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
山西省新农合规章制度
山西省新农合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健康保险政策,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服务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山西省新农合规章制度适用于山西省全省范围内的农村居民。
第三条新农合是国家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由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共同出资建设,农村居民按规定缴费参保,享受基本医疗服务。
第四条新农合的管理机构是山西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具体负责新农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新农合规章制度,维护新农合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缴费参保第六条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的规定,按年缴纳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并签订健康承诺书。
第七条农村居民缴纳的新农合保险费应当由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按照规定的比例统一分担,农村居民个人按照统一标准缴纳。
第八条农村居民缴纳的新农合保险费应当按照自愿性原则,不得强制参加,但一旦参加就不得退出。
第九条农村居民缴纳的新农合保险费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如有欠缴,应当及时补交,否则将影响参保权益。
第十条新农合的参保对象包括农村居民及其直系亲属,未成年人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缴。
第三章医疗服务第十一条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后,可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包括门诊诊疗、住院治疗、基本药品和检查、化验等。
第十二条新农合参保人员在就诊时应当出示新农合卡,并按照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
第十三条新农合参保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听从医生的诊疗建议,不得擅自更换医生、医院、治疗方案。
第十四条新农合参保人员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如有疑问或投诉,可向所在地的新农合管理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四章医保管理第十五条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当对新农合的缴费、参保、医疗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保障新农合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参保人员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医院农合办工作制度
医院农合办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合办”)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新农合政策得到有效执行,根据国家及地方新农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合办是我院新农合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我院新农合政策的宣传、解释、实施及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农合办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做到爱岗敬业、廉洁奉公、服务热情、效率至上。
第四条农合办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新农合政策得到有效执行,维护广大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内容第五条宣传和解释新农合政策。
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新农合政策,提高农民对新农合政策的认识和理解,解答农民关于新农合的疑问。
第六条负责新农合的报名、登记、审核等工作。
按照新农合政策规定,审核农民的报名资料,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纳入新农合范围。
第七条协助医院收费部门做好新农合患者的费用报销工作。
审核患者提供的报销资料,确保患者按照规定享受到新农合待遇。
第八条定期向上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及时反馈问题,争取政策支持。
第九条负责新农合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新农合待遇。
第十条开展新农合政策的培训和业务交流,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接受农民朋友的咨询、投诉,及时处理问题,维护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纪律第十二条农合办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严禁违规操作、滥用职权、侵害农民利益。
第十三条农合办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严禁接受患者及家属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第十四条农合办工作人员应遵守医院的作息时间和工作纪律,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第十五条农合办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
四、工作考核第十六条农合办工作人员的工作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临时考核。
年度考核于每年年底进行,临时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新农合管理规章制度
新农合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确保新农合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新农合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受益水平。
第二章新农合组织管理第四条新农合组织管理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包括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新农合经办机构、新农合监督机构等。
第五条新农合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农合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新农合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基金筹集、基金支付、医疗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新农合监督机构负责对新农合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新农合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三章新农合基金管理第八条新农合基金是由参合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资助、政府补贴等渠道筹集的,用于支付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新农合基金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条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确保基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四章新农合医疗服务管理第十一条新农合医疗服务管理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范围、医疗服务标准、医疗服务价格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新农合医疗服务范围应包括基本医疗、大病保险、特殊疾病等,确保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三条新农合医疗服务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新农合医疗服务价格应合理确定,既要保障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收入,又要保证参合农民的负担。
第五章新农合经办服务管理第十五条新农合经办服务管理应建立健全参合登记、费用报销、医疗服务等经办流程。
第十六条新农合参合登记应简化程序,方便农民参合。
第十七条新农合费用报销应建立健全报销流程、报销标准和报销管理等制度。
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
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新农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中国农村居民的一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旨在解决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
为了确保新农合的顺利运行和公平公正,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以下是新农合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一,新农合相关政策。
国家制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健康扶贫工作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明确了新农合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管理办法等。
第二,参保政策。
新农合要求农村居民按照一定的参保条件参加合作医疗,比如年满16周岁、无其他医疗保险等。
国家还规定了参保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
第三,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新农合规定了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和比例,并明确了报销程序和要求。
一般来说,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进行报销。
第四,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新农合规定了农村居民医疗机构的认定条件和评审程序,要求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就诊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合法合规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预防保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
新农合鼓励农村居民进行健康管理和预防保健,规定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如免费接种疫苗和妇幼健康服务等。
第六,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和监管政策。
新农合要求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对参保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信息管理和统计政策。
新农合强调信息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的统一账户管理系统,并规定了参保人员信息的统计和汇总程序。
第八,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
新农合建立了投诉反馈渠道和纠纷解决机制,确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以上是新农合的各项规章制度。
这些制度旨在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医疗费用的公平公正。
随着新农合的不断和完善,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新农合中心规章制度
新农合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新农合中心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保障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新农合中心是指负责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机构。
本中心是公共机构,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新农合中心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中心主任、医务人员、行政人员等。
第四条新农合中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新农合政策,保障参保群众的权益。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新农合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医务人员若干名,行政人员若干名,具体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新农合中心主任是中心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处理中心的事务。
第七条新农合中心设有医务科、行政科等部门,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不同的岗位,明确职责。
第八条新农合中心定期组织各部门开展例会,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问题。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九条新农合中心主任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中心的工作,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督促各部门完成任务,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医务人员负责新农合中心的医疗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健康体检、提供诊疗服务、开具报销凭证等。
第十一条行政人员负责新农合中心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档案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
第十二条新农合中心各职能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协作工作,提高效率,确保服务质量。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三条新农合中心工作流程包括接待、登记、就诊、报销等环节,具体操作规程如下:1. 接待环节:医务人员对前来中心就诊的参保群众进行简单登记,排队候诊。
2. 登记环节:行政人员核对参保人员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为后续就诊做好准备。
3. 就诊环节:医务人员按照诊疗流程,为参保群众提供诊疗服务,开具处方。
4. 报销环节:行政人员对参保人员的费用进行核对,开具报销凭证,提供报销服务。
第十四条新农合中心要求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工作流程,确保每个环节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合疗报销的规章制度
合疗报销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动合疗机构的发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合疗机构应当依法向合作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用,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合疗机构应当依据本规章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将其向被保险人及相关机构公示。
第四条本规章适用于合作保险机构的合作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药店等。
第五条合作保险机构应当定期对合疗机构的报销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合作保险机构应当依据本规章的规定,向合疗机构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
第二章报销费用范围第七条合作保险机构应当依据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对合疗机构提出的医疗费用报销进行审核。
第八条合作保险机构应当将合疗机构报销的医疗费用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存在虚假报销的情况。
第九条合疗机构报销的医疗费用范围应当包括诊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合理的医疗费用。
第十条合疗机构报销的医疗费用不包括参保人员患有的非合疗机构认可的疾病、不合理的医疗费用等。
第十一条合作保险机构应当依据本规章的规定,对合疗机构报销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并及时支付报销款项。
第三章报销流程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在就诊前应当向医疗机构出具与参保人员相符的有效证件,并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进行就诊。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在诊疗过程中做好病历记录,对参保人员的病情进行详细的记录和诊断。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在就诊结束后,应当向医疗机构出具合作保险机构的报销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并交给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参保人员的报销申请,结合病历记录和诊断结果,向合作保险机构出具报销材料。
第十六条合作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对医疗机构的报销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第十七条合作保险机构应当在审核通过后,及时支付医疗机构的报销款项,并向参保人员发放相应的医疗报销凭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合作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合疗机构的报销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医疗费用报销的审核和监督。
新农合定期检查规章制度
新农合定期检查规章制度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健康权益,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新农合定期检查规章制度,以下是该制度的具体内容:一、检查目的1. 保障参保人员健康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2. 监督医疗机构合规经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3. 保障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4. 提高基金管理效率,减少损失。
二、检查内容1. 参保人员身份核实:检查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等有效证件,确保参保人员身份真实有效;2. 医疗费用核实:检查医疗机构的费用清单和发票,核实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3. 医疗服务质量检查:检查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卫生环境等条件,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符合要求;4. 基金使用情况核查:检查医疗机构的基金使用情况,确保基金使用合法合理;5. 管理制度执行检查: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执行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机构能够正常运行。
三、检查程序1. 定期检查:每年对所有参保人员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包括身份核实、医疗费用核实、医疗服务质量检查等内容;2. 不定期检查:根据需要对医疗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包括基金使用情况核查、管理制度执行检查等内容;3. 突击检查:根据举报、投诉等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检查机构和人员1. 检查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工作,确保检查的客观公正性;2. 检查人员:由专业医疗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组成的检查组进行检查,确保检查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五、检查结果处理1. 合格:对检查合格的医疗机构予以表扬奖励,并在新农合网站上公布;2. 不合格:对检查不合格的医疗机构进行整改,直至吊销执照,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规定1.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2. 参保人员和医疗机构均须遵守本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如违反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以上就是新农合定期检查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希望通过这一制度的执行,能够有效监督医疗机构的经营行为,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健康权益。
新农合制度
新农合制度导读:规章制度新农合制度【篇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及社会多方筹资,以住院统筹为主的农民互助共济的合作医疗制度。
新农合参保缴费办法一、参保缴费时间:西宁市新农合参保缴费为自然年度,实行一年一缴费,医保待遇一年一享受。
每年度参保缴费时间为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下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保缴费期截止后将不再办理当年农牧民参保缴费。
二、参保对象:凡户籍在本市的农民,均可参加西宁市新农合。
农牧民参加新农合必须以家庭为单位所有成员同时参加,不能选择性参加。
参加新农合农牧民家庭成员因去世或中途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不退还。
新增家庭成员除出生6个月以内已报户口的新生儿可随时参保,其余人员只能参加下一年度新农合。
三、参保流程、地点: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民,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登记参保信息、交纳参保金,并由村委会出具参合缴费发票后,领取合作医疗证。
新生儿参保的由家长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到户籍所在地区社保局登记参保信息、交纳参保金,由区社保局出具参合缴费发票后办理参保、享受自出生之日起的当年新农合待遇。
四、参保缴费标准: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400元,其中农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40元,其余360元由各级财政补助。
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的参保金由民政部门代缴;农村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子女的个人参保金由区财政代缴。
新农合普通门诊、住院报销办法参保农牧民必须自觉遵守新农合各项规定,就医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才能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
在省内就医的医药费用,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即时报销。
一、新农合普通门诊报销办法参保农民普通门诊就医只能在定点的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
门诊医药费在家庭账户内报销,不设起付线及报销比例,按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报销,年报销封顶线为家庭账户余额。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制度2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制度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第1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制度一、就医转诊制度1、参合患者可自主选择县内乡、县级定点医院就诊。
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药费垫付制度。
2、县内不能诊治的疾病,由县级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方可前往市及市以上定点医院治疗。
3、急诊抢救患者,直接到市及市以上定点医院救治的,县合管中心根据上级医院病志资料记载的病情严重程度予以审定,不需要县级转诊证明。
4、肺结核病、精神病经县结核所转诊,方可到市及市级以上定点专科医院住院治疗。
二、药品、诊疗目录管理制度1、参合农民就诊时,要使用《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中的药品,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目录外的药品时,要征得患者或者家属的同意,并在新农合住院自费药品同意单上签字,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
2、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执行,必须使用非《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的诊疗项目时,应在检查单上注明“自费”字样,并要征得患者或患者家属同意,并在自费诊疗项目同意单上签字。
三、一日清单制度1、定点医疗机构财会科室微机操作人员,必须从参合患者入院当日就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格式及时准确地采集就医信息、病案信息和费用信息,并为患者出具费用项目清单。
2、实施垫付制结算的定点医院,应按照《垫付医药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采集并初审住院病历、一日清单等病案资料,并在出院是上传补偿信息。
3、县合管中心受理参合患者住院病案资料时,认真审查和复核医嘱、处方和一日清单,对于一日清单或与治疗方案不符的病历,不予拨付医药费垫付款。
四、入、出院管理制度1、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农合疾病病种目录》,掌握入院指征,经核对参合人员身份,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住院手续。
2、参合人员住院后,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要跟踪检查住院治疗情况,杜绝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问题发生。
新农合门医疗规章制度
新农合门医疗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全县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与卫生部等七部委局《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与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在自治县境内的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基金统筹、互助共济,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大病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基金补偿模式,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
第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县办、县乡镇共管体制,以县为单位管理大病住院统筹,以乡镇为单位管理门诊医疗统筹与健康体检。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县、乡镇分别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列简称合管会),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工作。
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为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卫生、财政、农业、发改、民政、审计、食品药品监督、广播电视、扶贫、残联、民宗等部门的要紧负责人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构成,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主任。
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下列简称合管办),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与日常工作,其人员与工作经费纳入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乡镇合管办同意县合管办的业务指导,办公地点设在乡镇卫生院。
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
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新农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中国政府为了实现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覆盖而推行的一项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新农合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参保对象及参保条件:新农合的参保对象主要是农村居民和流动人口。
参保条件是指申请参保人员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户籍、年龄、身体状况等。
一般来说,中国的农村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业居民、外出务工人员等都可以申请参保。
二、参保费用:新农合的参保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
个人参保费用由其家庭根据自身经济状况交纳,政府会补贴一部分费用以减轻个人负担。
三、医保待遇:新农合提供的医保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和基本医疗服务。
在医疗费用报销方面,新农合会根据参保人员的疾病和医疗费用进行报销,报销比例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而异。
基本医疗服务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等服务。
四、医院选择和医保定点:新农合规定参保人员在享受医保待遇时只能选择规定的医院就诊,这些医院称之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选择其他医院就诊时,将无法享受新农合的医保待遇。
五、报销程序和报销比例:新农合报销的程序一般是先由参保人员自行支付医疗费用,然后凭医疗费用收据等材料到规定的医保定点机构进行报销。
报销比例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而异,一般在50%以上。
六、门诊自付比例和封顶线:新农合规定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时需要自行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这个比例称之为门诊自付比例。
门诊费用达到一定金额后,新农合将不再报销,这个金额称之为封顶线。
七、门诊慢性病管理:新农合对慢性病的管理比较严格,规定参保人员必须按照医生的治疗方案和药物购买清单进行治疗和用药。
如果违反规定使用药物,新农合将不予报销。
八、医院费用结算:新农合规定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必须采用电子医保结算方式进行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就诊后,医保经办机构会直接与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
九、责任追究:新农合规定对于违反参保规定、虚假报销、贪污挪用医保资金等行为,将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犯罪的还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
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
新农合是中国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为促进农民健康发展,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下是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的详细介绍。
1.新农合参保管理规定
2.新农合费用支付管理规定
新农合费用支付管理规定涵盖农民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支付方式以及报销比例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规定了新农合可以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等,但必须符合规定的报销范围;支付方式可以是先自付一部分费用,然后由新农合报销;报销比例根据不同的费用项目有所不同。
3.新农合医疗服务管理规定
新农合医疗服务管理规定包括农民就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等具体规定。
例如,农民在就医时可以提供多个就医选择,但必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设备齐全、技术力量雄厚等,才能成为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
4.新农合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定
5.新农合投保管理规定
新农合投保管理规定包括参保登记、费用核定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例如,参保登记要求参保人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费用核定需要根据参保人的收入和费用项目,计算参保人应缴纳的保费。
总之,新农合的各项规章制度旨在规范管理农民的参保、费用支付、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行为,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同时,各级政府还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优化这些规章制度,以提高新农合制度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医院合作医疗规章制度
医院合作医疗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合作医疗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利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的合作医疗工作,包括合作医疗的实施、管理和监督等各方面。
第三条医院合作医疗是指医院与医疗保险机构签订合同,为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的一种形式。
第四条医院合作医疗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服务至上、诚信守法的原则。
第五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合作医疗的实施第六条医院合作医疗应当遵循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对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对象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参保人员登记制度,确保合作医疗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费用结算制度,保障参保人员权益,防止医疗费用过高。
第九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医疗服务质量问题。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医患纠纷事件,确保患者权益。
第三章合作医疗的管理第十一条医院应当明确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架构,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并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协调机制,协调医疗保险机构和参保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监督机制,接受医疗保险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宣传机制,宣传合作医疗政策,提高参保人员的知情权。
第四章合作医疗的监督第十五条医院应当接受医疗保险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应积极整改。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合作医疗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院合作医疗工作的巡查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经医院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修订,应重新经医院领导班子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医院合作医疗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领导班子所有。
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
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新农合制度是我国为解决农民大病医疗问题而推行的一项全民医保制度,它包括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
首先,新农合制度的参保对象是农民及其合法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养老金已申领人员。
参保是自愿的,但一旦农民选择参加新农合制度,则需要持续参与,不得随意退出。
其次,新农合制度的基本医疗待遇范围是以国家规定的病种为主,包括了基本妇幼健康、常见病、多发病、少见病和罕见病等,但不包括美容整形、不必要的中草药治疗等项目。
第三,新农合制度实行先付后核算的方式。
也就是说,农民在就医时需要先垫付一定比例的费用,然后再通过医疗机构和农合管理部门的核算来报销医疗费用。
第四,新农合制度实行医保资金的统筹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农民医保基金的筹集,保障农民和合作医疗机构的正常使用。
同时,也对农民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公平公正。
第五,新农合制度对于违规行为有严格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规参保、虚报医疗费用等行为,将追究相应责任,包括退费、罚款、暂停医保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六,新农合制度还推行了居民医保卡和移动支付等便民措施。
通过居民医保卡,农民可以在就医时实现电子结算,方便快捷。
同时,推行移动支付,方便农民缴纳医保费用。
第七,新农合制度还注重对农村医疗机构的支持和建设。
通过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培训,提高基层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满足农民基本医疗需求。
综上所述,新农合制度在解决农民大病医疗问题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农民可以享受到基本医疗待遇,医保资金也得到了有效的管理和使用,同时也提高了农村基层医疗服务的水平。
然而,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解决一些存在的问题,更好地服务农民健康。
新农合规章制度
新农合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新农合是指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政府和农民共同筹资,共同管理,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第三条新农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服务水平,降低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农村居民健康。
第四条新农合的管理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负责新农合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新农合的参保对象为符合规定的农村居民,参保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
第六条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年满16周岁,无法定劳动能力的儿童和老年人,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农村居民。
第七条参保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政府和农民共同负担。
第八条参保农村居民应当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缴费标准由政府规定。
第九条参保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费,不得拒缴、少缴或逃缴。
第十条参保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参加定期体检,保持健康生活方式,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治疗和康复。
第三章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参保农村居民可以在规定的医疗机构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基本药物、基本医疗设备等。
第十二条参保农村居民可以在规定的医疗机构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对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偿。
第十三条参保农村居民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滥用医疗资源,不得进行虚假报销。
第四章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新农合基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参保农村居民的医疗费用和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新农合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政策进行,保证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六条新农合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基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
第十七条新农合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参保农村居民和医疗机构的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新农合规定的参保农村居民和医疗机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止资格等。
农村合作医疗医院规章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医院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合作医疗医院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流程,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广大农民健康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村合作医疗医院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医疗服务职责,保障群众健康。
第三条农村合作医疗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院管理制度,做好医疗服务、医疗卫生、安全保障等工作,保障医院正常运转。
第四条农村合作医疗医院应当加强医务人员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医疗服务氛围,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五条农村合作医疗医院应当加强医疗设施设备管理,保障医疗服务设施设备的安全、卫生。
第二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六条农村合作医疗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流程,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七条农村合作医疗医院应当根据医疗需求,合理安排医疗资源,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八条农村合作医疗医院应当实行门诊、住院分级诊疗,合理安排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效率。
第九条农村合作医疗医院应当加强医疗队伍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素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十条农村合作医疗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估,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三章医疗卫生管理第十一条农村合作医疗医院应当加强医院卫生管理,保障医院卫生安全。
第十二条农村合作医疗医院应当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医院环境卫生安全。
第十三条农村合作医疗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制定医院感染控制方案,做好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农村合作医疗医院应当定期进行医疗废物处理,符合相关规定,做到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安全保障管理第十五条农村合作医疗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确保医院安全。
第十六条农村合作医疗医院应当做好医院安全巡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农村合作医疗医院应当加强医院医疗设施、设备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医院设施设备运行安全。
第十八条农村合作医疗医院应当加强医疗事故预防工作,定期组织医疗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医疗安全意识。
合作医疗入库规章制度
合作医疗入库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作医疗入库管理,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合作医疗入库管理,包括合作医疗入库的程序、条件、标准和责任等。
第三条合作医疗入库是指将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医疗机构的合作医疗数据库中,并享受合作医疗项目的服务。
第二章合作医疗入库条件第四条参保人员必须符合合作医疗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参保资格、按规定缴纳医保费等。
第五条参保人员必须提交真实有效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身份证明材料,经审核核实后方可入库。
第六条参保人员若存在违规行为或其他不良记录,不得入库享受合作医疗项目的服务。
第三章合作医疗入库程序第七条参保人员在符合合作医疗入库条件的前提下,可向当地医疗保障机构提出入库申请。
第八条医疗保障机构应当接受参保人员的入库申请,核实个人基本信息和身份证明材料。
第九条医疗保障机构应及时将参保人员的信息录入合作医疗数据库,并颁发相关证件。
第十条参保人员入库成功后,可在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并享受合作医疗项目的服务。
第四章合作医疗入库标准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入库时,应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确保权益。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入库后,应按规定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就医,不得私自就医。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入库后,如有变化需及时更新个人信息,以免影响合作医疗服务。
第五章合作医疗入库责任第十四条医疗保障机构应当严格审核入库申请,确保参保人员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应当遵守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保护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
第六章合作医疗入库监管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合作医疗入库管理的监督,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十八条对违反合作医疗入库规定的参保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对于未尽事宜,可由相关部门进行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解释权归规章制定机构所有。
以上为《合作医疗入库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了解合作医疗入库管理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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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篇一:新农合管理制度】白沙镇卫生院新农合各项管理制度1、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规定和制度。
积极向就诊农民宣传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及规定。
2、认真核对就诊患者和合作医疗证是否相符,如人证不符者,扣留其合作医疗证并上报县合管办。
3、认真填写合作医疗证,有义务查对已往合作医疗证帐户基金使用情况,如有错误应及时改正,如有不能解决的问题,立即上报县合管办。
4、一律使用合作医疗专用处方,一式两联,开方字迹要工整、清楚。
处方、进药清单、门诊登记表必须单独装订、单独保管、单独建帐。
以备审查。
5、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县物价部门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统一进药渠道。
6、药品摆放整齐,每种药品标有相应的价签。
7、定期征求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向县合管办报告合作医疗工作的运行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8、负责解释处理有关合作医疗中的各种问题。
白沙镇卫生院农合科 2014年2月10日定点医疗机构合医科主任职责1、在县合管办及院长的领导下,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规定和制度,及时传达落实县合管办会议精神和要求。
2、参合农民需要住院治疗的,合医科主任需要核对《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村合管小组介绍信和真实病情后,在入院通知单上签字,同时报告县合管办有关人员核实签字后,方可办理入院手续(急诊患者可先住院后履行手续)3、定期征求参合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向县合管办报告合作医疗工作的运行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4、负责解释处理有关合作医疗中的各种问题。
5、负责门诊、住院合作医疗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的整改、检查和督促工作。
6、定期抽查合作医疗日常工作的管理。
7、严格控制住院指征,每天要带领合医科工作人员对住院患者进行巡视检查,是否有人、证不符,是否有挂床住院的情况,负责对需转诊的合作医疗患者的身份证,转诊指征进行把关,确认无误后在转诊单上签字。
8、及时做好住院病人的初审垫付报销工作,认真准确审核好每张医药费收据,对有问题的收据要说明不可报的原因,并签名或盖章。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完成每月住院报销病人的微机录入工作,及时上报县合管办。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管理制度1、对农村合作医疗就诊实行“六专”即:专科室、专医生、专处方、专收款、专投药,患者必须持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就医。
2、医生要对病的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认真核对,如发现人证不符者,扣留医疗证不予诊治。
3、严格执行《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基本药物目录》,超出范围另开处方和收据,必须和患者交待自费药品情况。
目录内药品备药率和处方使用率要达到100%以上。
4、辅助检查要根据病情确定。
报销时必须为县合管办提供特异性辅助检查原件。
5、难以确诊的病患,要及时进行会诊,及时确定治疗方案或出县转诊单。
6、节假日农村合作医疗患者由值班医生负责诊治,保证合医患者随时诊治或住院治疗。
7、需住院患者,由相关科室开住院单,经院长批准,方可办理住院手续。
8、需转院患者由各科主任提出会诊后由主管院长签批办理转院手续,然后嘱患者到县合管办签字。
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院长负责全院合作医疗工作,教育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规定和工作制度,对新上岗的医生、药剂、收款人员进行培训。
2、对危重病人的会诊、转诊、转院要逐级审批,需要超金额、超标准用药的必须审批。
3、医生负责对患者诊断治疗,保证热情服务。
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使用复写处方及时核对证件,对急危患者超标准用药必须请科主任审批,且经患者签字。
4、药剂人员对医生处方中超标准用药及超金额药品严格把关,严格执行特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5、档案室对合作医疗病例单独存放,且要将报销病例与未报销病例分开。
6、医务科对医疗处方、收据必须单独装订、单独保管、单独建帐,按月检查以备审查。
7、对以上责任人必须严格按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工作制度执行,对违者按规定罚款,造成后果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部医生工作职责1、住院患者进入病房,医生应首先询问是否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如果是合作医疗患者且初步诊断为合作医疗报销病种,首诊医生要认真核对人户口簿、合作医疗证,情况属实后让患者(或家属)带入院单、合作医疗证、户口本、身份证到农合科,患者从农合科回来后将签字后的入院单、合作医疗患者住院医费垫付审批表放入病志中,在住院卡片上盖合作医疗专用章。
并及时报告科主任。
2、对合作医疗患者要严格按《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基本用药目录》用药,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施治、合理收费,严格控制住院医疗费用。
以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3、及时对收住的住院患者进行登记,便于今后查找核对。
【篇二:新农合医疗管理规章制度】博爱医院新农合医疗管理规章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我院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健康平稳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请遵照执行。
1、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热心为参加合作医疗的患者(以下简称“参合患者”)服务,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为参合患者提供价格合理、方便快捷、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2、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确定分管领导,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贯彻落实新农合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做好新农合的宣传、人员培训、参合患者身份审核、费用控制和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承办省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相关事宜。
3、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做到新农合管理制度上墙或用电子屏显示,在醒目位置告知参合农民就诊、入院、出院结算、检查治疗等流程和收费项目、价格、药品使用目录,悬挂新农合宣传标语等。
在住院处放置“请出示合作医疗证”牌,营造良好的新农合宣传氛围。
对在本院就诊参合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一月一公示。
4、实行双向转诊制度。
及时接收和处理基层转放的参合患者,不得推诿。
对已确诊且适宜在基层治疗的病人,及时向基层转诊,减轻参合患者的经济负担。
把本院无能力救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至有条的机构救治,制定转出标准和条件,不得截留患者。
5、因病施治,认真做好入院审核。
参合患者确因病需住院治疗或经所在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同意转诊的,由经治医生开具住院单,参合患者凭住院单、转诊证明、新农合证、户口本,经本院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
急诊患者和特殊情况没有办理转诊的,可先收治住院后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在五个工作日内到户籍所在地补办合作医疗转诊审批手续。
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要认真审核参合患者有关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严禁冒名顶替现象的发生。
参合患者住院后,病房医护人员应再仔细核实住院患者与其提交的有关证件。
6、降低药品价格,控制医疗费用。
制定并落实参合农民就医优惠政策,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积极推行单病种限价收费试点,不断增加限价收费病种。
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特价政策,努力降低药品价格。
严格执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参合患者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使用率不得低于90%。
参合患者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化验和检查结果,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努力减少病人住院日,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合患者办理出院手续。
7、加强监督和审查。
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要对医疗服务项目以及合作医疗账目进行检查,防止大额处方、重复检查、延长住院、分解收费等过度利用医疗服务的行为。
8、建立告知制度。
参合患者因疾病诊疗需要进行特殊化验、检查或使用新农合药品目录外的药品时,经治医师要告知参合患者或其家属,征得参合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署知情书后方可施行。
对未告知而擅自进行特殊化验、检查或使用新农合药品目录外的药品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能进行补偿的部分,由科室和经治医师承担。
9、建立住院医药费用通报和警示告诫制度。
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应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公示住院病人医药费用情况,对超过平均医药费用科室及有关责任人给予书面警示,对多次或一次严重超过平均医药费用的科室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专项检查、通报,并限期整改。
10、建立信息报告制度。
2015年12月3日【篇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制度一、就医转诊制度1、参合患者可自主选择县内乡、县级定点医院就诊。
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药费垫付制度。
2、县内不能诊治的疾病,由县级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方可前往市及市以上定点医院治疗。
3、急诊抢救患者,直接到市及市以上定点医院救治的,县合管中心根据上级医院病志资料记载的病情严重程度予以审定,不需要县级转诊证明。
4、肺结核病、精神病经县结核所转诊,方可到市及市级以上定点专科医院住院治疗。
二、药品、诊疗目录管理制度1、参合农民就诊时,要使用《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中的药品,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目录外的药品时,要征得患者或者家属的同意,并在新农合住院自费药品同意单上签字,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
2、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执行,必须使用非《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的诊疗项目时,应在检查单上注明“自费”字样,并要征得患者或患者家属同意,并在自费诊疗项目同意单上签字。
三、一日清单制度1、定点医疗机构财会科室微机操作人员,必须从参合患者入院当日就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格式及时准确地采集就医信息、病案信息和费用信息,并为患者出具费用项目清单。
2、实施垫付制结算的定点医院,应按照《垫付医药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采集并初审住院病历、一日清单等病案资料,并在出院是上传补偿信息。
3、县合管中心受理参合患者住院病案资料时,认真审查和复核医嘱、处方和一日清单,对于一日清单或与治疗方案不符的病历,不予拨付医药费垫付款。
四、入、出院管理制度1、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农合疾病病种目录》,掌握入院指征,经核对参合人员身份,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住院手续。
2、参合人员住院后,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要跟踪检查住院治疗情况,杜绝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问题发生。
3、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新农合支付范围外的变通为范围内项目,更不允许分解在其他项目中。
4、定点医疗机构对达到出院指征的住院患者,要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不得随意延长住院时间,要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
5、参合人员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综合性定点机构专科疗区)就诊,只限于主治本专科疾病及其并发症。
经诊断为非本专科疾病的,不得收治入院。
住院后确诊为非专科疾病的,要及时办理出院或转院手续。
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医药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承担。
五、补偿登记制度1、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由和管科负责院内新农合补偿数据的统计存档工作,做到专人负责,不出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