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
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发文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1.26【实施日期】2000.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0)1号)《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0年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月26日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2000年1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保障我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个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尚未建立公安消防机构的县、乡(镇)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每年的11月9日为自治区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组织、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二)组织计划、财政、建设、公安消防机构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消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城镇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将消防事业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使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四)组织、协调消防宣传教育、消防监督管理、消防组织建设、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和责任处理等消防工作中的重大事宜;(五)适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评估,对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6.19•【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6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6年6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1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6号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林业建设实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的可持续发展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和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制定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增加对林业建设的投入,支持林业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林业科技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节约管理体系和生态保护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有森林资源的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本乡(镇)林业工作;未设林业工作站的乡(镇),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重点林区所在的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林业管理机构和执法机构,确保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重点林区的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林业建设实行行政首长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森林保护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以及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37号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7号)《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已经2001年6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列确2001年6月20日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自然保护为目的,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矿藏、水域、森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等一切自然资源,不分权属,均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自然保护区以保护为主,实行保护、建设、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组织或个人投资参与自然保护区建设。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资源、协助和支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义务,对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2022年)
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7号《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2年5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6日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2000年1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4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2年5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三章消防安全保障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五章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和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森林和草原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自治区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统筹、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具体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推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经2009年6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2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维护林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应当以自治区公布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为依据。
第四条自治区依法实行林地权属登记制度。
依法登记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与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农牧、公安、民政、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有序利用的原则,加强对林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制定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林地管护组织,组织群众护林,落实林地管护责任区和管护费用,明确管护责任区内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林地管护责任。
第八条自治区实行林地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有偿利用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九条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根据与林地所有权人达成的协议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三篇)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施方案范文____年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加强火灾防范措施,提高警惕性,确保各项防火工作落实到位。
二、完善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发现火情,做好火灾扑救准备。
三、加大森林草原防火巡查力度,严格执行禁火措施,确保无隐患。
四、推行火灾防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五、加强火灾扑救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
六、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防火意识和能力。
七、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八、持续监测火情动态,及时调整防火工作方案,保障森林草原安全。
九、强化火灾风险评估,准确评估火灾潜在风险,制定有效防范措施。
十、加强灾后评估和救援工作,全力挽回火灾造成的损失,重建植被生态系统。
以上是____年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施方案。
希望各级部门和广大群众共同努力,保障森林草原生态安全,防止火灾危害。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二)一、背景和目的森林和草原是珍贵的自然资源,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
然而,由于气候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森林和草原火灾频发,给生态环境和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预防和应对森林和草原火灾,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目标1. 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部门和个人职责。
2. 加强火源管控,控制火源产生和使用,降低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3. 完善森林和草原火灾预警和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火情信息。
4. 加强防火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火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 健全火灾应急处置机制,迅速、有效地进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6. 加强火灾事后处理和复垦工作,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三、方案内容1. 建立防火责任制1.1明确防火责任部门设立专门的森林草原防火部门,履行防火工作相关职责,包括制定防火规章制度、组织实施防火工作、开展防火培训等。
1.2明确各级防火责任在各级政府部门中,设立专门的防火工作机构,明确各级防火责任,确保防火工作的有效推进。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
的决定(2018)
【发文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公布日期】2018.12.29
【实施日期】2018.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49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
月24日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齐扎拉
2018年12月2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
治区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2号)设定证明事项的以下条款予以修改: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四)被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书复印件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材料;”修改为“(四)被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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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西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西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已经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江村罗布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西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凡在我区境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厂矿、学校、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依靠林区干部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建立护林防火责任制。
护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逐级签定责任状,划分护林防火责任区,制定乡规民约,做到“护林防火,人人有责”。
第五条驻林区各单位、部门及乡村应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建立基层森林防火组织,做好本辖区、本部门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林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检查、监督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设指挥长、副指挥长并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均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未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第七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森林防火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案档案。
西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西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正文:---------------------------------------------------------------------------------------------------------------------------------------------------- 西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1年11月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一条为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及其所属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通过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逐级督促检查、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实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考评、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措施,督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第四条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负责人,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主要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冬季至2024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冬季至2024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火命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1•【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80号•【施行日期】2023.10.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森林资源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冬季至2024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火命令政府令180号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及《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
我区今冬明春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其中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4月30日为防火紧要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二、适时发布禁火命令。
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状况、火灾发生规律及危险等级,精准划定防火区域,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必要时对高火险区域实施封禁措施。
三、从严压实防火责任。
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以“林长制”为抓手,压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严格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层层签订防火目标责任书。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防灭火主要责任人职责,加强工作督促指导,办公室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统筹协调防控工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益林管护办法(
第
一
条 为加 强森林 资 源 保护 进
, ,
步 提 高 公 效 益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保 护 等 级 根 据 《 国 家 级 公 益 林
,
益 林 管 护 水 平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林 法 》
,
、
《 国 管理 办 法 》
、
《
国 家 级公益 林 区 划 界定 办 法 》 和 《 西 藏
? 区 政府 办 公厅 文 件
西 藏 自 治 区 人民 政府 办公 厅关 于 印 发
《
西 藏 自 治 区 公益林 管 护 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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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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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政 办发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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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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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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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年九 月 二 十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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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行署 拉 萨市 人 民 政府
、
,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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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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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条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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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治 区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公 益 林 保 实 际 严 格 保 护 积 极 采 取 封 山 育 林 人 工 促 进 天 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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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藏政发[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12]63号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消防工作“五个主体”责任体系(一)落实各级政府责任。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其他领导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做好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履行好消防工作决策、保障、协调、重大现场指挥职责。
要将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发展稳定的大局统筹决策、部署、推进和落实。
实行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依法依规健全消防事业发展、消防队伍和消防基础建设保障体系,创新和推进我区“四个类区”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协调议事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年度会议,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履行好重大灾害事故现场指挥职责,做到有效整合、果断处置、减少危害。
各地(市)要完成县(市、区)、口岸、乡(镇)、“创先争优强基础惠民生”驻村工作队、村(居)委会消防工作负责人的培训工作,提高消防工作组织管理水平。
(二)落实职能部门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林权【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09]1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9.01.13【实施日期】2009.01.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1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曲水、谢通门、乃东、八宿、察隅县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已经2008年12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我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开展积累经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西藏农村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区农牧民就业增收的重要手段,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
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牧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我区现代林业的强大动力,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多样性的需求,促进现代林业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全面深化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累经验,并为国有林改革打基础、探路子。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为依据,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核心,在我区试点地(市)、县、乡(镇)、村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充分调动我区广大农牧民群众的积极性,实现生态良好、农牧民增收,推动我区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西藏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西藏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一、灾情概述
西藏地处高原,气候干燥,森林火灾一旦发生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因此需要及时有效应对。
针对西藏森林火灾的特点,各级相关部门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预警机制
1.加强火灾监测预警设施的建设,确保监测网络畅通有效。
2.对林区进行定期巡查,发现火情立即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
三、火灾扑救措施
1.建立健全的火灾扑救队伍,提高扑救能力和水平。
2.确保扑救装备的完备和使用人员的培训。
3.加强森林防火通道和水源的保障。
四、应急响应
1.火灾发生时,各级部门要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力量进行扑救。
2.做好群众疏散和转移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3.协调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开展救援工作。
五、事后处理
1.组织开展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原因分析,完善应急预案。
2.做好灾后重建工作,恢复受灾地区的生产生活秩序。
六、宣传教育
1.加强火灾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火意识。
2.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演练和培训活动,提高扑救和防范能力。
七、其他事项
1.加强与其他地区的合作交流,学习借鉴其他地区的防火经验。
2.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防火能力和水平。
森林防火规定
森林防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森林资源,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保障森林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安全,根据《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森林防火管理工作。
第三条森林主管部门应加强森林防火组织建设,完善森林防火制度,提高森林防火的预警能力和处置水平。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的原则,实行分区、分级、分层、分责、分时的防火管理模式。
第五条森林防火管理应依法开展,加强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装备,提升森林防火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防火责任第六条森林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森林防火区,明确责任主体,并建立相应的防火责任制度。
第七条森林防火责任主体应当制定防火责任清单,明确职责和任务,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估。
第八条森林所有权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组织建设,制定防火管理制度,配备专职防火人员,确保防火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森林防火责任主体应当加强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自我防灾能力。
第十条森林防火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和应急响应机制,及时上报火情,组织处置。
第三章防火措施第十一条森林防火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建设防火设施,确保设施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森林防火责任主体应当及时清理和处理易燃物,保持森林区域的清洁与整洁。
第十三条森林防火责任主体应当制定火源管理制度,严禁在森林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等易引发火灾的活动。
第十四条森林防火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明火管理制度,合理利用明火,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明火蔓延。
第十五条森林防火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森林巡护体系,开展日常巡护和防火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置火情。
第四章违法与处罚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森林防火活动。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将被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森林防火规定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6-1997年森林防火戒严令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6-1997年森林防火戒严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0.21•【字号】•【施行日期】199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6-1997年森林防火戒严令(1996年10月21日)自1996年11月15日起,西藏林区进入森林防火期。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切实抓好森林防火工作,根据国家林业部的部署,特发布我区今冬明春森林防火戒严令:一、强化火源管理,认真执行入山检查和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
凡入山人员一律进行登记或发放入山通行证,对未经许可擅自入山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二、在林区交通要道和森林火灾多发地段,实行专人负责制,昼夜值班,加大巡逻密度,严密监视,做到万无一失。
三、森林防火期内,严禁从事采伐、调运椽子木、横梁木、青冈柴禾、竹子等生产活动;严禁毁林开荒和上山打猎。
对违反规定引起森林火灾的肇事者和有关责任者,要依法追究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四、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有关领导要亲自带班;各类专业、半专业和义务扑火队要处于高度戒备状态,做好扑火的一切准备。
一旦发现火情,要按照预案及时出动,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五、认真执行火灾报告制度。
每月15日以前,各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把上月的火情逐级书面上报自治区森防办,然后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林业部森防办。
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不得隐瞒和谎报。
六、要加强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火灾发生后,要迅速组织林业公安和林政人员赶赴现场,及时侦破案件,从重从快打击不法分子,教育群众,真正发挥依法治火的威力。
本戒严令自1996年11月15日起执行,1997年5月31日防火期结束后解除。
自治区主席:江村罗布。
森林防火实施方案 西藏
森林防火实施方案西藏一、背景介绍。
西藏地处高原,气候干燥,森林资源丰富,但同时也面临着森林火灾的威胁。
为了有效防范和应对森林火灾,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的森林防火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二、森林防火责任部门。
1.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各地开展森林防火工作。
2. 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本地森林防火责任制度。
三、森林防火措施。
1. 加强火源管理,严格禁止乱扔烟蒂、焚烧垃圾等行为,加大对火源的巡查力度,及时清理易燃物。
2. 完善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森林火险预警系统,加强对森林火险等级的监测和预警,提前做好防火准备。
3. 加强人员培训,组织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培训,提高森林防火意识和技能,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火灾。
4. 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和协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能力。
5. 加强装备投入,增加森林防火装备投入,更新和维护防火设施,确保防火设备完好有效。
四、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1. 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公众对森林防火的重视和参与度。
2. 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组织志愿者深入社区、学校、农村开展宣传,提升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五、森林防火效果评估。
1. 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效果评估体系,定期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2. 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防火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
六、结语。
西藏地处高原,森林资源丰富,森林防火工作任重道远。
各级林业和草原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森林防火的责任,全面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同时,广大公民也要增强森林防火意识,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共同守护好美丽的森林资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森林防火
指挥部成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1.19
•【字号】藏政办发[2013]108号
•【施行日期】2013.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成员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3〕108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因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人员工作变动,为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系统性、连贯性和有效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调整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
现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指挥长:
边巴扎西自治区副主席
副指挥长:
张宏亮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雷桂龙林业厅厅长
刘继飞武警西藏森林总队总队长
成员:
臧跃军西藏军区参谋长
韩向阳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罗杰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朱赟教育厅副厅长
益西多杰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
杨国义民政厅副厅长
孙金玲财政厅副厅长
索朗群佩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次真农牧厅副厅长
郭杰林业厅副厅长
白建斌卫生厅副厅长
次仁央金广电局副局长
张晶气象局副局长
尼玛多吉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李绍安武警西藏总队副总队长
张德胜西藏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
熊焰西藏公安边防总队参谋长
杨春良武警西藏森林总队参谋长
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业厅,办公室主任由郭杰同志兼任。
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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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
《西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已经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江村罗布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西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凡在我区境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厂矿、学校、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依靠林区干部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建立护林防火责任制。
护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逐级签定责任状,划分护林防火责任区,制定乡规民约,做到“护林防火,人人有责”。
第五条驻林区各单位、部门及乡村应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建立基层森林防火组织,做好本辖区、本部门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林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检查、监督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设指挥长、副指挥长并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均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未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
第七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森林防火条例》和
本办法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案档案。
第八条在行政区域交界林区,毗邻地人民政府应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本着“自防为主,积极联防,团结互助,保护森林”的原则,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体好联防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我区森林防火戒严期为每年的十一月一日至第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的森林防火戒严期。
第十条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主管领导要亲自带班,做到及时准确上传下达情况和指示;
(二)严禁从事采伐调运椽子木、横梁木、下浆木、青冈柴木、竹子等活动,严禁毁林开荒和上山打猎;
(三)各类专业、半专业和义务扑火队要处于高度的戒备状态。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和器材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保证防火、灭火的需要;
(四)严禁在山林内、森林旅游区内、靠近森林边缘地带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烤火取暖和其他用火;
(五)驻军部队在林区进行实弹射击、爆破等训练演习时,需持师以上机关批准的证明,向当地县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采取防火措施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严格火源管理和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
凡进入林区从事林业生产的森工企业职工和人员,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
(七)在林区行驶的各种车辆的司助人员应对乘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八)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组织,要经常性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特别要加强对居住林区和出入林区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现行财政体制,安排好森林防火所需经费。
扑救森林火灾费用及扑火中群众的误工补贴应由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和受益单位、受益个人负责,不足部分从育林基金和地方财政中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各级气象部门应做好本地区森林火险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各级新闻单位应及时发布火险天气预报和有关森林防火方面的事项。
第十三条森林防火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任何人发现森林火灾,必须及时扑救,并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应以最快方式逐级上报火灾情况,发生重大或特大火灾也可以直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当地军民对森林火灾进行扑救,并做好通讯联络、后勤供应和医疗救护工作。
第十四条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老、弱、病、残人员及中小学生、孕妇参加。
第十五条在森林火灾扑灭后,必须全面检查、彻底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的人员看守火场,严防复燃。
第十六条森林火灾的分类,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对火灾面积要实测,准确上报,不准估计、隐瞒。
属于重大或特大火灾的火场,需由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派人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在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和火灾受害面积、林木损失、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心人员伤亡等进行调查,记入火灾档案。
火灾扑灭后十日内书面报告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第十八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规章,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二)发生森林火灾后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的;
(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
(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在森林防火期内,违反林区野外用火规定和入山管理规定的;
(二)违反野外用火规定,引起火警的;
(三)损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因火灾造成林木损失的,扣减所在县当年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并纳入全区采伐限额管理。
第三十一条火烧林木的利用须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并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砍伐。
砍伐火烧林木所得收入用于防火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