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规校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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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规校纪主题班会
一、《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 1、纪律处分分5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 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 凡受处分的学生,不得参加优秀团员、三 好学生等荣誉的评选,不得享受各种奖学 金、励志奖学金等方式的资助;是学生干
部的免去其职务。
• 2、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 根据作案价值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 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开除学籍;
• 3、缓考与缺考
•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事先填写《学生考 试缓考申请表》,经辅导员审核、系主任批准, 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该课程的 常规补考时间内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 绩记载。缓考不及格或不按规定时间报名参加 考试者,不再别行安排补考,应参加毕业补考。
三、奖、助学金评选
• • • • 1、国家奖学金 2、省政府奖学金 3、励志助学金 4、学院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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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反学院住宿管理制度者 (1).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2).未经批准晚归或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凡未经批准在校外租住房者,除责令其立即搬回规定寝室外, 还给予警告处分;坚持不搬回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4).在宿舍做饭、使用大功率电器,除没收电器集中管理外,给予 警告处分; (5).在学生宿舍擅自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情节 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 籍处分; (7).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出租学生宿舍及床位,经劝阻无效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在宿舍私存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其它违反学生住宿管理的行为,视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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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 (1)8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16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24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32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40课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4、考试、考查中违纪、作弊者
• • 肇事、打人、打架斗殴者 一律开除学籍
• 3、考勤
• 因病请假应有书面申请和学院医务室的证明。凡学生 病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由辅导员签署 意见并和家长电话联系确认后报学院领导批准。 •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 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事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 准,三天以上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并和家长电话联系确 认后报学院领导批准。 •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辅导员、系部负责人销 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 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四、《学生管理规定》
• 1、入学 •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 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 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 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 查究。
• 2、注册 •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 报到、缴费、提交相关材料(如社会调查报告等)、 办理注册手续。如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书面向系部提 出申请,经批准后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 不超过四周。除特困生(经系部认定的贫困学生)外, 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其它原因离校学生,未经批 准复学者,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不履行暂缓注册 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不予注册。 •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 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 5、违反公共道德规范、伦理者 • (1).有流氓滋扰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 分; • (2).参与流氓团伙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 除学籍处分; • (3).观看淫秽书刊、画报、录像;传播、制作、贩卖反动、 淫秽资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4).学生在校公共场所与异性交往中有不文明行为者,给予 批评教育、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5).未婚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 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6).从事或参与色情服务等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7、损坏他人或公共财物者
• (1).故意损坏公物,除照价赔偿外,情节较轻, 损失较小,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损失较大,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2).乱拉乱接电线、破坏配电柜、私自使用烧电 炉、热得快、电热杯等乱用大功率电器者给予警 告处分;引起火灾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 后果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 (3).故意损害学院建筑物、广播电视、电话、网 络等通讯线路、家具、仪器、设备等公共设施者, 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 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4、考试
• 一学年内所修课程经补考后累计有四门不 及格者,作留级处理。对成绩较差、学习 跟不上教学进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 校批准,学生可以降级。
提 醒
• 5、退学 •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 (一)上学年学业成绩经常规补考后不合格课程门数累积达5门, 或学业成绩经常规补考后不合格课程门数累计达6门以上(含6 门)者; • (二)超过在校最长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 • (三)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 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四)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和其他无法继续在 校学习的疾病的; • (五)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学校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 的教学活动的; • (六) 学生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学校批准在两 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 • (七)连续两次留级者; •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 8、吸烟、赌博、酗酒者 • 根据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 开除学籍处分。
• 9 对于违反有关网络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 定进行赔偿;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犯罪的, 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来自百度文库
二、《学生成绩考核管理规定》
• • 1、考试与记分: 考试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优秀、良好、 中等、及格、不及格 • 2、补考 • 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在校期间允许两次补 考:第一次为常规补考(下学期开学),第二 次为毕业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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