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委托存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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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委托存档协议

档案编号:

甲方:洛阳市人才服务中心

乙方:(聘用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有关规定,甲方接收乙方委托,保管乙方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以下服务:

1、接收并保管乙方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2、负责乙方聘用人员在工作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的鉴别、归档和整理;

3、按规定出具乙方聘用人员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二、乙方应及时报送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确保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三、乙方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关系,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该协议终止。

四、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政策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有关条款无法履行的,相关条款废止。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聘用人员各执一份,自签署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被聘用人员签字:

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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