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纠纷】诉讼法案例分析
法律案件管辖权异议(3篇)
第1篇一、引言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是否合法、公正。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从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种类、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异议可以包括对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审理。
三、管辖权异议的种类1. 级别管辖异议级别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级别的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级别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2)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3)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特定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
2. 地域管辖异议地域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地域的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2)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3)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4)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
3. 专属管辖异议专属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专属管辖的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属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特定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异议;(2)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异议。
四、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1. 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向受案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载明异议事项、理由和依据。
2. 审查与裁定受案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当事人是否具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2)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合法。
管辖案例分析
二、裁定管辖案例:2001年5月,某市南区法院民 事审判庭庭长于某搬家至南区某街15号居住,正位于 南区市民戴某的房屋后面,于某靠近戴某房后屋檐搭 建一间9平方米厨房,严重影响了戴某家通风采光。 戴某多次找于某,要求他拆除小厨房,但于某置之不理, 双方发生纠纷。戴某决定起诉,由于戴某认为于某就 在南区人民法院工作,担心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对其不 利,就向该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害。北区 人民法院收到戴某的民事诉讼后,经审查认为该案因 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戴某应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戴某无奈,只好将民事诉状交到南区人民法院。
❖
[问题]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如何处理?
答案分析:《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 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所谓特殊原因, 既包括自然的原因,如地震、水灾等,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 辖权,又包括人为的原因,如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受诉人民法院不能 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遇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指 定其辖区内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因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未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而本案合同未实际履行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珠海乙区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取得该案件的管二裁定管辖案例
案例分析题
管辖权异议纠纷案评析
被告辩称: 《 定期租船合同》为双方 当事人通过多
[ 案情]
2 0 0 8 年7 月2 4 日,原告与被告在厦 门签订 《 定期
次 传真 磋商后 确定 的 内容 ,合 同条款 均为 打印 ,无 手
写 内容 ,手写 内容为 《 定期租船合同》签订后原告单 方添加 ,非双方合意 , 对双方当事人无约束力。合 同
原 告 提 供 的合 同原 件 最 后 一 页 右 下 角有 手 写 内容 :
国法律 ” 的约定合 法 、有效 ,本案应 由厦 门海事 法 院 管 辖 ,故依法 提 出管辖 权异议 ,请求 裁定 将本案 移 至
厦 门海事 法 院审理 。
“ 补 充 :由于 本合 同第 十八条 原 因停 租 ,下 期租 金交 付 时 间按 停租 时 间顺 延 。 因船 舶被扣 滞港 ,出租 人应
租船合 同》,合 同最后一页打印的第四十五条约定 :
凡 因本租 船合 同引起 的或与本 合 同有关 “ 凡因本租船合 同引起 的或与本合 同有关 的任何争 第 四十五条 “ 的任何 争议 ,双方 选择 厦 门海 事法 院管辖 ,并适 用 中 议 ,双方选 择厦 门海 事法 院管辖 ,并适 用 中 国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依照 《 中华人民共 和 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 四十 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
下:
系原则的法律精神与内涵,对当事人的权利给予最大
限度 的保护 ,同时 ,也可提 高办案效 率 ,从 而实现公 平 与效 率 的统一 。这才 是法律 的价值 追求 。
3 . 管辖权 异议制 度 的重要性
由于本合 同第 十八 条原 因停租 ,下期 租金 交付 时 间按
束力。本案系涉外租船合同纠纷 ,原、被告双方可以
管辖权异议成功案例及浅析
管辖权异议成功案例及浅析【案情回放】东莞市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之间一直有贸易往来,后双方由于买卖合同纠纷,甲方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向东莞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乙方。
诉讼中,双方对本案受理法院是否具有案件管辖权产生争议。
甲方认为,送货单明确注明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理应由东莞市某法院管辖;乙方认为采购订单明确写明由甲方送货至乙方所在地,本案合同履行地显然在乙方所在地深圳,案件理应移送深圳市有关人民法院管辖。
笔者代理乙方向该案受理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最后做出一审裁定,本案移送深圳市有关人民法院管辖。
【案情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东莞市某法院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笔者认为,东莞市某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理由如下:一、本案采购订单已经对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明确约定。
甲方一审起诉提交的证据中,有五份采购订单,其中有四份采购订单(包括本案案涉的大部分货物)明确约定“甲方送货到乙方工厂”、“某年某月某日前交货到深圳市某工业城(乙方工厂)”,可见,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显然在深圳。
本案作为买卖合同纠纷,采购订单具备货物规格种类、价款、交货、付款等合同基本条款,具有买卖合同的性质,其中对合同履行地约定的条款显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管辖的依据,而依据我国法律关于买卖合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且甲方后来按照采购订单送货,一审时又进一步将采购订单作为证据提交,显然说明甲乙双方之间自始就对案件的管辖达成了一致。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由深圳市有关人民法院管辖没有任何错误。
二、本案送货单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
1、从送货单的性质来看,送货单的作用仅仅是用来作为送货凭证,甲方这种在送货单上单方以格式条款列明的方式不能发生确定案件管辖地的效力。
2、承诺不能附条件,否则就是不诚信,如果依据送货单来确定案件管辖,不具有可操作性,对乙方也极不公平。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案例4篇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案例4篇Classic cases of appeal for objection to jurisdiction编订:JinTai College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案例4篇前言: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又称公务文件。
本文档根据公文写作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案例2、篇章2: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案例3、篇章3:20xx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4、篇章4:20xx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为帮助大家制作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以下是小泰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经典案例,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章1: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案例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虹口区XX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一):xx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XX,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二(原审原告二):王XX,男,汉族,xxx年1月2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58号.xx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王XX诉xx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由xx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xxxx)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
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xx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xx市松江区人民法院(xxxx)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不服,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xx市松江区人民法院(xxxx)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xx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xx市松江区人民法院(xxxx)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管辖权异议案例分析
管辖权异议案例分析作者:舒伟霞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12期摘要法律关系不变之前提下,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否受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但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未变更,被告再次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属于重复提起管辖权异议,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本文以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为例对引发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合同纠纷管辖权法院一、案情简介2012年6月25日,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四川公司)项目部对外招标某隧道施工工程,原告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福建公司)向被告提交投标文件。
2012年8月2日,原告接到被告项目部通知后进场施工。
2013年4月16日,被告发函要求原告终止施工,为此双方发生纷争。
2013年7月5日,原告以与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诉至工程施工行为所在地的开化县法院。
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完工工程款256361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窝工损失870160元。
被告收到诉状后在答辩期内以招标文件约定了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法院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主张不能成立,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就部分争议事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但对违约赔偿事项未能协商一致。
2013年12月17日,原告福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1)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确认原被告施工合同解除”;(2)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停工窝工损失、因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失,共计5302596.4元。
被告四川公司收到变更诉讼请求书后,再次以相同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开化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管辖协议,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地在浙江省开化县,因此该院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
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案件:XXX v. XXX原告:XXX被告:XXX引言:起诉的法院管辖权是指原告提起诉讼时,对于所选择的法院是否具有适当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文旨在讨论起诉的法院管辖权的异议,并探究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加深对该问题的理解。
一、法院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法院管辖权是司法行为的前提,保证了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基于法治原则,法院管辖权的行使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1. 绝对管辖权原则根据绝对管辖权原则,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有关管辖权限制度,明确界定其管辖范围。
只有当法院明确规定具有管辖权时,才能受理相关案件。
1.2. 相对管辖权原则相对管辖权原则要求法院的管辖权应基于被告的居所地、合同约定、侵权行为地等因素来决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使案件在合适的司法管辖范围内得到解决。
二、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当起诉一案后,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产生异议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提出。
以下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2.1.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刑事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犯罪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在审判监督检察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2.2.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当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依法提起管辖权异议,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
三、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是常见的案件处理程序之一。
下面通过实例来说明:3.1. 案例一XXX与XXX之间发生商业争议,XXX向本地法院提起诉讼,而XXX主张该案应由其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本地法院应立即停止审理,并将案件移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处理,以确定合适的管辖权。
3.2. 案例二在离婚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双方居住地不同,原告选择将起诉的法院设在自己的居住地,而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应由其所在地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权争议案例
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权争议案例一、案情介绍某市发生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涉及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违约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而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自身存在过错,应该自行承担责任。
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甲公司将乙公司起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案件的管辖权产生了争议,即该案适用于法院的管辖区域和审理权限。
下面将对该案例中的管辖权争议进行解析。
二、管辖权争议的背景分析1. 地域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在该案件中,乙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应当拥有地域管辖权。
2. 层级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同层级的法院对案件的管辖范围不同。
一般情况下,基层法院负责一审案件的审理,而高级法院则负责二审和上诉案件的审理。
在该案中,具体适用的层级管辖权尚需进一步明确。
三、法院的判决最终,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了以下判决。
1. 地域管辖权的确定考虑到乙公司所在地与法院所在地的距离较远,法院权衡双方的利益和合理性后,决定将该案交由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负责审理,以便方便当事人的出庭和参与案件。
2. 层级管辖权的确定根据事实和证据的充分审查,法院认为该案件属于一审案件,并将其交由乙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进行一审审理。
四、案例启示这起案件中的管辖权争议问题引起了较多的关注,启示我们对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权规定和操作程序有更深入的思考。
1. 地域管辖权的灵活运用:尽管法律规定了地域管辖权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权益平衡,对地域管辖权进行灵活运用,以便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司法保障。
2. 层级管辖权的明确界定:对于管辖权问题,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争议的复杂程度等因素,明确当事人所适用的层级管辖权,以便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
3. 强调当事人的合理权益:在处理管辖权争议案例时,应重视保护当事人合理权益,为其提供便利和公正的审判环境,既保证了案件的快速审理,又保证了当事人的利益。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诉指导案例(第一课)
答题要点
【结论】上海市E区法院、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南昌市B区法院有管辖权。 【大前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履行发Th纠纷的,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诉法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 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 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 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网络购物合同和网络服务合同第一审案件。
案例一:刘某与淘宝管辖权异议案
北京市A区法院受理本案后向乙和淘宝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等相关诉讼文书。 淘宝公司在向北京市A区法院递交答辩状时,对本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淘宝公司认为,其 与原告甲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在申请注册为淘宝用户时,点击同意了《淘宝 服务协谋》(协议文本共19页),该协议第9条第3项约定:“一旦产Th纠纷,您与淘宝平 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该条款位于协议文本的 最后一页,用黑体字标明)。淘宝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该案第一审管辖法 院应为杭州市余杭区法院,所以要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审理。
7
答题要点
2.淘宝公司与甲之间的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结论】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大前提】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 订立管辖协议,应采用合理方式尽到提醒义务,若未尽到合理提醒义务,消费者主张该管 辖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前提】本案中,淘宝公司与甲之间的协议管辖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服务协议共有 19页之多,而协议管辖格式条款位于最后一页,故淘宝公司未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告知甲, 故该协议管辖格式条款无效。
法律案件管辖权异议处理(3篇)
第1篇一、引言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级别提出异议,认为案件不应由该法院受理或不应由该法院审理至终审。
管辖权异议是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法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进行探讨。
二、管辖权异议的提起1. 提起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管辖权提出异议。
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 提起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管辖权异议。
3. 提起方式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人民法院,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三、管辖权异议的处理1. 审查程序(1)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2)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是否具备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提出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等。
2. 审查结果(1)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当裁定驳回。
3.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1)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定。
四、管辖权异议的适用范围1. 地域管辖权异议(1)当事人对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因素确定管辖权。
(2)当事人对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等因素确定管辖权。
2. 级别管辖权异议(1)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性质、争议金额等因素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可以裁定将案件提审。
合同法案例:管辖权异议
[案情介绍]A公司住所地在甲市,B公司住所地在乙市,A、B两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一份分期付款销售合同,约定A公司出售一台挖掘机给B公司,货款分6个月付清,在B 公司支付全部货款之前,A公司保留该台挖掘机的所有权,双方还约定如果因该合同产生纠纷,由A公司住所地的甲市人民法院管辖。
在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付清全部货款,A公司遂于2008年8月10日凌晨2时,将该挖掘机从B公司工地强行开走,途中跌入山谷,造成该挖掘机损毁。
B公司以侵权为由向乙市人民法院起诉,2008年9月25日该案被乙市人民法院受理,但B公司在2008年10月8日变更了诉讼请求,请求撤销合同,赔偿损失,一审法院于2008年10月10日通知A公司,A公司于2008年10月15日提出管辖权异议,B公司于2008年10月18日向一审法院提出了撤销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一审法院就A公司管辖权异议做出裁定,驳回被告A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A公司不服该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情分析]在本案的审理中,二审人民法院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本案所提供的证据显示,双方所产生的纠纷系侵权行为纠纷,侵权行为地属原审人民法院辖区,且B公司最终仍是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对B公司依法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予以支持,故原审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第二种意见是:A公司就被B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撤销合同)提出管辖权,原审法院应该就该异议作出审理。
在未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前,不应该再允许被上诉人撤销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双方基于合同产生的纠纷,应该根据双方在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向甲市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原审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下面试就该问题做以分析。
一、从法理层面分析管辖权异议期间诉讼请求变更的处理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都应当受到保护,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以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确行使。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诉讼管辖权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诉讼管辖权案情: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定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
新办公楼施工进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
两边在交涉进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其后天南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裁决解除合同。
法院在不知道两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
在一审法院审理进程中,原告申请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予。
开庭审理进程中,原告提交了两边在履行合同进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记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
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前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记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通过审理,裁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以为一审裁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两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进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裁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到协议,表示认可部份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
后因调解不成,天南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
二审法院通过审理,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2.假设本案起诉前两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劳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3.一审法院未依原告请求裁定被告停工是不是正确?为何?4.两边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记要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按照?为何?5.原告关于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是不是成立?为何?6.假设二审法院以为本案不该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如何处置?7.对于海北公司提出的反诉,人民法院的正确处置方式是什么?8.天南公司已经认可增加的工作量,法院在裁决中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按照?答案:1.乙区法院和丙区法院。
法律管辖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市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市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拒绝赔偿,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签订地与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中甲公司应向以下法院提起诉讼:1.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2.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合同约定,货物应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因此合同履行地为乙公司所在地。
3. 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由于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应向以下法院提起诉讼:1.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乙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乙公司所在地,因此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管辖权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跨国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的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被告某跨国科技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国外的科技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销售涉嫌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产品。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我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则认为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管辖权的确定,即本案应由我国法院管辖还是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其网站上销售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产品,因此侵权行为地应为被告网站所在地。
被告则主张其总部位于国外,应适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认为,被告虽然总部位于国外,但其在我国设有分支机构,且被告通过其分支机构向我国市场销售侵权产品,因此被告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同时,被告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也具有管辖权。
综上,法院裁定本案由被告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跨国公司侵权纠纷管辖权问题,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分析:1.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管辖权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管辖原则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2. 跨国公司侵权纠纷管辖权争议在跨国公司侵权纠纷中,由于被告可能位于国外,因此确定管辖权成为一大难题。
法律管辖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张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张某持械将李某打伤。
李某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发后,张某潜逃至外地。
2019年7月,李某家属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进行立案侦查。
二、法律管辖问题在张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中,涉及的法律管辖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地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张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A市,因此A市人民法院具有地域管辖权。
然而,张某潜逃至B市,B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的藏身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B市人民法院作为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审判机关,具有对张某案件的审判权。
2.级别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在本案中,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然而,由于B市人民法院作为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审判机关,其对张某案件的审判权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
因此,本案的级别管辖问题得以解决。
三、案例分析1.地域管辖问题在本案中,张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A市,按照法律规定,A市人民法院具有地域管辖权。
但是,张某潜逃至B市,B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的藏身之处。
此时,B市人民法院作为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审判机关,具有对张某案件的审判权。
这种情况下,地域管辖权与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审判权发生了冲突。
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地域管辖权为主,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审判机关地域管辖权为辅。
(2)在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地域管辖权与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审判权的冲突。
法律管辖权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成立于我国的外资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乙公司是一家成立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进出口业务。
两公司因甲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侵犯乙公司专利权而产生纠纷。
二、案件事实1. 专利权纠纷甲公司生产的某型号电子产品,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了乙公司持有的某项专利权。
乙公司发现后,向甲公司发出侵权警告,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2. 法律管辖权争议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应当向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提起诉讼,因为乙公司为香港企业,且专利权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授权。
乙公司则认为,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内地,且甲公司为我国内地企业,我国内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三、法律分析1. 专利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的法律。
在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内地,因此应当适用我国内地法律。
2. 法律管辖权的确定(1)地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特定案件由特定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甲公司为我国内地企业,乙公司为香港企业,因此,我国内地法院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
(2)级别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案件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
在本案中,专利侵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属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专利侵权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
综上所述,我国内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四、法院判决我国内地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甲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侵犯了乙公司的专利权,甲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我国内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管辖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中国公民)与被告李某某(美国公民)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跨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各自国家开展业务,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业务合作产生纠纷,原告张某某向我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支付合同款项。
被告李某某则主张,根据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故应向美国某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律管辖权问题,即我国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原告主张:原告张某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合同签订地为我国,且被告李某某在我国有住所地,故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2. 被告抗辩:被告李某某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机构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本案中,双方已签订仲裁协议,故我国法院无权受理。
3.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但仲裁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本案中,双方未就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故仲裁协议无效。
4.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由于仲裁协议无效,被告李某某的管辖权抗辩理由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支付合同款项。
四、案例评析本案涉及法律管辖权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仲裁协议的效力:本案中,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无效。
关于民诉管辖权的案例分析
A与B于2000年5月登记结婚,2001年A以缺乏夫妻感情为由,向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B离婚。
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调查,原告A住所和工作单位均在北京市北城区,被告B虽然家住北京市南城区,但其工作单位却在L省三河市,其户口也在三河市。
北京市南城区法院认为此案不应由自己管辖,而将案件移送给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北城区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法院对该案也没有管辖权,于是又将案件移送给被告住所地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
2001年10月,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给北城区法院复函称:我院受理案件后,经两次传B谈话,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而且B也要求回原籍处理;同时,被告人所在单位现已搬迁L省D县该案已不属我院管辖,特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你院审理。
2003年3月,北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所在单位既然已从L省三河市迁至L省D县,就应由L省三河市直接将案卷材料移送D县人民法院审理,于是又将该案材料移送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2003年12月,L省D县人民法院接到三河市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以被告已于2000年11月返家休养1年以上,至今未回工作单位为由,又将案卷材料移送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1)本案中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移送管辖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2)原告于2001年提起离婚之诉时,本案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3)若原告于2003年12月提起离婚之诉,又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4)若2003年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法院是否受理?若受理,法院如何送达诉讼文书?【参考答案】: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37条和《民诉意见》第34条的规定,本案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的移送管辖都是不对的,理由如下1.原告张三于2001年起诉离婚时,受理法院是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该院经审查认为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将案件移送给被告住所地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才是正确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A与B返还财产纠纷管辖异议上诉案
案情:B原审诉称:原审原告委托原审被告代为投资经营b股,分别于1998年1月11日支付原审被告人民币86000元;于1998年3月13日支付人民币85800元;于1998年7月17日支付美金10000元。
原审被告代为投资后,未将实际经营情况如实告知原审原告,也未按原审原告要求结算返还投资款。
2014年9月11日,原审原告正式函告原审被告要求在3日内返还投资款,原审被告未予理会。
现原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审被告返还投资款233185元。
A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1、原审被告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上海市闸北区虬江路1431弄2号1404室,本案的应诉材料也是邮寄至该地址签收的。
2、原审被告虽于2012年担任了太仓市澳泰洗毛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该公司一直由张志强与原审原告二人管理,原审被告只偶尔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有张志强的证言可以佐证。
公司中并无原审被告的具体工作及生活起居之所,不能以此认定太仓为经常居住地。
故原审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本案应由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根据原审原告B提供的原审被告A居住证、太仓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的证明与原审被告A在(2013)太民初字第0859号诉讼中提供的居住证一致,本案原审被告A自原审原告起诉时在太仓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本市可作为其经常居住地。
故原审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
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A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
按照苏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人的居住证在2013年10月22日自动中止。
原审法院立案后调取居住证不当。
上海市闸北区芷江西路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上诉人自1996年至今长住上海市虬江路弄号室。
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2012年10月办理的居住证判定上诉人至2014年11
月19日在太仓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错误。
原审法院以办理了居住证就是连续居住,而无视是否实际连续居住。
太仓市沙溪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仅证实上诉人做过办证登记,并没有证明上诉人是否实际居住或联系居住的事实。
2013年的上诉人没有登记也没有办证并不知情。
上诉人系为购车而办证。
上诉人办理的暂住证地址沙溪镇西门街号为太仓市有限公司门牌,门牌号是虚拟的,公司实际注册地为沙溪镇西黄泥浜。
沙溪镇半泾村八组号为天竹园生态农庄门牌号,该农庄是一个对外合法经营的旅游度假酒店,上诉人常带朋友度假住宿,可能派出所作了相关登记。
张志强证人证言证实上诉人在太仓市澳泰洗毛有限公司内没有生活居住地。
上诉人利用西门街号地址作为原审法律文书邮寄地址,后又改寄天竹园农庄请人代收,原因是为避免家庭矛盾。
法律文书邮寄上海地址是本人亲收,邮寄太仓由他人代收,也证实上诉人实际居住地一直在上海。
上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和住地居委会证明均可证实上诉人一直居住在上海市。
公司有事上诉人偶尔到太仓。
2014年4月公司全面停产,上诉人很少到太仓。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该案移送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在诉讼中向沙溪派出所调查取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居民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的居住证具有证实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效力。
上诉人提供的芷江西路居委会证明并未否定其办理的居住证效力,亦不足以反驳沙溪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居住证登记的地址不影响对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根据沙溪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A自B起诉时在太仓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原审法院认定太仓市可以作为A经常居住地并无不当。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提出的问题:
本案涉及的基本问题是:第一,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中对“经常居住地”应当作何解释?第二,居住证、居委会证明等证据在证明“经常居住地”中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分析:
一、管辖权异议中“经常居住地”的内涵解释
首先,本案属于地域管辖权异议纠纷,法院的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对此处“经常居住地”的含义的理解。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要准确理解经常居住地的含义必须把握两个要点:其一,必须是“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其二,必须是在该时期内“连续”居住。
本案中,对于起诉时点的认定较为容易,但是对于被告离开住所地上海的时点,以及被告是否在太仓连续居住的事实,仍有待于进一步证明,本案的举证问题后文将进一步论述。
以上是仅以文义解释的方法作出的解读,事实上,由于法律文本可能文义范围的不确定性,仅根据该解释方法来界定经常居住地存在较大困难,难免有失妥当。
此时,我们还应当从目的解释论出发,民诉法关于地域管辖中经常居住地的立法,其目的有二:一是便于当事人应诉,二是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包括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等。
这种“两便原则”是对当事人和法院双方利益的平等关照,绝不能有失偏颇,换言之,不能为了法院的方便而牺牲当事人的方便。
这就要求对经常居住地的认定必须结合立法目的审慎进行。
本案中,如果任意将被告被起诉以前停留一年以上的太仓理解为经常居住地,那么将明显有悖于“两便原则”,如此既不利于当事人,也不能保障司法高效。
二、居住证、居委会证明等证据在证明“经常居住地”中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对于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涉及到本案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证据效力的认定
问题。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由于管辖权异议案件的特殊性,法院依职权调查案件事实似乎成为了案件主导。
当案件中的相关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法院倾向于依据职权查明事实,却在相当程度上排除了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这将不利于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增加诉讼成本。
所以,在此类案件中,结合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和当事人举证来综合查明案件事实是较为合理的路径。
具体如何分配当事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