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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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各服务区域内标识的管理,为客户的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和安全保障;规避经营风险,提升公司形象;当有追溯要求时,保持唯一性标识。

2.范围

适用于各分公司在服务过程中的各类标识。

3.职责

3.1各部门

1)负责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提出标识的制作需求;

2)负责标识的使用及日常维护工作。

3.2综合管理部门

1)负责公司各类标识的设计与制作。

2)负责对公司整体标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标识的种类

标识包括小区(大厦)楼牌、单元牌、楼层牌、门牌、绿化提示牌、提示牌、交通导向标志、方向指示标志、警示标志、公告栏及各种记录等。

4.2标识的制作

4.2.1标识设计与制作必须符合公司VI手册的规定。

4.2.2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标识的制作需求,按照物资采购程序进行审批后,由所属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作。

4.2.3标识制作时,应先要求供应商先设计出效果图或制作样本,经确为满足使用要求后,方可制作。

4.2.4标识制作、安装完成后,申请部门与采购人员负责对所有标识的效果、质量进行验收。

4.3标识的使用规定

4.3.1各类设备、设施、场所应张贴相应标识。

1)各类房屋用楼号(单元号)、楼层号、房间号标牌予以识别。

2)在小区明显位置设置小区区域示意图,标示小区建筑构成和方位。

3)各类设备房,如配电室、水泵房、发电机房、停车库等均用标识牌清晰标识出名称。

4)小区内道路交通标识须完整,在小区入口处须有禁鸣、限速标识,在主要路口等公共地方须有引路标识。

5)立体车库要对车辆限高、限重、限长、限宽的标识,标识贴于出入口的显眼部位。

6)地下车库入口显眼部位要有对车辆限高、限速、禁止鸣笛的标识。

7)高层楼宇应在每层电梯厅显眼部位挂贴“消防示意图”、“如遇火警,请勿使用升降机”的标识。

消防通道出入口、地下室出入口消防标识。

8)小区显著位置须有报警电话标识。

9)游泳池须有水深标识,以及“小心地滑”等警示标识。

10)变压器和环网柜上挂“高压危险,请勿靠近”的告示牌。

11)所有机房出入口应悬挂“机房重地、非请勿进”的字牌。

12)水景附近须有“请勿戏水”标识,栏杆上须有“请勿翻越”或“禁止攀爬”标识。

13)标识机电设备按各设备名称、设备责任人标识,标识牌挂贴在设备显眼部位。

14)库存物资名称应挂贴于货架或物资上,库房门口应贴上“严禁烟火”的告示牌。

15)对绿化名称、生长习性和科别以及产地进行标识。主要部位设置有与植物相符的绿化标识牌,并安装位置妥当、醒目,标识清晰、完整、干净。

4.3.2在服务过程中,应根据服务的内容、性质在显眼位置设立提示标识,服务完成后,撤除提示标识。

1)电梯例行检修保养时,在电梯井门口挂放“保养中”告示牌并安装围栏。

2)高空作业时,在危险区周边用警戒带圈出警戒区域,对于区域内的财产要做好防护措施,并放置“危险勿近”告示牌。

3)配电设备维修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告示牌。

4)清洁大堂、潮湿下雨天气时,应在显眼部位放置“小心地滑”告示牌。

5)在公共场所刷油漆时,如果油膝未干而现场又无工作人员时,应在显眼部位放置“油漆未干,请勿触摸”的告示牌。

6)儿童娱乐设施、游池、健身房、桑拿房等公共娱乐设施暂停开放期间,在显眼部位挂放“暂停使用”告示牌,清洁时,须有“清洁中”内容的标识。

7)维修公共卫生间设施时,放置“停用”告示牌。

8)小区公共设施施工、维修时须有“正在施工,请勿靠近”、“工作进行中”、“维修中”标识。

9)楼内保洁员在进行楼道、楼层保洁工作时,应在单元防盗门处或楼层显著位置放置“清洁中”的标识。

10)泳池清洗时,应在泳池入口放置“水质处理,暂停使用”告示牌。

11)绿化消杀时,应在消杀现场显眼位置放置“消杀进行中”或“此区域消杀中,请勿靠近”标识。

12)路面抢修时,应在路面维修处用警戒带圈出警戒区域,放置“请绕行”标识。

13)停车场车位已满后,应在车场入口处放置“车位已满”标识。

14)对检验不合格的物资要与合格物资隔离并做“不合格物资”标识。

4.3.3所有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必须着工装、戴工牌。

4.3.4办公区域的划分须有部门标识。

4.4标识的管理

4.4.1安装和制作好的标识由使用人员或片区保洁员负责日常清洁保养工作。4.4.2如发现标识已经被污染、涂抹、撕毁、破损或已失去标识意义,应及时申请更换、替补或直接撤销。

4.4.3当所设置的固定标识需要更改部位或予以撤消时,须经部门负责同意后方能执行。改动影响较大时须经所属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执行。

4.4.4各分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对各类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公司规范要求的,应责成责任部门限期整改。

4.3.5当有追溯性要求时,应记录其唯一性标识。

4.5记录的标识

4.5.1各种记录都是有效的标识,在填写记录时,应如实的、完整的填写每一项目,责任人应签字确认。

4.5.2各部门应定期按日期顺序进行记录整理,并妥善保存。

4.6可追溯要求

4.6.1物业管理服务的各个环节均应满足可追溯要求。

4.6.2当有可追溯要求时,本公司的追溯路径为:

客户投诉或相关方要求→验收记录→执行记录→派工记录→出库→入库验

收→采购→供方。

4.7与本程序有关的所有档案资料均由所属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统一保存。

5.附则

5.1本办法由总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5.2各分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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