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探讨
浅议我国行政诉讼应设立时效中断制度
浅议我国行政诉讼应设立时效中断制度在诉讼法中,时效制度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因为在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人如果长期不积极行使权利,义务人久拖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义务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长此以往,必然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
实行时效制度,因法定期间的经过而使原权利人丧失权利,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稳定化和合法化,同时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西方法谚有言: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助睡眠人。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则是在法律中明确具体的事由,当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了某些特定事由,那么将导致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予以重新计算。
这就意味着权利人因长期积极寻求权利救济,因此错过时效期间,从而丧失权利的情况不会出现,这也是诉讼时效集中深究的问题。
一、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概述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当事人行使了一些法律所认可的特定事由,从而导致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因而重新计算的制度。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都能够阻却时效的完成,但时效中止是暂时性的,只要障碍性的事实消除,时效即可恢复,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障碍,一旦中断,时效期间必须重新计算。
二、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规定现状当具有国家行政性质的机关、机构、组织以及工作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害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此法定期限就称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选择与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多种具体情况。
例如,就期限而言,有30天、3个月、2年、5年、20年等不同情形;就行为来说,有复议行为和非复议行为,告知与未告知行为,告知行政行为还分为内容的告知和诉权告知;另外,起诉期限起点和终点也不尽相同。
尽管这些不同在同一案件中同时出现的可能性较小,但如何正确选择和正确适用通常较难把握。
三、行政诉讼设立时效中断制度的必要性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行政诉讼中不存在起诉期限中断的规定,虽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是在具有实体法性质的《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而不是《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提到的可以参照的诉讼法性质的民事诉讼法。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时效制度的一些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时效制度的一些思考
我国行政诉讼是一种监督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诉讼活动,它对于维护公民权利、平衡公权力、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行政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也必须让我们进行深入思考。
首先,行政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是有必要性的。
行政诉讼是对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它的时效性能够起到加快解决行政纠纷、强化行政执行的效果。
同时,时效制度能够促进法治建设,减少滥诉、滥用诉讼等不当行为的发生,提高诉讼效率。
其次,行政诉讼时效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时效制度时间的设定是否合理、受理范围的界定是否清晰、特殊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等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可能造成行政诉讼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给公民和组织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时效制度是有必要性的,但是在实践运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我们应当针对这些问题认真思考,探寻最佳解决方案,让行政诉讼时效制度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为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完善透析
加强审判监督和管理,提高民事审判质量。同时,积极推行判决文书上网制 度,增加审判透明度,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
05
结论
研究结论和主要贡献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意义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现状
通过对现有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梳理和分析,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规定过于笼统 、适用标准不统一等。
THANKS
一个完善的诉讼时效制度体系不仅包括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等各个环节,还包括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完 善诉讼时效中断制度,需要考虑其与起算、中止、延长等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确保整个诉讼时效制度体系的科学性和完备性 。
04
完善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构想和建议
明确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和程序
法定事由
诉讼时效也不适用于继承权、监护权等身份关 系所享有的权利。
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01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提出抗辩,拒绝履行义务。
02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失,只是其通
过诉讼方式实现权利的请求权被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自愿履行义务,但权利人不
03
得再通过诉讼方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完善透析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及其立法现状 • 完善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完善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构想和建议 • 结论
01
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点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 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
行政诉讼不宜适用时效中断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诉讼不宜适用时效中断行政诉讼不宜适用时效中断的内容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点决定了不适用时效中断制度、《行政诉讼法》及《解释》对行政诉讼适用时效中断作出了排除性规定,行政诉讼时效中断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行政诉讼不宜适用时效中断行政诉讼是否适用时效中断制度,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本文从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点入手,重点分析。
《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对行政诉讼适用时效中断作出的排斥性规定,阐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一次性的,不可逆转的,不会因《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事由出现而出现诉讼时效中断问题。
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计算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关于行政诉讼是否适用时效中断制度,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适用,主要理由是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发展而来的诉讼形式,很多行政争议产生于民事争议或与民事争议有密切的关系,有时解决行政争议就成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
再者,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时仍然要参照适用民事诉讼的程序及制度,采用民事诉讼规则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宜适用,其理由有二:(一)时效中断制度是在《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法通则》是部实体法,并非《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可以参照的民事诉讼法。
如果连《民法通则》也可参照的话,按照不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就是法律所允许的来认识,那么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也可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观点无疑是荒谬的。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和中止程序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和中止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
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行政诉讼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其中涉及到诉讼时效和中止程序。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和中止程序进行探讨。
一、诉讼时效1.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意义诉讼时效是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也就是当事人在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后,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时效的设定有助于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行政争议及时得到解决。
2. 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为六个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超过诉讼时效的行政案件,法院将不予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特定的诉讼时效规定,例如依法享有特殊诉讼时效权的行政案件。
3. 诉讼时效的延长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时效的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未能按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提出诉讼时效的延长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可以酌情延长诉讼时效。
二、中止程序1. 中止程序的概念中止程序是指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特定情况暂停或中止案件进展的程序规定。
中止程序的设定是为了保证诉讼的公正和权益的实现,确保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避免不正当的诉讼结果。
2. 中止程序的具体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中止程序具体情形包括:(1)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2)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中止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理由充分的;(3)当事人提出中止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理由充分的。
3. 中止程序的效果中止程序的实施会暂停行政诉讼的进展,直到中止事由消除或者解决后方可继续审理。
在中止期间,当事人可以继续辩论、提供证据、申请补充证据等。
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之思考
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之思考【摘要】追诉时效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时间限制,规定了在一定的时间内对于某些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时限。
本文围绕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展开探讨。
首先介绍了追诉时效的意义和现行法规,然后探讨了追诉时效延长的必要性和影响,以及追诉时效中断的条件和效果。
接着分析了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的法律问题,并探讨了追诉时效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在论述了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的合理性,强调了加强追诉时效管理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追诉时效制度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更深入地了解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的意义和影响,为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追诉时效、延长、中断、法律、司法、公正、合理性、管理、发展方向1. 引言1.1 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之思考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是司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话题,对于维护法律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追诉时效的延长和中断不仅能够保障受害者的权益,也可以有效打击犯罪行为,提高司法效率。
在实际操作中,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
追诉时效的延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给犯罪分子一个更长的追究期限,同时也让受害者有更多的时间主张自己的权益。
追诉时效中断则能有效阻止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保障司法公正。
追诉时效的延长和中断必须在制度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否则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和不公平现象。
在此背景下,我们需要认真思考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的合理性,加强对追诉时效管理的重视,同时也需要探讨未来追诉时效制度的发展方向。
只有做到这些,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公民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追诉时效的意义和现行法规追诉时效是指对于犯罪行为的追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超过时效期限就不能再追究责任。
追诉时效的存在对于司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有效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一般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5年,但对于特定严重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等,时效期限可以延长至无限。
试论我国的行政诉讼时效制度
试论我国的行政诉讼时效制度行政诉讼时效制度在现行中国的行政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主要是为了保障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时效制度指的是诉讼时限,即在一定时间内申请行政诉讼,否则将被认为放弃该诉讼权利。
我国的行政诉讼时效制度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基础上,其规定了行政机关给予行政行为的通知期间,行政行为产生效力的期间,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以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间等规定,为受到不合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了保障。
首先,时效制度在保障诉讼效率和公正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追求公正的当事人而言,及时申请行政诉讼极为重要。
过度延迟的申请,将会对自己的成败结果产生危害,而对于政府而言,及时审查并回应行政诉求亦是必要的,百日政风考核就是其中的经典案例。
行政诉讼时效制度能够促进有关方面迅速反应,并加速处理和解决纠纷案件,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时效制度在保障行政规范性和法统共治方面同样也具有重要意义。
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时进行督促,鼓励行政机关勤勉尽责,规范行政活动。
而这规范的行政管理,对于社会稳定和日益增长的人民对于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直接的意义。
再者,时效制度也为行政诉讼的开展提供了便利。
很多时候,在诉讼期限之内,当事人才能发掘出与诉讼之间的关系,来判断自己是否需要采取行政诉讼的手段。
同时,对于诉讼期限规定所难以控制的,例如由于邮寄途中产生邮寄问题、诉讼时出现非正常情况等原因导致过度时限的情况,时效制度也提高了申请延长诉讼时效的能力。
在实践过程中,时效制度也面临着一些诸多的挑战,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在于规定诉讼时限本身的不合理性。
同样地,加强诉讼时限规定的制约性,可以推进司法公正的全面深入,而在容错自动化的发展背景下,对于程序AK值以及上下文判定的能力也需要进一步的培养和发展。
由此可见,时效制度在中国的行政管理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和延迟送达的问题
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和延迟送达的问题行政诉讼是指公民、组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采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程序是否合法的一种救济途径,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行政诉讼中,诉讼时效和送达程序是值得探讨和关注的重要议题。
一、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权利能够有效行使的期限。
在行政诉讼中,诉讼时效是指申请人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期限。
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时效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诉讼权利的时间起计算。
然而,行政诉讼时效的计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并且涉及到很多因素。
例如,起诉时间的计算、可中断的诉讼时效、时效暂停和恢复等。
而且,行政诉讼时效的计算具有相当的技术性,对于当事人来说难以掌握,很容易导致诉讼时效失效,使申请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建立一个合理的诉讼时效计算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对于当事人来说,需要掌握诉讼时效的计算规则,以便及时申请行政诉讼;对于法院来说,需要加强对诉讼时效的审查和计算,确保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护。
二、行政诉讼中的延迟送达送达是指由法院将诉讼文书、裁判书等文件传递给诉讼参与人或者第三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送达程序的合法性对于诉讼的进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诉讼中的送达程序会出现延迟的情况。
一般来说,造成送达延迟的原因包括操作不当、信息传递不畅、邮寄延误等。
对于申请人来说,如果行政法院的送达延迟,就可能影响到其行政救济的权利。
为了解决行政诉讼中的送达延迟问题,需要加强对送达程序的监督和管理。
行政法院应当加强对送达程序的管理,确保送达程序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当行政法院的送达程序出现延迟时,应该及时主动与诉讼参与人联系,协商解决问题。
对于申请人来说,需要了解送达程序的具体内容和流程,以便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和送达程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在实践中,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才能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诉讼时效中的中断与续展
诉讼时效中的中断与续展在司法领域,诉讼时效是指起诉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时间限制。
当起诉权利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时,被告有权利以逾期未行使诉讼权为由提出时效抗辩。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诉讼时效可能会发生中断和续展,使原本即将到期或已到期的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本文将深入探讨诉讼时效中的中断与续展,以期对相关法律知识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中断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引起时效暂停计算的情形。
当诉讼时效中断发生时,已经流逝的时间不再计入诉讼时效的计算,而是从中断发生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这部分可以根据所学的法律知识,列举和解释中断诉讼时效的具体情形,比如:起诉状的提交、申请保全措施、当事人死亡等。
)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在于确保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能够有足够的时间行使诉讼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它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法律机制,使得正当理由下的时效中断成为可能。
二、续展诉讼时效续展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延长诉讼时效的情形。
当续展诉讼时效发生时,已逝去的时间并非重新计算,而是在原本时效期满后,依照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再次启动时效的计算。
(这部分可以根据所学的法律知识,列举和解释续展诉讼时效的具体情形,比如:协商延期、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无限期续展等。
)续展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为了在特殊情况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它提供了某种灵活性,使得在一些无法及时起诉的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仍有机会行使起诉权利。
三、中断和续展的效力与局限性虽然中断和续展诉讼时效可以延长起诉权的行使期限,但它们并非没有限制。
在中断和续展的过程中,一些法定条件和期限限制必须被满足。
(这部分可以根据所学的法律知识,解释中断和续展诉讼时效的效力和限制,比如:中断的时效期限、续展的法定条件等。
)此外,在中断和续展的过程中,当事人对其起诉权的行使仍然需要谨慎。
他们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行动,并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时效限制。
结论诉讼时效中的中断与续展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浅谈诉讼时效中断制度
浅谈诉讼时效中断制度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浅谈诉讼时效中断制度赵永刚(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辽宁沈阳 110004)作者简介:赵永刚(1980年6月——),男,山东省潍坊市人,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作者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北大学406信箱宪法与行政法专业邮编:110004 电子邮箱:摘要: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特定事由发生,导致迄今为止已过去的时效期间统统不算,中断事由结束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我国民法规则中关于时效中断问题的规定太过笼统,有些具体细节未予明确。
关于时效中断事由、诉讼时效何时中断和诉讼时效效力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关键字:诉讼时效中断;中断事由;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的基础,因此使已进行的期间,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时效中断是各国民法都承认的一种时效进行障碍。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也有相应规定。
但有些规定太过笼统,不够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常会碰到一些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学者们也有不同意见。
以下将主要介绍一下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几个重要方面。
一、时效中断事由我国民法通则对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是采取具体列举的方式。
而法律规定这些事由的依据在于,这些事由都表明权利人在积极地行使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时效中断有三种法定事由:提起诉讼、一方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
人大法工委在二千零二年九月召开的民法典的专家论证会上,拿出了民法典草案各编征求意见稿的初稿。
《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研究》解析
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九届学术讨论会征文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研究——兼论无漏洞的司法救济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姜旭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作者简介:姜旭,男,1965年生,大学学历,曾在《人民法院报》发表过《破产企业(房产)抵押合同无效简析》、《大中型企业有讼不诉原因之调查》;《法学天地》发表《第三人有偿担保之管窥》;《沈阳工业大学学刊》发表《基于人性尊严的无漏洞司法救济研究》;《法官之友》发表《基于司法权威的民事裁判文书论证研究》;《徐州审判》发表《关于行政诉讼庭审的思考》、《裁判文书制作之我见》;《中国法院网》发表《中国法官素质和裁判文书制作之我见》等。
论文独创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及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日期:2007年7月20日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研究——兼论无漏洞的司法救济论文提要:文章以一线审判实践为背景,展开了对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研究。
文章分三部分研究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
第一部分以无漏洞司法救济、维护社会和谐为视角,指出了目前上访等不安定因素的症结所在,论证了建立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以我国现实的需求和法律为依据论证了建立行政诉讼中断制度的可行性;第三部分提出了建立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构想。
最后得出结论:无漏洞的司法救济要求“有权利必有救济”,而现实却存在“有权利未必救济”,这就是司法救济的漏洞。
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缺失,正是造成这一漏洞的重要原因之一。
建构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是弥补这一漏洞之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求。
建构行政诉讼中断制度首先应考量中断事由和中断效力。
建议将权利人作为权利关系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复议、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承诺满足权利人请求以及权利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等,这些事实构成起诉期限的绝对中断事由,起诉期限自上述事由发生时中断,自上述事由消灭时重新起算。
行政诉讼时效中断规定
一、行政诉讼时效中断规定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行政诉讼时效二、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是多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对于一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对于二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审理)至恢复诉讼(审理)的期间等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理案件期限情况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三、行政诉讼流程(一)起诉阶段在该阶段,原告要写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
要注意以下几点: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要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明确的事实根据;4、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
浅谈行政诉讼中的时效制度
浅谈行政诉讼中的时效制度摘要:诉讼时效制度是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在不同的诉讼中,其作用不尽相同,如在民法中超过诉讼时效仅丧失胜诉权,而起诉的权利并不因此丧失,在刑事诉讼中,超过诉讼时效,则犯罪行为将免于刑法追究,而在行政诉讼,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即意味着丧失起诉的权利。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既是为了有效保护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效率,也是为了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行政诉讼时效不作具体规定或者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其具体行政行为一直或较长时间处于可受追诉的不确定状态,不仅在证据的取得上有一定困难,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而且不利于保障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开展,影响正常的行政管理程序。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行政诉讼时效制度,行政诉讼法对有关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过于原则。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进一步进行细化规范,但仍存在不少纰漏,导致审判实践中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适用依然存在偏差。
为此应结合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原理及司法实践,对现有的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行政起诉期限的理解与适用做出严格的规定,以维护行政行为的可行期及社会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诉讼时效行政诉讼行政法起诉期限利益一、诉讼时效概述(一)诉讼时效的定义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中断(3篇)
第1篇一、引言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其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具体而言,就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提起诉讼、仲裁或者申请支付令等,导致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二)特征1. 诉讼时效中断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事由导致的,具有强制性。
2. 诉讼时效中断具有溯及力,即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
3. 诉讼时效中断具有时效性,中断事由发生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4. 诉讼时效中断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发生中断,不得再行中断。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最常见事由。
权利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只要义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请求,诉讼时效即中断。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包括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
明示同意是指义务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履行义务;默示同意是指义务人在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后,未在法定期间内表示拒绝,视为同意履行义务。
(三)提起诉讼、仲裁或者申请支付令提起诉讼、仲裁或者申请支付令,是指权利人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支付令机构提出诉讼、仲裁或者申请支付令。
一旦提起诉讼、仲裁或者申请支付令,诉讼时效即中断。
(四)义务人侵害权利人权利义务人侵害权利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侵占、毁损、非法拘禁等。
行政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
一、行政诉讼是否有时效要求?行政诉讼则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超过了法定的时效,那么即使法院受理了、具体行政违法,起诉人也无法胜诉。
1、普通诉讼时效(1)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3个月。
(《行政诉讼法》第39条)(2)经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15日。
(《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2、特殊诉讼时效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特殊诉讼时效,比如30日(森林法)。
3、最长诉讼时效(1)是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未被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为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2)是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涉及不动产的为20年,其他的5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二、行政诉讼时效中断了怎么办?行政诉讼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有个重要的区别是,民事诉讼时效有中断的规定而行政诉讼没有,仅有时效延长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可惜行政诉讼并没有类似的规定。
正因为行政诉讼没有时效中断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后的信访是不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或延长的。
行政诉讼时效的开始仍是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或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计算。
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探讨
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探讨作者:刘惠楚来源:《大经贸》 2020年第6期刘惠楚湘潭大学湖南湘潭 411100【摘要】我国目前只规定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行政诉讼只有起诉期限的耽误,没有起诉期限的中断。
只有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才有权对其进行司法审查。
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只能裁定不予受理。
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诉权、弥补权利人法律知识匮乏所可能受到的无效救济,起诉期限中断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
【关键词】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期限中断诉权问题的提出: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一般分为普通起诉期限、特殊起诉期限和最长起诉期限。
但是,在当前的《行政诉讼法》中,只规定了起诉期限可以延长,没有规定起诉期限适用中断的情形。
行政诉讼法中没有类似于民法中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一、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概述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当事人行使了一些法律所认可的特定事由,从而导致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因而重新计算的制度。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都能够阻却时效的完成,但时效中止是暂时性的,只要障碍性的事实消除,时效即可恢复,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障碍,一旦中断,时效期间必须重新计算。
二、起诉期限中断必要性探究(一)有利于保障权利人的诉权,诉权是权利人对抗违法行政,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权利,属于宪法权利。
诉权也表现在当同行政机关发生争议时,能够通过诉讼解决。
(二)权利人法律知识的匮乏。
目前,我国很多当事人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及其法律后果都不甚明白。
虽然现在科技发展,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搜寻到法律中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然而我们不能期盼当事人像法律人一样不容置疑地熟知起诉期限的具体规定。
三、起诉期限中断可行性分析(一)现行法律提供了相容的制度基础。
论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完善
论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完善诉讼时效制度是指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对特定的法律关系进行诉讼的权利。
它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和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诉讼时效制度可能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有必要对诉讼时效中断制度进行完善。
首先,完善中断制度的范围。
目前的诉讼时效中断制度范围较为狭窄,对于一些情况下的中断并未予以规定。
应当明确规定在申请执行、强制执行等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当中断。
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被告方通过滥用诉讼权利或恶意拖延诉讼进程来逃避法律责任时,也应当予以中断处理。
其次,完善中断制度的程序。
当前的中断制度往往需要当事人提出中断申请,并经过法院的裁定,才能生效。
这种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容易造成当事人的申请成本过高,可能导致当事人由于经济原因无法申请中断;另一方面,司法资源紧张,法院处理案件的速度不一定能够满足中断申请的要求。
因此,应当在确保中断制度公平性和效率性的前提下,适当简化中断程序,提高中断制度的可操作性。
第三,完善中断制度的期限。
当前的中断制度期限划定较为模糊,容易导致争议和纠纷。
应当明确规定中断期限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并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划定中断的期限。
此外,应当建立机制,及时通知当事人中断期限的开始和结束时间,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诉讼时效的误判。
第四,加大对滥用诉讼权益行为的制裁力度。
对于恶意拖延诉讼进程、滥用诉讼权益、拒绝履行诉讼义务等行为,应当加大制裁力度,对违法者予以有效的法律制裁。
同时,法律应当规定违反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行为,明确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五,加强对当事人知情权的保护。
当前的中断制度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加强对当事人知情权的保护,及时向当事人通知中断的结果和相关的法律后果,有助于增加当事人对中断制度的信任和满意度,也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完善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行政诉讼应设立时效中断制度
行政诉讼应设立时效中断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行政行为或决定提起诉讼的活动。
在行政诉讼中,诉讼时效是很重要的一个概念,它规定了诉讼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诉讼当事人可能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这时候,一种行政诉讼应设立时效中断制度就尤为重要。
一、什么是行政诉讼应设立时效中断制度?行政诉讼中,诉讼时效在保障行政行为合法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到诉讼当事人的利益保护。
一些因素,如被告方实施的暴力,判决文书的错误或其他类似事件,可能阻碍诉讼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获得公平的听证会,以及最终的判决结果。
行政诉讼应设立时效中断制度,使当事人有更大的弹性,以便他们预留足够的时间来处理紧急情况。
在行政诉讼中,时效的中断可能会发生在不同的情况下。
二、为什么需要行政诉讼应设立时效中断制度?1、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限制,一些因素,例如被告的暴力或错误的判决文书,甚至可能会导致诉讼当事人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获得公平的听证会和判决结果。
一旦这种情况发生,诉讼当事人可能会失去合法权益和申诉权,进而影响到他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2、推动行政法司法制度健全发展在行政法司法制度仍然相对薄弱和不成熟的情况下,诉讼当事人可能会面临各种挑战和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诉讼应设立时效中断制度,可以使当事人有更好的机会获得公平的听证会和最终的判决结果,从而推动行政法司法制度的健全发展。
三、行政诉讼应设立时效中断制度该如何实施?在行政诉讼应设立时效中断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暂停诉讼时效这是最常用的一种中断方法,即在规定的时限内暂停诉讼时效,从而为当事人创造出更多的时间。
暂停期间不属于起诉时限的一部分,因此,即使超过起诉期限,当事人也仍然有权诉讼。
2、诉讼必要性这种方式主要是针对那些不具备紧急性的诉讼案件,即在他们起诉前,当事人能够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来弥补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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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探讨
作者:刘惠楚
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6期
【摘要】我国目前只规定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行政诉讼只有起诉期限的耽误,没有起诉期限的中断。
只有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才有权对其进行司法审查。
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只能裁定不予受理。
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诉权、弥补权利人法律知识匮乏所可能受到的无效救济,起诉期限中断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
【关键词】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期限中断诉权
问题的提出: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一般分为普通起诉期限、特殊起诉期限和最长起诉期限。
但是,在当前的《行政诉讼法》中,只规定了起诉期限可以延长,没有规定起诉期限适用中断的情形。
行政诉讼法中没有类似于民法中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一、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概述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当事人行使了一些法律所认可的特定事由,从而导致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因而重新计算的制度。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都能够阻却时效的完成,但时效中止是暂时性的,只要障碍性的事实消除,时效即可恢复,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障碍,一旦中断,时效期间必须重新计算。
二、起诉期限中断必要性探究
(一)有利于保障权利人的诉权,诉权是权利人对抗违法行政,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权利,属于宪法权利。
诉权也表现在当同行政机关发生争议时,能够通过诉讼解决。
(二)权利人法律知识的匮乏。
目前,我国很多当事人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及其法律后果都不甚明白。
虽然现在科技发展,當事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搜寻到法律中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然而我们不能期盼当事人像法律人一样不容置疑地熟知起诉期限的具体规定。
三、起诉期限中断可行性分析
(一)现行法律提供了相容的制度基础。
第一,《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确立了起诉期限延长制度,体现出起诉期限是一种可变期间;延长制度的建立印证了起诉期限进行障碍制度
在行政诉讼法中有存在空间。
并且该条将“不属于自身的原因”作为耽误事由之一,表明起诉期限的耽误如果是不能归责于当事人本人时,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应当被加于起诉人,法院应当最大限度地受理起诉或者法律应当尽可能地提供其他救济途径。
第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这样理解:若权利人在诉前先选择行政复议,在复议未满足权利人主张的情况下,可以在复议终结时重新起算 15 日的起诉期限,此时不再适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的起诉期限”的一般规定。
行政诉讼法变相规定了权利人诉前申请行政复议可以构成中断事由,只是重新起算的期间长度变化了而已。
(二)司法现状提供了实践基础。
起诉期限中断制度的建立是基于这样的现实状况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通常先寻求诉外救济,如果不能成功才选择诉讼救济。
防止诉讼救济时起诉期限已届满的情况发生,中断制度的构建是极为必要的。
在诉外救济尚未满足利害关系人要求时重新起算起诉期限,使利害关系人得以获得司法的最终救济。
四、起诉期限中断制度构想
笔者认为,起诉期限中断条件可以包含以下内容:1、管辖选择错误应当作为中断条件。
即如果权利人起诉由于管辖错误而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可以构成起诉期限中断的条件。
2、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作为中断条件。
很多单行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间为 15日或者30日等,在直接起诉期间短于申请复议期间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发生这样的现象:当事人在起诉期限内未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而是于起诉期间届满后申请复议期间届满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后又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法院是否要受理?从保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应当受理。
但是这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在直接起诉时如果超过起诉期限不被受理,通过行政复议后反而被受理了。
如果行政复议能产生起诉期限中断的效力,则可以解决这一逻辑矛盾。
3、向行政义务主体提出履行请求应当作为中断条件。
若权利主体向义务主体提出履行请求,表明其在该诉讼期间内积极的行使了自身的权利,并没有消极的等待诉权的丧失,诉讼期限制度设置的目的也是为了防止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也即不作为主体的存在,但是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民群众在该段时期向行政主体表达了积极的得到诉外救济的请求,故向行政义务主体提出履行请求应当作为中断条件。
五、结语
如何正确适用诉讼时效仍是司法实践当中法官们所面临的众多棘手问题之一,正是由于这些棘手问题的提出,才会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鸣和探讨,才会引起立法者足够的注意,并最终解决这些问题,从而推动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逐步趋于健全和完善。
再多的实体权利也只是一纸空文,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补正可以在程序上给予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弱势人民大众一个极大的保证,让诉权期限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充分反映民意,使其诉权的行使更加的民主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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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郝丽娜.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中断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作者简介:刘惠楚(1995.8.28),男,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法律硕士,单位:湘潭大学,研究方向:民事法务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