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绩效评估参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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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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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我现就《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简要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政府绩效管理是以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为目的而采取的以公共责任和顾客至上为理念的政府改革策略,是持续改进和提高政府绩效的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是当今许多国家实施政府再造、落实政府责任、改进政府管理、提高政府效能、改善政府形象的一个行之有效的管理工具。推行政府绩效管理,有利于形成各级政府正确的政绩导向,引导各级政府重新思考什么是政绩,为谁创造政绩,如何实现政绩,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人民满意政府,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目前,国内已有超过三分之一省、市进行了绩效管理探索。我市开展多年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为推行绩效管理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但是,由于目前全国各地的政府绩效管理实践多处于自发状态,没有统一的制度和法律作保障,使绩效管理在主体、内容、方法、程序、结果运用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从而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不同程度的走形式、走过场等弊端。为了使我市的政府绩效管理工作一开始就走上法制轨道,制定规范政府绩效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为推行绩效管理、促进科学发展提供保障,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政府绩效管理主要依托于政府间的层级管理体制而推行,市政府对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即“下考一级”。因此,《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了,“本条例适用于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绩效管理”。根据我市多年来实际情况,政府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单位也一并进行了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同样也需要实行绩效管理,因此,《条例(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本市其他机关、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按照市委要求,本条例实施后,目前市直机关实行的目标责任制考核过度为绩效管理。

(二)关于绩效管理机构。由于绩效管理是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全局性的工作,没有一个健全的管理机构难以推行。从长远看,应当成立全市统一的绩效管理委员会。由于机构的整合需要一个过程,按市委意见,绩效管理工作暂由市目标责任考核办公室承担。因此《条例(草案)》规定了绩效管理机构这个概念。

(三)关于绩效计划。政府绩效管理应当具有科学性、稳定性和持续性,为此,《条例(草案)》专门设了一章对绩效计划作了规定,从计划内容、制定程序以及计划实施等方面对制定中长期绩效规划、年度绩效计划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降低行政成本,《条例(草案)》第七条二款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含有政府绩效管理内容的,可以不再另行制定中长期绩效管理计划”。

(四)关于政府绩效评估。政府绩效管理包括四个主要阶段:绩效计划制定、计划执行与日常监测、绩效评估、绩效考核结果运用与问责。绩效评估是政府绩效管理的核心,评估指标就是引导政府部门行动的“风向标”、“指示标”。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促进政府及其部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政府绩效评估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包含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自身建设五个方面。市政府所属部门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主要围绕职能履行设定投入、产出、效果三方面内容。

(五)关于外部评估。让人民满意是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群众满意度是检验政府绩效的重要标准。因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政府绩效的满意度测评作了规定。第三十条二款还规定,社会组织可以在未受政府委托的情况下独立开展对政府及其

部门的绩效评估。

(六)关于绩效结果。绩效结果的科学运用是实现绩效管理的目的和价值取向。《条例(草案)》从绩效结果公开、绩效改进、激励与问责等方面对绩效结果运用作了规定。为了加强权力机关监督,《条例(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报告对所属部门开展绩效评估的情况。

三、《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自2007年年初开始,市政府与国家有关科研单位合作开展了《哈尔滨市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研究。2008年3月,中国政法大学课题组受市政府的委托完成了我市政府绩效评估立法的调研工作,并起草了《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初稿。市政府法制办根据我市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研究的进展情况对初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并反复征求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市)的意见,今年8月份市政府绩效评估试点工作启动后,市政府法制办根据试点情况,又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调整。10月初,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了市人大办公厅、研究室、法工室和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研究室关于科学发展立法情况的汇报,10月底,根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结合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又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条例(草案)》已经2008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

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进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科学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的绩效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政府绩效管理是指根据政府部门发展目标和履行的职能设定绩效目标,并对目标实施结果进行系统评估以达到政府部门绩效不断提升的管理过程。

第四条政府绩效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平、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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