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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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目录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

[3]行政复议告知书

[4]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5]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6]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7]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8]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9]行政复议答复书

[10]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

[11]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

[12]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13]责令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

[14]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

[15]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通知书

[16]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笔录

[17]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评议笔录

[18]行政复议案件听证通知书

[19]行政复议案件听证笔录

[20]行政复议委托调查函

[21]行政复议鉴定委托书

[22]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23]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

[24]行政复议中止审理通知书

[25]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

[26]行政复议调解书

[27]行政复议和解书

[28]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9]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30]行政复议决定书

[31]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32]行政处分建议书

[33]行政复议意见书

[34]行政复议建议书

[35]强制执行申请书

[36]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

备注:为避免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出现一案多号的情况,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文书文号采取一案一号的方式编排。即案件所有文书文号均统一为“国土资复〔〕号”,包含案件受理通知、答复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听证通知、延期通知、中止通知、恢复审理通知、调解书、驳回决定、终止决定、复议决定、责令履行通知等。

[1]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第三人:(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

附件:1.申请书副本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年月日

[2]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第三人:(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确认)以上记录经本人核对,与口述一致。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年月日

记录人: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3]行政复议告知书

〔〕号

(申请人):

你(们/单位)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年月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权管辖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特此告知。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4]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号

(申请人):

你(们/单位)对(被申请人)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年

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如复议请求不明确,材料不齐全等)

,需要补正以下材料:(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请你(们/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于日内补正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构印章)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5]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国土资复〔〕号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

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不予受理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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