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培训: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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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
1.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2.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 务;
3.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六)其他经营限制
1.严禁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 收公众存款;
2.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投资业务和委托 贷款业务;
3.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4.不得跨区域经营贷款业务。
(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前景
(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1.做金融之事,不享金融之权利——身份 定位尴尬;
2. “小贷”高息; 3. “大额”放贷; 4.资金饥渴 ,变相“揽储”; 5.村镇银行?“变身”还需观望。
(五)担保业乱象:高息揽存存隐忧
1.担保行业内公认“三条高压线”,一是 非法集资,二是从事金融业务三是发放高利贷;
2.在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地下钱庄等 机构上演“乱舞春秋”之时,担保行业也开始 做起了高息揽储和高利放贷的生意。而这部分 游走在灰色地带的买卖,在高额利益的驱动下, 违规操作的情况比比皆是,风险的黑洞也与此 同时成倍数放大。
3.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的逐步趋紧,市场 流动性偏紧,使得不少担保公司开始铤而走险, 以高回报理财的名义变相吸收存款,再将资金 以更高的利息贷出,赚取高额息差。
小额贷款法律风险防范暨民间借 贷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引言 相关背景介绍
(一) “三荒”炙烤中小企业 被称为“三荒两高”的“钱荒”、“电
荒”、“用工荒”和“高成本”、“高税负” 正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困扰着当下的 中国经济。 “钱荒”:长时间“等贷” 煎熬中小企业。 钱荒中的“等贷族”。 中小企业“很受伤”。
(三)劳动人事法律风险
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劳 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及实施办法等一系列劳动法规实施,劳动者维 权意识明显增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上升, 防范劳动风险成为企业(用人单位)的重要课 题。一系列问题摆在面前:是否签订了有效的、 完善的劳动合同?入职手续是否规范?离职手 续是否有后患?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工作 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有无问题?薪酬制度是否 合理?
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 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但经营的是 金融业务,可以说是“准金融机构”。
(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 的资本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 构的融入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 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金融风险在加大,隐藏于繁荣之下的民间 融资市场危机四伏……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
据4月21日央行发布的2011年一季度 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报告显示,截至3 月底,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达到3 027家,从 业人员达32 097人,实收资本2 141亿元, 贷款余额2 407.66亿元,一季度累计新增 贷款427亿元,按照这一速度,全年新增贷 款可能超过1 600亿元。去年全年,小贷公 司的新增贷款为1 202亿元。而在2010年 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2614家。3 个月的时间,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增 加了413家。
(9)保证人、代理人资格不合格。 (10)不同合同之间的约定有冲突。
2.合同履行和变更中的法律风险
(1)合同履行中,对方发生违约时未及时提出异议并 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2)合同履行中,对对方的异议未及时依约做出回应 (3)合同争议处置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
保管有效的法律文件。 (4)怠于行使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如提前终止合同的
(二)钱荒与钱的体外循环 小额信贷突然 繁荣
一边是泛滥的流动性堆出一个个资产泡沫, 一边是实体经济——尤其是民营经济——因为 缺血而在痛苦地呻吟;
一边是银行的传统资金大动脉被牢牢掐着, 一边是数目并不算小的资金秘密进行着“体外 循环”;
这是怎样一场关于钱的乱象?又将如何深 刻影响中国wenku.baidu.com济的未来?
6.挂的是担保公司的牌子,实际做的就是 地下钱庄的生意,即使是做传统担保业务的公 司,很多也在隐蔽地从事高利放贷业务,这样 远比单纯赚取担保费的收益更高。
7.变相吸存高利放贷成担保业“黑洞“, 这是一场危险的游戏。
8.耐人寻味的“资金流”——银行、大企业集团变 身“新兴高利贷者”?
担保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民间的 集资,包括从企业实体经济里转移过来的资金、社会 的闲散资金等;二是通过各种方式渠道从银行流出来 的资金。
(三)关于贷款发放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 散”的原则,鼓励其向“三农”产业及微型企 业提供信贷服务。而且,小额贷款公司向同一 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 5%。
(四)贷款利率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 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 的上限,即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 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 幅度由其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六)股权转让法律风险
1.一般规定 2.特殊规定 (1)关于禁售期的规定; (2)关于股权转让的比例限定; (3)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权转让的限制; (4)关于股权转让的手续。
二、民间借贷、企业借贷与非法集资 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从法律意义上讲,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 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 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 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提供金钱的一方为出借人,接收金钱的一方为 借款人。
80%——是否危言耸听?
关于担保公司如何从银行获得低息贷款,再以高 利流进地下融资市场,在浙江的民间,可以给你提供 多种答案。
有一种流出方式,看起来很顺理成章。
9.担保公司乱象已引起监管层重视。2010 年颁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和 发放贷款活动,也不得受托发放贷款和受托投 资。
1.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合规经营 的,一年后可增资扩股。 2.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可以改制为村镇银行。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措施
(一)公司设立阶段的法律风险 1. 出资不到位; 2.未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出资。
(二)公司治理法律风险 1.股东会(大会)治理中的法律风险; 2.董事会治理中的法律风险; 3.监事会治理中的法律风险; 4.高管人员治理中的法律风险等。
(三)限制或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相关规定
(1)《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 28日) 第二十一条、六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 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 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 答复》。
(5)合同未载明签订日期。 (6)对内容尚具有不确定性的合同盖章。 (7)擅自调整已审批合同的内容。
(8)合同文本不当。
主要条款不完备、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或 可撤销的条款、责任限制条款不合理、仲裁条 款规定不符合要求、合同双方、各方责任等条 款约定不清晰、代理范围、权限不明、未约定 保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不可抗力等条款。
一边是民间流动性过剩引发的资本炒作,
先是炒房、炒大蒜、炒绿豆,然后是炒黄金、
炒白银、炒文化产品,民间游资为寻找投资机
会“上蹿下跳”在全国流窜炒作;一边是中小
企业融资难喊“渴”,融资成本相比以前大幅
提高,一些企业家开始放弃实业搞起资本运作。
民间游资的“横流”与实体经济的“喊渴”,
映射出实体经济经营困境与民间资本的投资迷
4.担保公司变相揽存的手段不光是以高回 报的理财产品来诱惑投资者,低成本地从银行 拿钱也是担保公司揽储的重要手段。
5.更有甚者,在暴利的诱惑下,许多从事 高利贷的担保公司只是皮包公司,玩空手套白 狼的游戏。从另外的担保公司或者其他民间借 贷渠道贷到钱后再包装自己,注册一家担保公 司,吸收散户资金后再去投资项目,既没有担 保业务也没有担保能力,做高利贷是这类担保 公司的唯一初衷。
(四)合同法律风险
1.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 (1)合同主体不适格—未对合同对方资质
(营业执照、业务许可文件、身份证)进行审 查,未对合同对方信用进行审查。 (2)未按内部审批顺序履行签订手续。 (3)合同先履行后签订,先签章后填写合同 内容等,合同章加盖不符合规定影响合同效力。
(4)合同上载明的当事人名称与实际签章不 符。
10.小额贷款公司是否独善其身?
现在有的小贷公司的贷款合同是双合同。 其中一份把利息水平做在同期基金利率的4倍 值,一般在2分利(月息2%)左右,而另一份 则是标有具体数额的咨询费、手续费合同。加 在一起的资金成本月息在3.5%左右。
(六)民间资金与高利贷之殇
今年6月,浙江江南皮革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鹤失踪,就将温州灰色金融撕开了一个大口
子:直接间接牵涉到的银行10家,债务近1.5
亿;原材料供应商70多家,涉及金额9000多万
元;有欠条、转账收据的私人借款6500万。
据统计,2010年温州市就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及诈骗事件立案20起,涉案金额9.92亿元,
平均涉案金额4955万元,比2009年翻了一番。
一、小额贷款公司概述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及性质 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
途。
在温州这个民间金融发达的草根之地,只
要随便翻开一张当天的温州本地报纸,都可以
看到大版大版的“寻求资金”的广告,民间资
本一直都处于一种“疯狂”状态。
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实业不做了,去做 拆借。因为实业的利润太低,最多不超过10%。
为什么那么多担保公司,生意还那么好?因为 (中小企业)太缺钱了。”温州某制鞋企业的老 板表示
(四)认定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无效 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 害国家利益;
权利。 (5)怠于行使求偿权:对方已经违约或履行期限届满
前预期违约时,不及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五)担保法律风险
1.保证法律风险 (1)保证人主体资格法律风险; (2)保证方式法律风险; (3)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法律风险; (4)无效保证合同的处理及风险。
2.抵押法律风险
(1)抵押物范围限制的法律风险; (2)抵押手续不完备—抵押登记法律风险; (3)抵押物不足值的法律风险; (4)抵押权实现法律风险。
(二)企业借贷的概念
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
企业法人与非法人经济组织之间,由于一方向
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
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
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或利润而产生的权利
义务关系。本文所指的企业法人,不包括经国
家批准有权经营金融业务的各种金融机构和非 金融机构。 (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
3.质押法律风险
(1)质物范围及出质登记; (2)股权质押; (3)知识产权质押; (4)其他权利质押; (5)质权实现的法律风险。
4.公司提供担保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 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 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 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小贷公司“既差钱又差人”
1 .小贷公司也“也差钱” 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只存不贷”的政策要求,再加
上“最多只能向两家银行融资”的限制,这让小额贷 款公司很容易处在“无款可贷”的尴尬局面。
很差钱的小贷公司,就是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缩 影。 2.除了差钱,许多小额信贷公司还很差人
小贷公司信贷员面向的客户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优 质客户,与银行信贷员相比,他们要面对的客户数量 更多、情况更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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