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基本法的二十三条立法内容是什么(2)
澳门基本法的二十三条立法内容是什么(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四十五条澳门行政长官是澳门的首长,代表澳门。
澳门行政长官依照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澳门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四十七条澳门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由附件一《澳门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澳门行政长官任期5年,可连任1次。
第四十九条澳门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不得从事私人赢利活动。
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澳门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第五十条澳门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领导澳门政府;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澳门的其他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任免行政会委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免检察官;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代表澳门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根据国家和澳门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所属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依法颁授澳门奖章和荣誉称号;依法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第五十一条澳门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澳门的整体利益,可在90日内提出书面理由并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30日内签署公布或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3号
发布日期: 1993.03.31
实施日期: 1999.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港澳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3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政治体制
第一节行政长官
第二节行政机关
第三节立法机关
第四节司法机关
第五节市政机构
第六节公务人员
第七节宣誓效忠
第五章经济
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七章对外事务
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附则
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序言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
特别行政区依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重要方式。
特别行政区依照法律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本文将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法律体系、法律实施等方面,探讨特别行政区依照法律规定的发展与进步。
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1. 法律依据特别行政区地位的法律依据是中国宪法。
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的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2. 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这四项权力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三、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1. 法律渊源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基本法: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这两部基本法分别规定了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以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2)全国性法律:全国性法律是指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法律,特别行政区在必要时可将其纳入本地法律体系。
(3)特别行政区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根据基本法和全国性法律制定的法律。
(4)国际条约: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和中央政府的授权,可以签订国际条约。
2. 法律体系结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层次:(1)宪法: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
(2)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3)行政法规: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
(4)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
(5)国际条约:特别行政区签订的国际条约。
四、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实施1. 司法制度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主要包括以下特点:(1)独立的司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澳门基本法与居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澳门基本法与居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骆伟建1澳门特别行政区已经走过了九个年头,特区政府按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为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出了不懈地努力,而澳门居民也享受了基本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对九年来的澳门人权状况作一分析,为今后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借鉴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就此从三个方面、三种关系提出看法。
一、对澳门人权现状的三个方面的检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居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比较广泛的规定,对照基本法的规定,政府在执行基本法方面和居民在实际享有权利和自由方面既有值得肯定的地方,也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一)立法保障基本法在规定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同时,还规定居民要依法享有权利和自由。
这给特区的立法会和政府提出了一个任务,即通过立法和完善法律来具体保障居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在九年中,根据基本法新立法的或保留、修改原有的法律法规方面有进展。
实施基本法第24条,确认居民资格的有:新订的第8/1999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权法律》、第7/1999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办理国籍申请的具体规定》、第8/2002法律《订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规有:第7/1999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留权证明书发出规章》、第23/2002行政法规《核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规章》。
实施基本法第26条,保障选举权的有:新订的第3/2004法律《行政长官选举法》,第3/2001法律《立法会选举法》,第12/2000法律《选民登记法》。
1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实施基本法第27条,保障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的有:原有的第7/90/M法律《出版法》、第2/93/M法律《集会权及示威权》、第2/99/M法律《结社权规范》。
实施基本法第28、29条,保障人身自由的有:新订的第9/1999法律《司法组织纲要法》中人身保护令规范、第6/2008法律《打击贩卖人口犯罪》。
略论澳门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略论澳门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作为中国境内的特别行政区之一,澳门一直以来在财政税收方面都拥有不少的优势和特殊政策。
本文从澳门税收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税种,税收征收办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法律依据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税收法律体系是由“澳门基本法”、“澳门行政区税收法”、个别税种的特别立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组成。
《澳门基本法》明确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自主权,包括财政自治和独立的税务制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其自身的特定情况,制定、实施和适用有关本地区的税收、货币、金融、预算等政策。
除此之外,《澳门行政区税收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础税收法律,为澳门境内个人和企业征收税收提供法律依据。
此外,其它法规如《物品及服务税法》、《印花税法》、《娱乐税法》等也对澳门税收制度的规范与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
主要税种澳门的税种种类较为繁多,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房屋税、娱乐税等等。
其中,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是按照所得额来计算的。
企业所得税在澳门实行逐项優惠制度,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不超过12%。
增值税则是按照税的附加价值来计算。
在澳门的增值税中又区分了两种不同的税率,即5%和10%。
消费税则是对某些特殊商品征收的一项税款,其中包括高档钟表、燃油、烟草等。
印花税是在公正文件和合同上征收的税款。
房屋税则是对在澳门拥有房产的人士征收的一项税款,税率为5%。
娱乐税则是对在澳门提供娱乐服务的场所和企业征收的一项税款,主要包括赌场和演出场馆。
税收征收办法在税收征收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了现代化的税务征收管理制度。
税收征收主要由澳门税务局负责。
澳门税务局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部门下属的一个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税务工作。
澳门税务局的税务征收管理制度具有先进性和规范性,通过实行实名制收款、电子化发票等先进的管理方式提高了税收征收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澳门税务局开发了一系列便民服务,比如线上缴税、预付税款、预约服务等等,使纳税人可以省去很多时间和精力,以更高效地完成税务征收工作。
港澳基本法比较
港澳基本法比较徐静琳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是中国独有的两部全面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宪法性法典。
两部基本法以其特有的风格使人耳目一新:法典蕴含的理论内涵和时代精神,反映了中国特色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典在条款内容和体例结构上的和谐统一,显现了创新的立法技术。
两部基本法所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基本制度,运作在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的中国法律秩序下的不同法域,既有共同之处又各具特色。
正是这些同一性和多样性,构成了港、澳基本法的可比性。
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视角,探讨“一国两制”构想与港澳实际结合的法律典范,以期引发对基本法理论和实践的法理思考。
基于共同的立法精神中国的宪政制度反映出与其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相一致的特点。
有关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宪制规定,均由国家根本大法确认,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
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各地方行政区域不允许存在有关基本制度的例外规定。
八十年代以后,应和平实现祖国统一大业之需要,在一般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地方之外,又设立特别行政区,这是中国宪政制度及其理论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发展。
从立法依据而言,基本法源于宪法。
宪法明确规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规定了为实现和平统一祖国而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条款。
第31条订明:“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在实现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的进程中,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以及中葡联合声明中阐明:国家对港、澳的基本方针政策将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
可见,制定基本法,旨在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具体体现“一国两制”方针,保障国家对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就调整内容而言,基本法属于宪法性法律。
基本法将国家对港、澳的基本法方针政策法律化、制度化,具体规定为中央和特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制度、文化和社会事务、对外事务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3.03.31•【文号】•【施行日期】1999.12.2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澳门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市政机构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七节宣誓效忠第五章经济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葡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有关澳门基本法的几个问题及澳门法制实践所作的解答
介绍与评论有关澳门基本法的几个问题及澳门法制实践所作的解答刘太刚内窖摘要:《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以下三个问题上并未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政府的专属提案权及行政长宫的提案许可权对随后提案权的影响问题;溴门基本法第75条中“涉及”一词的涵叉问题;澳门原有法夸的修改权的归属问题。
r-i-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制实践一一给予了在特定情形下的解答。
关键词:澳门基本法问题法制实践刘太刖,中国人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作为澳门地区的宪政性法律,澳门基本法为未来澳门的法制实践及政治实践预留了广阔的弹性空间。
基本法所预留的弹性空间,一方面增强了基本法的稳定性,使基本法能够与时并进,充满生机和活力,另一方面也为基本法的具体实施带来了某些不确定性,这在以下三个问题上有所显现:问题一:政府的专属提案权及行政长官的提案许可权对随后提案权的影响澳门基本法第75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提出议案。
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议素,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
凡涉麓政府政策的议案,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据此规定,对于涉及公共收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议案,特区政府拥有专属提案权;对于立法会议员提出的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行政长官拥有提案批准权。
从基本法的上述规定上看,澳门基本法对议案并没有作更进一步的分类,设有把议案分为独立提案和钎对独立提案所作的修订提案。
我们可以把提出独立提案的权力称作独立提案权,而把对独立提案提出修订提案的权力称作随后提案权。
由于基本法对政府专属提案权及行政长官的提案批准权方面的规定并没有指明适用于独立提案权还是随后提案权,问题也就由此产生:基本法对政府专属提案权的规定及对行政长官的提案批准权的规定究竟仅适用于独立提案权还是同时也适用于随后提案权?对此问题,《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以下称“澳门议事规则”)给予了明确的解答。
澳门议事规则第103条(提案权的保留)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对下列事项享有专属提案权厦随后提案权:a)立法会选举法;b)公共收支;e)政治体制;d)政府运作。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3.03.29•【分类】审议意见正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代表,从3月22日至24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代表们普遍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之后我国又一部实施“一国两制”的重要法律,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
收回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实现祖国的统一,是我国人民长期的共同愿望,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
我国政府根据“一国两制”的总方针,妥善地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澳门问题,在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中具体阐明了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将“一国两制”的总方针和我国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规定下来,从而在法律上保证“一国两制”在澳门的实现。
它对1999年我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保持澳门的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代表们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方针。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关于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章节的规定,保障了澳门居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兼顾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
所有这些规定,都是根据“一国两制”总方针和澳门的实际情况制订的,既有利于澳门的长期稳定与发展,又切实可行,因此充分体现了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
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规和法令关系
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规和法令关系一、引言随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澳门的政治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取代《澳门组织章程》而成为澳门新的宪制性文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基本法》)正式生效。
在《基本法》生效只有一年多时间内,一切工作都处于初步运作阶段,在实务操作上备受考验,当中无可避免地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其中一个较为人所争论的问题是行政长官制定的行政法规废止了特区成立之前由澳督制定的法令,这在法律界引起了很大反响,因为普遍意见都认为这有违法律体系延续原则。
故此,本人拟对此课题进行分析、论述,期望能为解决此问题提供一点意见。
二、概论对于探讨本课题而言,有必要先了解澳门在回归前后的宪政制度。
澳门回归前的政治地位跟现在已经有很大分别,在澳葡政府管治澳门时期,必然一提的是一九七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在葡萄牙爆发的革命,这令澳门的政治地位起了实质上的变化,因为在一九七六年四月二日通过的葡萄牙共和国新宪法,已不再把澳门当作葡萄牙领土一部分,而是将澳门视为一个由葡萄牙管理的地区,并根据适合本地特点的章程来自治。
一九七六年二月十七日第1/76号法律通过了《澳门组织章程》〔1〕,使澳门开始享有高度自治权,该章程主要规范了澳门的自治权,本身管理机关的权限、运作和组成,是澳门的根本大法,澳门的任何法律都不能跟它有抵触。
《澳门组织章程》在澳门法律体系中占据最高位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不同于澳门立法会通过的其它法律,因为只有葡萄牙共和国议会才有权对它进行修改,此外,它只是过渡性地引领葡萄牙对澳门的管治。
《澳门组织章程》的适用,有其地区和时间上的限制;仅适用于澳门地区,及只适用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止。
关于澳门前途的正式谈判于一九八六年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简称《联合声明》)在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正式签署。
《联合声明》第二款第四项提到:“一九九九年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澳门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
略论澳门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将在原有法律(注:“澳门原有法律”是指澳门在1976年以后按《澳门组织章程》由立法会和总督颁布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在不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或未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作出修改的条件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继续有效。
)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保持财政独立,财政收入全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参照原在澳门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
因此,研究澳门现行的财税法制,对掌握未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税运作具有积极意义。
一、澳门财政法律制度澳门财政预算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澳门组织章程》、《澳门财政预算纲要法》、《自治机构财政制度》和《市政厅财政制度》等。
澳门以公历年为预算年度,一个预算年度始于公历1月1日,终于公历12月31日。
财政预算为单一预算,在“预算平衡表”里集中反映预算收支,但同时也吸收了复式预算的优点,把收支按性质是否相同予以对应和区别,使澳门的预算平衡表容易从总体上把握,便于监督机构进行监督。
在澳门,法定的预算编制文件称为总预算,总预算由统一预算、地方预算和自治机构预算组成。
统一预算即澳门政府预算;地方预算指澳门市政厅和海岛市政厅的财政预算;自治机构预算是社会保障基金、退休基金及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等自治机构的预算。
澳门财政预算编制程序从澳门总督发布总预算编制批示开始,一般安排在财政年度的下半年,可分为以下几个基本步骤: 1.编制的研究及准备。
澳门财政预算编制的研究及准备由财政司会同经济司、统计暨普查司及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在社会暨预算政务司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公共部门上报新财政年度工作计划及开支提案。
总预算涉及的各个部门根据财政司的报表和要求,提交所需资料及有关解释。
3.各级预算通过财政司汇总协调。
香港(澳门)基本法的性质、地位、效力
三、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一切 制度和政策的法律依据
• 1、 《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的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是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基本法律。 • 2、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的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 政策和法律,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 • 3、邓小平关于“基本法不宜太细”的指示,基 本法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 4、香港基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基本法不是香港的“小宪法”,而 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其地位仅次于宪法
• 1、虽然基本法实际上取代了以前英国为香 港专门制定的宪法性法律-----《英王制诰》 和《皇室训令》;基本法的内容、功能和 名称等与宪法的存在一致性---小宪法观点 • 2、驳斥“小宪法”这一说法的法律依据 (宪法31、基本法11) • 3、单一制国家最重要的特征—一个国家只 能有一部宪法 • 4、宪法是主权行为的产物,并不需要也不 应该以实在法为其前提
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
• 3、基本法是授权法的理由: 、基本法是授权法的理由: • 从法理上看(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中带有 某些复合制特征。但并不能简单的断定香港 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超出了单一制 的范畴。) • 从基本法本身来看其授权法的性质: • 香港基本法总则第一条、基本法第二条、第 二十条 • (基本法对特区高度自治的授权可以区分为 三大类:一般性授权、原则规定特区可以行 使某一方面权力,同时规定在行使有关权力时 还需得到中央的具体授权、基本法规定了中 央政府进一步授权的可能性。)
第二节 香港基本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 引言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根本法律文件,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的法律基础。
本文档将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进行详细介绍。
2. 背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核心法律。
1999年,澳门正式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一起享有高度自治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旨在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保护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 基本条款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含了多个重要的基本条款,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和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认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享有高度自治权。
基本法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制度,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
3.2 全面保障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保障了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享有与全体中国公民相同的权利和自由。
3.3 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和秩序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和秩序的稳定和繁荣。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将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设计和实施。
3.4 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发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鼓励和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发展。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将实行自由贸易制度和市场经济制度,鼓励外商投资,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繁荣。
3.5 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治环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治环境。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将基于普通法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将由法律保护。
4. 实施和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1999年起开始实施,并在此后多次进行修改。
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必须符合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共同认可的原则和程序。
5. 结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稳定发展、保护澳门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法律文件。
澳门基本法制介绍
实行有限制的统治
2
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性
I. 有限制的统治——2049
II. 高度自治
III. 无国防、外交权限
3
澳门法律特色和法律的延续性 (the principle of continuity):
大陆法系,回
归后法系保持 不变
除少数例外,
所有回归前的 立法在回归之 后依然生效
法律体系与中国 大陆相区别,少 数适用
部分回归前的法 律不再生效
4
1999年后 澳门法律层级
宪法 基本法 法律-立法会 行政法规-行政长官
行政命令-行政长官
5
法律
• 立法会制定
行政性
规章
• 行政长官制定或发布
1999年前,总督签署颁布法令(decree)
6
澳门当前宪政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 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17
终审法院
• 国家内的地区,享有司法终审权,终局判决 • 院长一人、法官两人
– 行使司法解释权 – 作为三审法院:审理对中级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提起的 诉讼 – 作为二审法院:审理对中级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提起的 诉讼 – 作为一审法院:审理对终审法院法官、中级法院法官、 检察长、行政长官、司长与立法会主席的职务行为提起 的诉讼 – 专有管辖权:管辖权冲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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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基本法制介绍
李悦清
10/10/2014
1
澳门从十六世纪至1999年12月19日由葡萄牙 殖民,1999年12月20日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层面:
•在中葡联合声明(JD)前提下,中国恢复 对澳门主权统治
去澳门要注意什么法律
去澳门要注意什么法律去澳门旅游时,需要了解和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下面将对澳门的一些重要法律进行详细介绍。
1.《澳门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的管理体制,依法享有高度自治权。
澳门的最高法律是《澳门基本法》,它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和各方面的基本原则。
2.禁毒法:澳门禁止制造、贩卖、运输和滥用毒品。
违反禁毒法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拘留和监禁等。
3.禁赌法:澳门是中国唯一合法的地区,但并不意味着在澳门的任何形式都是合法的。
除了赌场区域,其他地方不得进行活动,否则将受到处罚。
4.计生法:根据《计划生育法》,澳门居民一般只允许生育一个子女。
违反计生法规定的,会被处以罚款并暂停享受相关社会福利。
5.交通法规:在澳门,驾驶车辆需要持有有效驾驶证件,并遵守规定的交通法规。
酒后驾驶、闯红灯、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会受到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处罚。
6.公共秩序法:游客在公共场所需要保持秩序,不得扰乱社会秩序、制造噪音或携带违禁物品。
此外,游客需要遵守公共场所的规定,如不吸烟区、不随地吐痰等。
7.个人隐私保护法:违反他人个人隐私的行为是违法的。
在澳门,未经他人同意,不能擅自拍摄、录像或公开他人的私人信息。
8.环境保护法:澳门高度重视环境保护。
游客不能乱扔垃圾、破坏自然景观,否则会受到处罚。
9.违法金额与判罚:根据澳门法律,罚款金额较低,罚金一般为2000元至10000元(澳门币)。
但对于一些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者可能会面临拘留或监禁的刑罚。
10.保险要求:在澳门,驾驶车辆需要购买车辆保险,并将保险购置凭证置于车辆上显眼位置。
总之,去澳门旅游时,我们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澳门的风俗习惯。
同时,我们也应该尽量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以避免误操作或违法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
如果不熟悉澳门的法律法规,建议在出行前进行相关的研究和咨询,以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澳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的法律技术问题
澳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的法律技术问题王禹2012-05-09 16:26:08 来源:澳門日報2012年4月25日澳门社会目前正在广泛讨论政制发展问题。
显然,如果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未能作出修改,即继续适用目前澳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规定。
澳门特区政府公布的《政制发展咨询文件》,即《关于修改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及本地区选举法相关规定的建议》第15段还提到: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如作出修改,该修正案将成为附件一、附件二的组成部分;此后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进一步修改前,将适用修改后的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行政长官产生办法。
笔者完全赞同这个说法,但有一个法律技术问题,即在将来的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正案中,如何规定才能做到这一点?本文试图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的技术形式既然有法律的制定,就必然有法律的修改。
所谓法律修改,通常是指法律实施以后,随着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由有权修改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的部分条文加以变更、删除和补充的立法活动。
澳门基本法是我国的一项全国性法律,其修改技术形式要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
我国立法实践中有关法律修改的技术表现形式有三种:修订、修改决定和修正案。
其中修订形式适用于法律的全面修改,修改决定适用于法律的部分修改。
我国1982年宪法以来的历次修改在形式上都采用了宪法修正案,1997年刑法修改采用修订草案的形式,1999年以来对刑法个别条文的修改在形式上亦采用了修正案。
所谓修正案,就是指在不触动宪法和法律原文的情况下,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理,把按照特定程序通过的修正案按前后顺序附于原文后面,修正案即成为宪法和该法律的组成部分,并排斥原来相关条文的法律效力。
修正案的内容可以是增补性的,可以是变更性的,也可以是废止性的,其特点是不必变动原来条文而能达到修改目的,因此能最大限度地保持法律文本稳定,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论特区基本法的解释机制
论特区基本法的解释机制摘要:特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的“小宪法”,是特区行使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基础和依据,对特区来说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对其进行解释对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尤其是高度自治权的行使会产生重要影响,也会关系到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因此应慎重解释。
而香港和澳门基本法中虽然对解释有所规定,但并不全面,实践中也引发了一定的争议。
基于此,本文对基本法的解释机制进行了探讨,论证并阐明了基本法的解释主体、解释原则、解释程序,对一些问题的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由此形成本文的观点。
关键词:基本法解释权司法权独立一、解释权的主体(一)全国人大对《基本法》享有解释权《香港基本法》第158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由此可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对《基本法》的解释权,行使方式为授权港澳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对有关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澳门特区关系的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最终的解释权。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解释权1.香港、澳门法院对《基本法》享有有限的解释权。
《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自治范围以外的条款也可解释。
2.香港、澳门法院对《基本法》以外的其它法律享有最终的解释权。
(三)《基本法》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基本法》解释权的介入《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4款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香港基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这就设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基本法》解释权的一个法定程序。
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特点
作者: 王叔文
作者机构: 中国法学会
出版物刊名: 中国法学
页码: 11-17页
主题词: 澳门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基本法;一国两制;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起草委员会;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明确规定
摘要: <正>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庄严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是我国国家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澳门基本法是根据“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在全国人民、特别是澳门同胞的关心和参予下,经过起草委员会历时四年半努力的产物。
在起草基本法的过程中,起草委员会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从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出发,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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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周洪钧2013-04-24 22:04:03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摘要:随着澳门主权的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简称“澳门基本法”或“基本法”)正式付诸实施。
为了更深入、准确地领会、贯彻澳门基本法,有必要对围绕这一效力高于普通法规的宪法性文件的若干重大问题略作论述。
关键词: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谈到澳门问题,必须先纠正流传甚久远的“澳门曾是葡萄牙殖民地”等错误观念。
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从1553年起被葡萄牙人逐步非法占领,但在鸦片战争前葡萄牙人居住澳门的200多年里,一直是在中国主权管辖下实行有限度的地方自治。
鸦片战争后,葡萄牙人利用清政府腐败、积弱,力图在澳门非法推行殖民制度。
由于1887年《中葡北京条约》规定的中葡划定澳门“界址”手续并未完成,该条约一直未生效。
1928年中国政府照会葡方,声明中止该条约。
故而中国对澳门的领土主权在法律上始终没有丧失过。
“澳门是葡萄牙殖民地”一说也就完全没有根据[1]。
1974年4月,葡萄牙国内政变后,承认澳门是“葡萄牙管治下的中国领土”,并在1979年与我国建交时表示愿意和平协商解决澳门问题。
1984年10月3日,在香港问题初步解决之际,邓小平接见港澳同胞赴京国庆观礼团,及时地提出用“一国两制”方式解决澳门回归问题。
其后,中葡两国进行了自1986年6月30日至1987年3月23日的四轮谈判。
通过反复磋商,双方确认,中国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1987年4月13日,中葡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经两国立法机关批准,1988年1月5日双方交换批准书,该联合声明生效。
澳门进入回归过渡期,澳门基本法的制定提上了日程。
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决定成立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同年9月5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该委员会48位委员名单。
澳门基本法起草工作启动后,从1988年10月到1993年3月,大体经历了起草准备、形成征求意见稿、确定草案、正式通过四个阶段[2]。
1993年3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通过澳门基本法,定于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
同日,国家主席公布了澳门基本法。
一、澳门基本法结构体例和主要内容探析澳门基本法由序言、“总则”等9章合计145条,另加三个附件组成。
其第一章至第九章的标题依次为:总则;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对外事务;本法的解释和修改;附则。
除第四章“政治体制”分为7节之外,其余各章均不分节。
三个附件的名称依次为: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以下按基本法结构顺序,从七个方面扼要述评该法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法的序言和总则。
序言用了3个自然段的简洁文字,对制订该法的有关问题作了说明。
第一段是澳门历史背景及澳门问题的和平解决。
第二段概述回归后我国对澳门实行的基本方针政策,主要是按“一国两制”设立特别行政区,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
第三段阐明制订基本法的依据和目的,即:全国人大根据宪法制订澳门基本法,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和政策,确保我国政府对澳门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
“总则”(第1—11条)是基本法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我国政府在澳门回归后实行的政治、社会、经济、法律制度和政策的基本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可概括为8项:1、澳门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的原则;2、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的原则;3、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原则;4、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土地和自然资源依法所有和使用的原则;5、澳门原有法律基本不变的原则;6、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使用区旗、区徽的原则;8、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度和政策以基本法规定为依据的原则。
上述基本原则表明了我国在澳门实施“一国两制”的诚意和决心。
按照基本法第144条规定,基本法今后的任何修改,都不得与我国对澳门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总则”载入的这些基本原则,是我国对澳门既定方针政策的集中体现,是不能更动的。
它们作为整部澳门基本法的指导性原则,具体体现在基本法随后各章节的条文之中。
(二)关于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集中表述。
澳门基本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两种关系,一是与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二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内部关系。
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前者。
只有确定了第一种关系,才能理得清第二种关系。
因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澳门基本法最核心的部分。
在起草基本法时,对如何表述这一关系曾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主张设立专章,把有关条款集中起来。
另一种意见不赞成设专章,主张将有关的原则性条款列入“总则”,而将较为具体的条款分别列入其他章节。
因持第一种意见者占多数,于是决定设立专章。
但后来在起草过程中又发现,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全部放在一章中是不可能的。
某些条款因同其他章节的关系更为直接,需要放在其它章节里才便于说明问题。
若是一定要把此类条款集中在一章里,不仅会使该章内容冗长,而且可能打乱澳门基本法的整体结构。
最后确定的体例是,第二章“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12—23条)只列入这方面的主要条款,另一部分有关条款则散见于其他章节[3]。
(三)有关澳门驻军的问题。
基本法第二章第14条第1款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在起草基本法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应象香港基本法那样列入关于驻军的条款,以便在中央向澳门派驻军队时,使驻军不干预地方事务、驻军费用由中央负担等问题有法可依。
还有一种意见主张明确规定中央不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派驻军队,理由是澳门地方小,难以安排军营和其它军事设施,而且1975年后葡方未在澳门驻军。
这两种意见都未被采纳。
因为,一则考虑到中葡联合声明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的提法相衔接;二则“防务”是中央掌管的国防权力,澳门要不要驻军应由中央依据防务的需要决定,基本法有关条款不应限制中央行使这种权力;三则我国政府对港、澳两地的基本政策是一致的,如在澳门驻军,当然也会按香港驻军相同的规则办理,在驻军不干预地方事务、军费负担等问题上无须为此担心。
事实上,我国现行的做法是,全国各地军队的军费均由国家财政负担,地方并不承担驻军开支[4]。
1998年9月,我国政府鉴于澳门过渡期的治安状况,果断决定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
1999年6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并于同日公布,定于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澳门驻军法计6章30条。
其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中央人民政府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澳门的安全,根据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订本法”。
第3条规定澳门驻军不干预地方事务,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澳门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第5条规定:“澳门驻军费用中央人民政府负担”[5]。
中央关于在澳门驻军的决定及澳门驻军法的颁布、施行,完全符合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对澳门回归前的平稳过渡和回归后的安定、繁荣,起了公认的积极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的组建和1999年12月20日当天进驻澳门,得到澳门各界民众的热诚拥护。
(四)关于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其他表述。
除第一章“总则”的原则性规定和第二章的集中表述之外,在基本法的其它章节里,还有不少涉及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
如在第四章“政治体制”中,第45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本法,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第71条规定,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后,须报请中央政府决定;第88条规定,终审法院院长的任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94条规定,在中央政府授权和协助下,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第102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就职时,必须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又如在第五章“经济”中,第104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中央政府不在澳门征税;第116条规定,经中央政府授权,澳门可进行船舶登记,并以“中国澳门”名义颁发有关证件。
外国军用船只进入澳门须经中央政府特别许可;第117条规定,经中央授权,澳门可自行制订民用航空管理制度。
此外,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中,还有不少有关规定。
因此,研究基本法关于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规定,不可局限于第二章,对其它章节应予以注意。
(五)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内部关系,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至第七章“对外事务”,除部分条款涉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外,主要是基本法关于调整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关系的各项规定。
其中第三章(第24—44条),首先对澳门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作了法律资格的界定。
永久性居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外,两类居民和澳门的其它人,享有在法律面前的各种平等权利,并应承担共同遵守特别行政区法律的义务。
其次,这一章以及基本法其它章节中,还对澳门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规定了多层次的保障措施。
例如,第29条规定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和“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的无罪推定原则,以及第五章“经济”中对私人和法人财产的保护制度(第103条)和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中对宗教组织财产的保护制度(第128条)等。
第四章“政治体制”(第45—102条)以大量篇幅分7节详实规定了行使澳门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和各类机关、人员的规范制度,为基本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了组织基础。
第五章“经济”(第103—120条)、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第121—134条),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方针通过基本法的这些条款在澳门经济、文化、社会事务中的全面落实,也充分体现了基本法从澳门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具体法律规范的务实精神。
(六)关于澳门自行处理的对外事务。
基本法第七章“对外事务”(第135—142条),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经中央授权处理对外事务的范围,即与其他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在经济、贸易、金融、通讯、航运、旅游、文化、科技、体育等适当领域的交往过程中,必须以“中国澳门”名义处理的各种事务。
“对外事务”和“外交事务”的区别主要是:1、外交事务的主体是国家,而“对外事务”的主体则是国家管辖下的地区级政府。
2、处置外交事务是国家行为、无须他人授权,且权力不受限制。
在通常情况下,作为单一制国家的一个地区,无权自行处理对外事务,唯有经国家依法授权,方可在授权范围内处理一定的对外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