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第六章 代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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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再代理人与原代理人的关系 在再代理之后,如果代理人只是转让部分代理权, 则再代理人并不取代原代理人,原代理人地位不变。
如果原代理人是法定代理人,再代理只受原代理人 的监督,不受被代理人的监督。 如果原代理人是委托代理人,在代理人须受被代理 人和原代理人的双重监督。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对再代理人也有监督权 和接任权。
(一)传话
传话是指帮助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 传达意思。 与代理的区别: 传达人无权利决定意思表示内容,不能决定民 事法律行为是否成立,只是机械地如实传递当事人 的意思表示或其他信息。
(二)居间
居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它是指居间人(行为
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
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 与代理的区别: 居间是为当事人创造订约的机会和订约的条件
第六章
代 理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代理概述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第三节 代理权 第四节 无权代理 第五节 表见代理 第六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一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 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四)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的代理。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法 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五)本代理和再代理
1.本代理和再代理的概念
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 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于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5.代理制度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一 代理的基本分类
(一)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 理。 委托代理人取得代理权要以委托合同和委托授权行 为两个民事法律行为为前提。 委托代理授权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二)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 代理。 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设立 的代理方式。 它的确定带有强制性
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而产生的 代理,没有再代理就。 本代理是相对于再代理而言,没有再代理就没有本 代理。
2.再代理的条件 必须是为了被代人的利益。 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转委托后应得到被代 理人的追认。
事先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转委托后未得到被代理 人追认的,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出于保护被代理人 利益目的,代理人才可不承担民事责任。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代理的区别: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是民事主体内部的法律关系, 是一个民事主体,法定代表人为法人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即位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归属
的问题。
三 代理的适用范围和意义
(一)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的适用范围是指代理行为标的的范围, 即哪些行为法律允许代理,哪些行为不允许代理。
不需要被代理人的授权,而由法律直接规定。
(三)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基于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 指定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有关单位”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 有保护义务的组织。
二 代理在民法上的其他分类
(一)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 部,它是特别代理的对称。
第三节 代理权
一 代理权的发生
代理权的发生是指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或某一民事法 律行为而取得代理人的资格。 代理权发生的原因: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
二 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权行使的概念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独立、依法有效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达到被 代理人所希望的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 果。
合同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 代理适用范围 某些行政行为 申报
申请
诉讼行为
登记
(二)不适用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
1.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要求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2.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 3.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代理制度的意义
1.代理制度可以补充某些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能力的不 足。 2.代理制度可以使一些民事活动降低成本 3.代理制度可以弥补民事主体能力的不足,扩大民事 主体民事活动的范围 4.代理制度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国际贸易
(二)代理人的义务
1.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的义务
2.亲自代理的义务 3.报告义务 4.保密义务
三 滥用代理权的限制
(一)禁止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 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禁止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 人实施统一民事法律行为。
(三)禁止代理人的懈怠行为
的媒介行为,居间人不参加到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中
去,不得代委托人订立合同。
(三)行纪
行纪是一种合同关系,它是指行纪人(行为
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贸易活动,委托人
支付报酬的行为。 与代理的区别: 行纪人是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
为,其法律后果依行纪合同间接地归属于委托人。
(四)代表行为
代表行为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
代理权关系
被代理人
代理行为 后果归属 关系
代理人
代理 行为 关系
第三人(相对人)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代理是民 事法律行为。 4.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 与代理相关源自文库概念
代理人懈怠行为是指代理人不履行勤勉义务, 疏于处理代理事务,使被代理人设定代理的目的落 空,并使其蒙受损失的行为。
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 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
(二)单独代理和共同别代理
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授予两人以上的代理。
(三)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
有权代理是指基于代理权限而发生的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非基于代理权限而发生的代理。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代理和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