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杯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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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建设工程“富春杯”优质工程奖评比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增强质量意识,多创优质工程,提高我市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根据浙江省《钱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和《杭州市建设工程“西湖杯”(建筑工程奖)评比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富阳市建设工程“富春杯”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富春杯”)是我市建设(建筑)工程的县(市)级奖,也是推荐杭州市“西湖杯”优质工程奖评选的基础,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我市的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富春杯”优质工程奖评比标准是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和其他配套使用的各专业验收规范以及省市有关规定。
第四条《富春杯优质工程奖》在企业自愿参加的基础上进行评比,每年评比一次。
第五条《富春杯优质工程奖》的评比工作由富阳市建设局和市建筑业协会负责,日常工作由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聘请专家和有关人员,设置评委成员库,每年一次从评委成员库中随机抽定9—11名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富阳市建设局表彰。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参加评比《富春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是我市境内,并具有以下规模的工程:
1、建筑面积在3000㎡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含底商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0㎡以上的住宅组团,5000㎡以上的别墅群。
2、建筑面积在4000㎡以上的公共建筑。
3、500㎡以上的仿古建筑或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古建筑。
4、造价在500万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建筑风格独具特色的优质工程。
6、同一个企业在同一个住宅小区内施工的工程,申报单体工程参评不得超过2项。
第七条申报《富春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参评“富春杯”的工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办理一切建设施工手续,各项手续的证明文件齐全,并已建成的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工业或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2、参评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3、参评工程必须是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并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
4、被评为富阳市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的工程。
5、申报“富春杯”的住宅工程提倡一次装修完成,初装修的质量要严格控制,其完成的部位与项目应符合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初装饰竣工工程
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
6、参评工程必须是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竣工验收合格,并能在当年度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
第八条参加“富春杯”评比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市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已在本市办理进富注册备案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并具有相应资质。
2、参评单位在实施基本建设过程中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九条申报评审程序
1、参评工程应有创“富春杯”计划,未申报创杯计划的工程不得参评,申报单位应在参评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向市建筑业协会和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同时申报创杯计划并填写创建“富春杯”优质工程申请表。
2、创杯工程施工中,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跟踪监督,并给予技术指导,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工程竣工,申报企业填写《富阳市富春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联同有关申报材料,报市建筑业协会;每只工程交评审费协会会员单位1000元,非会员单位1500元。
4、市建设局和建筑业协会成立《富春杯优质建筑工程奖》初审小组。审查资料,察看现场进行初审。
5、初审小组向评委会介绍初审结果;评委查看工程实体,召开评委会,
经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确定获奖工程。
6、市建设局发文公布,并表彰颁奖。
第十条申报材料
申报“富春杯”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填写《富阳市“富春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一式两份,并附有下列申报材料:
1、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3、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复印件1份。
4、监理单位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监理意见1份。
5、质量监督站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监督意见1份。
6、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1份(住宅工程)。
7、富阳市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8、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复印件1份。
9、工程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作手册)原件及复印件1份。
10、工程建设情况的文字介绍材料10份。
11、能反映工程概况的彩照一套(包括正面,侧面,细邻装饰等部位,并附有文字说明)。
12、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十一条《富春杯优质工程奖》各企业每年10月进行申报,富阳市建设局和市建筑业协会每年11月份组织评审,并推荐参评杭州市“西湖杯优质工程。
第四章评审纪律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所提供的资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在评比中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三条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其评委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奖励和其他
第十四条对获奖工程的承建单位授予《富春杯优质工程奖》荣誉证书和奖杯,并通报表彰,发奖金2000元;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给予通报表彰,授予荣誉证书或奖状。
第十五条获奖工程在获奖三年内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即取消该工程所得的荣誉。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富建设[2004]279号文《关于印发“富阳市建设工程‘富春杯’优质工程奖评比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