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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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发布日期:2002-5-8

执行日期:2002-6-30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进一步为公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务机关从事政务信息化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拥有的应当在海南省政务信息网发布的数据、文件、图表等资料。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开发是指使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进行政务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标准化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利用是指使用信息网络进行政务信息的发布、查询和其他利用。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是指政务机关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和利用政务信息资源,实现政务活动数字化、网络化、标准化的活动。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协调、标准规范、联合共建、信息共享和积极实施、先易后难、逐步推进、重在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化工作的规划和协调,对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进行技术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

各级政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政务信息化

工作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省级政务机关各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的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报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标准,使用统一的名词术语、分类编码、数据交换格式和信息描述方式。

第八条海南省政务信息网由政务办公业务网(以下简称政务内网)、政务公众服务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组成。

政务内网是指政务机关进行部门内部及部门间电子公文及业务数据处理、存储、交换,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括省级各政府部门、市、县、自治县政府内部计算机办公业务网和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

政务外网是指政务机关利用互联网通过统一门户对外统一发布信息和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业务办理和管理监督等政务活动的公共信息网络。

政务外网和政务内网之间应当实现安全、有效的数据交换。

第九条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制定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开展政务数据中心业务。

省级政务部门和各市、县、自治县政府的内部计算机网络应当经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互联。

第十条各级政务机关进行网络建设时必须建立防范非法入侵、安全审计、病毒检测及系统数据灾难恢复等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建立实时检测制度。

安全系统的核心技术设备和软件必须通过公安部门安全检测。

第十一条政务外网建设和运营可以委托社会服务性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经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各级政务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发、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充分利用数据库技术加工、存储、分析、使用各类办公及业务数据。

第十四条各级政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提供本部门的业务信息,并负责该部分数据的维护。

各部门间因业务需要可以通过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无偿共享其它部门的信息资源。

第十五条政务机关之间的公文交换、信息传递应当通过政务内网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以下信息应当在政务外网上发布: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方针、政策;

(二)政府机构设置、行政职能及职责分工;

(三)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和依据;

(四)审批、核准、备案、年度审核等需要给申请人答复的事项及其工作进度或办事结果;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六)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工作月报、年报的简报和有关宣传、推广、教育资料;

(七)各部门依法应当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十七条下列信息不得在政务外网上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政务机关内部事务;

(三)政府对外业务办理的中间过程数据;

(四)依据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十八条各级政务机关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本部门提供的上网信息的真实性。直接发布其它部门交换共享的数据,必须经过数据来源部门认可。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政务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无偿查询在政府外网发布的政务信息。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本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行使政府职责的事业单位的政务信息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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