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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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发布)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8号【适用区域】上海市【发布时间】2017-01-20【生效时间】2017-03-20【关键词】健康,餐饮卫生,食品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2011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8号《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2017年1月20日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上海出台史上最严食品安全地方法规解读《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一)

上海出台史上最严食品安全地方法规解读《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一)

上海出台史上最严食品安全地方法规解读《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一)作者:来源:《食品与生活》2017年第03期2017年1月20日,《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下简称《条例》)经上海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表决并通过,以最严的法治保障,落实中央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建立了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最严监管的长效机制及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条例》自2017年3月20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上海市现行《上海市食品安全实施办法》基础上,从六章扩展为八章,保留“总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调整一章,将“一般规定”更名为“食品生产经营”;增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两章。

条文数量,从62条增加到115条,其中,全新条文53条,修改条文55条,修订幅度达93.8%。

内容上,补充细化了市场准入的一般规定、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食用农产品监管、网络食品经营要求等内容。

适用范围《条例》规定,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从严落实政府及各部门的监管责任1.强化了市、区食药安办综合管理,协调指导、监督考评、应急管理的职责,并明确食药安办承担市、区食药安委的日常工作。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2.将原《上海市食品安全实施办法》分段监管调整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并明确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农业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商务部门、粮食部门、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相关职责。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7.11•【字号】沪市监食经〔2024〕329号•【施行日期】2024.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沪市监食经〔2024〕329号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加强散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散装食品销售经营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促履行主体责任(一)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食品销售经营者依法取得散装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等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自查要求,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督促食品销售企业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制定,强化散装食品等重点食品风险管控,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二)强化从业人员管理督促食品销售经营者加强对散装食品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引导加强食品安全自律,进一步提高食品销售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和管理能力。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三)规范散装食品销售经营行为督促食品销售经营者严格落实散装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确保食品来源合法和质量安全。

食品销售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标明的生产日期应当与出厂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经营过程中包装或分装的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

销售、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设置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以及防污染等设施设备,使用有效覆盖或隔离容器盛放食品,并配备售货工具,确保不被消费者直接接触。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有法可依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有法可依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有法可依作者:来源:《食品与生活》2018年第02期《办法》适用于提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上海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即已经取得贮存、运输经营的营业执照,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主体,不适用于从事餐饮配送服务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物流配送企业。

《办法》规定,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向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备案有效期为3年,房屋租赁期不满3年的,有效期以租赁期为准。

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存储、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预警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强化内部管理,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贮存运输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八项制度。

1.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存储、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预警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强化内部管理,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2.查验、记录和保存义务应当依法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件、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件、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检验或者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留存其复印件,并建立电子化台账系统,做好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出库记录、运输记录。

相关文件复印件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用农产品相关文件复印件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3.保持贮存、运输设施设备的清洁与安全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4.加强贮存、运输过程中温度、湿度的控制贮存、运输有特殊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全程温度、湿度监控,并做好监控记录,符合保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2021年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2021年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___市食品安全条例于 ___市第十四届人民 ___第五次会议于20xx年1月20日通过,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20xx年1月20日 ___市第十四届人民 ___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___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 ___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 ___、 ___、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 ___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区人民 ___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人民 ___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 ___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合力。

第六条市、区人民 ___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承担下列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二)制定食品安全中 ___规划和;(三) ___开展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四)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___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考评;(五) ___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六)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问题;(七)市、区人民 ___授予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
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
【年(卷),期】2017(000)022
【总页数】4页(P160-163)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r行)》(征求意见稿) [J],
2.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J],
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 [J],
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若干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J],
5.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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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08]287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08〕287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并经17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八年五月六日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第三章卫生许可发放程序第四章卫生许可证延续、变更和补发第五章卫生许可证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一食品卫生许可分类要求附件二新建、扩建、改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附件三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变更申请)书附件四保健食品、餐饮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表附件五食品卫生许可证格式附件六食品经营方式及范围分类附件七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填写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延续、变更、补发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一)餐饮业;(二)食堂;(三)食品销售(食品生产企业利用生产区域开设门市部从事销售活动的除外);(四)食品现制现售;(五)食品储运;(六)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食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七)在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食品交易市场内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的:1、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2、非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3、鲜冻畜肉、豆制品(含豆芽)销售。

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第_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本市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以及对食品摊贩实施综合规划、信息登记、公示和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总虽控制、疏堵结合、稳步推进、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要求,明确所在地相应的食品摊贩固定经营场所,并可采取措施,鼓励食品摊贩集中配送、规范经营,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根据区域的实际情况,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划定的临时区域(点)为便民临时性公益场地,不得扰民及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境等。

第四条(部门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的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划定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依法查处。

绿化和市容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点)的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以及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食品摊贩的信息登记和管理、公示卡的发放工作,将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对食品摊贩经营的联合执法和从业人员的免费教育培训。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办[2014]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14
【实施日期】2014.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沪府办〔2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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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上海市⾷品安全条例(全⽂)上海市⾷品安全条例(全⽂) 上海市⾷品安全条例于上海市第⼗四届⼈民代表⼤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20⽇通过,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上海市⾷品安全条例 (2017年1⽉20⽇上海市第⼗四届⼈民代表⼤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保证⾷品安全,保障公众⾝体健康和⽣命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以下简称《⾷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市⾏政区域内⾷品、⾷品添加剂、⾷品相关产品的⽣产经营,⾷品⽣产经营者使⽤⾷品添加剂、⾷品相关产品,⾷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品、⾷品添加剂、⾷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政区域内⾷⽤农产品的⽣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品的经营、使⽤,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市⾷品安全⼯作实⾏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品⽣产经营者对其⽣产经营⾷品的安全负责。

⾷品⽣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品安全标准从事⽣产经营活动,建⽴健全⾷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品安全风险,保证⾷品安全,诚信⾃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市、区⼈民政府对本⾏政区域的⾷品安全监督管理⼯作负责,统⼀领导、组织、协调本⾏政区域的⾷品安全监督管理⼯作以及⾷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作,建⽴健全⾷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品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品安全⽇常⼯作,形成基层⾷品安全⼯作合⼒。

第六条市、区⼈民政府设⽴⾷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在⾷品安全⽅⾯承担下列职责: (⼀)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品安全⼯作; (⼆)制定⾷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品安全重⼤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四)督促落实⾷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品安全监督管理⼯作的督查考评; (五)组织开展重⼤⾷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作; (六)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问题; (七)市、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33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33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33号)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7.30
•【字号】2018年第33号
•【施行日期】2018.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33号)
2018年第33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46号),本局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9件。

现将我局废止、失效以及由我局制订或者执行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对上述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过去根据这些文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效力。

附件: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或执行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30日附件1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件)
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7件)
附件2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或执行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由分类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法[2017]15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7.27
【实施日期】2017.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
由分类指南》的通知
(沪食药监法〔2017〕150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相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系统监管实际,我局梳理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分类指南》,并经2017年局第1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试行,并将在试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汇总,及时反馈至市局政策法规处。

行政执法实践中,若具体案由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执法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分类指南》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7日
附件: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分类指南。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这部条例的出台,是基于对当前食品安全形势的深刻认识和对市民健康的高度负责。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食品的需求不再仅仅是满足温饱,更注重品质和安全。

然而,现实中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如非法添加、滥用添加剂、过期食品翻新销售等,这些问题严重威胁着市民的健康。

在食品流通环节,条例同样严格把关。

要求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对于冷链食品的运输和储存,也有明确的温度控制和卫生要求,以确保食品在流通环节中的质量安全。

此外,加强了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管,要求其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资质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

餐饮服务环节是市民直接接触食品的重要环节,条例对此也毫不放松。

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保证厨房卫生、餐具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等符合要求。

对于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更是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为了保障市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条例还规定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

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违法企业和个人的信息等,鼓励市民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然而,要使这部条例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诚信为本,生产经营安全合格的食品。

监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广大市民也要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食品安全知识,选择安全的食品,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同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食品安全问题也会不断出现新的情况和挑战。

因此,我们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科技支撑,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能力,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追溯类别与品种)本市对下列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服务环节实施信息追溯管理:(一)粮食及其制品;(二)畜产品及其制品;(三)禽及其产品、制品;(四)蔬菜;(五)水果;(六)水产品;(七)豆制品;(八)乳品;(九)食用油;(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商务、卫生计生等部门确定前款规定的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类别的具体品种(以下称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及其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时间,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责任)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等。

鼓励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参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对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在整合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以下简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二)负责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三)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相关技术标准;(四)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上海市开展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和个人。

第三条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四条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食品安全标准,确保所贮存、运输的食品符合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

第五条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贮存、运输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职责,制定食品贮存、运输的操作规程和纪律,加强食品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章备案要求第六条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对所贮存、运输的食品进行备案。

第七条食品贮存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二)经营场所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面积、卫生状况等;(三)贮存食品的种类、数量、规格、产地等信息;(四)贮存食品的存储条件和设施设备的情况,包括温度、湿度、通风等要求;(五)贮存食品的管理制度,包括进货验收、存储管理、食品留样等;(六)贮存食品的检测方法和检测结果,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第八条食品运输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二)运输车辆的基本信息,包括数量、车牌号、货运能力等;(三)运输食品的种类、数量、规格、产地等信息;(四)运输食品的温度要求,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五)运输食品的管理制度,包括车辆卫生状况、食品装卸操作规程等;(六)运输食品的检测方法和检测结果,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第九条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将备案信息报送给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机构应当及时审核并确认备案。

第十条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备案信息,重新申请备案。

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十一条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人员对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食品存储设施、车辆卫生状况等。

(有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2.05
•【字号】沪市监规范〔2020〕6号
•【施行日期】2020.0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有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市监规范〔2020〕6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事业单位: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市局制定《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5日附件:
157967137306317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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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本市食品贮存和运输的日常经营行为,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依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以下简称“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是指己经取得贮存、运输经营的营业执照,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主体。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工作。

— 1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的备案工作,并依法对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运输服务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资格证明的审核发放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备案申请材料)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在提供食品贮存、运输服务前,向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备案手续的,还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食品安全要求,制定的与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 2 —(四)从事食品贮存服务的,应当提供食品贮存使用房屋合法证明、现场平面图和工具设备清单。

使用房屋合法证明包括产权证、租赁协议等相关材料。

(五)从事食品运输服务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的车辆行驶证证明、停车场使用证明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冷冻冷藏食品运输的,应当提供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备案办理)备案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当场予以备案,发放《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证明》(附件3)第六条(经营要求)(一)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存储、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预警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强化内部管理,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贮— 3 —存运输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二)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件、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件、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检验或者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留存其复印件,并建立电子化台账系统,做好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出库记录、运输记录。

相关文件复印件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相关文件复印件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三)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四)贮存、运输有特殊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全程温度、湿度监控,并做好监控记录,符合— 4 —保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按要求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在与入库食品货主或运输委托方签定的食品存储、运输合同中,应当明确对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责任。

存储、运输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时,应当如实做好跟踪记录。

禁止在存储仓库内通过重新包装等手段,篡改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重要信息。

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食品贮存服务经营者应当采集进入库区的送、提货者的信息(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和送、提货证明。

鼓励通过建立全程视频监控,掌握食品、食用农产品的存储动态。

(七)食品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落实运输随车附单制度和随车温度管控制度,并做好随车温度记录。

第七条(备案期限和变更、延续)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

房屋租赁— 5 —期不满三年的,有效期以租赁期为准。

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备案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办理延续。

变更和延续备案的,按照首次备案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经营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取得备案证明后的3个月内,进行现场检查,抽检存储、运输的食品,建立监管及诚信档案,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未办理备案的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以及明知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未办理备案,仍为其提供存储经营场所和运输工具或者其他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由— 6 —相关部门对违法单位和个人失信行为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第九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注销)经备案的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注销:(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二)一年内累计三次被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违反食品安全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三)不再符合备案要求,继续从事相关活动且拒不改正的;(四)严重违反市场秩序、交通运输管理、环境保护、房屋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被相关部门依法终止其经营资格的。

第十一条(信息共享)建立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商务、交通运输和海关等部门的信息联网机制,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强化部门联动和联合惩戒。

— 7 —第十二条(行业自律)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加强对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培训、指导和服务,并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定期组织综合评价等手段,引导其依法诚信经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举报投诉处置)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市场秩序和交通运输等违法行为的,可向本市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也可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止。

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30日施行的《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申请表(样式)2.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基本要求3.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证明— 8 —附件1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申请表(样式)编号:— 9 —(附件1反面)备案告知承诺书(样式)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义务,对贮存、运输食品安全负责。

二、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存储、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预警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强化内部管理,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贮存运输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三、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件、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件、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检验或者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留存其复印件,并建立电子化台账系统,做好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出库记录、运输记录。

相关文件复印件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相关文件复印件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五、贮存、运输有特殊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全程温度、湿度监控,并做好监控记录,符合保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10 —六、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按要求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在与入库食品货主或运输委托方签定的食品存储、运输合同中,应当明确对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责任。

存储、运输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时,应当如实做好跟踪记录。

禁止在存储仓库内通过重新包装等手段,篡改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重要信息。

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食品贮存服务经营者应当采集进入库区的送、提货者的信息(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和送、提货证明。

鼓励通过建立全程视频监控,掌握食品、食用农产品的存储动态。

八、食品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落实运输随车附单制度和随车温度管控制度,并做好随车温度记录。

经营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11 —附件2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基本要求一、经营场所25m内无有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非水冲式公共厕所、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房)等污染源,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圈养、宰杀活禽畜类动物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二、有效的防鼠、防尘等设施。

三、有独立的库房,冷冻库房面积一般不小于100平方米;冷藏库房面积一般不小于500平方米。

四、贮存食品划分专用区域,鼓励冷库建有5℃~15℃的封闭式站台,并设有与运输车辆对接的门套密封装置;冷库门配有电动空气幕、塑料门帘等;食品库房与员工生活区(更衣室、厕所等)形成物理隔离。

五、食品堆放要做到隔墙离地,库房内有用于堆码货物的拖板,货垛应置于拖板上,食品堆放要做到隔墙离地(10cm以上),不得直接着地。

— 12 —六、食品应按食品类别分区放置,防止串味和交叉污染,预包装食品等应该与散装食品原料(干货等)分区域放置;散装食品应放置在食品级容器内并加贴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识;清真食品有特殊贮存运输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使用一般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七、食品库房内应设温度自动记录仪或温度湿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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