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补充说明材料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指南
附件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要求和国家“十三五”有关目标任务,稳妥推进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推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任务按期完成,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政策和技术规,特制定本指南。
一、调查围(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尚未开展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房屋等建(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并核实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的,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将其地上已经登记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信息落宗,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已完成登记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不列入本次权籍调查围。
二、具体要求(一)准备工作。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应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按照总调查的模式开展。
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应参与权属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取专业队伍承担不动产测绘工作。
在充分做好组织准备和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完成技术设计、资料收集、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二)预划不动产单元及预编单元代码。
可选用大比例尺(1:500~ 1:2000)的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参考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在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围,划分不动产单元,预编单元代码。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质量检查探究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质量检查探究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农村一体不动产权的权籍质量登记工程质量检查工作,与我国相关规范需求结合起来,进行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质量的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问题分析,所存在问题如基本合格精度、个体项目精度较差等,并依照规范进行整改。
关键词:农村地区;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质量;检查引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与党中央乡村振兴的政策,各个省市相继在农村展开房产一体不动产权籍登记工作。
某公司在全国各地有多个中标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的调查项目,为了提升项目质量,公司将诸多技术人员组织起来对其权籍登记项目质量进行检查,本文通过研究质量检查,整理权籍调查项目的内容、检查方法等,对农村房产一体权籍质量调查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合理分析。
一、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登记概述农村房产一体不动产确权调查工程内容有前期准备、收集资料、分析资料、技术方案制定、产权核实、产权调查、权籍测量、编制图件、计算面积、公示结果、建设数据库、整理档案等。
二、不动产权籍质量检查内容以及方法按照我国相关规范,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的质量检查内容与检查方法可见表1。
表1质量检查内容以及检查方法三、总结检查问题和检测界址点案例(一)总结检查问题(1)收集权源文件的不完整情况;(2)调查房屋作用及建设年限的不明确状况;(3)调查房屋属性不正确,如将棚房记录成了砖房等;(4)地籍图上的建筑物要点存在遗漏;(5)界址点不明确;(6)记录检查不完整;(7)填写不动产权籍调研表的内容不规范、存在遗漏;(8)调查权属数据不完整的状况,如所有权的单位名称遗漏;(9)记录权属调查数据不正确,如记录组织机构的代码有误;(10)房屋分户图上的房檐存在错误;(11)宗地草图要点不完整;(12)记录控制点不够规范;(13)控制点之间的距离不明确;(14)测量结果数据的控制整饰不规范;(15)数据库必填项存在遗漏;(16)界址点没有设置或喷射;(17)界址点与精度测量超限;(18)控制点设置标识不够规范;(19)房屋边长超限;(20)项目调查结果尚未及时上图;(21)宗地图及地籍图上的层数记录不正确;(22)宗地图、地籍图、房屋分层图上的标注不够规范;(23)界址点距离超限较差;(24)地籍图上的属性不接边;(25)技术内容总结不全面或者没有填写;(26)地籍图上的地形要素存在遗漏;(27)数据库当中图形拓扑不正确.(二)界址点检查案例(1)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项目正在采用解析法检查界址点精度,整体检查中的误差约为±7.9cm,符合解析法检测中三级误差精度±10cm要求。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附件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要求和国家“十三五”有关目标任务,稳妥推进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推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任务按期完成,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特制定本指南。
一、调查范围(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尚未开展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房屋等建(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并核实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的,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将其地上已经登记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信息落宗,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已完成登记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不列入本次权籍调查范围。
二、具体要求(一)准备工作。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应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按照总调查的模式开展。
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应参与权属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取专业队伍承担不动产测绘工作。
在充分做好组织准备和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完成技术设计、资料收集、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二)预划不动产单元及预编单元代码。
可选用大比例尺(1:500~1:2000 )的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参考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在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范围内,划分不动产单元,预编单元代码。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质量检查探究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质量检查探究摘要:农村房用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登记作为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是确保农村不动产使用规范的关键。
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农村地区复杂性与调查不规范操作等因素影响,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质量不够完善,严重影响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工作的推进。
因此,本文针对这一现状,从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入手,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质量检查规划进行分析,以此推动不动产权籍调查优化发展。
关键词: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质量;检查思路一、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分析(一)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概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其实就是对农村地籍和房屋进行调查,通过对农村范围宗地的权利归属、位置、房屋建筑物、建筑物面积等相关信息的调查收集,以此为农村不动产产权明确规划和农村合法权益保护提供基础,是推动农村区域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的难点分析在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过程中,受土地所有制和土地管理制度多次变革影响,加上基础数据缺失等问题,使得农村区域很多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缺失,这不仅增加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的难度,还会由于归属不清问题导致权籍调查存在质量问题。
此外,部分农村区域农房建设登记工作相对薄弱,认定标准和登记内容不够明确,加上老宅集成转移登记难度较大,使得农村区域私建乱建问题严重,这也是影响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质量的关键因素。
二、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质量检查思路分析(一)明确细化质量检查内容在围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进行质量检查时,检查内容作为推动质量检查的基础和前提,是确保质量检查效率和效果的关键。
所以,在实际对质量检查体系进行构建时,可以从质量检查内容入手,针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中存在实际问题和历史问题数据,对权籍质量检查内容进行明确与细化,以此推动权籍质量检查的效率和效果。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按时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8〕191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转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自然资办字〔2019〕56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制度改革、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等工作的基础。
2019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
”各地应充分认识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必要性- 2 -和重大意义,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部署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明晰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盘活农村资源资产,为实现乡村振兴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一)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各地应在充分摸排调查本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详尽的工作方案,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全面做好方案的实施。
省厅定期调度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及时跟进督导。
(二)实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
本次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以尚未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重点。
对于只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补充房屋调查。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填写常见问题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填写常见问题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是查询房屋或土地的权利人和权利状况的一种工具,是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基础。
但是,在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时,有很多常见问题需要注意,否则可能会导致不动产登记失败或不完整。
以下是一些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填写常见问题:1. 房屋描述不详细在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时,最容易被忽略的细节之一是房屋描述。
在房屋描述中,必须包括房屋面积、建筑年份、楼层数、所在楼层、房间数和厕所数等详细信息。
如果没有这些信息,房屋在不动产登记中的价值将会下降。
2. 权利人填写不正确在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时,必须正确填写权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其它相关信息。
如果这些信息填写不正确,可能会导致权利人无法享有其合法权利,并且可能会影响不动产登记的申请。
3. 不动产地址填写不正确不动产地址是不动产登记的依据之一,因此,它必须准确填写。
在填写不动产地址时,必须包括详细的地址信息,包括街道、门牌号、区、市和省等。
如果地址填写不正确,可能会导致不动产登记失败。
4. 单位填写不正确当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时,必须正确填写单位或公司的名称。
如果填写不正确,可能会导致单位或公司无法享有其合法权利。
5. 土地产权的填写问题土地产权也是不动产登记的一部分,因此,在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时,必须正确填写土地的产权信息。
土地产权具体包括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权属证号、土地权属单位和土地权属人等。
如果填写不正确,可能会导致不动产登记失败。
6. 申请人的签名问题当有多个申请人时,必须要进行签名。
在签名时,申请人必须在指定的地方签名,并填写他们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等信息。
如果签名不正确,可能会导致不动产登记失败。
总的来说,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的填写问题需要注意的细节非常多,必须要仔细阅读填表说明才能完成。
只有在正确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的情况下,才能顺利地进行不动产登记。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一、引言不动产权籍调查是指对农村不动产的权属关系、登记信息和权权利状况进行全面、准确的调查核实,为不动产交易、抵押贷款、征收拆迁等工作提供依据。
本指南旨在为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提供指导,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调查范围和对象1.调查范围:包括农村土地、林地、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权属和权利状况。
2.调查对象:包括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等相关主体。
三、调查程序1.筹备阶段:确定调查任务、成立调查小组、制定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
3.调查实施:进行实地勘查、查阅档案、核验资料、询问当事人等。
4.调查整理:将调查数据整理成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进行数据比对和核实。
6.报告公示:公示调查结果,接受异议和补充证据。
7.调查结果确认:根据异议和补充证据进行结果调整,形成最终的调查报告。
四、调查方法和技巧1.实地勘查:对农村不动产进行现场确认,包括地界确认、标志物核实等。
2.查阅档案:查看当地的土地登记簿册、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档案资料。
3.核验资料:核实农村居民户口簿、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权属证明等重要证据材料。
4.询问当事人:与农村居民、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相关主体进行沟通和调查。
5.数据比对:将调查获得的数据与档案、资料进行比对,确保准确性和一致性。
五、调查注意事项1.安全第一:勘查人员要保持安全意识,注意身体健康和避免危险因素。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调查人员要遵守不动产登记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3.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调查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4.记录完整准确:调查人员要在调查过程中记录详细信息,确保调查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及时沟通合作:与当事人、相关部门保持良好沟通,互相配合,解决问题。
六、调查报告内容1.调查范围和对象的介绍。
2.调查程序和方法的描述。
3.调查结果的详细说明。
4.重要证据的附录。
5.异议和补充证据的处理。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X〕101号)、《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X〕60号)、《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X国土资登发〔X〕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计划,科学审慎选择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
(二)尊重历史,结合实际。
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使用的实际情况。
(三)规范调查,依法登记。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为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便民利民,维护稳定。
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应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
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五)不重不漏,全部覆盖。
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要覆盖全县,不重不漏。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流程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流程一、权属调查权属调查是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核心,是保障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
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8〕191 号)文件要求,对于已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开展补充房屋调查;对于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发证但符合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对原有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进行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①权属调查主要包括:调查核实宗地和房屋的权属情况、实地指界、设置界标、丈量宗地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相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
②土地权属状况调查a、宗地状况调查。
应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要求,借助工作底图和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结合现场核实,调查每宗地的土地坐落与四至。
b、宗地权利人状况调查。
包括调查核实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属于宅基地的,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复印权利人家庭户口簿等资料。
c、宗地权属状况调查。
调查核实确定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期限等,以及宗地是否有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和共有情况;宗地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等。
d、权利人和宗地界址清楚,四邻无争议,因不符合相关政策不能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的,可依实际使用情况记录实际使用人和实际使用范围,在《地籍调查表》说明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实际使用人,因不符合 XX 规定暂不予确权登记。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一、背景二、调查目标1.确定农村不动产权属关系,明确权益归属;2.防止农村不动产权益混乱,减少产生纠纷;3.为土地流转、交易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
三、调查准备1.制定调查计划,明确调查范围和目标;2.组建调查团队,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3.获取相关的土地权属资料和基础地理信息。
四、调查方法1.底层调查通过走访农户、村民代表等方式,了解农户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权益状况,并进行登记;2.材料核实核实和整理已有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土地证、宅基地证等;3.地籍测绘对农村地籍进行测绘,确保土地界限和权属界定的准确性;4.数据比对将调查获得的数据与已有的权属登记资料进行比对,确定是否存在矛盾或错误;5.归档整理将调查获得的数据和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档案。
五、调查流程1.建立调查档案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档案,包括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时间等信息;2.登记调查对象3.实地踏勘调查团队按照调查计划,对调查对象的不动产进行实地踏勘,了解不动产的具体情况;4.材料核实调查团队核实调查对象提供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比对是否与实地情况相符;5.数据录入将实地踏勘和材料核实的数据录入系统,进行权属归档;6.资料整理对调查获得的数据和材料进行整理,建立不动产权籍档案;7.结果确认将调查结果与调查对象核对,确保调查结果准确无误;8.报告编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调查报告,包括权属归属情况、不动产状况等信息;9.审核复核由主管部门负责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和复核,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10.公示公告将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1.审批登记经过公示公告后,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权属登记。
六、调查注意事项1.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信息不准确或遗漏;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调查工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3.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工作不侵犯其权益;4.加强与调查对象的沟通,确保调查过程的顺利进行;5.做好数据的保密工作,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附件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要求与国家“十三五”有关目标任务,稳妥推进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推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任务按期完成,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政策与技术规范,特制定本指南。
一、调查范围(一) 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二) 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尚未开展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房屋等建(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三) 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开展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并核实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四)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的,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将其地上已经登记的房屋等建(构) 筑物信息落宗,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已完成登记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不列入本次权籍调查范围。
二、具体要求(一) 准备工作。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应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按照总调查的模式开展。
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应参与权属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取专业队伍承担不动产测绘工作。
在充分做好组织准备与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完成技术设计、资料收集、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二) 预划不动产单元及预编单元代码。
可选用大比例尺(1:500~ 1:2000)的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参考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在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范围内,划分不动产单元,预编单元代码。
实施方案: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成为了重要的工作任务。
本实施方案旨在对县级农村地区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确保产权信息完备、准确,为农村土地管理提供有效支持。
二、调查范围和内容⒈调查范围:a) 省/直辖市农村地区的所有土地和房屋。
b) 所有永久基本农田及其周边地区。
⒉调查内容:a) 农村土地的基本属性信息,包括土地用途、面积、权属等。
b) 农村房屋的基本属性信息,包括房屋类型、用途、面积、权属等。
c) 土地和房屋的权利状况,包括权属证明文件、抵押情况等。
三、调查方法和流程⒈方法选择:a) 现场调查:派遣工作人员前往农村地区现场进行调查,实地核实信息。
b) 线上调查:利用信息化技术,通过在线问卷、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查,提高效率。
⒉调查流程:a) 调查准备:确定调查区域、编制调查计划、分配人员任务等。
b) 数据收集:采集农村土地和房屋的基本属性信息、权利状况等。
c) 数据核对: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性。
d) 数据录入和整理:将核对无误的数据录入系统并整理整理。
四、资源需求和保障⒈人力资源:a) 指派专门的调查人员,包括调查员、数据录入员等。
b) 组建调查团队,确保调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⒉技术支持:a) 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持和设备,如调查系统、数据录入设备等。
b) 提供培训和指导,确保调查人员熟练掌握使用技术工具。
⒊信息保障:a) 加强数据安全管理,确保调查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b) 建立备份和恢复机制,防止数据丢失。
五、项目管理⒈调查计划编制: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包括调查区域、人员安排、时间节点等。
⒉进度管理:建立进度监控机制,及时跟进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确保按时完成。
⒊质量控制:建立数据核对和审核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六、风险管理⒈人员调配不足:及时调配合适的人员,满足调查工作需要。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附件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要求和国家“十三五”有关目标任务,稳妥推进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推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任务按期完成,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政策和技术规,特制定本指南。
一、调查围(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尚未开展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房屋等建(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并核实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的,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将其地上已经登记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信息落宗,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已完成登记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不列入本次权籍调查围。
二、具体要求(一)准备工作。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应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按照总调查的模式开展。
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应参与权属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取专业队伍承担不动产测绘工作。
在充分做好组织准备和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完成技术设计、资料收集、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二)预划不动产单元及预编单元代码。
可选用大比例尺(1:500~ 1:2000)的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参考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在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围,划分不动产单元,预编单元代码。
实施方案: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实施方案一、前言随着农村发展和城乡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成为一个重要的工作任务。
本实施方案旨在确保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顺利进行,为农村土地管理和资源利用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二、目标与任务1.目标确立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的目标是:1.1 准确获取农村所有不动产的权籍信息。
1.2 确定土地利用现状、各类土地权属和权益关系。
1.3 建立完善的土地信息管理系统。
2.任务为实现上述目标,我们将开展以下任务:2.1 制定调查方案和调查标准。
2.2 组织调查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2.3 开展农村不动产现状调查。
2.4 进行土地权属和权益关系调查。
2.5 建立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档案。
2.6 建设农村不动产权籍信息管理系统。
三、调查方案和标准1.调查方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县农村实际情况,制定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方案。
方案内容包括调查目标、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时限等。
2.调查标准2.1 不动产权籍信息标准: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确保调查所得的权籍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2.2 土地利用现状标准:根据国家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准确划分土地利用类型和界定利用现状。
2.3 权属和权益关系标准: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定土地权属和权益关系。
四、调查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1.培训计划制定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人员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培训时限。
2.队伍建设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队伍,包括队伍组织结构、人员配置和工作职责等。
五、调查内容和方法1.调查内容5.1 不动产权籍调查内容:包括不动产基本信息(产权人、面积、用途等)、权益状况、转让和抵押等情况。
5.2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内容:包括土地利用类型、土地质量状况、农户自用、出租、承包情况等。
5.3 权属和权益关系调查内容:包括土地权属单位、土地合法来源、土地权益分配情况等。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是指对农村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进行调查、登记和确权的工作。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推进,农村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农民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权益保护需求日益增加,因此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1.完善农村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籍资料,提高农民的土地、房屋权益保护水平。
2.促进农村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三、工作内容1.组建调查登记组织:成立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小组,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2.编制工作方案:编制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的工作方案,并明确工作流程、时间节点和工作人员的职责。
3.调查台账建立:逐户调查建立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台账,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基本情况、权属情况、面积、产权证等信息。
4.田地测量:对农村土地进行测量,确保土地面积的准确性。
5.验证权属: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权属情况进行核实,解决存在的权属纠纷和争议。
6.确权登记:根据调查结果进行房地产确权登记,确保农民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权益得到保护。
7.反馈和宣传:将确权登记信息反馈给农民,并进行相关宣传工作,提高农民对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认识和理解。
四、工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级领导的责任和任务,加强领导机构的协调和沟通,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建立调查登记系统:建立调查登记系统,收集农村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基本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操作技术,确保工作质量。
4.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对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他们的登记意识。
5.加强组织协调:加强各级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工作保障1.拨付工作经费:为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拨付足够的经费,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X〕101号)、《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X〕60号)、《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X国土资登发〔X〕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计划,科学审慎选择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
(二)尊重历史,结合实际。
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使用的实际情况。
(三)规范调查,依法登记。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为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便民利民,维护稳定。
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应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
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五)不重不漏,全部覆盖。
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要覆盖全县,不重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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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市级检查的内容.........................................................................................................61 8.3 各县区检查的内容.....................................................................................................64 附录 1 土地权属争议原有书................................................................................................... 65 附录 2 指界委托书................................................................................................................... 70 附录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71 附录 4 指界通知书................................................................................................................... 72 附录 5 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73 附件 6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74
3 界址边长丈量.......................................................................................................................... 6 4 宗地草图绘制..........................................................................................................................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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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界址调查
界址调查包括指界、界标设置、界址边长丈量等工作。界址认定是指对宗地 (包含宗地内房屋)的界址状况进行实地指界,参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
1.1 一般规定
1、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合法,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 可直接利用已有资料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复印件作为不 动产权籍调查表的附件。
1.2 通知指界
1、根据调查计划,将指界通知书(见附录 4)送达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权 利人并留存回执。
2、土地权利人下落不明的,可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 地点出席指界。
1.3 现场指界
1、指界人 (1)权利人是单位的,指界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也可以
是代理人。 (2)权利人是个人的,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代理人。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2 设置界址标识.......................................................................................................................... 5 2.1 界址点设置................................................................................................................... 5 2.2 界标设置....................................................................................................................... 5
济南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 年 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