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1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是指因他人原因造成的对受害者身体和精神造成的损害和损失。
为了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人身损害案件中应评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三项损害赔偿,而企业在提出赔偿请求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确定各项损害金额。
误工期损失应用受害者本职工作实际工资标准,根据受害者因此损失的工作时间确定收入损失;护理期损失,是指因无法继续上班,而必须由他人提供特殊护理花费,损失金额应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计算;营养期损失,是指受害者未能按时返回工作,继而无法按时完成强制之外的营养配给,损失金额则可计入因此而损失的营养津贴。
同时,作为提供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企业也应该在关于赔偿金额的具体定价上,按照法定标准行事。
根据不同性质和种类的损害,合理确定损失金额,在计算赔偿金额时,不仅要考虑受害者本身实际损失金额,而且要考虑受害者的健康、生活条件,并同时考虑买卖双方的利益、社会的利益。
总之,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对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各方要准确理解和充分遵守其中的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受害者的权益。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之答禄夫天创作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路途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2 界说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2.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介入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赔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弥补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手的时间.3 总则3.1 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4 头部损伤4.1 头皮损伤4.1.1 头皮擦伤害头皮擦伤害: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4.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4.1.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撕脱面积≥20cm2: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撕脱面积≥25%伴失血性休克: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4.2 颅骨骨折4.2.1 颅盖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日.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4.2.1 颅底骨折颅底纯真骨折: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颅神经损伤: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需手术修补: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4.3 脑损伤4.3.1 脑震荡(头部损伤确证呈现长久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脑震荡: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4.3.2 脑挫裂伤(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脑挫裂伤陪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4.3.3 颅内血肿(包括硬膜外、下血肿和脑内血肿)颅内血肿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颅内血肿陪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颅内血肿需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4.4 脑损伤后遗症4.4.1 外伤性癫痫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年夜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路途交通事故伤残三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年夜部份护理依赖.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年夜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路途交通事故伤残五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240-270日.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年夜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路途交通事故伤残七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180-210日.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年夜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路途交通事故伤残九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120-150日.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路途交通事故伤残十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60-120日.4.4.2 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路途交通事故伤残一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全部护理依赖.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路途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三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年夜部份护理依赖.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手(路途交通事故伤残四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部份护理依赖.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或者日常生活能力部份受限,但能部份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手(路途交通事故伤残五级、六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120-150日.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路途交通事故伤残七级、八级、九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60-120日.4.4.3 脑外伤后肢体功能障碍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路途交通事故伤残一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全部护理依赖.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2级以下),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3级以下)(路途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三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年夜部份护理依赖.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4级以下)(路途交通事故伤残四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期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确定.偏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或者单瘫(肌力2级以下),偏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或者单瘫(肌力3级以下)(路途交通事故伤残五级、六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120-150日.偏瘫(一肢肌力4级)或者单瘫(肌力4级)(路途交通事故伤残七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60-120日.5 面部损伤5.1 颌面部损伤5.1.1 颌面部软组织损伤颌面部软组织擦伤害: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3.5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3.5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颌面部穿通伤:休息20-60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5.1.2 颧弓、颧骨骨折颧弓、颧骨骨折无移位: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颧弓、颧骨骨折有移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5.1.3 上、下颌骨骨折上颌骨骨折:休息30-180日,营养60日,护理15-30日.下颌骨骨折:休息30-180日,营养60日,护理15-30日.上、下颌骨双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日.Le FortⅡ、Le FortⅢ型骨折陪伴复视等: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需做颌固定治疗,不能进食的:休息30-180日,营养90-120日,护理30-60日.5.1.4 颞下颌关节损伤颞下颌关节脱位: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颞下颌关节强直: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手术治疗: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5.1.5 腮腺及导管损伤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日.手术治疗:休息30-90日,营养7-20日,护理7-15日.5.1.6 面神经损伤面神经损伤:休息30-9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面神经损伤后留有后遗症,需行整形手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5.2 口腔损伤5.2.1 牙槽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15-30日,营养15-30日,护理7-15日.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30-60日,护理15-30日.5.2.2 牙齿损伤牙齿伤害或脱位:休息1-15日,营养1-15日,无需护理.牙齿脱落或者折断:休息7-30日,营养15-30日,护理1-7日.5.2.3 舌损伤舌裂伤:休息7-15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舌缺损或离断:休息30-90日,营养30-90日,护理7-15日.5.3 眼部损伤5.3.1 眼睑损伤眼睑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眼睑裂伤无后遗症: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眼睑裂伤致上睑下垂:休息30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眼睑裂伤致闭合不全:休息30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眼睑裂伤致睑内外翻:休息30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5.3.2 泪器损伤泪腺损伤:休息30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泪囊损伤、泪小管损伤、泪点损伤、鼻泪管损伤:休息30-90日,营养1-7日,护理7-15日.手术治疗:休息30-9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泪器损伤经手术治疗无效,引起溢泪: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5.3.3 结膜损伤结膜擦伤害:休息1-7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结膜裂伤:休息7-15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结膜损伤遗有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休息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30-45日.5.3.4 角膜损伤角膜擦伤害:休息15-3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角膜撕裂伤:休息30-9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角膜穿通伤:休息60-12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5.3.5 虹膜睫状体损伤虹膜损伤致瞳孔变形: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外伤性虹睫炎: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虹膜根部离断: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外伤性无虹膜:休息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前房出血:休息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房角后退:休息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睫状体脱离:休息60-12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玻璃体积血:休息60-12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继发性青光眼: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角膜血染:休息30-9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角膜血染行角膜移植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5.3.6 晶状体损伤晶状体脱位:休息30-90日,营养7日,护理7-20日.外伤性白内障:休息60-120日,营养7-15日,护理15-30日.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7-15日,护理15-30日.5.3.7 玻璃体损伤玻璃体脱离:休息30日,营养7日,护理7-15日.玻璃体疝、玻璃体脱出:休息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玻璃体积血:休息90-18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手术治疗:休息60-180日,营养15-45日,护理15-45日.5.3.8 眼底损伤视网膜震荡: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视网膜出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视网膜脱离:休息6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脉络膜出血:休息60-12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脉络膜脱离:休息6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脉络膜裂伤:休息9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黄斑裂孔:休息6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视神经损伤:休息9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手术治疗: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5.3.9 眼球摘除损伤后眼球即刻摘除: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20-30日.损伤后经治疗摘除:休息60-180日,营养15-30日,护理30-60日.5.3.10 眼内异物眼内异物取出:休息60-12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眼内异物未取出: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5.3.11 眼眶损伤软组织损伤:休息15-3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眼眶内异物: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眼眶内出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眼眶骨折: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5.3.12 眼外肌损伤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20日,营养15-30日,护理30-60日.5.4 鼻部损伤5.4.1 鼻损伤鼻骨线形骨折:休息15-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鼻骨粉碎性骨折: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鼻中隔损伤: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鼻窦损伤:休息15-90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5.5 耳部损伤5.5.1 外耳损伤外耳软组织损伤:休息1-6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耳廓缺损或离断: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外耳道损伤:休息30-9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耳廓离断后再植:休息6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日.5.5.2 鼓膜穿孔自行愈合:休息15-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需手术修补:休息30-9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5.5.3 听骨链损伤听骨链损伤:休息30-12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5.5.4 内耳损伤迷路震荡:休息60-120日,营养7-15日,护理7-30日.圆窗破裂:休息30-90日,营养7日,护理7-15日.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5.5.5 颞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9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5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45日.6 四肢骨折6.1 上肢骨折6.1.1 锁骨骨折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6.1.2 肩胛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5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6.1.3 肱骨近端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6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90-2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并发肱骨头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1.4 肱骨干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90-30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6.1.5 肱骨髁上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90-2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6.1.6 肱骨髁间骨折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90-2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6.1.7 桡骨头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6.1.8 尺骨鹰嘴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骨折后遗有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1.9 尺骨、桡骨干骨折尺骨或者桡骨骨折:休息6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尺桡骨双骨折:休息12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日.手术治疗:休息6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骨折并发桡骨头或者下尺桡关节脱位: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1.10 桡骨远端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60日.6.1.11 腕骨骨折舟状骨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月骨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经舟状骨月骨周围脱位:休息12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其他骨折:休息90-15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骨折后发生无菌性坏死或者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1.12 掌骨、指骨骨折掌骨骨折:休息4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指骨骨折: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手术治疗: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6.2 下肢骨折6.2.1 股骨颈骨折(囊内)非手术治疗:休息240-360日,营养30-90日,护理120-180日.手术治疗:休息180-360日,营养30-90日,护理90-150日.股骨颈骨折后发生股骨头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2.2 粗隆间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180-270日,营养30-90日,护理120-180日.90-150日.粗隆间骨折致髋内翻畸形: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2.3 股骨干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30-90日,护理60-120日.手术治疗:休息90-300日,营养30-90日,护理60-120日.6.2.4 股骨远端骨折股骨髁上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90日,护理60-120日.股骨髁间骨折:休息120-270日,营养30-90日,护理60-120日.手术治疗:休息90-270日,营养30-90日,护理60-120日.6.2.5 髌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6.2.6 胫骨平台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90-15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手术治疗:休息12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骨折后发生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2.7 胫骨、腓骨干骨折胫骨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腓骨骨折:休息3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胫腓骨双骨折:休息12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开放性骨折:休息150-180日,营养60日,护理60-90日.胫骨远端Pilon骨折:休息150-180日,营养60日,护理60-90日.骨折后并发筋膜间隙综合征: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2.8 踝部骨折单踝骨折:休息9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双踝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三踝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陪伴韧带损伤: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2.9 距骨骨折距骨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60-90日.骨折不愈合、创伤性关节炎、距骨缺血性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2.10 跟骨骨折不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60-90日.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休息90-240日,营养30日,护理60-90日.手术治疗:休息90-240日,营养30日,护理60-90日.6.2.11 足部骨折跖骨骨折或跖跗关节骨折脱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除距骨、跟骨外的其他跗骨骨折: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趾骨骨折: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6.3 关节损伤6.3.1 肩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6.3.2 肘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6.3.3 髋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休息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5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6.3.4 其他关节脱位胸锁关节脱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肩锁关节脱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腕骨脱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腕掌关节脱位:休息3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掌指关节脱位: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指间关节脱位: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距骨脱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跗骨间关节脱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跗跖关节脱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跖趾关节脱位: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趾间关节脱位: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跗足关节骨折脱位:休息6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6.3.5 膝关节脱位、韧带损伤膝关节脱位、韧带损伤:休息90-2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6.3.6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半月板损伤: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7 骨盆及脊柱损伤7.1 骨盆骨折稳定型骨折: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不稳定型骨折:休息12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7.2 脊柱损伤7.2.1 脊柱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90-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手术治疗:休息120-18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7.2.2 脊髓损伤脊髓震荡: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脊髓伤害或者压迫:休息150-360日,营养90日,护理120-180日.脊髓损伤后遗留感觉运动功能障碍等: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7.2.3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非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7.2.4 椎弓根崩裂、滑脱非手术治疗: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90日.手术治疗:休息120-18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8 周围神经、血管损伤8.1 周围神经损伤周围神经(桡神经、正中神经、尺神经、胫神经、腓总神经、股神经等)损伤:休息90-180日(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8.2 四肢血管损伤四肢主要血管损伤(肱动脉、肱动脉、尺动脉、桡动脉、股动脉、腘动脉等):休息30-120日,营养7-30日,护理7-60日.血管损伤后严重感染、肢体末端缺血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8.3 肢体离断伤断肢: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断指:休息6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断肢(指)再植: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装置义肢的,护理期可酌情延长.8.4 肢体软组织损伤软组织擦伤害面积<6%: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30日,护理1-7日.裂创累计长度小于15cm:休息15-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裂创累计长度年夜于15cm:休息15-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疤痕挛缩影响肢体功能: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9 颈部、胸部损伤9.1 颈部损伤9.1.1 颈部皮肤裂伤单个创口长度<5cm或者多个创口累计长度<8cm:休息15 -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单个创口长度≥5cm或者多个创口累计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功能: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9.1.2 甲状腺、甲状旁腺损伤甲状腺损伤:休息15-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甲状软骨损伤:休息30-90日,营养15日,护理7-20日.甲状旁腺损伤陪伴功能减退: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甲状腺损伤陪伴喉返神经损伤: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9.2 胸部损伤9.2.1 胸腹部软组织损伤无需护理.软组织伤害面积≥6%:休息15-60日,营养7-30日,护理1-7日.单个创口长度<10cm或者多个创口累计长度<15cm:休息15-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单个创口长度≥10cm或者多个创口累计长度≥15cm:休息15-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9.2.2 肋骨骨折1-3根骨折:休息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7-15日.4-7根骨折:休息90-120日,营养45日,护理15-20日.8-11根骨折:休息120-150日,营养60日,护理20-30日.≥12根骨折:休息150-180日,营养75日,护理30-40日.多根多处骨折:休息60-180日,营养30-75日,护理15-40日.9.2.3 胸骨骨折闭合性骨折:休息6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日.开放性骨折:休息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9.2.4 气胸小量气胸(肺压缩1/3以下):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 7-15日.中量气胸(肺压缩2/3以下):休息6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年夜量气胸(肺压缩2/3以上):休息9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日.剖胸手术:休息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9.2.5 血胸小量血胸(胸腔积血500mL以下):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 7-15日.中量血胸(胸腔积血500mL-1500 mL):休息6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年夜量血胸(胸腔积血1500mL以上):休息9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日.剖胸手术:休息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9.2.6 肺损伤肺伤害:休息30-90日,营养15-20日,护理15-20日.肺裂伤:休息60-150日,营养30-45日,护理20-30日.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闭式胸腔引流:休息6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剖胸手术:休息90-15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9.2.7 气管、支气管损伤非手术治疗: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120日.9.2.8 食管损伤机械性:休息60-9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化学性:休息120-180日,营养120-180日,护理120-180日.食管损伤后遗留狭窄影响进食,需手术治疗: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9.2.9 心脏损伤非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120-21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遗留心功能障碍: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9.2.10 胸导管损伤非手术治疗:休息60-9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手术治疗:休息120-180日,营养120-180日,护理120-180日.9.2.11 纵隔气肿、脓肿、感染非手术治疗: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120-180日,营养60日,护理60-90日.9.2.12 膈肌破裂膈疝形成: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人身损害是指对个人身体、精神或财产造成的损害。
在司法领域,对于人身损害的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关乎到受害人的权益和赔偿问题。
为了更准确地评定人身损害,司法界制定了一系列的评定标准,其中包括了三期评定标准。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第一期评定标准是指人身损害的初期阶段。
在这个阶段,主要评定受害人的伤情程度和治疗方案。
评定的主要依据包括了医疗记录、医生诊断和治疗情况等。
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分析和评定,可以初步确定受害人的伤情程度和对应的赔偿标准。
同时,第一期评定标准也会考虑到受害人可能面临的长期治疗和康复问题,为后续的评定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其次,第二期评定标准是指人身损害的中期阶段。
在这个阶段,主要评定受害人的康复情况和生活能力。
评定的主要依据包括了康复治疗记录、康复效果和日常生活能力等。
通过对这些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定,可以更准确地确定受害人的康复情况和对应的赔偿标准。
同时,第二期评定标准也会考虑到受害人可能面临的长期康复和生活困难问题,为后续的评定工作提供更全面的参考依据。
最后,第三期评定标准是指人身损害的后期阶段。
在这个阶段,主要评定受害人的长期影响和赔偿需求。
评定的主要依据包括了长期治疗记录、长期影响和赔偿需求等。
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深入分析和评定,可以最终确定受害人的长期影响和对应的赔偿标准。
同时,第三期评定标准也会考虑到受害人可能面临的长期生活困难和赔偿需求,为最终的赔偿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是司法领域对人身损害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
通过对受害人的伤情程度、康复情况和长期影响进行综合评定,可以更科学地确定赔偿标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评定工作也需要充分考虑受害人可能面临的长期治疗和生活困难问题,为司法判决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公正司法。
希望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能够严格按照三期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工作,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现行有效)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现行有效)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人身损害是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遭受到外界因素的侵害导致身体功能受损的情况。
当遭受人身损害后,需要进行参考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以评估受损者需要多久来康复,需要多少的护理以及补充多少的营养。
因而规范化的评定标准势在必行,现就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进行如下说明:1. 人身损害误工期评定标准:(1)轻微伤,伤情较轻,可以在3-7日康复,误工期为1-3天。
(2)中度伤,伤情中等,可以在1-2周康复,误工期为4-7天。
(3)重度伤,伤情严重,需进行医疗操作,可以在2-3周内康复,误工期为7-10天以上。
2. 人身损害护理期评定标准:(1)轻微伤,只需要简单的治疗,不需要休息,无需护理。
(2)中度伤,需要进行医疗治疗,护理期为1-2周。
(3)重度伤,需要进行复杂的医疗治疗和护理,护理期为3周以上。
3. 人身损害营养期评定标准:(1)轻微伤,不需要特别的饮食调养。
(2)中度和重度伤,需要加强营养补充,增加蛋白质和维生素的摄入量,营养期为1-2周。
总体来说,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是一个相对而言的标准,具体的情况会根据患者个体差异和伤情相应调整。
因此,在评估时需要准确、全面、细致的把握伤情,多方面考虑患者的身体情况,在医疗护理中有针对性的进行治疗。
同时,患者也需要注意在康复期间保持愉悦心情,作息规律,均衡饮食,积极配合治疗,共同促进康复。
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存在的问题虽然已经有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1)评定标准不够细致: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虽然进行了规范化,但还没有进行到更细致的程度。
在实际应用中,评定标准还需进行小幅度的调整。
(2)标准难以适用于特定的人群:评定标准是建立在普通人群中的统计数据上的,对于特殊人群来说,如老人或孕妇,需要进行更细致的评估。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总则3.1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头部损伤4.1头皮损伤4.1.1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4.1.2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三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三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4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撕脱面积三20cm2: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人生伤害伤残鉴定等级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具体评定标准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②意识消失;③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④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②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③不能工作;④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②仅限于室内的活动;③明显职业受限;④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②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③职业种类受限;④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②仅限于就近的活动;③需要明显减轻工作;④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②各种活动降低;③不能胜任原工作;④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②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③不能从事复杂工作;④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②远距离活动受限;③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④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②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③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②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③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三期鉴定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三期鉴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头皮损伤4.1.1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4.1.2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三期鉴定完整版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三期鉴定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3.1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4.1头皮损伤4.1.1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4.1.2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一、伤残等级
一级伤残:体功能完全丧失,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能自主,需要别人帮助且终身不能工作,且病情不能改善的。
二级伤残:行动及劳动能力大大受损,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甚至多数情况下需要别人帮助,能够从事简单的劳动活动,但仍然需要别人帮助,或改变工作方式以保证职业安全的。
三级伤残:劳动、生活能力明显受损,生活不能全部自理,仍能按部就班地从事简单劳活,但对于一些技能性强的不能胜任的,或需要别人帮助的。
四级伤残:行动及劳动的能力未受到很大影响,但仍存在一些障碍,如心理、学习能力、伤病恢复情况等,经戒毒、治疗后,其中多数能够达到正常大众平均水平和标准的。
二、伤残等级评定
(1)一级伤残:双眼视力残疾率达⅔以上者;
(1)一级伤残:耳听阈值(1KHz)下调到90dB 以上者;
(2)二级伤残:语言表达或者听觉理解有明显障碍者;
(3)三级伤残:言语表达受到轻度影响,对话时有时可能难以清晰表达,但听觉理解无影响者;
(4)四级伤残:有隐患但不影响主要言语功能者。
(1)一级伤残:四肢完全丧失功能,腰以上身体完全丧失功能者;
(1)一级伤残:精神功能明显受损,需要24小时照顾者;
(2)二级伤残:合理认知、情感及行为有明显异常,需要常规护理者;
(3)三级伤残:有良性行为的不良倾向,需要特殊的护理者;
(4)四级伤残:有精神异常,但能够正常劳动而不需要护理者。
【三期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关于发布《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的通知各市司法鉴定协会、各司法鉴定机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试行两年多来,对鉴定人准确理解和采用相关标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起到很好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省司法鉴定协会多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省高院还专门组织本协会和省保险业协会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协会又组织专家对准则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请在准确采用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参照执行。
2015 年 1 月 1 日之前受理的案件,参照旧规定;已出具鉴定意见,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仍参照旧规定。
2015 年 1 月 1 日之后受理的案件,应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执行。
附件:《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总则1.1 本准则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1.2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1.3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术语和定义2.1 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时间。
最新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
最新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沪司鉴办[2022]1号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加强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制定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实践中参考。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吴兴路225号2119室,邮编200030)。
特此通知。
附件: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二○○八年一月七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3.1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4.1头皮损伤ffice:marttag"/>4.1.1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三期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三期”参考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鉴定机构评定标准综合分析)各地市诊疗收费标准多样化,未对医疗费设定标准。
各地市司法及外部环境有很大的差异化,此“三期”标准尺度相对较宽。
在人伤理赔工作过程中,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从严的原则灵活处理。
一、定义1误工期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二、标准1头部损伤1.1 头皮损伤1.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无需营养(如挫伤严重,住院者可酌情考虑住院期间的营养费),无需护理。
1.1.2 皮下血肿:血肿范围位于头皮内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血肿弥散于帽腱状膜下层,出血可迅速扩散,有的可使头部明显变形。
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1.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1.1.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撕脱面积≥20cm2: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撕脱面积≥25%伴失血性休克: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
2 颅脑损失2.1 颅骨骨折2.1.1 颅盖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日。
人身伤害三期鉴定的标准
人身伤害三期鉴定的标准人身伤害伤残鉴定标准依据受害人治疗后的功能障碍及组织器官损害一般分为十级、最轻为十级,最重为一级。
那么,人身伤害三期鉴定的标准是怎么样的?三期具体指的是哪三期?下面就由我为您整理的关于人身伤害三期鉴定的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人身伤害三期鉴定的标准三期鉴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1)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申请三期鉴定的申请:申请三期鉴定的,一般是在伤情比较稳定的情况下提出。
受害人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应当同时提出“三期鉴定”的申请,即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司法鉴定,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节省费用。
三期必须同时鉴定,不得分开再进行。
达不到伤残等级,也可以有三期鉴定。
没有伤残不等于不需要误工、护理、营养的时间。
费用三期鉴定的费用:三期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先垫付,最后由责任方出按责任比例承担。
三期鉴定在广东的中山、上海、浙江、江苏较为普遍,一般均用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方面。
三期鉴定是根据病历、出院小结等医疗资料做出的,所以在医疗期间一定注意收集保管好这些材料,同时受害人也应提醒医生在这些医疗资料上如实填写具体的病情。
二、人身伤害鉴定原则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3.1 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4.1 头皮损伤4.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人生损害鉴定标准
人生损害鉴定标准是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而制定,用于对人身伤害进行鉴定和评估,包括重伤、轻伤、轻微伤等不同等级的伤害。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主要涉及颅脑、脊髓、面部、耳廓、听器、视器、颈部、胸部、腹部、盆部及会阴等部位的损伤鉴定。
具体鉴定标准如下:
1.重伤一级:植物生存状态;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非肢体瘫的
运动障碍(重度);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
全不能自理等。
2.重伤二级:头皮擦伤面积5.0cm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等。
3.轻伤一级:面部软组织创;眶内壁骨折等。
4.轻伤二级: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颈部擦伤面积
4.0cm以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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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总则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头部损伤$头皮损伤4.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撕脱面积≥20cm2: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撕脱面积≥25%伴失血性休克: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
…颅骨骨折4.2.1 颅盖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日。
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4.2.1 颅底骨折)颅底单纯骨折: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颅神经损伤: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需手术修补: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脑损伤4.3.1 脑震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脑震荡: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
4.3.2 脑挫裂伤(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
4.3.3 颅内血肿(包括硬膜外、下血肿和脑内血肿)]颅内血肿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颅内血肿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颅内血肿需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
脑损伤后遗症4.4.1 外伤性癫痫》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三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240-270日。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180-210日。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九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120-150日。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60-120日。
、4.4.2 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一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全部护理依赖。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三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四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部分护理依赖。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或者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六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120-150日。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八级、九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60-120日。
4.4.3 脑外伤后肢体功能障碍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一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全部护理依赖。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2级以下),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3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三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4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四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期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确定。
|偏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或者单瘫(肌力2级以下),偏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或者单瘫(肌力3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六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120-150日。
偏瘫(一肢肌力4级)或者单瘫(肌力4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60-120日。
51面部损伤颌面部损伤5.1.1 颌面部软组织损伤#颌面部软组织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颌面部穿通伤:休息20-60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5.1.2 颧弓、颧骨骨折|颧弓、颧骨骨折无移位: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
颧弓、颧骨骨折有移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5.1.3 上、下颌骨骨折上颌骨骨折:休息30-180日,营养60日,护理15-30日。
{下颌骨骨折:休息30-180日,营养60日,护理15-30日。
上、下颌骨双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日。
Le FortⅡ、Le FortⅢ型骨折伴有复视等: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需做颌固定治疗,不能进食的:休息30-180日,营养90-120日,护理30-60日。
<5.1.4 颞下颌关节损伤颞下颌关节脱位: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颞下颌关节强直: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手术治疗: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
5.1.5 腮腺及导管损伤}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日。
手术治疗:休息30-90日,营养7-20日,护理7-15日。
5.1.6 面神经损伤面神经损伤:休息30-9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面神经损伤后留有后遗症,需行整形手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口腔损伤5.2.1 牙槽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15-30日,营养15-30日,护理7-15日。
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30-60日,护理15-30日。
5.2.2 牙齿损伤:牙齿挫伤或脱位:休息1-15日,营养1-15日,无需护理。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休息7-30日,营养15-30日,护理1-7日。
5.2.3 舌损伤舌裂伤:休息7-15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舌缺损或离断:休息30-90日,营养30-90日,护理7-15日。
|眼部损伤5.3.1 眼睑损伤眼睑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眼睑裂伤无后遗症: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眼睑裂伤致上睑下垂:休息30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眼睑裂伤致闭合不全:休息30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眼睑裂伤致睑内外翻:休息30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5.3.2 泪器损伤泪腺损伤:休息30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泪囊损伤、泪小管损伤、泪点损伤、鼻泪管损伤:休息30-90日,营养1-7日,护理7-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