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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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探讨

作者:刘惠楚

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6期

【摘要】我国目前只规定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只有起诉期限的耽误,没有起诉期限的中断。只有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才有权对其进行司法审查。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只能裁定不予受理。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诉权、弥补权利人法律知识匮乏所可能受到的无效救济,起诉期限中断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

【关键词】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期限中断诉权

问题的提出: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一般分为普通起诉期限、特殊起诉期限和最长起诉期限。但是,在当前的《行政诉讼法》中,只规定了起诉期限可以延长,没有规定起诉期限适用中断的情形。行政诉讼法中没有类似于民法中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一、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概述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当事人行使了一些法律所认可的特定事由,从而导致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因而重新计算的制度。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都能够阻却时效的完成,但时效中止是暂时性的,只要障碍性的事实消除,时效即可恢复,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障碍,一旦中断,时效期间必须重新计算。

二、起诉期限中断必要性探究

(一)有利于保障权利人的诉权,诉权是权利人对抗违法行政,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权利,属于宪法权利。诉权也表现在当同行政机关发生争议时,能够通过诉讼解决。

(二)权利人法律知识的匮乏。目前,我国很多当事人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及其法律后果都不甚明白。虽然现在科技发展,當事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搜寻到法律中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然而我们不能期盼当事人像法律人一样不容置疑地熟知起诉期限的具体规定。

三、起诉期限中断可行性分析

(一)现行法律提供了相容的制度基础。第一,《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确立了起诉期限延长制度,体现出起诉期限是一种可变期间;延长制度的建立印证了起诉期限进行障碍制度

在行政诉讼法中有存在空间。并且该条将“不属于自身的原因”作为耽误事由之一,表明起诉期限的耽误如果是不能归责于当事人本人时,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应当被加于起诉人,法院应当最大限度地受理起诉或者法律应当尽可能地提供其他救济途径。第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这样理解:若权利人在诉前先选择行政复议,在复议未满足权利人主张的情况下,可以在复议终结时重新起算 15 日的起诉期限,此时不再适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的起诉期限”的一般规定。行政诉讼法变相规定了权利人诉前申请行政复议可以构成中断事由,只是重新起算的期间长度变化了而已。

(二)司法现状提供了实践基础。起诉期限中断制度的建立是基于这样的现实状况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通常先寻求诉外救济,如果不能成功才选择诉讼救济。防止诉讼救济时起诉期限已届满的情况发生,中断制度的构建是极为必要的。在诉外救济尚未满足利害关系人要求时重新起算起诉期限,使利害关系人得以获得司法的最终救济。

四、起诉期限中断制度构想

笔者认为,起诉期限中断条件可以包含以下内容:1、管辖选择错误应当作为中断条件。即如果权利人起诉由于管辖错误而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可以构成起诉期限中断的条件。2、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作为中断条件。很多单行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间为 15日或者30日等,在直接起诉期间短于申请复议期间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发生这样的现象:当事人在起诉期限内未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而是于起诉期间届满后申请复议期间届满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后又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院是否要受理?从保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应当受理。但是这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在直接起诉时如果超过起诉期限不被受理,通过行政复议后反而被受理了。如果行政复议能产生起诉期限中断的效力,则可以解决这一逻辑矛盾。3、向行政义务主体提出履行请求应当作为中断条件。若权利主体向义务主体提出履行请求,表明其在该诉讼期间内积极的行使了自身的权利,并没有消极的等待诉权的丧失,诉讼期限制度设置的目的也是为了防止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也即不作为主体的存在,但是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民群众在该段时期向行政主体表达了积极的得到诉外救济的请求,故向行政义务主体提出履行请求应当作为中断条件。

五、结语

如何正确适用诉讼时效仍是司法实践当中法官们所面临的众多棘手问题之一,正是由于这些棘手问题的提出,才会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鸣和探讨,才会引起立法者足够的注意,并最终解决这些问题,从而推动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逐步趋于健全和完善。再多的实体权利也只是一纸空文,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补正可以在程序上给予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弱势人民大众一个极大的保证,让诉权期限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充分反映民意,使其诉权的行使更加的民主和公正。

【参考文献】

[1] 魏振瀛主编.民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2] 江必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之发展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

[3] 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一一《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及理由说明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 李京平勿因信访耽误行政诉讼时效.上海法治报2010年8月30日.

[5] 郝丽娜.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中断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6] 杨燕伟.信访制度的法学透视.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年.

[7] 王雪梅.司法最终原则--从行政最终裁决谈起.行政法学研究.2001 (4) .

[8] 易军,行政起诉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46).

[9] 陈伟.如何处理行政机关的超期复议案件,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19日.

[10] 葛银慧.浅议我国行政诉讼应设立时效中断制度.法制与社会.2013(10) .

[11] 姜民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大出版社. 2015.

[12] 郝丽娜.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中断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作者简介:刘惠楚(1995.8.28),男,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法律硕士,单位:湘潭大学,研究方向:民事法务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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