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有限合伙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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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第一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1.1名称

1.2经营场所

第二条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及期限

2.1合伙目的

通过本基金投资业务开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实现投资人良好的投资回报。

2.2经营范围

上述本基金投资业务和基金闲置资金的短期理财。

2.3期限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年。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根据合伙企业经营管需要,合伙人会议可决定延长经营期限。

第三条合伙人名称及其住址

3.1普通合伙人

3.2有限合伙人

第四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违约责任

4.1认缴出资

4.1.1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万人民币,出资缴付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不超过五年。

4.1.2合伙人认缴出资及比例:

4.2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

4.3缴付出资

合伙人的认缴出资将分(10)次出资:每次出资额为认缴额%。

4.4各合伙人逾期缴付出资及违约责任:按逾期金额千分之承担违约金。

第五条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5.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主持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

(2)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获得执行合伙事务的报酬,并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4)合伙企业清算时,按其出资额参与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5.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缴付出资款;

(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性和保证全体合伙人的利益;

(3)依据合伙人决议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应聘请其对合伙企业进行审计;

(4)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非执行合伙事务之合伙人的监督;

(5)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

(7)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5.3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进行监督,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异议的,提交合伙人会议表决;

(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依本协议约定提请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应承担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申请仲裁;

(7)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8)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按其出资额参与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9)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5.4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缴付出资款;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性;

(3)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4)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6)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5.5有限合伙人的相关事务的约定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4)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6)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5.6其他约定

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如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异议时,应提交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六条合伙企业管理

6.1合伙人会议对下列事项的表决: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地址;

(2)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修改合伙协议;

(4)改变合伙企业的投资限制;

(5)变更普通合伙人;

(6)清算事务决策及清算报告的通过;

(7)对合伙人提交的合伙事务执行的异议进行表决;

(8)合伙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述表决事项由代表合伙企业二分之一以上实际出资的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

6.1.2合伙人会议对下列事项的表决

(1)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或经营期限;

(2)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卖、抵押、质押等);

(3)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述表决事项需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6.2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6.2.1合伙企业每年月日前召开一次年度会议,年度会议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其内容为沟通信息及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进行投资业绩评估汇报。

6.2.2合伙企业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提前个工作日向全体合伙人发出会议通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进行讨论。

6.3会议召集和召开

6.3.1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应为书面形式,且应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议程和相关资料;

(3)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6.3.2临时会议可由普通合伙人召集,也可由合计代表合伙企业实际出资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推举代表召集。

6.3.3临时会议可以由合伙人以现场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中一种或几种全体参会合伙人均可有效获取信息的方式参加并表决,未以任何方式参加会议的合伙人视为对会议讨论事项投弃权票。

6.3.4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如果法律和本协议对表决所需要的实际出资额比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第七条投资业务的规定

7.1投资方向

(1)投资企业。

(2)投资其它优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7.2投资禁止

(1)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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