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开展小煤矿整顿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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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05•【字号】皖政办[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特区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皖政办[200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3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国家级开发区的整顿工作。

我省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3个国家级开发区未按规定报批而扩建的部分,由所在市政府严格按照《通知》中有关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抓紧准备相关材料报省政府,由省政府责成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未获批准的一律予以核减。

二、关于省级开发区的整顿工作。

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30个省级开发区原则上予以保留,但必须按《通知》要求分别进行整改。

(一)对于长期得不到开发、项目资金不落实和有其他问题的开发区,由所在市政府抓紧查找原因,提出包括缩小范围、予以撤消等在内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同时报省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外经贸厅。

(二)凡是尚未批准开发区总体规划的省级开发区,由所在市政府抓紧按现行报批规定调整、整理总体规划材料,报省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现有开发区确需扩建、又符合《通知》中有关扩建条件的,所在市政府要抓紧准备材料,报省政府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未获批准的一律予以核减。

三、关于其他开发区的整顿工作。

对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未经国务院、省政府同意而批准设立的开发区,以及省级以下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要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推进地方煤矿机械化开采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推进地方煤矿机械化开采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推进地方煤矿机械化开采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30•【字号】皖政办秘[2012]160号•【施行日期】201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推进地方煤矿机械化开采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60号)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推进地方煤矿机械化开采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30日关于推进地方煤矿机械化开采的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近年来,我省通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资源枯竭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煤矿,全省地方煤矿数量大幅减少,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

但大多数地方煤矿机械化开采程度仍然较低,开采工艺落后,安全保障程度低。

目前,地方煤矿产量占全省煤矿产量不足4%,事故起数却占全省煤矿事故总量的40%以上,百万吨死亡率居高不下,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

依靠科技进步,实行机械化开采,走规模化、现代化发展之路,是促进我省煤炭工业转型升级、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10〕17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40号)精神,现就推进地方煤矿机械化开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以人为本,依靠科技进步,通过政策引导、典型带动等措施,推进地方煤矿机械化开采,提高装备水平,改善作业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9•【字号】皖政办[2009]86号•【施行日期】200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86号)淮北、亳州、宿州、阜阳、淮南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两淮矿区是全国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是我省能源、原材料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

由于多年来大规模的煤炭开采,形成了较大面积的采煤塌陷区,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塌陷区总面积250平方公里,塌陷深度在1.5米以上的达到127平方公里。

目前,两淮矿区塌陷区以每年3万亩的速度递增。

到2010年,淮北、淮南、亳州、宿州和阜阳皖北五市需搬迁村庄351个,涉及71885户,266287人,安置点需用地31884亩。

为加强皖北五市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皖发〔2008〕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58号)精神,在《安徽省两淮地区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遵循“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先搬后采、土地置换,征转有别、依法补偿,试点先行、保障应急,整合资金、配套政策,项目推进、明确责任”的总体思路,根据“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对历史遗留和新产生的塌陷区进行综合整治,努力使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治理恢复,土地整治取得明显效果,塌陷区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采煤企业生产秩序持续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31•【字号】皖政办[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9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制订的《安徽省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安徽省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为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秩序,促进非煤矿山技术进步和装备升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我省非煤矿山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订本方案。

一、专项整顿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合规、安全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以技术改造、隐患排查治理为手段,着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打击非法违法建设和开采活动,不断提升非煤矿山的技术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动我省非煤矿山健康有序发展。

力争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专项整顿治理,基本达到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备案依法合规、工程设计科学规范、工程建设质量合格、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矿山建设及生产经营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工作目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3•【字号】皖政办[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58号)淮南、淮北、宿州、阜阳、亳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全面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着力解决沉陷区群众居住和生活困难,促进矿区和谐稳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两淮矿区是全国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是我省能源、原材料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

由于多年来大规模的煤炭开采,形成了较大面积的采煤沉陷区,不仅给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带来了困难,而且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

2002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采煤塌陷地复垦及征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皖政办〔2002〕44号)实施以来,全省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搬迁成本的上升和新井建设步伐的加快,原有政策规定已不能适应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实际需要,一些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

各有关市、省直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努力实现矿区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安全发展。

二、做好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总体要求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矿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各有关市和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劳动合同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积极主动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4]1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4]1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4〕1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化小煤矿整顿关闭(一)明确关闭对象。

2014年底前关闭9万吨/年以下小煤矿;鼓励市、县(区)政府推进30万吨/年以下小煤矿整顿关闭。

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一年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超层越界开采、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违法组织生产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逾期未整改的小煤矿应依法实施关闭。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省政府对2014年底前关闭的9万吨/年以下小煤矿按核定生产能力每万吨补助50万元,所在市、县(区)政府补助原则上不得低于省级标准,并在转产、土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鼓励和支持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矿井进行整合和技术改造。

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三)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

停止核准新建设计能力低于9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现有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类型极复杂矿井不得再扩大生产能力。

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

(四)严格煤矿企业准入。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必须严格执行《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未通过安全核准的建设项目,不得从事相关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新井,施工单位比照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4•【字号】皖办发[2003]17号•【施行日期】200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的通知(皖办发[2003]17号)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03]19号)精神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治理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报刊治理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报刊业有了较快发展,在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散滥现象和利用职权发行,加重基层和群众负担的问题。

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为减轻村级负担,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了村级组织订阅报刊的限额标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的来看,部门报刊摊派发行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基层反映强烈,群众意见很大。

开展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工作,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根据广大人民群众意愿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重要举措,也是调整结构、提高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的迫切需要。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2•【字号】皖政办[2009]106号•【施行日期】200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皖政办〔2009〕10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查处取缔范围(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经营行为。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职责任务分工(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负责查处取缔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或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2.负责查处取缔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3.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需吊销或变更营业执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4.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法律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法律法规
(四)加强夏季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针对高温、雨季和夏季自然灾害多发的特点,加强对矿山、尾矿库、城市基础设施、桥梁、堤坝、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夏季和汛期事故易发行业领域和场所的隐患排查,加大监控和治理力度,落实除险加固、安全防范的责任和措施,严防高温、暴雨、台风、洪水等引发事故发生。做好应急预案、救援人员和救援装备准备,一旦发生险情,确保及时接警、迅速出动、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事故
(三)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顿。按照“整合重组、提升改造、做大做强、淘汰落后”的原则,开展烟花爆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以及其他安全生产基础薄弱、技术装备水平低、事故易发多发行业的安全专项整治,制定方案,严格实施,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整改无望的企业,提升行业整体安全生产能力。在全面发动、广泛排查的基础上,抓好事故易发多发,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危险源,自然灾害易引发事故灾难等地区、单位和场所的集中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增强安全防范能力。
(二)扎实抓好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针对煤矿、道路和水上交通、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特种设备、冶金有色、旅游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特点以及事故易发环节,明确排查整治任务和措施,实行领导负责制,抓住重点和难点问题,限期解决。巩固煤矿瓦斯治理和小煤矿关闭整顿攻坚战成果,严厉打击非法和越层越界开采。加强客运车辆、旅游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以及重点路段、重点渡口、渡船和水域的安全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章运输行为。加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建筑施工工地、施工机械、特种设备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流通等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生产安全。
二、进一步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力度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已经做出的部署,对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确保劲头不减、工作不松、力度不弱,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皖安[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皖安〔2013〕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淮南、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公司: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煤矿持续开展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杜绝了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安全环境。

但较大事故仍未有效控制,较大涉险事故时有发生。

同时,随着煤矿开采深度不断增加,瓦斯、水害、热害和冲击地压等自然灾害越来越严重,一些制约煤矿安全生产技术难题和深层次问题未彻底解决,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认真吸取近期煤矿安全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按照省政府关于我省煤炭行业“抓大、管中、关小”科学发展思路,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1.深化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

一是坚持“科技、投入、管理、培训”并重和“时间、空间”保障原则,围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科学进行开拓布局和采掘接替,为瓦斯治理创造必要的时空条件。

二是严肃查处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造假行为,凡发现假钻孔、假计量、假指标、假预测、假检验行为的,一律按上限进行处罚。

三是做好防突效果评价和防突预测图绘制工作,所有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2013年6月底前必须绘制完善的瓦斯地质图和防突预测图。

四是淮南、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公司(以下简称四大矿业集团)2013年12月底前完成所属矿井已开采煤层的突出敏感指标及临界值考察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30•【字号】皖政办[2004]77号•【施行日期】200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4]7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保障我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企业发展的特殊重要位置,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认真组织实施。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组织建立并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完善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发挥企业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组织的优势和作用,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

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认真执行职工上岗前的厂(矿、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以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制度。

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排查,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事故隐患监控管理台账和档案,落实安全监控整治的责任、措施,切实做好事故隐患整改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3]60号文件,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3]60号文件,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3]60号文件,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5•【字号】皖政办[2003]50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3]60号文件,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3]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

自2001年4月以来,根据国务院部署,我省分别开展和正在开展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等10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要求各地把各项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 [2003]60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建筑、中小学校危房、特种设备安全等为重点,依法整治,强化监管;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常抓不懈,防止反弹;重点突破,全面推进。

把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起来,与加强和改进日常安全监管结合起来,与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结合起来,与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结合起来,与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结合起来,持续不懈地抓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推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构建安全生产法律、信息、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支撑体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全面贯彻落实《通知》。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理念,突出落实企业责任主体,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改进技术装备、严格安全监管、严肃责任追究,切实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努力预防和减少事故,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形成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快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提升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保障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健全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严格执法检查,强化政府“一岗双责”、目标考核、“打非治违”等监督管理职责,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推进机制。

3.工作目标。

2015年,亿元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20以下,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事故死亡率控制在1.30以下,煤炭百万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50以下,道路交通万车事故死亡率控制在2.50以下,各项控制指标处于全国先进水平。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通知-皖发[1988]10号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通知-皖发[1988]10号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通知(1988年11月2日皖发〔1988〕10号)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现结合我省情况,特作如下通知:一、各级领导都要高度重视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

近年来,我省各地都成立了一批新的公司,对促进生产、搞活流通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公司政企不分,官商不分,转手倒卖,牟取暴利。

这些问题的存在和发展,损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扰乱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严重干扰和阻碍改革的深入。

清理整顿各类公司,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广大群众的强烈愿望。

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排除各种干扰,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把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抓紧抓好。

二、清理整顿的目的和重点。

这次的治理整顿,主要是解决公司政企不分、官商不分、转手倒卖、牟取暴利等问题,进一步明确经营方针、经营范围,使之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清理整顿的重点是一九八六年下半年以来成立的公司,特别是综合性、金融性和流通领域的公司。

在此之前成立的公司,凡问题严重的,也要进行清理整顿。

三、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各地在清理整顿中要采用一般清理整顿和重点清理整顿相结合的方法,首先要集中力量对影响大、问题多的公司进行重点整顿,并发动群众举报。

在这次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各主管部门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督促他们切实把所属的公司清理整顿好。

要实行分级清理整顿,逐级上报核查。

2024年小煤矿停产整顿验收检查

2024年小煤矿停产整顿验收检查

2024年小煤矿停产整顿验收检查第一章:引言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日益严格,小煤矿在我国的整顿工作已经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为了确保小煤矿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取得实质性成果,我们将对2024年停产整顿的小煤矿进行验收检查。

本文将通过对小煤矿整顿工作的分析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以期为今后的小煤矿整顿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二章:整顿背景2.1 小煤矿整顿的背景与目的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小煤矿在能源供应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小煤矿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也日渐突出。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我国政府实施了小煤矿整顿工作,以淘汰关停一批落后、不符合安全环保标准的小煤矿。

2.2 整顿的政策措施为了确保小煤矿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整顿计划的制定、关停煤矿的退出机制、整顿工作的资金补助等。

第三章:整顿工作的实施情况3.1 整顿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在整顿工作的初期阶段,各省份制定了相应的整顿计划,并组织力量进行了实施。

本节将对各省份整顿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分析整顿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评估计划的实施情况。

3.2 关停煤矿的退出机制及实施情况本节将主要对关停煤矿的退出机制进行评估,分析退出机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在此基础上评估实施情况。

3.3 整顿工作的资金补助情况为了支持小煤矿整顿工作,我国政府提供了相应的资金补助。

本节将主要对资金补助的分配情况进行评估,分析资金补助的合理性和效益,并评估整顿工作的总体资金投入。

第四章:整顿效果评估4.1 煤矿关停数量和范围的评估本节将对2024年整顿工作中关停的煤矿数量和范围进行评估,分析关停煤矿的分布情况和对整个煤矿行业的影响。

4.2 煤矿整顿对环境保护的影响评估小煤矿在开采和使用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尾矿、煤尘和排放物,对环境的影响较大。

本节将对整顿后环境质量的变化进行评估,分析煤矿整顿对环境保护的实际贡献。

62号文

62号文
第二十五条 高瓦斯、突出矿井应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做到每季度更新一次;突出矿井按月编制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防突预测图。
第二十六条 煤矿要建立防突预警工作,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探测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遇有断层、褶曲、火成岩侵入、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等情况时,须按突出危险工作面采取防突措施。采掘工作面遇构造煤层不连续时,再次进入煤层采掘作业须执行石门揭煤有关规定。
(二)长距离掘进的煤巷,每达500米时增设一个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和复电浓度与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相同;
(三)采动卸压带、地质构造带,采掘面过老巷、采空区、钻场,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15米的顶底板岩巷掘进工作面等处,须增设甲烷传感器,具体位置、数量、报警浓度、断电浓度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
高瓦斯及突出矿井要按规定编制区域性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并按管理权限报煤矿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煤矿企业要制定瓦斯治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煤矿要制定保护层开采计划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瓦斯抽采利用工程、瓦斯抽采利用量等瓦斯治理利用年度计划,并严格落实。
第五条 煤矿要合理安排生产布局、采掘接替,做到合理集中生产,保证矿井瓦斯抽采能力与采掘布局协调平衡。
(三)抽采系统能力须满足抽采设备服务范围内最大抽采量和最大阻力的要求,运行能力应大于需要能力的1.3倍;设计能力应大于需要能力的2倍,或泵房预留相应装机位置。
第十二条 煤矿要根据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钻孔布置数量、瓦斯抽采浓度及抽采率等合理确定预抽瓦斯时间,预抽效果须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的要求,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对抽采情况进行效果评价,报经矿长审定。

2023年小煤矿停业清理方案

2023年小煤矿停业清理方案

2023年小煤矿停业清理方案引言:小煤矿是我国煤炭行业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小煤矿存在安全风险、环境污染等问题,不仅给矿工身体健康带来隐患,也对周边居民的安全和环境造成了威胁。

为了落实国家对煤炭产业的转型升级要求,加强煤炭产能调整和优化结构,2023年小煤矿停业清理工作将实施,以保障矿工和周边居民的安全与健康,推动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停业清理目标和原则:1. 停业清理目标:a. 关闭符合退出条件的小煤矿,减少煤炭产能,推动煤炭行业转型升级;b. 保障矿工和周边居民的安全和健康;c. 推动清洁能源发展,减少对煤炭的依赖,保护环境。

2. 停业清理原则:a. 安全第一:确保矿工和周边居民的安全;b. 法律依据: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c. 科学规划:合理安排清理工作的时间和步骤;d. 公开透明:及时公布清理计划和进展情况。

二、停业清理措施和步骤:1. 制定清理计划:a. 梳理小煤矿数据:对全国范围内的小煤矿进行调查,明确清理对象;b. 确定退出条件:根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等要求,确定哪些煤矿符合退出条件;c. 制定区域清理方案: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分区制定清理计划,按照风险等级和资源禀赋等因素进行排序。

2. 安全整改:a. 检查整改:对符合退出条件的小煤矿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制定整改方案;b. 安全培训:组织矿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c. 安全设施建设:加强矿井通风、排水、防火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d. 安全监测:建立健全安全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风险。

3. 矿井停产:a. 立案停产:对于无法整改的小煤矿,依法立案停产;b. 排查漏网之鱼:开展全面清理行动,排查未上报的小煤矿;c. 关停程序: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矿井关停和产权交接;d. 产能转移:鼓励小煤矿矿主转型升级,将产能转移到清洁能源领域。

4. 土地复垦和环境治理:a. 土地复垦:对停产矿井及周边区域进行彻底复垦,恢复土地的生态功能;b. 水源保护:加强水源保护工作,对矿井附近地下水、河流等进行监测和治理;c. 环境修复:对矿山地区进行环境治理,修复矿山环境,减少环境污染;d. 生态建设:促进矿区生态修复和保护,推动矿区的可持续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制度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制度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制度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08•【字号】皖安〔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制度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各有关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新集能源股份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制度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21号),特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落实。

一、立即逐矿落实盯守责任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集中力量对全省煤矿逐矿盯守,统筹力量,明确分工,有序组织,切实落实盯守责任,立即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关闭的小煤矿开展全面检查督查,定期巡查,防止死灰复燃,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各煤矿企业要立即建立领导干部包矿检查盯守责任制,并将逐矿落实盯守责任人员名单于12月12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矿安监局,并抄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各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超能力下达生产任务、超能力组织生产,严禁瓦斯治理不到位安排采掘作业,严禁水文地质不清或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组织生产。

各矿井要切实加强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减少采掘工作面、减少下井人员,强化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各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带动矿长、区队长、班组长加强安全管理,特别是现场管控,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17•【字号】皖安办明电[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安办明电〔2014〕21号)各市、省直管县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今年以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各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保持“双下降”,重点行业领域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情况良好,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省大多数地区事故保持总体下降趋势。

但是,少数行业领域和地区事故有所反弹,特别是近期,池州市境内发生“5·3”望东长江公路大桥隧道施工坍塌较大事故,造成6人死亡、2人受伤,这是今年以来我省发生的死亡人数最多的一起建设施工事故。

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压力较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4月16日,韩国发生特大沉船事故。

5月13日,土耳其发生煤矿瓦斯爆炸特大矿难,均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损失极其惨重。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做到“一地有隐患,全省受教育”,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特紧急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压实安全责任,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极端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红线意识”,树立“底线思维”,正确认识、妥善处理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要进一步警醒起来,对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要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完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切实规范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突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在各项考核中的权重,确保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四到位”。

2024年小煤矿停产整顿验收检查(2篇)

2024年小煤矿停产整顿验收检查(2篇)

2024年小煤矿停产整顿验收检查为做好全市停产整顿矿井的复产验收工作,依据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市政府《关于加强小煤矿基础管理的意见》(淮府[xx]5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验收标准。

(一)建立健全小煤矿安全管理机制1.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

矿井设立矿长,配齐专职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下同)等安全管理人员,高瓦斯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生产、辅助单位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2.安全生产责任制。

小煤矿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3.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矿井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其中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4.完善和落实瓦斯检查与管理制度。

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

煤矿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和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必须进行瓦斯巡回检查。

制定瓦斯检查巡回路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

煤矿每月瓦斯检查的地点由煤矿总工程师签字确定,当检查地点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进行调整。

建立矿井通风瓦斯调度,实施24小时值班,通风值班人员要实时调度和监督小班瓦斯检查工井下工作情况,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建立通风瓦斯调度台帐,记录完整、真实;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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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煤矿整
顿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皖政办[2000]85号
发布日期:2000-9-13
执行日期:2000-9-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煤炭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关井压产工作的开展,我省小煤矿整体水平有所提高,但小煤矿存在的如非法办矿、乱采滥挖、管理混乱、事故隐患多等问题仍然突出,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为此,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小煤矿进行全面整顿,并把整顿工作与关井压产、结构调整工作结合起来进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的目的
(一)对国家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规定7种关井对象(附后)实施关闭;(二)通过整顿对7种关闭对象以外不具
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依法实行关闭;(三)使保留的小煤矿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从组织、制度、管理、装备、培训等方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小煤矿健康发展。

二、整顿的范围
(一)对下列小煤矿组织整改:
1、“两证”不全和矿长没有任职资格证书的;
2、独眼井;
3、矿井没有采用机械通风的;
4、没有合理的防排水系统的;
5、没有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6、矿井生产人员升降没有使用专用容器的;
7、开采有突出危险煤层又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8、开采高硫高灰煤层的(含硫大于3%,灰份大于40%)小煤矿。

各类小煤矿经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或含硫、灰份降不到规定标准以下的,由地方政府组织关闭。

(二)对国家规定的7种关井对象组织关闭,不组织整改。

三、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全省小煤矿的整顿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制定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产煤乡(镇)、村干部,尤其是小煤矿的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江总书记关于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
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提高对小煤矿整顿及关井压产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组织煤炭、地矿、工商、公安、劳动、乡镇等部门摸清本地区小煤矿的基本情况,分类排队,制定整改和关井方案。

第二阶段:实施整改。

7种关井对象以外的小煤矿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规定和《小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坚持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逐项整改,限期完成。

第三阶段:(一)对整改煤矿检查验收。

由办矿整改单位(或个人)写出整改验收申请,由市(地)、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由验收组负责人签字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要依法实施关闭。

验收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煤炭局、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二)对国家规定的7种关井对象落实关井方案。

各市(地)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要在9月底前按下达的关井计划将具体的关井名单报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广德县的关井方案必须按“两省两部”的商谈纪要实施。

四、时间安排
整顿自9月份开始,到今年年底结束。

各地可根据上述步骤和时间,结合本地情况,进行具体安排。

五、组织领导
在全省开展小煤矿安全生产和关井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时间紧,要求高。

因此,要切实加强对小煤矿整顿和关井工作的领导,各级要成立以分管负责同志挂帅的领导小组,并落实市长(专员)、县长、乡长(镇长)责任制,明确职责,一级抓一级。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小煤矿整顿和关井的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小煤矿整顿和关井工作结束后,各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将整顿和关井情况书面报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九月十三日
附:国家规定的7种关井对象:1、国务院国发〔1998〕43号文件中要求取缔、关闭而至今未关闭的小煤矿。

2、国有煤矿
井田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

3、“两证”不全,经整顿到1999年底仍达不到颁证条件的煤矿。

4、虽然“两证”齐全,但年检不合格,达不到换证条件的煤矿。

5、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及今年以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经整顿仍达不到基本安全条件的小煤矿。

6、资源枯竭、扭亏无望,年产3万吨以下的地方国有煤矿。

7、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今年要关闭井型小于1万吨的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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