验证明书、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等,这些文书在发往国外使用前,一般也需办理领事认证。

澳门管理制度

澳门管理制度

澳门管理制度澳门管理制度是指澳门作为中国特别行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一套行政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旨在保护澳门居民的基本权益,维护澳门的繁荣稳定,促进澳门与内地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在1999年12月20日成立的,它是中国第二个设立的特别行政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属于中国的一部分,其国家安全和统一事务由中央政府负责。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立法、行政、司法和终审权。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澳门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政府首长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中央政府任命,任期五年。

政府主要分为行政、立法、司法三个机构,并设有各个部门负责不同领域的工作,如财政、教育、卫生等。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秉承“一国两制”原则,维护澳门的稳定发展,促进居民的福祉。

三、澳门政策措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实施一系列政策措施,以促进澳门的繁荣和经济发展。

其中包括吸引外来投资、推动旅游业发展、加强文化交流、提供社会保障等。

此外,政府还积极推动澳门与内地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加强合作项目和产业对接,促进澳门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四、澳门法律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刑法、民法等。

特别行政区内还设有澳门基本法附件三中列举的国家法律,这些法律在特别行政区有效,并受到司法机关的保护。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确保了澳门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保障澳门的法治环境。

五、发展与挑战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了显著的发展成就,成为世界上经济最自由、财富最集中的地区之一,也成为中国与葡语国家之间的重要桥梁。

然而,面对全球化、经济转型和社会变革等挑战,澳门特别行政区仍需不断进行改革创新,提升行政管理能力,加强对外合作,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澳门管理制度

澳门管理制度

澳门管理制度澳门是中国的一颗璀璨明珠,以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文化遗产吸引着全世界的游客。

为了维护澳门的社会秩序和持续发展,澳门建立了一套严格而高效的管理制度。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澳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其核心内容。

一、澳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澳门是一个多元文化的城市,各国人民聚集于此,带来了繁荣和发展。

然而,这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管理问题,例如治安、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

澳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公共秩序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它为澳门提供了一个健全的社会治理框架,使澳门成为一个宜居宜业的城市。

二、澳门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1. 法律体系:澳门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法律体系。

澳门制定了一系列与社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基本法》、《行政法》、《环境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体系为澳门的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政府部门:澳门管理制度还依托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运行和管理。

澳门设立了多个政府部门,如公安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市政部门等,每个部门都负责各自领域的管理工作。

政府部门通过制定政策、规划资源和监督执行,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3. 社区自治:澳门还重视社区自治,通过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形式,让居民参与社区管理和公共事务决策。

澳门以居民为中心,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增加社区凝聚力和居民满意度。

4. 公众参与:澳门管理制度非常注重公众参与,通过听取民意、征求意见和举办公开活动等方式,让居民参与管理决策。

这样的公众参与机制使得管理决策更加合理、公正,并且增强了居民对管理工作的支持度。

5. 信息化建设:澳门管理制度还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的力量,推进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澳门建设了全面的信息化系统,包括视频监控、数据分析和移动应用等,提高了管理效率和决策的准确性。

三、澳门管理制度的成效和展望澳门管理制度的实施带来了显著的成效。

澳门保持了长期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成为一个国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

内地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劳务合作暂行管理办法-商合发[2003]262号

内地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劳务合作暂行管理办法-商合发[2003]262号

内地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劳务合作暂行管理办法正文:---------------------------------------------------------------------------------------------------------------------------------------------------- 内地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劳务合作暂行管理办法(商合发[2003]262号2003年8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地对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澳门特区开展劳务合作业务应遵循“一国两制”方针,符合澳门特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对在澳门特区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的归口管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办)负责对澳门特区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的总体政策指导和协调;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中联办)负责联系并协助内地主管部门管理输澳劳务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在澳注册设立的职业介绍所,并指导中资(澳门)职业介绍所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工作。

第四条各有关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管理并监督辖区内经营公司依法经营,协调、处理经营公司派出劳务人员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第五条协会是经商务部批准依法在澳注册的非营利性自律组织,由经批准开展输澳劳务业务的经营公司在澳职业介绍所组成。

协会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在中联办的指导下,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负责做好内地输澳劳务人员在澳门的内部协调、服务、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经营公司应按照国家关于在境外设立企业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澳门特区法律,在澳门特区注册设立职业介绍所,配备劳务管理人员,依法经营。

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向博彩等经营场所输送内地劳务人员。

第二章经营公司及其职业介绍所核定第七条商务部会同港澳办,征求中联办的意见后,核定内地对澳门特区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经营公司的名单。

次国家政府对外事务新发展——对澳门礼宾公关外事办公室成立的解读

次国家政府对外事务新发展——对澳门礼宾公关外事办公室成立的解读
之 间 的谈判 和 交涉 。国家 中心 论 则 坚持 国家 之 间 的
权 力分 布格 局 是决定 国际政 治 和 各 国外 交 政 策 的最
重要的因素。次 国家 政府 的 国际 活动仍 然微不 足
道, 没 有对 国家 的 中心 地 位 提 出 根 本 的挑 战 。经 济 全 球化 带来 的挑 战还使 得 国家 对 次 国家政 府 的优 势 地 位进 一 步增 强 。“ 只有 当非 国 家行 为 主 体 发 展 到
别 即“ 中央政 府 与 特 区 政 府共 同 开发 的 经 贸文 化 多 边合 作机 制 ” J 。澳 门对 外 事务 这 三 根 支柱 构 成 的 对外 事务 空 间 远 远 高 于 一 般 省 、 自治 区及 直 辖 市 等
国际外交 , 即中央政府 的国际外交 和次 国家政府 的 国际外 交 ; 国内外 交 , 即 中央政 府 和 本 国次 国 家政 府

谈判 、 单独缔结国际条约 、 独立参加 国际会议和 国际 组织 、 签发本特区护照和旅游证件 、 有限制地与外国 互设机构等。而在中央政府多边 主义外交战略的指 导下 , 特别是 2 0 0 3年 “ 中国一葡语 国家经 贸合作论 坛( 澳 门) ” 成 立后 , 中央政 府与 澳 门特别行 政 区政府 共 同实践 先 行 先 试 , 澳 门对 外 事 务 发 展 出第 三 大 类
关键词 : 次国家政府 ; 对外事务 ; 澳门; 礼宾公关外事办公室 中图分 类号 : D 6 7 6 . 5 9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4—6 9 1 7 ( 2 0 1 3 ) 0 1 — 0 1 2 3— 0 3
按照多层外交论 , 次 国家 政 府 不 可 能 是 一 个 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文章属性•【缔约国】葡萄牙•【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1987.03.26•【条约类别】声明/宣言•【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满意地回顾了两国建交以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的发展,一致认为,由两国政府通过谈判妥善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澳门问题,有利于澳门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并有助于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为此,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团的会谈,同意声明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声明:澳门地区(包括澳门半岛、仔岛和路环岛,以下称澳门)是中国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对澳门执行如下的基本政策:(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均由当地人组成。

行政长官在澳门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担任主要职务的官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原在澳门任职的中国籍和葡籍及其它外籍公务(包括警务)人员可以留用。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任用或聘请葡籍和其它外籍人士担任某些公职。

(四)澳门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居民和其它人的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和迁徙、罢工、选择职业、学术研究、宗教信仰和通信以及财产所有权等各项权利和自由。

(五)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有关文化、教育和科技政策、并依法保护在澳门的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6.28•【文号】主席令[第十八号]•【施行日期】1999.12.2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澳门驻军的职责第三章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第四章澳门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第五章澳门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央人民政府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澳门的安全,根据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央人民政府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以下称澳门驻军)。

澳门驻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其部队组成、员额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防务的需要确定。

澳门驻军实行人员轮换制度。

第三条澳门驻军不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澳门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第四条澳门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第五条澳门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第二章澳门驻军的职责第六条澳门驻军履行下列防务职责:(一)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二)担负防卫勤务;(三)管理军事设施;(四)承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

第七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者因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者安全的动乱而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澳门驻军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公署职能

公署职能

首页> 关于公署> 公署职能职能概述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负责处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的机构。

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驻港公署的职责是:处理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的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协助香港特区政府依照基本法或经授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办理中央人民政府和外交部交办的其它事务。

具体包括:(一)协调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事宜;协调处理国际组织和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办事机构问题;协调处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举办政府间国际会议事宜。

(二)处理有关国际公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问题;协助办理须由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外国谈判缔结的双边协定的有关事宜。

(三)协调处理外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的有关事宜。

(四)承办外国国家航空器和外国军舰访问香港特别行政区等有关事宜。

部门设置·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国际组织部·条约法律部·新闻及公共关系部·领事部中央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理“九七”后香港涉台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策(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港、台两地现有的各种民间交流交往关系,包括经济文化交流、人员往来等,基本不变。

鼓励、欢迎台湾居民和台湾各类资本到香港从事投资、贸易和其他工商活动,台湾居民和台湾各类资本在香港的正当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根据“一个中国”的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的空中航线和海上运输航线,按“地区特殊航线”管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间的海、空航运交通,依双向互惠原则进行。

台湾居民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进出香港地区,或在当地就学、就业、定居。

为方便台湾居民出入香港,中央人民政府将就其所持证件等问题作出安排。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业、医疗卫生、劳工、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在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基础上,可与台湾地区的有关民间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

澳门特区参加国际组织和机制清单-驻澳门公署

澳门特区参加国际组织和机制清单-驻澳门公署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ADLOMICO)
14.亚洲及太平洋惩教首长会议 Asian and Pacific Conference of Correctional Administrators (APCCA)
2011 年 2011 年 2002 年
成员
财政局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2.世界贸易组织 WorldTrade Organization (WTO)
3.亚太经合组织( APEC)科技 与创新政策伙伴关系机制 (PPSTI) 、中小企业工作组 (SMEWG) 、旅游工作组 (TWG) 、运输工作组 (TPTWG)
2010 年 1995 年 2001 年
非国家参与者 (Non-state Participant)
8.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 Asian-Oceanian Standard-Setters Group (AOSSG)
2009 年
9.国际统计学会 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Institute (ISI)
1990 年
10.国际官方统计学会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Official Statistics(IAOS)
2006 年
附属会员 参与地区 (Participating Region) 正式成员
联系会员
观察员
地区成员 地区成员
成员
旅游局
地图绘制 暨地籍局
地图绘制 暨地籍局
海事及 水务局
海事及 水务局
地球物理 暨气象局 地球物理 暨气象局 廉政公署
三、特区政府部门参加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机制 (70 个)

对外关系

对外关系

對外關係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一個區域性的非主權實體,與世界各國、各地區建立廣泛和密切的關係。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澳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科技、體育等適當領域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地與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駐澳領事機構截至2009年年底,在澳門特區設有領事館,以及駐香港特區領事機構領區包括澳門特區或可在澳門特區執行領事職務的國家共有78個,領事機構共80個。

其中,在澳門特區設立總領事館的國家有3個:葡萄牙、安哥拉、菲律賓。

駐香港特區總領事館領區包括澳門特區或可在澳門特區執行領事職務的國家有53個(按英文字母順序排列):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孟加拉、比利時、巴西、文萊、柬埔寨、加拿大、智利、哥倫比亞、捷克、丹麥、埃及、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哈薩克斯坦、韓國、科威特、老撾、馬來西亞、墨西哥、緬甸、尼泊爾、荷蘭、新西蘭、尼日利亞、巴基斯坦、秘魯、波蘭、羅馬尼亞、俄羅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泰國、土耳其、英國、美國、委內瑞拉、越南、津巴布韋。

(備註:中國與安提瓜和巴布達已達成在香港特區設立總領事館協議,但該國尚未在香港設立總領事館)在澳門特區委派名譽領事的國家共11個(按英文字母順序排列):不丹、佛得角、愛沙尼亞、格林納達、幾內亞、馬里、莫桑比克、尼日爾、秘魯、英國、幾內亞比紹。

(註:法國、蘇里南2 國名譽領事缺任)。

駐香港特區名譽領事館領區包括澳門特區的國家共13個(按英文字母順序排列):埃塞俄比亞、冰島、肯尼亞、立陶宛、馬爾代夫、納米比亞、挪威、斯洛文尼亞、斯里蘭卡、蘇丹、塞舌爾、坦桑尼亞、烏拉圭。

(註:厄立特里亞、盧旺達2國名譽領事館缺任)。

免簽證待遇截至2010年3月,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待遇的國家和地區共79個,其中62個屬免簽證國家、15個屬免簽證地區、2個屬落地簽證國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4.29•【文号】国办发[2001]31号•【施行日期】2001.04.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负责管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的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处理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的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二)协调处理澳门特别行政区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事宜;协调处理国际组织和机构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办事机构问题;协调处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办政府间国际会议事宜。

(三)承办有关国际公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事宜;协助办理须由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外国谈判缔结的双边协定的有关事宜。

(四)协调处理外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的有关事宜。

(五)承办中央人民政府和外交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设4个职能部(室):(一)办公室。

(二)政策研究室。

(三)综合业务部。

(四)领事部。

三、人员编制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行政编制50名(含工勤人员6名)。

其中:特派员1名,副特派员2名,内设机构正副主任职数8名。

澳门资料2

澳门资料2

对外关系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一个区域性的非主权实体,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建立广泛和密切的关系。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澳门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科技、体育等适当领域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驻澳领事机构截至2009年年底,在澳门特区设有领事馆,以及驻香港特区领事机构领区包括澳门特区或可在澳门特区执行领事职务的国家共有78个,领事机构共80个。

其中,在澳门特区设立总领事馆的国家有3个:葡萄牙、安哥拉、菲律宾。

驻香港特区总领事馆领区包括澳门特区或可在澳门特区执行领事职务的国家有53个(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孟加拉国、比利时、巴西、文莱、柬埔寨、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捷克、丹麦、埃及、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哈萨克斯坦、韩国、科威特、老挝、马来西亚、墨西哥、缅甸、尼泊尔、荷兰、新西兰、尼日利亚、巴基斯坦、秘鲁、波兰、罗马尼亚、俄罗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泰国、土耳其、英国、美国、委内瑞拉、越南、津巴布韦。

(备注:中国与安提瓜和巴布达已达成在香港特区设立总领事馆协议,但该国尚未在香港设立总领事馆)在澳门特区委派名誉领事的国家共11个(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不丹、佛得角、爱沙尼亚、格林纳达、几内亚、马里、莫桑比克、尼日尔、秘鲁、英国、几内亚比绍。

(注:法国、苏里南2 国名誉领事缺任)。

驻香港特区名誉领事馆领区包括澳门特区的国家共13个(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埃塞俄比亚、冰岛、肯尼亚、立陶宛、马尔代夫、纳米比亚、挪威、斯洛文尼亚、斯里兰卡、苏丹、塞舌尔、坦桑尼亚、乌拉圭。

(注:厄立特里亚、卢旺达2国名誉领事馆缺任)。

免签证待遇截至2010年3 月,给予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免签证或落地签证待遇的国家和地区共79个,其中62个属免签证国家、15 个属免签证地区、2个属落地签证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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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Standing Committee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SCCR)
3.国际劳工组织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ILO)
8.亚太地区禁毒执法机构负责人会议 Heads of National Drug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HONLEA)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
9.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平洋区域委员会 WHO Regional Committee for the WesternPacific
Maritime 1990 年
19. 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
忘录组织(东京备忘录)
The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of Port State
Control in t he Asia-Pacific
Region (TokyoMOU)
2003 年
2 0 . 世界气象组织
World
12.东亚海道测量委员会 East Asia Hydrographic Commission (EAHC)
(未能确定 ) 海事及水务局
13.万国邮政联盟 Universal Postal Union(UPU)
(未能确定 ) 邮政局
14.亚太邮政联盟 Asia-Pacific Postal Union(APPU)
2012 年 2008 年
4.博鳌亚洲论坛 Boao Forum for Asia
2001 年
5.国际标准化组织表意文字小组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Standardization/Ideographic Rapporteur Group(ISO/ IRG)
for 2001 年
Intelligence Units
19.亚洲贸易促进论坛 Asian Trade Promotion Forum (ATPF)
8.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 Asian-Oceanian Standard-Setters Group (AOSSG)
2009 年
9.国际统计学会 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Institute (ISI)
1990 年
10.国际官方统计学会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Official Statistics(IAOS)
劳工事务局
5
14.国际劳动监察协会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pection (IALI)
Labor
1985 年
成员
15.亚太地区职业安全健康组织
Asia-Pacific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Organization (APOSHO)
2006 年
附属会员 参与地区 (Participating Region) 正式成员
联系会员
观察员
地区成员 地区成员
成员
旅游局
地图绘制 暨地籍局
地图绘制 暨地籍局
海事及 水务局
海事及 水务局
地球物理 暨气象局 地球物理 暨气象局 廉政公署
三、特区政府部门参加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机制 (70 个)
组织名称
11.国际统计电子计算协会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Statistical Computing (IASC)
1988 年 for 1990 年
12.国际调查统计学家协会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urvey Statisticians (IASS)
2000 年
邮政局
1 5 . 国际电信联盟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ITU)
1 6 . 亚太电信组织 5 Asia-Pacific Telecommunity (APT)
1999 年 1993 年
电信管理局 电信管理局
17.国际民航组织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Organization (ICAO)
1991 年
民航局
18.国际通信卫星组织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Satellite Organization
(未能 确定)
邮电局
二、特区参加的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 6 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机制(22 个)
组织名称
参加时间 参加身份 负责部门
1.国际民航组织公钥簿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 Public Key Directory (PKD)
8.东新澳央行组织 South East Asia, New Zealand, Australia (SEANZA)
9.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 (IAIS)
10.亚洲保险监督官论坛 Asian Forum of Insurance Regulators (AFIR) 11.世界海关组织 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WCO)
1998 年
17. 亚太地区地理信息系统基础 设施常设委员会
Permanent Committee on Geographic Informat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 (PCGIAP)
1998 年
18.国际海事组织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IMO)
1
10.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4 UN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UNESCO)
1995 年 教育暨青年局
11.国际海道测量组织 International Hydrographic Or水务局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 (WMO)
1996 年
2 1 . 台风委员会 (UNESCAP/WMO)Typhoon Committee
1992 年
2 2 . 亚太地区反腐败行动计划 Anti-Corruption Action Pla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
1999 年前
准成员
16.国际社会保障协会 International Social Association (ISSA)
Security 2004 年前
17.国际消费者联会 Consumers International (CI)
1997 年
18.艾格蒙联盟 Egmont Group
of
Financial 2009 年
6. 葡语都市联盟
The Union Of Luso-Afri American -Asiatic Capital Cities
1985 年
7.东部地区公共行政组织
Eastern Regional Organization for Public Administration (EROPA)
1985 年
2001 年 1998 年 1998 年 1994 年 2007 年 1993 年
12.国际缉毒执法大会
International Drug Enforcement Conference (IDEC)
13.国际缉毒联络官会议
Anti-Drug Liaison Officials'
Meeting for
2.世界贸易组织 WorldTrade Organization (WTO)
3.亚太经合组织( APEC)科技 与创新政策伙伴关系机制 (PPSTI) 、中小企业工作组 (SMEWG) 、旅游工作组 (TWG) 、运输工作组 (TPTWG)
2010 年 1995 年 2001 年
非国家参与者 (Non-state Participant)
身份证明局
成员
经济局
嘉宾经济体 (Guest )
Economy
经济局
4 澳门特区以准成员(Associate Member)身份参加。 5 澳门特区以准成员(Associate Member)身份参加。
6 不限于主权国家参加。澳门特区可以“中国澳门” 名义单独参加此类组织。
2
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务透明 与信息交换全球论坛 OECD Global Forum on Transparency an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for TaxPurposes
1991 年 2001 年
1986 年 1999 年 1999 年 1989 年 2012 年 2011 年 1993 年
经济局
经济局
劳工事务局 金融管理局 金融管理局 司法警察局 司法警察局 社会工作局 司法警察局
卫生局
1 主权国家才可作为正式成员参加。根据《基本法 》,澳门特区可以中国代表团成员或以 中 央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允许的身份参加此类组织。 2 澳门特区以准成员(Associate Member)身份参加。 3 澳门特区以国际刑警中国国家中心局澳门支局身份参加。
1990 年
13.世界职业技能组织 WorldSkillsInternational
1983 年
个人资料 正式成员 保护办公室
观察员
个人资料 保护办公室
钻石会员 澳门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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