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供养人员直系亲属信息采集汇总表
财政供养人员直系亲属信息采集汇总表
职业
是否享受 享受低保 本人签字
低保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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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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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不论是否同一户籍,是否共同生活都需填写; 2.直系亲属已故的在身份证号一栏内注明,不再填写身份证号; 3.职业填写公职人员,自收自支人员,行政、企(事)业退休人员,家属,打工,务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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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填报单位(盖章):
申报人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财政供养人员直系亲属信息采集汇总表
与本人 直系亲属
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
直系亲属基本信息
所在单位或乡镇、村 (社区)
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8.《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
9.《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
10.《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
11.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调整缴费基数核定
1.《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名册》
2.《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名册》
1.2.3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1.《城镇(或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贴照片)
2.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簿相关页复印件
4.委托银行代扣缴费的《银行代扣协议》
5.社会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银行账号
6.享受财政补助的《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7.《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8.《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4.《社会保险登记证》补办、换证申请
5.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1.5社会保险卡(证、手册)管理材料
1.社会保险(障)卡、《社会保险证》或《社会保险手册》发放登记表
50年
2.社会保险(障)卡、《社会保险证》或《社会保险手册》收回登记表
3.社会保险(障)卡、《社会保险证》或《社会保险手册》变更、补发申请及相关审核材料
1.《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变更表》
2.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5.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1.3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材料
1.3.1个人帐户对帐
1.《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财政供养人员情况统计表
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公章):
制表日期: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是否 在编
参加工作时间
身份证号码
在岗 情况
工作岗位及职务
工资金额 (元/月)
津补贴金额 遗属补助金额 (元/月) (元/月)
备注
1.单位实有: (人),在岗: (人);2.“是否在编” 填写在编、人事代理;3.“在岗情况”填在岗、脱岗、病假、事假 备 注 、产假或死亡(如死亡但未领取工资津补贴的可不填);4.如有“遗属补助”的在备注栏填写领取人姓名;5.对瞒报或弄虚作 单位负责 假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人签字: 填表人:
实有人口信息采集表
帮扶对象
辅助力量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村居干部□楼院长
常住户口
待定原因
*居住事由
□务工□务农□经商□服务□因公出差□借读培训
□治病疗养□保姆□投靠亲友□探亲访友□旅游观光□其他
*来本地时间
居(暂)住证签发日期
居(暂)住证编号
备注
采集民警:采集时间:居民签字:
实有人口信息采集表
人员编号:
*姓名
*性别
□男□女
*民族
照片
*出生日期
*公民身份号码
*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
与房主关系
其他住址
*婚姻
状况
□已婚□未婚
□离异□丧偶
*文化
程度
□博士□研究生□大学
□高中□初中□小学
□文盲半文盲□其他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政治
面貌
□中共党员
□共青团员
□民主党派
□群众
□其他
血型
□A型□B型□AB型□O型□不明
*兵役
状况
□未服□退役□现役
□预备役
宗教信仰
□佛教□道教
□天主□基督
□伊斯兰□其他
身高
现职业
*联系电话
服务处所名称
服务处所地址
生育情况
是否生育□是男()女()□否;
是否采取节育措施□是□否
卫生防疫
近期是否接种疫苗□是□否
社会保险
是否办理养老保险□是,办理起始时间:;□否
是否办理工伤保险□是,办理起始时间:;□否
变更更正记录
项 目
变更更正后
变更日期
承办人
本人签字
干部家庭成员情况采集表
干部家庭成员情况采集表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本人签名:填表时间:
附件:
《干部家庭成员情况采集表》
填写说明
1、“家庭成员情况”,填写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有关情况,不能缺项少项。
如本人有合法的养子女、被抚养人、赡养人、被赡养人,应在此栏填写;父母已退休、已去世的要在“备注”中注明。
2、称谓、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要填写完整准确。
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能漏填或者简单填写,填写格式范例如下:
黄冈市XX局XX科科长;
武汉市XX公司职工;
罗田县XX镇XX村务农;
黄冈市黄州区XX社区赋闲在家;
XX市XX区自由职业者;
XX大学学生;
黄冈市XX学校学生;
黄冈市XX幼儿园学生;
XX市XX区XX社区幼儿;
XX市XX局XX科长(已退休);
XX市XX局XX副主任(已去世)。
3、配偶、子女和父母关系中,有在国(境)外学习、工作、经商、定居或与外国人结婚的,均应详细填写。
如:在某国某地某学校学习或某公司做某种工作(或任何种职务)。
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管理系统(23版)用户手册
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管理系统(2。
3版)用户手册运行环境:硬件:奔腾III、内存128M以上操作系统:WINDOWS 98(第二版)、WINDOWS 2000、WINDOW XP 、WINDOWS 2003浏览器版本:IE5。
5以上数据库:MS SQLServer2000(7。
0)或MSDE操作流程:↓↓↓↓↓↓软件安装说明1、登上互联网,打开网站(。
cn/fpp)。
2、选择2.3版软件安装版,双击,点击“保存”按钮,下载。
(选择保存位置,最好放桌面上。
默认在“c:program files”文件夹下)。
下载完毕后,关闭窗口。
3、运用google搜索:winrar (解压缩文件),保存到桌面。
回到桌面,双击图标,运行至完成。
4、在桌面,选择已下载文件(install2。
3.2005。
0425—1winrar压缩文件),点击鼠标右键,解压install2.3。
2005。
0425-1\(E)。
5、选择桌面文件夹(install2.3.2005.0425—1),双击进入。
6、双击install 12.3.1。
12312IE版本:(1)如果机器的IE版本高于5.5,则提示“本机器上IE浏览器满足版本要求,你不需要安装或升级IE浏览器”;(2)如果机器的IE版本低于5.5,则系统显示“本机器上IE浏览器不满足版本要求,点击此处安装IE6。
”注意:升级后,必须重新启动计算机.SQL SERVER:(1)如果系统已经安装SQL SERVER(包括7。
0或2000),则提示“本机器上已经安装有SQL SERVER数据库,你可以使用已有的数据库。
(2)如果系统没有安装SQL SERVER,则提示“本机器上没有安装SQL SERVER数据库,可在主界面第三步选择安装MSDE数据库”。
(安装完毕后,重新启动计算机。
)按照提示,选择下一步,输入用户信息,选择安装路径,默认安装在“c:program Files\fpp\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点击下一步——下一步——-完成,完成程序的安装。
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信息采集表
姓
名
出生年 月
领导干部 签 字 年 组织人事部门 (单位党组< 党委>)盖章 (主要领导签 字) 备注:
① 此表分正、反两面,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盖章。 ② 表中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栏主要填写干部本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的 有关情况;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情况;子女配偶的情况,以及与领导干部同一单位(县 市)工作亲属、子女的情况。(行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③亲属中现任或曾担任过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重要海外关系也要如实填写,已去 世的,应在原工作单位及职务后加括号注明。 ④子女为在校学生的应注明校名,大学生还应注明有关专业。 ⑤干部的配偶及子女有在国(境)外学习、工作、定居和中外合资或外资企业工作的,其所 在院校、定居地点、工作单位及职务,应如实填写。 ⑥与本人在同一单位(县市)工作的亲属主要包括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 亲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两种,一种是指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 各代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另一种是指本来没有 血缘关系,但由于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 拟制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除父母直系血亲以外的, 与自己有间接血亲关系的亲属。所谓“三代以内”是从自身往上数,自己为第一代,到父母 为第二代,到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三代;从自身往下数,自己为第一代,到子女为第二代, 到孙、外孙为第三代。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 子女。 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近姻亲主要指配偶的父母、配 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12
填报单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现家庭住址 与现役军人 军人的关系 联系电话 现就业状况 现役军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入伍日期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 □残疾军人 享受国家抚恤 □参试退役 补助优抚类别 □带病回乡 现单位性质 □国家机关 □外资企业 年 月 日 □是 □红军失散人员 □在乡复员军人 □病故军人遗属 □事业单位 □私营企业 □0-10000 □在职 □下岗 □失业 省 省 □父母(抚养人) 县(市、区) 性别 出生日期 市 市 □配偶 □子女 □男 □女 乡(镇、街道) 民族 年 月 日 照片粘贴处 县(区) □兄弟姐妹 □是 □退休 □男 □否 □创业 □女 民族 村(社区)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廉租房 □公租房 悬挂时间
□离退休金 □公费医疗 □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 年 月
□无房 日
是否悬挂光荣牌□是
诉求或意见 建议(可附表)
本人签字;
采集人:
乡镇(街道)意见 公 章: 审核人: 日 期:
县(市、区)意见 公 章: 审核人: 日 期:
Hale Waihona Puke 日期:年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 ① “单位”是部队的只填写服役部队代号,不填写番号(如X师X团等); ②填写军官证、士兵证等有效军队证件号码。
县(区)
是否随军 □无业 性别 军队证件号 现役军人职级 □否 □离休
□军官 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士官
□义务兵 □是 □否
□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集体企业 □公益性岗位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60周岁以上农村退役士兵 □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
干部家庭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信息采集表
干部家庭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信息采集表 干部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本人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家庭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主要填写干部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本人及配偶父母的有关情况;
2.近亲属中现任或曾担任过副县级以上职务的人员以及重要海外关系要如实填写;
3.近亲属中在全市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要如实填写;
4.按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本人及配偶父母顺序填写,配偶为妻子、丈夫;子女为儿子、女儿,多子女为长子、次子、三子、长女、次女、三女等;子女配偶为女婿、儿媳;本人父母为父亲、母亲;配偶父亲为岳父、公公,配偶母亲为岳母、婆婆;务农的,需填写务农所在地,如××县××镇××村务农;
5.已去世的,可不填写出生年月,姓名、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仍需填写,并在工作单位及职务后注明已去世;
6.报告信息要如实填写,不得隐瞒不报、弄虚作假;
7.请根据家庭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人数自行加减本表行数。
近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干部家庭情况信息采集表
干部家庭情况信息采集表
单位: 年 月 日
姓 名现任职务
手 机
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称 谓姓 名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工 作 单 位职 务
说明: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主要填写干部本人配偶、子女及其父母等有关情况;亲属中现任或曾担任过副厅级及以上职务的亲属及重
要海外关系也要如实填写;父母已去世的,应在原工作单位及职务后加括号注明已故。
职务一栏必须填写,无职务的可填写“干部”、“工人”、“学生”、“职员”、“群众”等。
干部子女上学的学校要填写清楚。
本人签名:。
内设中层干部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信息采集表
③亲属中已去世的,应在原工作单位及职务后加括号注明。
④子女为在校学生的应注明校名,大学生还应注明有关专业。
⑤干部的配偶及子女有在国(境)外学习、工作、定居,其所在院校、定居地点、工作单位及职务,应如实填写。
⑥与本人同在烟草行业工作的亲属主要包括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
附件15:
内设中层干部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信息采集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单位及岗位
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
称 谓
姓 名
出生年月/年龄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与本人在同一行业工作的亲属
称 谓
姓 名
出生年月/年龄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填表人
签 字
年月日
负责人事工作部门
盖章
(盖章)
年月日
填
表
说
明
备注:
1此表分正、反两面,由考察对象本人亲笔填写,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盖章。
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鞍人发[2008]8号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现将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1、按照省文件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具体要求,各单位应对现有遗属认真复查,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要认真清理;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而未享受的,要按政策规定及时落实。
2、鞍山地区农业人口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遗属系农业人口的,根据鞍政办发[2006]105号文件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高于户籍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执行。
并随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符合补助条件的,各县(市)、区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人事局负责审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
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鞍山市人事局鞍山市财政局2008年1月30日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保障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等作适当调整和修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北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职工的工资普遍进行了调整,加上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职工死亡抚恤待遇偏低,为适当解决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经研究,确定对企业职业(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死亡后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生产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受供养者失业供养条件为止。
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25%的标准发给(目前,在执行此标准时,省会城市低于80元,地级城市低于70元,县级以下城镇低于60元的,可分别按80、70、60元的标准发给);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下同),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70%。
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35%的标准发给(个别遗属在执行过去的文件中,其生活补助费同于现行标准的,可继续执行。
待与此标准同步后,再按此标准执行);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100%。
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档次的基础上另增加10元。
四、凡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死亡和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城镇职工,按上述一、二、三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连续工龄不满五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按上述一、二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
供养直系亲属有关文件
供养直系亲属有关文件【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摘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53年1月26日【文号】【正文】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三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
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第二十四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第十一章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北京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关于国营企业退休职工的供养直
北京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关于国营企业退休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可以继续享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待遇的
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京劳险发字[1988]3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88.02.21
【实施日期】198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关于国营企业退休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可以继续享
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待遇的通知
(京劳险发字(1988)37号1988年2月21日)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市属各财政分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劳资处、工会:本市国营企业退休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待遇,自贯彻国发〔1978〕104号文件以来,一直执行1979年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市财税局等七个单位关于《北京市安置老弱病残干部和工人退休、退职工作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即:一般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给予适当补助,退休费过低的退休职工可以把供养直系亲属关系转到有工作子女的单位给予补助。
在执行中,不少单位反映,供养直系亲属关系的转移因不少有工作子女
的单位用种种理由拒绝接收而执行不通。
且职工退。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
姓名 死亡 人员 年龄 基本 情况 基 本 情 况 供养 亲属 情况 原所在单位 与死者 姓名 出生年月 关系 常住地(社区、乡、 村)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供养人二寸近期 照片
死亡时间
死因(因病非因工、非正常) 离、退休 时间
户口类别 本人收入情况(新农保、居 (城镇/ 民保障或其它收入/元) 农村)
社区(村)核实意见(签单): 年 月 日 街办(乡)核实意见(签单): 年 月 日 姓名 待遇执 行情况 身份证号码 待遇月标 准 实发金额 执行时间 联系电话 财政储蓄银行账 号
二级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要求:1、若“本人收入情况”为零(“0”),社区(村)、街办(乡)需要说明原因。 2:若供养人员为死亡职工的父母,社区(村)、街办(乡)需要说明其子女情况。
干部家庭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信息采集表
子女的 配偶及 其父母 (2)注:1.父母、配偶已(离)退休、去世的也要填写原单位及职务,并注明已(离)退休、已去世;其他家庭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已去世的可不填写,已(离)退休的要填写 。2.移居国境外或持有永久居留证件的,要在工作单位及职务后注明。 3.经商办企业的,要写明企业注册地(到县一级)。4.表中填写不下的,可另附纸填写。
干部家庭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信息采集表
姓名: 日
类别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称谓 姓名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类别
本人签字:
称谓 姓名
填写时间: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年
月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祖父母 、外祖 父母、 父母、 子女
本人及配偶的 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 配偶及 其父母
子女的 配偶及 其父母 (1) 其他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及其 配偶中现任或 曾任县处级以 上职务,以及 移居国(境) 外的人员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1.04.17
•【字号】浙劳社老(2001)87号
•【施行日期】200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1)87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温州市所属县(市、区)、萧山区、余杭区社保局(委),省级各单位,行业有关单位:
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为非农业户口的,由原每人每月160元调整为190元;农业户口的,由原每人每月130元调整为160元。
二、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三、调整后的上述费用,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七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12.09•【字号】浙劳社老(2003)225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5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行业有关单位: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有所提高,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调整为38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33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70元调整为295元。
二、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为非农业户口的,由原每人每月190元调整为200元;农业户口的,由原每人每月160元调整为170元。
三、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四、调整后的上述费用,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五、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