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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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23条立法

《基本法》第23条立法

《基本法》第23条⽴法 基本法是在⼀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法律效⼒的法律。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基本法》第23条⽴法,希望⼤家喜欢! 《基本法》第23条⽴法 ⾹港特别⾏政区第⼆⼗三条:⾹港特别⾏政区应⾃⾏⽴法禁⽌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为,禁⽌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港特别⾏政区进⾏政治活动,禁⽌⾹港特别⾏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联系。

澳门特别⾏政区第⼆⼗三条:澳门特别⾏政区应⾃⾏⽴法禁⽌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为,禁⽌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特别⾏政区进⾏政治活动,禁⽌澳门特别⾏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联系。

《基本法》相关宪法 特别法指对特定的⼈、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具有明显局限性如战争时期的法。

[1]“⼀般法”的对称。

指适⽤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

适⽤于全国的法律称⼀般法仅适⽤于某⼀地区的法律称特别法如《中华⼈民共和国澳门特别⾏政区驻军法》对所有⼈都有效的法律称⼀般法仅对部分⼈有效的法律称特别法如《中华⼈民共和国妇⼥权益保障法》对⼀般事项有效的法律称⼀般法如《民法》仅对特定事项有效的法律称特别法如《商标法》。

⼀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其相对性⽐之其他法的分类更为明显。

有些法⽆论从对⼈、对事、对时间、对空间哪个⾓度看都属于⼀般法如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或是都属于特别法如《戒严法》其区别明显。

更多的法则兼有⼀般法与特别法两重性在这种意义上属于⼀般法在别种意义上⼜属于特别法。

例如《⾼等教育法》对《教育法》是特别法对具体规定⾼等教育领域各有关⽅⾯或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则⼜是⼀般法特区《基本法》对《宪法》是特别法对特区其他法律、法规则⼜是⼀般法。

折叠制定意义 《基本法》制定意义 制定基本法是中国政府的⼀项承诺,根本⽬的是要将联合声明及其附件⼀中所确认的 “ ⼀国两制 ” 以国内法的形式予以法律化和制度化,这样就可以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充分保障国家对⾹港澳门的基本⽅针政策的实施。

《澳门基本法》与《香港基本法》之比较

《澳门基本法》与《香港基本法》之比较

作者: 郑玉奇
出版物刊名: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
页码: 85-87页
主题词: 《澳门基本法》 香港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央人民政府 《中葡联合声明》 国际人权公约 葡萄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一国两制” 司法机关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开始于1988年9月,历经4年多时间之后,1993年3月31日,在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在同一天由江泽民主席签发主席令公布。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相比,同为“一国两制”下杰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
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1999.01.16
•【文号】
•【施行日期】1999.01.16
•【效力等级】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1999年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悬挂和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为实施基本法的规定,特制定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象征和标志,应当予以尊重和爱护。

第二条凡国旗与区旗同时升挂、悬挂、使用时,国旗应当大于区旗,应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国旗在右,区旗在左(“左”、“右”的位置应以旗的正面面向观众为基准)。

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

凡国徽与区徽同时悬挂、使用时,处理原则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区旗、区徽。

第四条区旗、区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商业广告。

第五条区旗、区徽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制作。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说明(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说明(略)。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徒刑、罚金与缓刑制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徒刑、罚金与缓刑制度

论文导读: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第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本文将对澳门的徒刑、罚金与缓刑制度作一个简介。

法律上通常有徒刑及罚金两个后果。

不论是徒刑、罚金还是缓刑制度。

关键词:澳门特别行政区,徒刑,罚金,缓刑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第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区在一个国家的前提下,实施着两种制度。

同时《澳门基本法》第八条亦规定“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故此,澳门特区与中国内地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

以下,本文将对澳门的徒刑、罚金与缓刑制度作一个简介。

一、犯罪的法律后果澳门不设死刑及终身监禁,根据《澳门刑法典》(以下简称《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澳门不得设死刑,亦不得设永久性、无限期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

而对犯罪者,法律上通常有徒刑及罚金两个后果。

行为人若触犯一些相对轻微的犯罪,刑期不超过三年及符合一些严格的要件后,法官则有权判处被告刑罚暂缓执行。

(一)徒刑1、徒刑的上限。

我们可能会听过国外一些判例,被判刑人可被判处过百年的徒刑。

在澳门,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有关徒刑及罚金的上限及下限,法律都会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法典》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不论任何情况,徒刑均不得超过三十年。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对徒刑上限的问题分为一般情况及例外情况。

一般情况系指单一的犯罪,而例外情况系指涉及多项犯罪。

论文参考,罚金。

针对单一犯罪,《刑法典》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徒刑之刑期一般……最高为二十五年。

《港澳基本法》教学大纲

《港澳基本法》教学大纲

《港澳基本法》教学大纲罗晓军编写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662 目录前言 (664)第一章港澳基本法的制定 (665)第一节香港、澳门问题的由来及解决 (665)第二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 (665)第三节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 (666)复习和思考题 (666)参考阅读书目 (666)第二章“一国两制”的基本法律涵义 (667)复习与思考题 (668)参考阅读书目 (668)第三章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669)第一节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 (670)第二节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相互关联的权力 (670)复习与思考题 (670)参考阅读书目 (670)第四章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71)第一节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涵义 (671)第二节特别行政区居民原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71)第三节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72)复习与思考题 (672)参考阅读书目 (672)第五章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673)第一节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导论 (673)第二节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673)第三节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674)第四节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674)第五节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675)第六节区域组织、公务人员 (675)复习与思考题 (675)参考阅读书目 (676)第六章特别行政区的经济 (677)第一节特别行政区经济制度的特点 (677)第二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政策 (677)第三节土地契约、航运与民用航空 (678)复习与思考题 (678)参考阅读书目 (678)第七章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679)第一节关于教育、科学、文化等方面的政策 (679)第二节专业资格与专业的执业资格民间团体与组织 (679)复习与思考题 (679)港澳基本法参考阅读书目 (679)第八章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680)第一节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 (680)第二节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 (681)复习与思考题 (681)参考阅读书目 (681)663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664前言港澳基本法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研究所负责开设的一门面向全体本科生的选修课。

澳门基本法的二十三条立法内容是什么(2)

澳门基本法的二十三条立法内容是什么(2)

澳门基本法的二十三条立法内容是什么(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四十五条澳门行政长官是澳门的首长,代表澳门。

澳门行政长官依照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澳门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四十七条澳门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由附件一《澳门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澳门行政长官任期5年,可连任1次。

第四十九条澳门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不得从事私人赢利活动。

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澳门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第五十条澳门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领导澳门政府;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澳门的其他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任免行政会委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免检察官;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代表澳门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根据国家和澳门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所属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依法颁授澳门奖章和荣誉称号;依法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第五十一条澳门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澳门的整体利益,可在90日内提出书面理由并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30日内签署公布或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略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略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略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周洪钧2013-04-24 22:04:03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摘要:随着澳门主权的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简称“澳门基本法”或“基本法”)正式付诸实施。

为了更深入、准确地领会、贯彻澳门基本法,有必要对围绕这一效力高于普通法规的宪法性文件的若干重大问题略作论述。

关键词: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谈到澳门问题,必须先纠正流传甚久远的“澳门曾是葡萄牙殖民地”等错误观念。

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从1553年起被葡萄牙人逐步非法占领,但在鸦片战争前葡萄牙人居住澳门的200多年里,一直是在中国主权管辖下实行有限度的地方自治。

鸦片战争后,葡萄牙人利用清政府腐败、积弱,力图在澳门非法推行殖民制度。

由于1887年《中葡北京条约》规定的中葡划定澳门“界址”手续并未完成,该条约一直未生效。

1928年中国政府照会葡方,声明中止该条约。

故而中国对澳门的领土主权在法律上始终没有丧失过。

“澳门是葡萄牙殖民地”一说也就完全没有根据[1]。

1974年4月,葡萄牙国内政变后,承认澳门是“葡萄牙管治下的中国领土”,并在1979年与我国建交时表示愿意和平协商解决澳门问题。

1984年10月3日,在香港问题初步解决之际,邓小平接见港澳同胞赴京国庆观礼团,及时地提出用“一国两制”方式解决澳门回归问题。

其后,中葡两国进行了自1986年6月30日至1987年3月23日的四轮谈判。

通过反复磋商,双方确认,中国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1987年4月13日,中葡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经两国立法机关批准,1988年1月5日双方交换批准书,该联合声明生效。

澳门进入回归过渡期,澳门基本法的制定提上了日程。

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决定成立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同年9月5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该委员会48位委员名单。

澳门基本法起草工作启动后,从1988年10月到1993年3月,大体经历了起草准备、形成征求意见稿、确定草案、正式通过四个阶段[2]。

港澳基本法比较

港澳基本法比较

港澳基本法比较徐静琳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是中国独有的两部全面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宪法性法典。

两部基本法以其特有的风格使人耳目一新:法典蕴含的理论内涵和时代精神,反映了中国特色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典在条款内容和体例结构上的和谐统一,显现了创新的立法技术。

两部基本法所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基本制度,运作在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的中国法律秩序下的不同法域,既有共同之处又各具特色。

正是这些同一性和多样性,构成了港、澳基本法的可比性。

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视角,探讨“一国两制”构想与港澳实际结合的法律典范,以期引发对基本法理论和实践的法理思考。

基于共同的立法精神中国的宪政制度反映出与其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相一致的特点。

有关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宪制规定,均由国家根本大法确认,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

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各地方行政区域不允许存在有关基本制度的例外规定。

八十年代以后,应和平实现祖国统一大业之需要,在一般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地方之外,又设立特别行政区,这是中国宪政制度及其理论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发展。

从立法依据而言,基本法源于宪法。

宪法明确规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规定了为实现和平统一祖国而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条款。

第31条订明:“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在实现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的进程中,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以及中葡联合声明中阐明:国家对港、澳的基本方针政策将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

可见,制定基本法,旨在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具体体现“一国两制”方针,保障国家对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就调整内容而言,基本法属于宪法性法律。

基本法将国家对港、澳的基本法方针政策法律化、制度化,具体规定为中央和特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制度、文化和社会事务、对外事务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3.03.31•【文号】•【施行日期】1999.12.2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澳门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市政机构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七节宣誓效忠第五章经济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葡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2015司法考试真题

2015司法考试真题

2015司法考试真题(选中链接后点击“打开链接”)23.宪法效力是指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约束力与强制性。

关于我国宪法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23题)A.侨居国外的华侨受中国宪法保护B.宪法的效力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C.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源于宪法的正当性D.宪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没有约束力【答案】D【考点】宪法的效力【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

侨居国外的华侨仍具有我国国籍,身份上是我国公民,受到我国宪法的保护。

选项B说法正确。

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宪法的空间效力都及于国土的所有领域,这是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决定的,也是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的。

因此,我国宪法的效力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

选项C说法正确。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源于宪法的正当性,即宪法是社会共同体基本规则,是社会多数人共同意志的最高体现。

选项D说法错误。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院的审判活动也必须遵守宪法与法律。

24.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24题)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D.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答案】D【考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解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

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024北京朝阳区初三(上)期末道法试卷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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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北京朝阳初三(上)期末道德与法治 (选用)2024.1(考试时间70分钟满分70分)学校姓名班级考号第一部分本部分共15题,每题2分,共30 分。

在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最符合题目要求的一项。

1.2023年9月 17日,第45届世界遗产大会上,我国“ ”获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这是全球首个茶主题世界文化遗产,实现了对文化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以及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A. 普洱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B. 云南三江并流保护区C.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D. 红河哈尼梯田文化景观2.某校开展“庆祝改革开放45 周年”成就展,展览包括“综合国力增强”“人民生活幸福”“国际地位提升”三个板块。

下列内容能在“人民生活幸福”板块看到的有①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显著增长,进入高速发展阶段②我国人均预期寿命达78岁,较 1981 年增长10岁③各地博物馆数量增长,不断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④举办第六届进博会,让中国大市场成为世界大机遇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3. 小东解数学题喜欢挑战权威,尝试不同的方法;经常把不用的饮料瓶制作成漂亮的装饰品;写作文的角度总能别出心裁,令人交口称赞。

这说明①生活处处有创新,创新是一种生活方式②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时代发展呼唤创新③创新让我们获得成就感,使生命充满活力④中学生是创新创造的主力军,要勇于实践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4.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聚焦建设教育强国,总结了我国建设教育强国的进展和成就,分析了面临的形势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探究了我国建设什么样的教育强国、怎样建设教育强国这一重大课题。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教育强国建设是因为①教育成就显著,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②教育已经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决定性因素③教育事关建设创新型国家,事关民族振兴伟业④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创新型人才的根本途径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5. 北京某街道推行“社区治理合伙人机制”,构建以社区党组织为“主心骨”、居委会为“组织者”、业主为“当家人”、物业公司为“大管家”、政府职能部门为“后援团”、辖区单位为“共建者”的工作格局,围绕居民反馈的问题进行六方会谈,及时解决。

法律法规名称中英对照

法律法规名称中英对照

法律法规名称中英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Measur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Control of Invoices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THE Basic Law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Guarding State Secrets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Insuranc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Standardiz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Military Servic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Grassland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Surveying and Mapping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Urban Real Estate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City Planning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Organic Law of the Urban Residents Committe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Organic Law of the Villagers Committe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Atmospheric Pollution (Amended on 8/29/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Atmospheric Pollu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Organic Law of the Local People's Congresses and Local People's Governmen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mended in 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cedure of the conclusion of Treaties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Electric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Foreign Trad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Foreign Trad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Judge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Civil Air Defens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men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Individual Income T 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Control of the Exit and Entry of Citizens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Rul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Control of the Exit and Entry of Citizens (Amended on 7/15/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Control of the Exitand Entry of Citizens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and the Family Members of Overseas Chines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National defens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National Emblem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National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State Secur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State Compens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Frontier Health and Quarantin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National Flag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Organic Law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Custom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Maritime Traffic Safe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Mar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Mar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Sea Area Use Managem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Measur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Partnership Enterprise Registr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Provis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Use of Red Cross Signs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Red Cross Society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ssemblies, Processions and Demonstrations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Metrolog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Law of Su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Pris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Public Procurator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Energy Conserv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Marti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Military Installations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ess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Mineral Resource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Territorial Sea and the Contiguous Zone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0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Civil Avi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Regional National Autonomy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Au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Controlling the Registration of Enterprises As Legal Persons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Electoral Law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Loc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mended in 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Organic Law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People's Polic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Forestr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Trademark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Trademark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Law of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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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Procedures for the Election of Delegates of the Hong Kong SAR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the Ninth NPC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Garrison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Garrisoning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s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obacco Monopoly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Pharmaceutical Administr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Meas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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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宪法的特别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宪法的特别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宪法的特别内容提要: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既非“小宪法”,也非代议机关的制定法,而是宪法的特别法。

这取决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内容、功能、名称和法律效力等。

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性质的界定不仅是学理问题,也是一个直接涉及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实际运行乃至宪法的实际运行的问题。

关键词:宪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法一、引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性质,学理上一直缺乏专门的讨论。

这不仅是一个学理认识上的问题,也是一个直接涉及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实际运行乃至宪法的实际运行的问题。

自然,这同时是一个典型的和纯粹的“中国的”问题,因而是一个注定要超越已有的宪法理论并生发出新的理论的问题。

二、与宪法的同一位阶通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认定为代议机关的制定法[①]、宪法的下位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其地位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的规范性文件”[②].有的学者在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代议机关的制定法、宪法的下位法的前提下,更为具体地将基本法界定为“中央与地方关系法”[③].本文认为,以代议机关的制定法、宪法的下位法来界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性质并不妥当。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内容决定了不能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代议机关的制定法。

现当代宪法的内容由三方面组成:一是关于个人在政治国家中的法律地位的制度设计,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则是其直接和具体的表现。

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保障个人在政治国家中的自主性。

二是关于国家权力的制度设计,包括关于国家权力产生方式的制度安排、对国家权力的横纵两个向度的分解、对国家权力各要素的相互关系的规定等。

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实现对国家权力的法律规制[④].三是关于宪法自身的制度设计,包括宪法的修改、宪法的解释和违宪审查等[⑤].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保障宪法的稳定性、权威性和实效性,进而对前两方面的制度设计提供保障机制。

一国两制与高度自治

一国两制与高度自治

⼀国两制与⾼度⾃治2019-09-24以邓⼩平 “⼀国两制” 构想为根本⽅针的《澳门特别⾏政区基本法》〔1〕是⼀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法律⽂件。

“⼀国两制”是我国解决⾹港、澳门问题的基本精神和安排。

《中华⼈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有关“⼀国两制”的规定是基本法起草的依据,因此,“⼀国两制”是制定《澳门特别⾏政区基本法》的指导⽅针,指导⽅针的内容主要涉及两个⽅⾯:⼀是坚持国家的主权、统⼀和领⼟完整;⼆是维护⾼度⾃治、特别⾏政区的社会经济制度五⼗年不变。

〔2〕 此外,杨允中博⼠指出:「“⼀国两制”是由两个基本概念组成的,它们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并列,⽽是有主有次。

“⼀国”是两制的前提,“⼀国”也是两制的基础。

没有对“⼀国”的认同,“两制”的实⾏就⽆从谈起。

〔3〕“⼀国两制”是实现祖国统⼀⼤业的重要指导思想,〔4〕不但确保了港澳地区现⾏资本主义制度的延续,同时⼜⼀再阐明不在这两个地区实⾏社会主义制度及政策。

从国家结构形式来看,也即整个国家和各地域单位之间关系⽽论,中华⼈民共和国⼀直以来都是主张单⼀制国家的形式,即各地⽅政府的权⼒由中央政府授予,地⽅政府⾪属中央。

因此,在中华⼈民共和国实⾏“⼀国两制”,代表着对原来⾼度集权的单⼀制国家模式的重⼤变更。

“⼀国两制”作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个⾸创,成功地将国家统⼀、国家主权、不同社会制度和国家结构等国家理论中极为重要和对⽴因素协调在⼀起,从⽽使特别⾏政区与中国其它地区共存于统⼀的单⼀国家内。

因此,⼈们通常提及联邦性质的情况,波多黎各或格陵兰的联合国家,以及西班⽛⾃治区的⼴泛⾃治,均不能与“⼀国两制”相提并论。

“⼀国两制”可视之为当今世界上最具独创性的伟⼤构想。

⾼度⾃治是“⼀国两制”⽅针的最重要体现。

“⼀国两制”模式与联邦制模式都是⾃治的形式,特别⾏政区享有的⾃治程度⼤⼤⾼于联邦制国家成员州所享有的。

按照《澳门特别⾏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体现两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权⼒上的⾼度⾃治:⾏政管理权、⽴法权、独⽴的司法权和终审权;(2)⾏政机关及⽴法机关由当地⼈组成,即澳⼈治澳;(3)中央政府不向特别⾏政区征税,财政独⽴,财政收⼊全部⽤于⾃⾝需要,不上缴中央⼈民政府。

关于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3篇)

关于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特别行政区(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简称SAR)是指在一个国家内部,根据宪法或基本法设立具有高度自治权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是指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依据宪法或基本法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保障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稳定,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

本文将从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起源、特点、主要内容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起源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中叶。

当时,面对香港、澳门等地区的历史遗留问题,中国政府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采取“一国两制”的方针,设立了特别行政区。

这一方针的核心是保持香港、澳门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同时享有高度自治权。

在此基础上,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三、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特点1. 依法治区: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以宪法或基本法为依据,依法治区,保障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2. 独立立法: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可以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

3. 独立司法:特别行政区设立独立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4. 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在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等。

5. 民主制度:特别行政区实行民主制度,保障居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四、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 宪法或基本法:宪法或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基石,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行政管理、立法、司法、外交、国防等基本制度。

2. 立法法:立法法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组织、职权、立法程序等。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4. 司法法规:司法法规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5.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根据宪法或基本法制定的具有地方性特点的规范性文件。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 引言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根本法律文件,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的法律基础。

本文档将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进行详细介绍。

2. 背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核心法律。

1999年,澳门正式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一起享有高度自治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旨在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保护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 基本条款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含了多个重要的基本条款,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和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认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享有高度自治权。

基本法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制度,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

3.2 全面保障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保障了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享有与全体中国公民相同的权利和自由。

3.3 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和秩序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和秩序的稳定和繁荣。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将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设计和实施。

3.4 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发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鼓励和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发展。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将实行自由贸易制度和市场经济制度,鼓励外商投资,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繁荣。

3.5 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治环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治环境。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将基于普通法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将由法律保护。

4. 实施和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1999年起开始实施,并在此后多次进行修改。

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必须符合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共同认可的原则和程序。

5. 结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稳定发展、保护澳门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法律文件。

澳门基本法

澳门基本法

澳门基本法
澳门基本法是为了落实“一国两制”而制定的基本法律文件,于1993年4月3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于1999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

澳门基本法共有68条,由一个总纲和9个章节组成,分别是:“总则”、“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政治体制”、“经济制度”、“社会事务及文化教育”、“条例制定程序与法律适用”、“保障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旗帜、徽号、歌曲与节日”等。

澳门基本法明确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位、行政和立法权力的归属、行政机构的组成和职责、立法机构的选举和组成、司法机构的设置和独立性、公民权利和自由、人权保障以及经济等方面的规定。

澳门基本法的确立,对于实现“一国两制”政策,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司法独立和澳门居民的基本人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论特区基本法的解释机制

论特区基本法的解释机制

论特区基本法的解释机制摘要:特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的“小宪法”,是特区行使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基础和依据,对特区来说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对其进行解释对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尤其是高度自治权的行使会产生重要影响,也会关系到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因此应慎重解释。

而香港和澳门基本法中虽然对解释有所规定,但并不全面,实践中也引发了一定的争议。

基于此,本文对基本法的解释机制进行了探讨,论证并阐明了基本法的解释主体、解释原则、解释程序,对一些问题的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由此形成本文的观点。

关键词:基本法解释权司法权独立一、解释权的主体(一)全国人大对《基本法》享有解释权《香港基本法》第158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由此可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对《基本法》的解释权,行使方式为授权港澳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对有关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澳门特区关系的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最终的解释权。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解释权1.香港、澳门法院对《基本法》享有有限的解释权。

《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自治范围以外的条款也可解释。

2.香港、澳门法院对《基本法》以外的其它法律享有最终的解释权。

(三)《基本法》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基本法》解释权的介入《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4款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香港基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这就设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基本法》解释权的一个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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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3号
发布日期: 1993.03.31
实施日期: 1999.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港澳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3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政治体制
第一节行政长官
第二节行政机关
第三节立法机关
第四节司法机关
第五节市政机构
第六节公务人员
第七节宣誓效忠
第五章经济
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七章对外事务
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附则
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序言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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