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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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计费规定》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计费规定》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计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02•【字号】赤政发[2003]011号•【施行日期】2003.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计费规定》的通知(赤政发[2003]01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赤峰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计费规定》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自治区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二○○三年三月二日赤峰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计费规定第一条为使征用集体土地补偿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经过对市区各地类产值实际调查测算,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境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按《赤峰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计费标准》(见附表)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各旗县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征地计费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依据本地区前三年的统计资料,并经典型抽样调查后,核定不同典型土地的平均亩产量,并计算各类农作物的副产品如秸秆等的价值,以平均亩产量乘以农作物综合单价计算平均亩产值。

第四条耕地分类含义如下:水浇地:指地势平坦,坡度为2度以下(不含2度),有水源保证,有灌溉设施的耕地,其中保灌地为优,非保灌地为劣。

旱平地:指地势平坦,坡度在2-6度(不含6度),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固定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其中盐渍沙化地为劣,其余为优。

旱坡地:指地势不平坦,坡度在6度以上,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其中有工程措施的为优,无工程措施的为劣。

水田:指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配套设施齐全,有固定水源保证,种植三年以上为优,其它为劣。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土地空间分区管控工作的实施意见-赤政发〔2018〕53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土地空间分区管控工作的实施意见-赤政发〔2018〕53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土地空间分区管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土地空间分区管控工作的实施意见赤政发〔2018〕5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有机衔接,优化中心城区国土空间布局,规范约束土地利用行为,统筹推进中心城区土地开发利用与保护,促进中心城区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市政府决定对中心城区土地空间进行分区管控。

现就中心城区土地空间分区管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中心城区土地空间分区管控范围中心城区土地空间分区管控范围以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为基础划定。

西以西山生态公园为界(包括西山生态公园),北以昭苏河为界,西北以松山区当铺地赤峰商贸城为界,东以红山经济开发区内红山区和元宝山区区界为界,南以绿色食品产业园、二道井子遗址为界,西南以玉龙机场为界。

管控区域总面积约381平方公里。

二、中心城区土地空间分区及管控措施按照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划定中心城区土地空间分区,共四区,分别为已建区、适建区、禁建区、限建区。

(一)已建区范围及管控措施。

1.范围。

已建区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且目前已经开发建设并集中连片区域(该区域与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已建区范围一致)。

2.管控措施。

(1)不动产登记方面:按实际现状依法登记。

(2)现状管理方面:有关地区和部门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划和计划。

(3)违法行为查处方面:强化执法巡查和社会监督,实施规划督察全覆盖,严肃查处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

(二)适建区范围及管控措施。

1.范围。

适建区为工程地质条件良好、适宜城市建设的地区。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在建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在建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在建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15•【字号】赤政办字〔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在建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字〔2019〕3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中心城区在建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4月15日赤峰市中心城区在建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规范在建工程规划监督和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建工程规划监督是指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对在建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由市本级许可施工的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规划监督。

红山区、松山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除市城市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外的建筑工程规划监督。

第二章规划监督检查第四条建立日常巡查制度。

城市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进行规划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收集书面资料、影像记录等证据,建立巡查日记(巡查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工程建设及检查情况等)。

(一)巡查中发现施工现场有围挡、开挖基坑、安装塔吊、建设临时建筑等情况之一的,约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查询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发放《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告知书》。

(二)对在建工程按以下五个节点实施监督检查。

1.工程动工后。

检查是否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地测量是否超出用地范围等。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03•【字号】赤政发[2003]061号•【施行日期】200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03]06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二○○三年七月三日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新城区土地供应行为,促进新城区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新城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新城区范围内利用已经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各类建设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新城区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转用、征用,统一储备,统一供应。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及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新城区年度建设计划,制定新城区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及土地出让年度计划,由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下列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1、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2、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2、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3、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4、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5、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6、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8、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1、电力设施用地;2、水利设施用地;3、铁路、公路、民航等交通设施用地。

(四)监狱、劳教所等特殊用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六条下列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一)工业等非经营性用地;(二)招商引资项目(非经营性)用地。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赤政办发〔2019〕18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赤政办发〔2019〕18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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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赤政办发[2019]1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19〕55号),市司法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和行政权力梳理、确认情况,依法确认了第一批市本级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主体(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和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通告。

今后,各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权力如有调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履行申请、审查、确认和调整程序。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市本级行政执法机构的通告》(赤政办发〔2015〕23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市本级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2.市本级依据法定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3.市本级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30日
——结束——。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用地管理的意见-赤政发〔2019〕57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用地管理的意见-赤政发〔2019〕57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用地管理的意见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用地管理的意见赤政发〔2019〕57号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理,积极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引导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中心城区内市、区(旗)两级土地管理权限(一)中心城区为现行城市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包括喀喇沁旗和美园区和红山区农畜产品加工园区。

(二)中心城区内工业和物流仓储项目用地出让、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划拨,由市政府授权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政府按照规划要求具体办理。

以上情形之外的住宅、商服以及为二三产业配套的公寓用地由市政府管理。

(三)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实行市政府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年度供地计划。

由旗区政府出资征收或收储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需经市自然资源局出具出让土地计划手续后,由旗区政府统一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土地出让价款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入市财政局指定账户,再由市财政局划转到委托旗区政府财政部门指定账户。

二、强化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四)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必须按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开竣工期限进行建设。

(五)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查处,其中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原供地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由原供地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未按土地批准范围进行施工建设的,住房城乡建设和自然资源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赤峰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赤峰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赤峰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2•【字号】赤政字〔2016〕172号•【施行日期】2016.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赤峰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的通知赤政字〔2016〕17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加强对各类用途土地的地价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及相关工作要求,我市对中心城区(红山区、松山区,下同)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进行了调整、更新,并已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评审验收。

现将验收后的中心城区基准地价、级别图及使用说明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需经评估后,按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规定》程序确定,不单独套用基准地价标准。

二、对原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需要补办出让、租赁手续的,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办理协议出让时,需经评估,按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要求收取土地出让金、租金。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红山区不得低于168元/平方米、松山区不得低于144元/平方米。

对高于国家最低价标准的,可依据实际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出让底价。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将对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定期测算土地价格指数,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调整和更新。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执行的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同时废止。

六、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赤峰市中心城区商业、住宅、工业三类用地基准地价表2.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级别图及范围描述3.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说明2016年7月22日附件1赤峰市中心城区商业、住宅、工业三类用地基准地价表附件2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级别图及范围描述1.商业用地商业用地Ⅰ级:由两部分组成,面积 7.17平方公里第一部分:临潢大街以北50米--迎金路以西50米--木兰街以北50米--广场路以东50米--西大桥--三道街以北50米--火花路以东50米--钢铁街以南50米--新华南路以东50米--站前街以南70米--昭乌达路以西50米--钢铁街以南50米-园林路以西50米--阴河北侧--芳草路以东50米--临潢大街所围成的范围内土地。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建设和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赤政字〔2019〕34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建设和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赤政字〔2019〕34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建设和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建设和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支持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建设和发展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11日赤峰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建设和发展的优惠政策第一条为推动区域性物资采购中心建设,在中心城区加快建成专业突出、分工明确、门类齐全的专业市场体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所指的专业市场,是指符合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发展计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主营批发某一类商品的商业场所,本政策适用于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和美工贸园区范围内(以下简称“两区一园”),现有单体营业面积(不包括配套设施建设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市场,以及新建营业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不包括配套设施建设面积)、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资产)1亿元以上、营业面积业主自持率达到70%以上的专业市场。

第三条“两区一园”应按照划行规市、细分功能的要求制定本区域专业市场建设和发展计划,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两区一园”计划编制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建设和发展总体规划,确立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建设的空间布局。

第四条符合上述范围和规划的新建专业市场营业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6万平方米、8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及以上,按其所缴土地出让金(在扣除相应成本和基金后)的30%、50%、70%、90%,由政府投入扶持资金用于项目配套及基础建设。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新建、改建专业市场及通过盘活现有商场建成专业市场的,自正式运行之日起3年内,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市、旗区两级留成部分为基数,由市、旗区两级政府分别投入等额资金给予扶持,用于市场的日常维修运营和改造升级。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2018年土地例行督察发现问题集中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2018年土地例行督察发现问题集中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

gcc编译打印详细1.引言1.1 概述在编译程序时,gcc是一种常用的编译器,它具有强大的功能和广泛的应用。

gcc编译器不仅可以将源代码翻译成可执行程序,还可以通过一系列选项进行配置和优化,以满足开发者的需求。

然而,在开发过程中,有时候我们需要更加详细的编译信息来帮助我们定位问题或者优化程序。

本文将重点介绍如何通过gcc的编译选项来打印详细的编译信息。

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首先,我们将简要介绍gcc编译器的一些基本知识,包括它的功能和特点。

然后,我们会详细介绍gcc的编译选项,包括常用的选项和其作用。

接着,我们将通过实例来演示如何使用这些选项来打印详细的编译信息。

最后,我们会总结gcc编译打印详细的意义和应用,并给出一些建议。

通过本文的学习,读者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gcc编译器的使用方法,掌握如何使用gcc的编译选项来打印详细的编译信息。

同时,读者还可以进一步探索gcc编译器的其他高级特性,以提高程序的性能和质量。

本文适用于具有一定编程基础的读者,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gcc编译器。

同时,本文也是一个详细的参考文档,读者可以随时查阅相关内容。

下一节将进一步介绍本文的结构和目标,希望读者能够跟随文章的逻辑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gcc编译打印详细的技巧。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围绕着gcc编译器的详细打印展开,以便更好地了解gcc编译过程中的细节。

下面是本文的大致结构。

第一部分是引言部分,其中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

在概述部分,将简要介绍gcc编译器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然后,在文章结构部分,将详细说明本文的整个结构和各个部分的内容。

最后,目的部分将说明本文撰写的目标和意义。

第二部分是正文部分,主要分为两个小节,分别介绍gcc编译器的概述和gcc编译选项。

在gcc编译器介绍部分,将详细介绍gcc编译器的起源、特点和使用场景。

然后,在gcc编译选项部分,将系统地介绍gcc编译器中常用的编译选项,以及它们的作用和用法。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城区投资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城区投资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城区投资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06•【字号】赤政发[2004]015号•【施行日期】200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城区投资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赤政发[2004]01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现将《新城区投资开发建设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三月六日新城区投资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第一条为鼓励市内外投资者到赤峰市新城区投资兴业,加快赤峰市新城区建设,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赤峰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城区建设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凡进入新城区开发建设、投资兴业的市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用地政策(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抵押执行《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抵押优惠政策的通知》(赤政办字〔2004〕18号);(二)新城区各类经营性用地采取分类综合地价出让,不再单独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新城区建设用地100亩以上、200亩以下的,可在2年内开发完毕;建设用地200亩以上的,允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3年内分期开发建设,但第一年和第二年开发用地均不得少于建设用地总量的三分之一;(四)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交清全部地价款,且开发投资达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25%以上者,在使用期限内可以出让、转让、抵押,并可作价入股与其他投资者按统一规划进行开发。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在使用期限内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五)鼓励投资兴办科技、教育、医疗、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用事业。

在2005年12月31日前投资建设上述公用事业的,政府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六)鼓励机关事业单位迁入新城区,政府划拨建设办公场所用地,并允许以其原房地产在不低于资产评估值前提下,采取资产置换方式建设办公场所。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赤政字〔2017〕1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赤政字〔2017〕1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赤政字〔2017〕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赤峰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月9日赤峰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全面推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性,结合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实际,特制定赤峰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议事规则。

一、组织机构市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统一领导、协调、监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城乡规划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一)市规委会组成。

市规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委员由政府委员和专家委员组成。

政府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专家委员由城市景观环境建设专家委员会和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有关专家担任。

(二)市规委会机构设置。

市规委会下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委员会、城市景观环境建设专家委员会、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市规委会办公室。

1.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三区一旗”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分管规划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城市景观环境建设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相关委员担任。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市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8〕47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市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8〕47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市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市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8〕47号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中心城市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9月6日赤峰市中心城市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建设生态宜居、绿色环保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法、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编制详细规划按本管理办法执行,本管理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执行。

第三条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片区或控规单元编制,控规单元用地规模不小于0.5平方公里。

第四条赤峰市中心城市指红山城区、松山城区、元宝山城区、平庄城区、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陈营子组团。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应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章详细规划编制具体意见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具体要求:(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同时编制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的具体指标要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中,根据城市文化传承、景观塑造、容量控制和低碳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对建筑肌理、高度、体量、色彩、密度、风格等要素提出控制引导要求;对街道、滨水地段、沿山地带等重要城市界面的建筑高度、风貌特色、建筑退界、第五立面、建筑形式、界面连续性等提出详细的控制引导要求,尤其要明确该区域建筑风格及各类建筑的建筑形式及主色调。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飞地经济”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赤政办字〔2018〕1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飞地经济”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赤政办字〔2018〕1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飞地经济”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飞地经济”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赤政办字〔2018〕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为全面贯彻落实“飞地经济”政策,依法做好“飞地项目”供地,有序规范“飞地项目”引入、承接和产业布局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成立市“飞地经济”推进落实工作领导小组(一)成立领导组织。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黄国文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志刚、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张吉信同志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直相关委办局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志刚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张吉信、马立华、刁志刚、任建华同志担(兼)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落实“飞地经济”工作中涉及本部门的相关工作(附件1)。

(二)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研究落实“飞地经济”政策兑现事项,统筹“飞地项目”落地布局,检查监督“飞地经济”发展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飞地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做好“飞出地”、“飞入地”工作衔接,负责“飞地项目”前期对接和协调工作,统筹“飞入地”做好产业布局和项目规划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

二、明确“飞入地”土地出让指导价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09〕165号)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等别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字[2016]118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字[2016]118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字[2016]11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30日赤峰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6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规划引导,在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综合考虑降水及水资源状况、原有排水设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结合城市建设、旧城区和棚户区改造等工作,因地施策,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充分发挥城市水体、绿地、道路、广场、小区等对雨水的渗透、吸纳和净化作用,促进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

二、工作目标2016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中心城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草案。

2017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市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和三年滚动建设计划,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全面开展。

到2020年底前,具备海绵城市建设条件的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将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全面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中,城市河湖水系和山体林地田等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

到2030年底前,具备海绵城市建设条件的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具备条件的旗县城关镇参照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赤峰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标准及使用说明

赤峰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标准及使用说明

赤峰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标准及使用说明一、本基准地价是在《赤峰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暂定标准》(赤政发〔1993〕53号)的基础上,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由赤峰市土地估价委员会在调查中心城区土地的自然、经济属性、收益状况、各种样点的基础上综合评估确定的。

二、本基准地价可作为政府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市场,宏观调控本地区地价水平的依据;可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及清产核资中评估土地使用权价格的依据;可作为征收土地使用税、费的依据。

三、本基准地价是在假定用地功能合理的前提下确定的。

土地用途不符合优地优用原则的,应增收地价。

一、二级地区主要安排商业、服务业、旅游、金融保险业、商品房开发,原则不安排工业用地;在一、二级区内安排工业用地的,按同级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50%确定。

四、基准地价是一个级别中同一使用类型土地的平均价格,由于同一级别土地仍存在差异,所以宗地标定地价的评估要根据不同类型级别基准地价进行微观因素修正,并结合国家产业、经济政策综合确定。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交纳地租,租金标准以财政、物价、土地部门定期发布的标准为依据。

六、本基准地价标准为无限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有限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公式为:V=J·(1-〖SX(〗1〖〗(1+r) n〖SX)〗)〖HJ〗其中:评估师信息网论坛 V:n:年期地价J:基准地价评估师信息网论坛 说明:1、表中出让金标准是按容积率2.0-3.0(商业)、1.5-2.5(住宅)、1.0-1.5(工业)测算的。

2、用地条件不在此表范围内的,底价采取评估方式确定。

3、对繁华有竞价的地段,必须按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受让方按成交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对协议出让土地的,商业、住宅用地按标定地价的70%,工业用地按标定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本表所列土地出让金标准是均质地域的平均价格。

4、土地级别范围的标定以《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范围说明》为准。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及腾空土地出让收入封闭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及腾空土地出让收入封闭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及腾空土地出让收入封闭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21•【字号】赤政办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及腾空土地出让收入封闭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8〕2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及腾空土地出让收入封闭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2018年4月21日赤峰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及腾空土地出让收入封闭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使用、偿还机制,提高使用效率,规范运行程序,保障棚户区改造项目腾空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用于偿还棚改项目融资,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我市已纳入国家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经市级棚户区改造承接主体(市房投公司等市级平台公司)进行融资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布局、以人为本、优化空间、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储备计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结合旧城改造,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二章项目融资第五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地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政府财力状况,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原则,实施棚户区改造,合理控制棚户区改造资金筹集规模。

第六条旗县区人民政府提交以市级平台作为棚户区改造承接主体进行融资的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级平台公司进行融资。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2017年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2017年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2017年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赤政办字[2017]172号【发布部门】赤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1.13【实施日期】2017.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2017年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字〔2017〕17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2017年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13日赤峰市2017年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方案2017年4月至7月,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在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了2017年土地例行督察工作,9月18日下达了《国家土地督察例行督查意见书》(京〔2017〕5号(总297号),以下简称《意见书》)指出,我区在耕地保护、土地利用、土地执法、工业园区(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以及往年例行督查发现问题整改等六个方面存在的问题。

经核查,赤峰市同样存在以上问题。

按照《意见书》要求,赤峰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7年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为确保整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施策、疏堵结合、全面整改”原则,坚持问题导向,严格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共同监管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全市土地利用和管理秩序,全面提升土地利用与管理水平,切实提高土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工作目标对2017年例行督察发现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不符合要求、闲置土地处置不到位、批而未供土地等问题,2018年7月底前彻底整改到位。

继续加大往年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力度,确保2018年前完成历年例行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赤政办字[2004]140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赤政办字[2004]140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正文:----------------------------------------------------------------------------------------------------------------------------------------------------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赤政办字[2004]14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内政办发[2004]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站在落实党的农村政策,保障农牧民的权益、促进农牧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牧区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农村牧区土地和草牧场承包纠纷的重要性。

要加强对解决农村牧区土地及草牧场承包纠纷的领导,对因土地及草牧场承包纠纷引发的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限时结案,做到小案件不出苏木乡镇,大案件不出旗县区。

尚未建立农牧业承包合同纠纷调解机构的旗县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有关规定,抓紧时间建立,并于8月中旬前将机构建立情况上报市政府办公厅。

二、全面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延包工作没有完成的地方,必须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

对已经完成延包工作的村、组,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各地要对已签订的合同条款和内容进行一次再审核,对合同填写不规范、档案管理不到位、随意抽回农牧民土地等问题,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进行认真整改。

要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土地台帐和承包台帐管理纳入规范化轨道。

三、巩固和完善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尽快落实农区草原“双权一制”(一)牧区要巩固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权。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发[2004]033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发[2004]033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发[2004]03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验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八月十日赤峰市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验收工作方案为建设现代化山水园林城市,改善人居和城市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本着“人民城市人民建”的原则,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城市验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验收工作的领导,成立赤峰市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验收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白玉刚市政府副市长副主任:边中悦市政府副秘书长郭明达市建委主任白音巴特尔市林业局局长王金祥市规划局局长高天熙市环保局副局长成员:周立平市建委副主任杨宪峰红山区副区长张百川松山区副区长孟庆祥元宝山区副区长姚向民市建委城建科长侯玉川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陈子新红山区建设局局长郑文国松山区建设局局长司霖元宝山区建设局局长创建园林城市验收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1、负责召开创建园林城市验评工作会议,研究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必要的经费,督促检查城区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创建验收工作。

2、定期召开创建验收工作调度会,听取责任单位领导的本区域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研究解决。

创建验收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任:周立平(兼)副主任:姚向民(兼)侯玉川(兼)杨进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成员:田贵成红山区城建局副局长张新松山区城建局副局长刘子军元宝山区城建局副局长程世清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张玉库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隋建国红山区园林处主任马林红山区市政处主任柳建军红山区环卫处主任曹华军松山区园林处主任韩晓明松山区市政处主任房炳刚松山区环卫处主任乔荣祥元宝山区园林处主任曹国忠市自来水公司刘连山市城管监察支队张炳杰市公交总公司创建园林城市验收办公室工作职责:1、办公室在创建园林城市验收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创建验收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负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发布信息,推进创建工作。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赤峰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赤峰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赤峰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17•【字号】赤政字〔2016〕234号•【施行日期】2016.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赤峰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通知赤政字〔2016〕23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精神,依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农牧业厅的论证审核意见,现将全市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予以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赤峰市中心城区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论证审核确认情况红山区下发初步任务中可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面积3.7667万亩,划定后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面积4.0268万亩;松山区下发初步任务中可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面积0.9922万亩,划定后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面积0.9922万亩;赤峰市中心城区总体情况为下发初步任务中可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面积4.7589万亩,划定后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面积5.0190万亩。

二、赤峰市县级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论证审核确认情况阿鲁科尔沁旗下发初步任务中可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面积0.4181万亩,划定后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面积0.4181万亩;巴林左旗下发初步任务中可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面积3.8226万亩,划定后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面积12.5658万亩;巴林右旗下发初步任务中可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面积0.3765万亩,划定后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面积0.3934万亩;林西县下发初步任务中可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面积0.7511万亩,划定后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面积0.7564万亩;克什克腾旗下发初步任务中可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面积0.1376万亩,划定后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面积0.1376万亩;翁牛特旗下发初步任务中可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面积0.8184万亩,划定后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面积0.8184万亩;喀喇沁旗下发初步任务中可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面积0.5423万亩,划定后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面积0.6811万亩;宁城县下发初步任务中可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面积0.2189万亩,划定后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面积0.2328万亩;敖汉旗下发初步任务中可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面积3.5082万亩,划定后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面积5.9930万亩;元宝山区下发初步任务中可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面积1.6161万亩,划定后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面积1.6161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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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赤政办字[2017]159号
【发布部门】赤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25
【实施日期】2017.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的通知
(赤政办字〔2017〕15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及土地市场管理客观要求,促进城市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凸显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现势性、指导性,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土地价格体系,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开展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于文涛市政府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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