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第六章 代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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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
基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或法律事实 而产生。例如,合同的订立、遗嘱的 设立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已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主体、客 体或内容上的变化。例如,合同内容 的变更、债权的转让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指已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例如,合同的履行、债权的实现、债务的清偿等 。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 示。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同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 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条款。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 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 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 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免除其承担 违约责任的情况。常见的免责事 由包括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等 。
07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Chapter
婚姻家庭概述
01
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依法成立的以共同生 活为目的的合法夫妻关系;家庭是以 婚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 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02
婚姻家庭的法律特征
婚姻家庭受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家法律保护,具有法定 性、伦理性、社会性等特点。
03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 发展
从群婚制、对偶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 演变过程。
结婚制度
01
02

第六章 《民法学》 马工程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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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产
(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继承人享有的继 承权的标的。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 法财产。 遗产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时间上的特定性。 第二,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 第三,范围上的限定性。 第四,性质上的合法性。
三、遗产
(二)遗产的范围 依据 《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包括以下财产: (1)自然人的收入;(2)自然人个人的房屋、储蓄和 生活用品; (3)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自 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 产资料;(6)自然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依据 《继承法意见》第3 条规定,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 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此外,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也可以成为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以依法继承 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依据 《继承法》第 10 ~ 12 条的规定,法定 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继承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继承基于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 第二,继承人是死者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 第三,继承的客体是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四,继承人概括地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 根据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方式不同,继承可以区分 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我国继承法上,遗嘱 继承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适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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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二)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 (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原则 4.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民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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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能
1. 民事立法的基本准则
2.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 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
4. 填补法律漏洞的工具
民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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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民 •公平原则 法 •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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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填补法律漏洞的工具
民 法
2.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 准则
学 3. 解释民法和民事行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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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序良俗原则
含义: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 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民 济特区的民事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民事法规,适用于 法 制定者所管辖的区域之内。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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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一)民法的生效时间
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自公布日后的一段时期届满生效或直接规 定特定日生效。
(二)民法的失效时间

1、新法明令废止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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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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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特点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民 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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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1、形式上的民法: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 法,即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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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圣才出品】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一、概念题1.非法人团体(山东大学2016年研)答:非法人团体,也称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其民事主体性地位在民法学界得到了普遍认同。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包括:①非法人组织是人合组织体,法律对其限制较少。

②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③非法人组织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2.合伙(沈阳师范大学2014年研;北邮2006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4年研)相关试题:狭义合伙(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答:合伙是指二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

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事业包括多种行业,可以是营利性的事务,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事务。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看,合伙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其中普通合伙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在实践中还有隐名合伙。

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

3.有限合伙(中山大学2010年研;武大2014年研;清华大学2004年研)答: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有限合伙有以下特征:(1)有限合伙与无限责任结合,在一个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普通合伙人通常有由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担任,执行合伙事务。

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且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

4.个人独资企业(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15年研;北邮2009年研)答: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包括:(1)一个自然人出资,生产资料归投资者所有;(2)雇工经营;(3)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5.隐名合伙(人大2010、2005年研;北科2010年研)答: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伙。

第六章 《民法学》 马工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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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 定 继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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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 范围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
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被 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 第一,法定继承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产生。 • 第二,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 第三,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 第四,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继承顺序以及遗 产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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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 地位,是自然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 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 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死亡,二是 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三是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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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条件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 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 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 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在代位继 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 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 承人。
第六章 继 承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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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继承法概述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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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继承 法有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把握。

民法总则笔记

民法总则笔记

民法总则笔记民法第⼀编民法总则第⼀章民事法律关系第⼆章⾃然⼈第三章⼈格权第四章法⼈第五章法律⾏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诉讼时效第⼀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法:民法是民法规范的综合。

民法学以民法规范的结构、功能、效⼒及适⽤等问题为研究内容。

2.民法规范调整对象:《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然⼈、法⼈和⾮法⼈组织之间的⼈⾝关系和财产关系。

注:并不是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归民法调整,民法调整的只是⼀部分。

3.民法(民法规范)的适⽤:民法规范通过涵摄的过程得以适⽤。

涵摄:指将特定案件事实(⽣活事实s)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T)之下,以获得⼀定结论(R)的⼀种思维过程。

中,初步了解案件事实最可能适⽤的民法规范后,最重要⼯作是分解法律规范(T)的要件,确定其判断特定案件事实(S)等否完全该当于构成要件(M)的全部要件特征(M1,M2,M3,M4等)。

如果特定的案件事实能够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全部要件特征,则发⽣该民法规范所定的法律效果(R);如果特定的案件事实不能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全部要件特征(不能满⾜⼀个以上的要件特征),那么该民法规范不能得到适⽤,该民法规范的法律效果(R)不能发⽣。

4.民法规范与民法法条“民法法条”是“民法规范”的载体之⼀。

“民法规范”的其他载体还有习惯、法理等。

5.民法规范的适⽤结果:民事法律关系的产⽣、变更或者消灭。

民法规范通过涵摄的过程得到适⽤,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即引起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

对此,须满⾜两个条件:规范+事实。

6.民法渊源民法渊源是指民法规范存在的形式(渊源),包括直接法源(⼜称规范法源)和间接法源。

直接法源对法官具有法律上的拘束⼒,法院裁判应当予以援引;间接法源虽然能对民事裁判产⽣⼀定影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照民法规范,充⾜民法规范的事实构成要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变更、消灭的(⼀个或数个)客观情况。

分类状态、事件和⾏为。

民法学总论(全)

民法学总论(全)
杨甲被宣告死亡后,其遗产(六间房屋和1.2万元钱)均由胡乙及其孩 子继承。不久,胡乙携子及 1.2万元钱改嫁邻村,只将房屋留给杨甲的姐 姐。 胡乙改嫁不到半年,杨甲意外回归,原来,他遇洪水后大病一场且失 忆,随后的生意亏本,遂又恢复记忆。回家后见妻子改嫁,就要求复婚并 偿还外债,但其要求遭胡乙拒绝。
四、监护关系的终止
1、自然终止
2、协议终止 3、诉讼终止
案例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概念
宣告失踪:是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 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2、条件和程序
条件:下落不明满2年 程序: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宣告
3、法律后果
依法行使其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 例

2003年12月,甲建筑公司向乙水泥厂订购水泥1000吨,双方在合 同中约定:乙水泥厂自2004年1月1日起的一年内用火车分四批将水 泥发送至甲所在地,甲每次收货后即结算当期的货款和运费。2004 年春节一过,乙即发送水泥300吨,但进入3月后,市场水泥价格上 涨,乙则不再发货,而是将生产出来的水泥全部销往市场。甲去电催 促未果,为赶工期,遂从市场高价购买了410吨。10月过后,市场 水泥价格下降。乙于11月初给甲发去200吨,月底发送250吨,甲见 状,赶紧去电言明,自己已不再需要水泥,剩余的250吨不必再送,
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法律关系中以财产关系的发生居多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主要为补偿性措施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民法.第6版

民法.第6版

民法.第6版《民法(第六版)》是一本2016年9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魏振瀛内容简介本书以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借鉴外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吸收国内外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论述了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

目录第一编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含义第二节民法的沿革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四节民法的性质第五节民法的本位第六节民法的渊源第七节民法的效力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平等原则第三节自愿原则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1]第五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六节公平原则第七节公序良俗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意义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第五节民事责任与债、物权、请求权的关系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监护第四节自然人的住所第五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五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第二节法人的分类第三节法人的成立第四节法人的民事能力第五节法人的机关第六节法人的分支机构第七节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第八节法人的登记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第二节合伙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第三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第二节物第三节有价证券第四节智力成果第五节其他客体第四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第五节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六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七节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第九章代理第一节代理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代理的分类第三节代理权第四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第二节诉讼时效第三节除斥期间第四节期限第二编物权第十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物权法的概念与内容第三节物权的效力第四节物权的类型第五节物权的变动第六节物权的保护第十二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第二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四节相邻关系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第十三章共有第一节共有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按份共有第三节共同共有第四节准共有第十四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地役权第十五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抵押权第三节质权第四节留置权第五节担保物权的竞合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并存第十六章占有第一节占有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占有的效力和保护第三节占有的取得和消灭第三编债权第一分编债权总论第十七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性质与要素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第三节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体系第十八章债的类型第一节种类之债第二节货币之债第三节利息之债第四节选择之债第五节连带之债第十九章债的履行第一节债的履行的概念与原则第二节债的适当履行第二十章债的保全与担保第一节债的保全第二节债的担保第二十一章债的转移与消灭第一节债的转移第二节债的消灭第二分编债权分论第二十二章合同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合同的分类第二十三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第二节合同的内容与解释[1]第二十四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一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第二节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三节先履行抗辩权第四节不安抗辩权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一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和条件第二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与法律后果第二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第二节违约责任第二十七章各种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第二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三节赠与合同第四节借款合同第五节租赁合同第六节融资租赁合同第七节承揽合同第八节建设工程合同第九节运输合同第十节保管合同第十一节仓储合同第十二节委托合同第十三节行纪合同第十四节居间合同第十五节技术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一节无因管理概述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第三节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一节不当得利概述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与类型第三节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第四编继承权第三十章继承权概述第一节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与保护第三十一章法定继承第一节法定继承的概念与适用范围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第三节代位继承第四节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第三十二章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第一节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遗嘱的设立第三节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第四节遗赠第五节遗赠扶养协议第三十三章遗产的处理第一节继承的开始第二节遗产第三节遗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第四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第五编人身权第三十四章人身权概述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分类第二节人身权的内容与意义第三十五章人格权第一节人格权概述第二节生命权第三节健康权第四节身体权第五节姓名权与名称权第六节肖像权第七节名誉权第八节隐私权第九节信用权第十节自由权第十一节贞操权第十二节一般人格权第三十六章身份权第一节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荣誉权第三节其他身份权第六编侵权责任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概述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第三十八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第一节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与体系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第三节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十九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概述第二节行为第三节损害事实第四节因果关系第五节过错第四十章侵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为第一节侵害财产权的行为第二节侵害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行为第三节侵害姓名权与名称权的行为第四节侵害肖像权的行为第五节侵害名誉权与信用权的行为第六节侵害隐私权和自由权的行为第七节侵害贞操权的行为第八节侵害一般人格权与荣誉权的行为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第一节侵权责任方式及其适用第二节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财产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第四节精神损害赔偿第五节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第六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第四十二章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一节数人侵权行为概述第二节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三节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及其责任第四节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第五节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第四十三章各类侵权责任第一节各类侵权责任概述第二节职务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三节产品责任第四节高度危险责任第五节环境污染责任第六节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第七节物件损害责任第八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九节监护人责任第十节医疗损害责任第十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第十二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第十三节校园伤害责任第十四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侵权责任第十五节网络侵权责任缩略语词条索引第六版后记第五版后记第四版后记第三版后记第二版后记第一版后记。

代理权授予行为与基本关系——授权行为无因性与法律制度的嫁接

代理权授予行为与基本关系——授权行为无因性与法律制度的嫁接

第 三 ,第 三人 知道 的内容包括第三人 基础具有无 效的 因素或 者知道基 础关 系已经终止的情况 。 四、学术主张的立法选择与法律的价值判断 法 律 ,就 其 实质 而 言 。为 一种 社 会规 范 ,其 与 现实
其处理事务之法律关系 ( ecafb sru gvrah i) 德G she seogn sehe ns t
在大 陆法 系国家 ,对于代理权之授 予行 为是 否也具有 无 冈性 的问题 ,学说上有不 同主张 ,见f 见智 。 ■
( ) 权 行 为无 因说 一 授
第 二 ,第三人 是善意 的无 过失 的。也就是说 ,第 三人 不 知道 ,也 没有理 由知道基 础关 系无效或 已经被终止 的情
况 。 如 果 因 为 其 有 过 失 而 不 知 道 ,不 应 受 到 保 护 。
基于 契约
乃 单独行 为
不 必 得 代 理 人 的 承 诺便 可 成 立

代 理 制度概 述

但是 雇用



在 实 际 社 会 经 济生 活 中
代理 权 之 授 予 常 与 委 托


代理 是
讨 的必 要
种 依 他 人 的独 立 行 为 而 使本 人 直 接 取 得其 法


合 伙等 基 础 法 律 关 系 相 伴 而 生
无 效或被撤销 时


收稿 日期 : 2 0 ( 19 0 7 作 者简 介 : 齐敏 光 (
15 19 8 7

) 男 陕 西 宝 鸡人



中 国 政 法 大 学刑 事 司 法 学 院
~ 20 0 6 /
本科 生
公 安 法 治 研 究 ¥ YP ICT O T OUC UT L U NBS R- A D LE I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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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民法学》教材配套题库马工程《民法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法条评析题五、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论第一章民法总论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第三节民事权利第四节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第五节民事主体第六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七节代理第八节时效第二章人格权法第一节人格权概述第二节具体人格权第三节一般人格权第四节人格权的保护第三章物权法第一节物权和物权法概述第二节所有权第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四节相邻关系第五节共有第六节用益物权第七节担保物权第八节占有第四章债与合同法第一节债的概述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第三节债的分类第四节债的履行第五节债的保全第六节债的担保第七节债的移转第八节债的消灭第九节合同法概述第十节合同的分类第十一节合同的订立第十二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十三节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四节违约责任第十五节合同法分则概述第五章婚姻家庭法第一节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二节结婚制度第三节离婚制度第四节亲属制度第五节收养制度第六章继承法第一节继承法概述第二节法定继承第三节遗嘱继承第四节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第五节遗产的处理第七章侵权责任法第一节侵权责任法概述第二节一般侵权责任第三节多数人侵权责任第四节特殊侵权责任第五节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形成权[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研;湘潭大学2016年研;武大2 015年研]答: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第六章 《民法学》 马工程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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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2.继承法的概念和性质 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性质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理 解: 第一,继承法为私法。 第二,继承法为普通法。 第三,继承法为强行法。 第四,继承法为财产法。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二、继承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继承权可能遭受的非法侵害主要有 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不顾其他继承 人的合法权益而侵占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 第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非法排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 权利; 第三,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非法侵占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四,未经特定继承人允许而处分该继承人应得的遗产; 第五,已经取得遗产的继承人,后被依法确认其丧失继承 权的,拒绝将其所得遗产返还给应得该遗产的继承人。
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继承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继承基于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 第二,继承人是死者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 第三,继承的客体是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四,继承人概括地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 根据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方式不同,继承可以区分 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我国继承法上,遗嘱 继承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适用效力。
二、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1.继承权的接受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作出的同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 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接受是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行 使继承权,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条件。
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虽然取得了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但还须作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才能参与遗产的继承。 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 示的。依据 《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只要继承人没有 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即视为接受继承权。

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制度是民法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交易的便捷。

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代理权限,以保障代理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代理人可能会超越其代理权限进行代理行为,这种代理行为被称为狭义无权代理。

本文将探讨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狭义无权代理,又称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2. 特征(1)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但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行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三、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 代理行为的效力(1)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行为后,明确表示同意接受该代理行为,则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

(2)被代理人拒绝追认:被代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行为后,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该代理行为,则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具有约束力。

2. 代理人的责任(1)被代理人追认:如果被代理人追认了代理行为,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代理义务、承担因代理行为产生的债务等。

(2)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代理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①赔偿被代理人的损失:代理人因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代理人因超越代理权限而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③承担侵权责任:代理人因代理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相对人的权利(1)拒绝追认权:相对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行为后,有权拒绝追认该代理行为。

(2)撤销权:相对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行为后,有权撤销该代理行为。

四、案例分析案例:甲委托乙购买一辆汽车,授权乙只能以不超过30万元的价格购买。

乙在购买过程中,擅自将价格提高到40万元,甲在知道后拒绝追认。

法硕讲义(民法学)

法硕讲义(民法学)

法硕主观题基础班讲义(民法学)一、选择题选择题是一种客观性试题,具有标准答案,选择题可分为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项选择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

考生在做选择题时要特别注意看清题意和要求,弄清究竟属于哪种情况,千万不要尚未理解题意便匆匆做题,造成不应有的失分。

做选择题最重要的方法是顺推法,即根据你的记忆从备选答案挑出正确答案;如果你记忆不够准确,可以采用排除法,即排除不正确的备选答案,然后所剩下的就是正确答案了。

排除法最好与顺推法结合起来使用,效果更佳。

如果以上方法都不能选出答案,可采用对比法,即将木题目与相关的内容(相反或相近的内容)进行对比。

从而确定正确答案。

所有的方法都难以确定答案时,最后的一招就是根据感觉挑选答案,而不要留空白,这是不得己而为之的方法。

再次提醒考生注意,做选择题时一定要看清题意、要求和备选项,确定是单项选择是多项选择。

(非主观题-----略)二、简答题简答题是一种常见的主观性试题,题目可大可小,内容可深可浅,伸缩性较大。

考生应根据分值具体确定答题的字数、广度和深度。

简答题大多数是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或教材上有相关内容。

只需考生进行简单的总结、归纳即可。

简答题相对于论述题而言,关键在于一个简字,应首先从总体上把握好这一问题应分几个层次或有几个要点,然后准确、清晰地一一列举或进行简要的解释说明,要求做到条理清晰,层次分明,表述准确,不漏要点。

答题应做到个面、准确、简练。

分值低于 6 分的,只需列出要点即可,无需展开:分值高于 6 分的。

除列出要点外,还应适当展开,做简要的解释。

三、辨析题辨析题一般有两种情况:其一,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

这种题目要求考生首先确定题目是正确还是错误,然后再简要说明理由即可,点到为止,无需深究。

其二,比较两个概念。

这种题目要求首先简要解释两个概念的定义,然后简要说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包括联系和区别,即相同点与不同点,也是点到即可,无需详谈。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完整版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完整版

民法学名词解释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3.财产关系: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

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6.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7.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8.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9.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10.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

1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

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所依,是主体交往的基石和利益所在。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6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6

财产责任
非财产责任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二)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这是依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的多寡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单独责任
共同责任
(三)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这是依承担民事责任的共同责任人之间的关系进行的划分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民法学》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任 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 后果。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特点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 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 责任承担方式以财产责任为主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
(一)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这是依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的划分
此外,《民法典》第185条在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 事责任时,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责任构成要件。但这并不意味着, 行为人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就无须 承担民事责任。在行为人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符合侵权责任的构 成要件时,其仍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学》
方式 但不能在此之外来选择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法学》
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责任的免责事由
三、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行为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仅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以下为我国 《民法典》规定的几种主要的免责事由:
第一编 第六章
(四)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这是依民事责任的产生原因进行的划分
侵权责任

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3篇)

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是法律行为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代理制度的存在,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代理行为也可能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包括法律责任、合同效力、财产权益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代理的法律责任1. 代理人的责任(1)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代理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2)代理人的责任:若代理人违反代理义务,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被代理人的责任(1)被代理人的义务:被代理人应当配合代理人履行代理职责,及时了解代理事项的进展情况。

(2)被代理人的责任:若被代理人未履行代理义务,导致代理人无法履行职责,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代理的合同效力1. 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1)表见代理:若第三人善意、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则代理行为有效。

(2)无权代理:若第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代理行为无效。

2. 代理权的限制(1)限制性代理:若代理权限受到限制,代理人超出限制范围进行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授权不明:若授权不明,第三人有权请求被代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1. 代理财产的归属(1)代理人代为收取的财产,属于被代理人所有。

(2)代理人代为支付的财产,属于被代理人承担。

2. 代理费用的承担(1)若代理合同中约定代理费用,则按照约定承担。

(2)若代理合同未约定代理费用,则按照法律法规或行业惯例承担。

五、代理的其他法律后果1. 代理行为的撤销(1)被代理人可以撤销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

(2)被代理人可以撤销代理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 代理关系的解除(1)被代理人可以解除代理关系。

(2)代理人可以解除代理关系。

六、结语代理制度在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014年辽宁政法干警招考复习资料

2014年辽宁政法干警招考复习资料

2014年辽宁政法干警招考复习资料2014年政法干警行测备考:《民法学》复习重点第一章导论:①民法概念及特征3、②民法调整的对象2、③民法调整的原则7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①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③民事法律事实概念、意义及分类第三章公民:一. 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终止,一般民事权利能力、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 监护(概念及作用、未成年人的法定和指定设定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法定和指定监护人)三.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2年公告半年、4年或意外事故满2年公告1年)四. 公民的特殊类型1)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法登记vs.承包合同)2) 合伙(①概念及法律特征②合伙协议③入伙及退伙④合伙财产⑤合伙经营⑥合伙债务)第四章法人制度:①法人概念②法人分类③法人设立(设立原则6、成立条件4)④法人变更3情况、终止(绝对、相对终止) ⑤联营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一.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及特征(合法、以行为人意思表示作为够成要素、能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后果)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 以所需的意思构成(单方、双方)2) 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构成(单务、双务)3) 以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承担对价(有偿、无偿)(单务可能有偿、双务可能无偿如无偿保管无偿委托)4) 以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实践性、诺成性)5) 以是否必须采取特定形式(要式、不要式)三.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①明示(口头、书面、其他(视听资料、公证、登记、审核批准))+②默示(受遗赠人2月内没表示的接受的)四. 附条件or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 概念: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的依据2) 条件特点(意定性、目的性、未来性+或然性+合法性)3) 分类(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始期、终期、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4) 应当注意: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地阻止或促成条件的行为如何处理五.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六. 无效民事行为1) 概念: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2) 特征(①本质是违法性②确定无效③自始不发生效力)3) 认定的几种情形-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在合同法中另有定论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合同法规定算效力待定合同、纯利益合同有效)C.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方不知而为民事行为、因果关系)D. 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E. 因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F. 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G. 违反法律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 概念:当事人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2) 特征-①变更撤销前是有法律效力的(这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②因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而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其效力3) 三种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自己过失、错误认识、重大损失、因果关系)(双方撤销权)B) 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利用优势、显示公平)(双方撤销权)C) 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受损害方单方撤销权)4) 撤销权(概念:当事人享有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行使人同上、行使时间1年、除斥期间届满则撤销权消灭)第六章代理一. 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以被代名义、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能引起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归被代)二. 代理的适用范围(不得:人身性质的、双方约定亲为的)和种类三. 代理权1) 概念:代理人得以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2) 如何产生(①特定的法律关系或特定的社会关系、②授权行为:单方不要式行为)3) 代理证书(注意:委托书与委托合同区别,(我个人理解委托合同是代理与被代的事,讨论清楚后被代就签委托书,第三人不管委托合同就看委托书了)、代理证书授权不明时的民事责任问题)4) 行使规则(不越权、亲自干、按要求、维利益)5) 某些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有代理权的人才谈得上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四. 代理中较特殊的情况1) 转委托:①目的:维利益②原则上:需经同意,事先或事后③紧急情况下:不论同意否均发生法律效力④限制性:只能在权限内转委托2) 隐名代理a. 概念及构成条件(以自己名义、代理权限内、隐名代理行为以法律允许或以与被代有约定为前提)b. 第三人知代与被代关系的,法律效力同显名,合同直接约束被代和第三人(有确证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c. 第三人不知代理与被代关系的,通过被代行使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而形成相应法律后果,使被代承担责任五. 无权代理1) 表现(未授权的、代理权消灭后的、超越代理权的)2) 效力(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a. 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无权变有权拒绝权就是不予追认啦:或然变确定无效)b. 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1个月内追认撤销:解除民事行为,应该以通知的方式作出)3) 表见代理a. 无权代理b. 客观上: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c. 主观上:第三人善意无过失d. 后果上: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被代和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律相应关系(后3点是表见代理不同于一般无权代理的特色)4) 代理权的终止a. 委托代理的中止(期满完事、取消委托辞去委托、被代死(有特殊,看看书)、代理人死or无能了、被代or代法人地位中止)b.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中止(被代行了、代理人死或者无能了、监护没了) 2014年辽宁政法干警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考等最新资讯请点击:。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1. 民法的基本原则A. 平等原则。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B. 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C. 公平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

互惠行事E.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遵守法律,政策习惯,善良风俗2. 民事法律关系A. 概念。

民法调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和财产B. 特点。

私人性、权利可放弃、义务必履行,产生的自治性C. 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3. 民事权利A. 财产权和人身权。

前物权、债权、继承权,后人格权和身份权,B. 支配权。

排他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请求权。

没有排他,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

单方意思就发生变更消灭,撤销、解除、追认、抵消抗辩权。

阻确权利,同时履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C. 绝对权和相对权。

前不特定人的权利,对世权如物权、人身权后仅相对人的权利,对人权如债权D. 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

E.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前人格权、身份权,后物权、债权F. 既得权与期待权。

4. 民事责任按有无过错区分A. 过错责任。

多数侵权责任为之B. 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特殊,“楼房脱落和地面施工”C. 无过错责任。

高度危险、环境污染、饲养动物、产品责任D. 公平责任。

都无过错,当事人分担责任5. 民事法律事实A. 法律事件。

意志无关自然现象,如死亡、地震B. 法律行为。

意志有关,分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第二章自然人※※1. 民事权利能力A. 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B. 出生时间。

原则户籍证明为之,医院证明次之,参考其他认证C. 胎儿权利。

遗产分割应当保留胎儿份额,死体法定继承D. 死亡时间。

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 以上, 16 劳动生活来源视为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 ↑未成年和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年龄智力相适应行为,其他由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获纯利益外C. 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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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而产生的 代理,没有再代理就。 本代理是相对于再代理而言,没有再代理就没有本 代理。
2.再代理的条件 必须是为了被代人的利益。 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转委托后应得到被代 理人的追认。
事先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转委托后未得到被代理 人追认的,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出于保护被代理人 利益目的,代理人才可不承担民事责任。
5.代理制度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一 代理的基本分类
(一)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 理。 委托代理人取得代理权要以委托合同和委托授权行 为两个民事法律行为为前提。 委托代理授权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二)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 代理。 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设立 的代理方式。 它的确定带有强制性
(四)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的代理。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法 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五)本代理和再代理
1.本代理和再代理的概念
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 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于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二)代理人的义务
1.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的义务
2.亲自代理的义务 3.报告义务 4.保密义务
三 滥用代理权的限制
(一)禁止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 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禁止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 人实施统一民事法律行为。
(三)禁止代理人的懈怠行为
3.再代理人与原代理人的关系 在再代理之后,如果代理人只是转让部分代理权, 则再代理人并不取代原代理人,原代理人地位不变。
如果原代理人是法定代理人,再代理只受原代理人 的监督,不受被代理人的监督。 如果原代理人是委托代理人,在代理人须受被代理 人和原代理人的双重监督。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对再代理人也有监督权 和接任权。
代理权关系
被代理人
代理行为 后果归属 关系
代理人
代理 行为 关系
第三人(相对人)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代理是民 事法律行为。 4.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 与代理相关的概念
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 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
(二)单独代理和共同别代理
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授予两人以上的代理。
(三)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
有权代理是指基于代理权限而发生的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非基于代理权限而发生的代理。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代理和表见代理。
不需要被代理人的授权,而由法律直接规定。
(三)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基于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 指定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有关单位”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 有保护义务的组织。
二 代理在民法上的其他分类
(一)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 部,它是特别代理的对称。
(一)传话
传话是指帮助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 传达意思。 与代理的区别: 传达人无权利决定意思表示内容,不能决定民 事法律行为是否成立,只是机械地如实传递当事人 的意思表示或其他信息。
(二)居间
居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它是指居间人(行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
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 与代理的区别: 居间是为当事人创造订约的机会和订约的条件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代理的区别: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是民事主体内部的法律关系, 是一个民事主体,法定代表人为法人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即位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归属
的问题。
三 代理的适用范围和意义
(一)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的适用范围是指代理行为标的的范围, 即哪些行为法律允许代理,哪些行为不允许代理。
合同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 代理适用范围 某些行政行为 申报
申请
诉讼行为
登记
(二)不适用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
1.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要求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2.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 3.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代理制度的意义
1.代理制度可以补充某些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能力的不 足。 2.代理制度可以使一些民事活动降低成本 3.代理制度可以弥补民事主体能力的不足,扩大民事 主体民事活动的范围 4.代理制度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国际贸易
代理人懈怠行为是指代理人不履行勤勉义务, 疏于处理代理事务,使被代理人设定代理的目的落 空,并使其蒙受损失的行为。
第三节 代理权
一 代理权的发生
代理权的发生是指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或某一民事法 律行为而取得代理人的资格。 代理权发生的原因: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
二 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权行使的概念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独立、依法有效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达到被 代理人所希望的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 果。
第六章
代 理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代理概述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第三节 代理权 第四节 无权代理 第五节 表见代理 第六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一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 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的媒介行为,居间人不参加到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中
去,不得代委托人订立合同。
(三)行纪
行纪是一种合同关系,它是指行纪人(行为
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贸易活动,委托人
支付报酬的行为。 与代理的区别: 行纪人是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
为,其法律后果依行纪合同间接地归属于委托人。
(四)代表行为
代表行为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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