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0年10月征求意见稿)

合集下载

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

基金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侵占、挪用维修基金。

第四十条业主转让住宅所有权时,维修基金随住宅所有权同时转让。

住宅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宅灭失的,结余的维修基金应当按业主个人交纳的比例退还业主。

第四十一条使用维修基金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方案和预算,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建立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和业主查询对账制度。

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制度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降低资质等级:(一)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终止、解除未按规定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从业人员未持有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上岗的。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一)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或者年检不合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二)擅自改变居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性质的;(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十五日内,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或者损坏、隐匿、销毁应当移交的资料、财物的;(四)擅自占用、挖掘居住区道路、场地的。

未取得或者已被吊销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以及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解除后,非法占用物业管理用房、场地和物业管理资料、财物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责令限期移交的决定,拒不履行移交决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承担前期物业管理责任的;(二)出售住宅未同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或者在同一居住区收取基本服务费不一致的;(三)不承担未出售住宅的物业管理费的。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关于《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 》,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西安是座很多人都喜欢的城市,它有着严格的物业管理条例。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关于“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的范文,供您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民政、市容园林、公安、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

第九条新建建设项目拟实行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在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的政府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具有相应配套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的住宅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居住区内住宅及附属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的委托,依据本条例规定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达到实施物业管理的条件。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区)、县(市)建设或者房产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组织与管理第七条业主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对物业管理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行使对物业管理的决定权;(二)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享有与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相符的服务;(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的义务:(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二)遵守业主公约和业主自治章程;(三)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四)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维修基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居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居住区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设立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的产生和具体比例由业主自治章程规定。

居住区由所在地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感谢观看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
01 修订发布
03 条例解读
目录
02021年5月27日由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 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发布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8年12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 订 2021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条例全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物业服务管理 第一节物业服务区域划分 第二节前期物业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节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和业主大会 第三节业主委员会 第四节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节其他规定
条例解读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三稿,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发挥对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经业主共同决 定,业主委员会可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也可聘请法律、会计、评估等第三方机构和人 员提供专业化服务。上述所需费用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在第四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规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工作,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人选推荐和审 核把关;将本条第四款修改为: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委员通过法定程序兼 任业主委员会成员;鼓励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实施情况
2022年4月27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青带队,到铜川市开展《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执法检查 和物业管理领域专项法治督察。检查组围绕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在社区物业工作中的发挥、部门单位法律责任落 实、业委会物管会成立及运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物业公用设施从事经营活动收益管理、老旧小区居 民自治和改造等六个方面,先后深入王益区育才小区、光明社区,新区铁诺小区、铜煤绣园一号小区、海林御苑 小区等点位进行实地检查,并与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人员及居民代表进行了互动交流。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陕西省内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经营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陕西省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业主的基本权益,维护社区的秩序和安全,提高小区的管理水平。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合理提供各项服务,如清洁、绿化、保安、维修等,确保小区环境的良好和谐。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提高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关注居民的需求和意见,及时解决问题,改善服务质量。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加强与公安、城管、消防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共同维护社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设立和管理第九条物业公司应依法注册成立,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具备经营管理物业的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维修保养、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等。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人员配备。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示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情况和经营状况。

第三章业主权益和义务第十六条业主享有对小区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的使用权,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有义务按照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保持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的卫生。

第十八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有权享受物业管理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的决策情况和财务情况。

第二十条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干扰物业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和监督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应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实施,并接受政府的监督。

2024西安物业管理条例(两篇)

2024西安物业管理条例(两篇)

引言概述:西安市是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人口增长迅猛,物业管理成为城市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提高西安市物业管理的水平,保障广大市民的权益,2024年西安市制定了一系列新的物业管理条例。

本文将以此为背景,围绕2024西安物业管理条例(二)展开讨论。

正文内容:一、物业服务规范化与标准化1.规定物业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服务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2.强调物业公司应制定并公布服务标准,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化流程。

3.设立监督机构,对物业公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服务质量抽查,以确保其按照标准提供服务。

4.鼓励物业公司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物业服务的智能化水平。

二、物业收费透明化与合理化1.规定物业费的计算方式和项目,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2.强调物业公司应向业主及时、清晰地公布物业费的收费明细,接受业主监督。

3.加强对物业费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物业费用的合理运用。

4.鼓励物业公司制定物业费减免政策,满足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物业纠纷解决机制完善1.建立健全物业纠纷调解机构,及时、公正地解决物业纠纷。

2.强调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

3.规定明确物业纠纷的责任划分和处理程序,确保公正处理物业纠纷。

4.提倡物业公司与业主建立和谐的合作关系,预防和减少物业纠纷的发生。

四、物业安全与环保工作加强1.规定物业公司应建立、管理并更新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小区安全。

2.加强对物业设施设备的巡检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3.鼓励物业公司组织居民参与小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

4.强调对小区环境的管理和维护,推进小区绿化和垃圾分类工作。

五、物业公司管理与规范1.规范物业公司的结构和管理体系,确保物业公司的规范运营。

2.鼓励物业公司加强人员培训和专业化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3.强调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度。

4.规定物业公司的考核机制和奖惩制度,激励优秀物业公司的发展。

西安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2020年10月征求意见稿)

西安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2020年10月征求意见稿)

1、本《标准》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等普通住宅小区的指导标准。

建设开发单位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可参照本标准在合同中约定,同时作为确定服务价格的依据。

2、本《标准》根据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情况,由高到低设定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三个服务等级,级别越高,表示物业服务标准越高。

基本要求为物业企业最低服务标准。

3、建设开发单位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参照本标准时,应结合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档次及物业买受人对物业服务的预期等情况,选定相应等级的服务标准或以此为基础进行上下调整,以满足不同项目、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保障物业权益,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的物业服务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安全、便利、高效的物业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小区物业管理应设立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小区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小区环境维护、安全管理、设备设施维修等方面。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物业费的征收与使用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对物业业主征收物业费。

第八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公开透明,用于小区环境改善、公共设施维护等方面。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安全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小区安全巡逻,确保小区安全。

第十一条:小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提供消防设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二条: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第五章:物业纠纷处理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设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物业纠纷。

第十四条:物业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物业纠纷处理应依法公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管理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履行监督职责,维护业主权益。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主动接受社会和业主的监督,并及时反馈工作情况。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物业费收费明细表2. 物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职责分工表3. 安全检查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费:指物业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从物业业主所征收的费用。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最新版本)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最新版本)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最新版本)《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8年12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以管理规约为基础,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达到实施物业管理的条件。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七条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2000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经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20年月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准备组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节其他规则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第二节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效劳第五章物业的运用和维护第六章专项维修资金的运用和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明良好的生活和任务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解释〕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经过招标或许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依照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备和相关场地停止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次第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视管理活动。

第四条〔基本原那么〕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效劳、地下公允、老实信誉的原那么。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树立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视管理任务。

设区的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视管理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视管理任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视管理任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推进〕设区的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和私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革新,对不契合物业管理条件的寓居区停止管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效劳设备,使其到达实施物业管理的条件。

2024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24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24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内所有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便民、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一律以货币形式进行,不得以其他形式收取费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收取,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应当根据物价变动合理确定,需提前向业主公告并征求意见。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和收费项目应当制定并向业主公示。

第二章收费项目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的项目包括:1.物业费;2.公共维修资金;3.其他费用。

第九条物业费由业主按照房屋面积和楼栋价值等因素共同支付,用于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十条公共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房屋面积等因素共同支付,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绿化景观等费用。

第十一条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清洁费;2.保安费;3.绿化费;4.电梯费;5.停车费等。

第三章收费标准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向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业主大会进行报备,通过业主大会表决确定。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向所有业主公开,不得私自调整。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不能以高于市场价格和合理费用为由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提前三个月向业主公告并报备,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应当建立独立的账户,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收取、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用于小区的维修、保洁、绿化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的结余应当优先用于小区内设施的改善和提升。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收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承担。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附件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使用人(以下统称“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其他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或个性化需求提供基本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且由业主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

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符合相关规定改变房屋用途进行经营活动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第七条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合同约定事项提供服务,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利润构成。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企业酬金构成。

1.2.3.4.5.6.7.8.9.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九条停车服务费成本由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设施设备日常运行能耗、保养维护费、检验检测费、职工薪酬、清洁卫生费、秩序维护费、管理费分摊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与物业服务费成本相重叠的部分应独立核算,按比例分担,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安防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及电梯年检费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

2024年西安物业管理条例(二篇)

2024年西安物业管理条例(二篇)

2024西安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西安物业管理条例(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西安市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等各类物业管理,包括小区、写字楼、商场、宾馆等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服务周到、便利高效、法律合规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经济、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且应依法依规经营,保证履行物业管理的能力。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规定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小区内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和安全稳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保证小区内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维护小区内环境的整洁和卫生,定期清理垃圾,保持小区内的卫生状况良好。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维护小区绿化环境,定期修剪花草树木,保持小区内的绿化景观优美。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并向业主公示办理情况。

第三章费用管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以公示方式向业主收取,并及时将费用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应当由业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缴纳,并有权了解和监督物业管理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将物业管理费用进行专款专用管理,不得私用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业主参与与监督第十五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事务的讨论和决策,保障业主权益的代表参与。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在小区内设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对公司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示公司工作情况、财务收支情况、重大决策等相关信息。

关于公开征求《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公开征求《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现将《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社会公众可以登录陕西人大网()下载修订草案文本,将修改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或者寄送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西安市南关正街109号,邮编710068。

信封上请注明“物业条例修订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4月10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2021年3月30日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物业服务管理第一节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第二节前期物业服务管理规定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和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节其他规定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服务管理体系,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概念解释]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服务的活动。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18年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具有相应配套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的住宅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居住区内住宅及附属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的委托,依据本条例规定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达到实施物业管理的条件。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区)、县(市)建设或者房产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组织与管理第七条业主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对物业管理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行使对物业管理的决定权;(二)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享有与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相符的服务;(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的义务:(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二)遵守业主公约和业主自治章程;(三)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四)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维修基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居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居住区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设立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的产生和具体比例由业主自治章程规定。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2000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8年月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节其他规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第二节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解释〕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推进〕设区的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达到实施物业管理的条件。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七条〔业主的界定〕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陕西物业管理条例

陕西物业管理条例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以管理规约为基础,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达到实施物业管理的条件。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七条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物业服务管理第一节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第二节前期物业服务管理规定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和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节其他规定第四章物业服务管理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服务管理体系,促进和谐社区建设,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四条[基本原则]本省将物业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遵循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区协管、业主自治、各方参与、协商共建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中,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加强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议事协调机制,引领保障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制定本省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三)指导和监督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四)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首次业主大会表决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物业管理委员会产生运行办法、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五)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培训制度;(六)建立健全全省通用的业主电子共同决策系统;(七)指导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八)实施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二)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三)指导、监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四)组织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工作人员开展培训;(五)指导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与物业服务管理相关的工作;(六)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监督检查建筑装饰装修等活动;(七)落实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有关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一)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二)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治安管理等相关工作;(三)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消防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五)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违反规划的建筑的认定;(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污染环境的行为;(八)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章搭建、损坏绿地、任意涂写刻画与贴挂等行为;(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价格公示、违规收费、特种设备安全、市场计量等行为;(十)人民防空部门负责查处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行为;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履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十一)水、电、气、暖、通信等公共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十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并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相关违法行为。

第八条[基层管理职责]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承担政府基层管理职能的机构,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

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协调物业服务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物业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信用体系建设]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标准体系,开展物业服务优质项目评定,完善全省统一的物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与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完善物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不同的信用状况对物业服务人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鼓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物业信用分级分类情况选聘物业服务人。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

本省支持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依法制定行业规范,编制行业服务标准,逐步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省鼓励物业服务人加入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信用承诺] 物业服务人应当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

鼓励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物业服务人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三条[公有住房物业治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服务管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满足实施物业服务管理的条件。

第二章前期物业服务管理第一节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相对独立、便于服务的原则,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划定。

第十五条[划分原则标准]物业服务区域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具体划分:(一)按照物业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划定;(二)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但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服务区域;(三)不同物业服务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经业主共同决定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

对物业服务区域划分有异议的,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新建项目申请]新建建设项目拟实行物业服务管理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服务区域的申请。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征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补划和调整]已投入使用、尚未划分物业服务区域或者已划分的区域确需调整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划分标准,结合物业服务管理实际需要,经业主共同决定后确定物业服务区域并公告。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用房]新建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一)建筑面积三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提供,但最低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二)建筑面积超过三十万平方米的,除按照三十万平方米的千分之三提供外,超过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标准提供;(三)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的建筑面积不低于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建设单位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得将物业服务用房转让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用房公示]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位置,并在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时予以公示。

设区的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位置,业主有权查询。

第二节前期物业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前期物业服务管理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物业服务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人选聘]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或者现房销售三十日前,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

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应当听取当地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的意见。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服务区域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经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第二十二条[临时管理规约]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规约明示]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时将临时管理规约向房屋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房屋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用于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所购资产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人使用。

第二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六条[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办理物业承接手续时,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承担政府基层管理职能的机构的监督下,共同对物业服务区域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