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解读PPT课件
《江苏省消防条例》解读PPT课件
4、7月26日,第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 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修改,提 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5、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 一步修改后,11月19日,《条例》修订草案经第十一 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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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条例》修订背景
三、《条例》修订意义:概括为 “五个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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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防条例解读
市消防支队法制科长 姚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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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修订后的《江苏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2010年11月19日经第十一届江苏 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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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江苏省消防条例》 共7章, 69条。
第一章 总则
共9条;
第二章 火灾预防 共21条;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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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变化
二是专职队人员来源:规定公安现役消防力 量不足或者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招用符合条件的地方消防人员, 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任务。 (第 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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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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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条例》监督管理变化
四是日常监督检查:对危险部位、场所采取临
时查封措施,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器材
予以查封、扣押。
监督检查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被检查单位、
场所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和地方
消防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方可从事消防
江苏省消防条例(doc 12页)
江苏省消防条例(doc 12页)江苏省消防条例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本地区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事业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决定和协调消防工作。
(二)规模较大的专用仓库、储油或者储气基地;(三)重要的港口码头、铁路货站(场)、民航机场;(四)其他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和地区。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防火人员,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消防安全的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组织及专职、兼职防火人员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务指导,承担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灭火任务。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相邻单位联合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经费由各组建单位承担。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招聘队员组建的专职消防队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职消防队员与其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消防安全管理)江苏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目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江苏省消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消防条例(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解读《江苏省消防条例》
解读《江苏省消防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3.11•【分类】地方性法规解读正文解读《江苏省消防条例》消防,从火灾预防做起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江苏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的5月1日施行。
我省于1995年制定了消防条例,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消防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对消防条例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条例将我省探索建立的一些有效的消防工作制度和措施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在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就在条例通过的四天前——11月15日,由于施工人员的违法操作,上海一栋28层住宅大楼发生大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面对变成立体火场的受灾大楼,消防队伍使用了各种灭火救援措施也无法迅速扑灭大火,当人们为在大火中消逝的生命扼腕叹息时,不知他们是否意识到在消防工作中,消是有限的,而防是无限的。
面对不断变化的消防形势,灭火救援措施始终有它的局限性,而火灾预防作为消防工作最根本的环节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只要积极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大多数火灾都是可以预防的。
因此,条例重点从加强火灾隐患源头控制入手,总结火灾预防工作的经验教训,强化了预防火灾的各项措施。
(一)为了提高社会整体防御火灾的能力,条例着重消防规划的编制和落实,对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完善消防安全布局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
(二)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预防和减少“先天性”火灾隐患的产生,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施工单位负责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条例还明确了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的建筑材料的质量及查验要求。
(三)为了落实有关单位和场所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条例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的检验、检测、维护、保养等作了重点规定。
新《消防法》解读ppt
新《消防法》解读
引言新《消防法》的总体框架总则与附则修订背景与过程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其他修订内容解读结论与展望
contents
目录
01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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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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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防事业的发展原有《消防法》的不足之处社会现状和新消防需求
背景介绍
修订的直接原因修订的间接原因修订的必要性
新《消防法》的修订背景
对原有《消防法》的改进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保障对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
突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强化了社会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完善灭火救援体系,强化了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消防安全监督执法,完善了消防安全制度体系。
修订的亮点和重点
05
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确定了消防安全责任
新《消防法》明确了各级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强调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重要性。
01
增加了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规定
02
增加了消防安全委员会与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03
增加了消防行业组织自律管理规定
04
增加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化服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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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了消防救援队伍的调度指挥机制及优先权规定
06
完善了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预案及演练规定
03
进一步推进了消防救援队伍的改革建设
新《消防法》的重要意义
02
新《消防法》的总体框架
新《消防法》共11章,包括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
篇章结构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立法目的
篇章结构概述
江苏省消防条例解读授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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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防条例》重点内容
三、健全消防监督管理体系
(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生产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企业, 应当具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 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出厂前应当经检验合格。
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 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查验合格证明,属于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应当查验强制性产 品认证证书,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查验型式检验报告,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查验技术鉴定报告,必要时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见证取样并送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 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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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防条例》重点内容
三、健全消防监督管理体系
(一)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规定的 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规范用火用电, 消除火灾隐患。 建筑施工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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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防条例》重点内容
一、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二)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和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 查; (二)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三)监督、指导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 (四)依法处理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管理和违法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 务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江苏省消防条例-宣讲课件 共76页
一、《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历史沿革 二、《条例》修订的背景 三、《条例》修订的简要过程和意义 四、《条例》修订的重大变化
一、《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历史沿革
2019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1月9日起施行。先后三次 局部修正:
《条例》细化了《消防法》规定较为原则的内容, 将多年来我省消防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做法总结提升 为法律制度,并针对我省消防工作发展面临的新情 况、新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条例》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加强我省消防法 制建设,推进消防事业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 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为五个 “有利于”:
3、规定了旧城改造中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求。 《条例》规定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 防设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满足灭火救援工作的需 要;对城市易燃建筑密集区应当优先改造。(《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款) 4、规定了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灾危险源 的整改要求。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重大火 灾危险源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组织限期搬迁或者改变用途。 (《条例》第十二 条第二款)
根据201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 三次修正。
有利于保障我省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相适应,不断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解读《消防法》详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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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消防法》将更加符合当前国情和时 代特点,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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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消防法》将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体系, 提高消防安全法治水平,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进程。
02
新《消防法》主要内容解读
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消防法》的核心制度之一,明确了各级 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消防安全上的责任 和义务。
信息化建设
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提高消防信息管理和应用水平,实现 消防信息共享和信息交互,提高消防安全管理和服务水平。
THANKS
感谢观看
03
要求同一建筑物内设置的生产、经营和居住场所,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并应当 与可燃易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
亮点三:农村消防工作不断加强
新《消防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 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 障。
解读《消防法》详解
目录
• 《消防法》修订背景和目的 • 新《消防法》主要内容解读 • 消防法亮点解读 • 新《消防法》的亮点解读 • 新《消防法》实施对策及建议
01
《消防法》修订背景和目的
修订背景
1
原有《消防法》已实施多年,不适应当前消防 安全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2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消防 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
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检查
执法力度
加大消防安全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加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 理,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
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消防安全评估和监测,强化社会监督和舆 论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消防安全管理格局。
消防法律法规知识PPT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 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设计审核)
03/火灾预防:建设工程质量及程序类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 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 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工程设计不合格产生的不利后果)
放火罪
牛某因毕业找工作不顺利心生不满,遂于2010年4月25日3时许,在海淀区青龙桥北大青鸟宿舍的房间内,趁同屋舍友熟睡之时,将 自己悬挂在屋内上下铺之间的西服点燃后离开。同屋舍友被屋内的烟雾呛醒,并将火扑灭。被告人牛某床上的被褥、衣物以及墙上的 电线均被烧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牛某为泄愤,故意在有多名学生居住的宿舍楼内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判处有期徒刑5年。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01 /守法履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 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 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02/刑事责任案例
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 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读新《江苏省消防条例》
保修期满消防维护业主买单本报为您解读新《江苏省消防条例》□苏消新修订的《江苏省消防条例》将于2011年5月1日实施。
条例细化了《消防法》规定中较为原则的内容,将多年来我省消防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做法总结提升为法律制定。
市公安消防支队相关专家就一些新增和细化条款,结合本市现有情况进行详细解读。
防火门不按规定常闭可处罚款条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告知维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方法、要求。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属常闭式防火门的应当保持常闭;设置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的,应当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解读:上海“11·15”高楼火灾,让大家认识到“防火门”等消防设施在火灾逃生中的重要性,也唤起大家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环境的忧虑。
消防部门在检查中多次发现,部分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灭火器过期、疏散标志不起作用等消防设施不达标现象;一些宾馆、娱乐场所的防火门,为了所谓“防盗”和“便于管理”常常处于“铁将军把门”的状态。
设置自动关闭的防火门,在实际检测时也往往达不到“自动关闭”的要求,必须要手动操作完成。
调查显示,因防火门在火灾发生时没有处于关闭状态,导致火势蔓延扩大,造成人员在火场中窒息死亡的火灾事故屡有发生。
新条例对此类违法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未按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房东对租客有监督责任条例规定:建筑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解读:因为出租房发生火灾,赔偿责任不清而最终告上法庭的案例近几年时有发生。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解读ppt模板
积极推进建章立制工作
与队伍改革相关的职务职级 序列设置、人员身份转改、 人员招录使用和退出管理、 职业保障等系列配套政策正 在抓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也在推进中,确保改 革于法有据。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优良 作风
深入开展思想教育
中央改革方案颁布以来,我 们先后多次组织开展宣传教 育,深入细致做好队伍思想 政治工作,消防队伍保持总 体稳定,广大指战员坚决拥 护改革、积极支持改革。三 是在实战中推进队伍转型升 级。
如何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继续保持优良作风
如何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继续保持优良作风
8月下旬
武警森林部队、公 安消防部队已分别集体 退出现役,成建制划转 应急管理部,目前正按 中央批准的意见,组织 开展集中教育整训。
9月底 10月初
对落实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性 紧迫性认识还不够深刻, 有松懈思想,对纪律规 矩缺少足够的敬畏之心。
第 四 点
《条例》实施的背景
增强职业荣誉的需要
消防救援职业风险高,需要党和国家在政治上给予特殊关怀。实行 专门衔级制度,体现的是党和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崇高荣誉,对于 增强消防救援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激励队伍忠诚履职具有重要作用。
消防救援衔授予哪些队伍
消防救援衔授予哪些队伍
条例 明确
消防救援衔的授予范围包括哪些?
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对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消防救援衔高的为上级。消 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在职务上隶属于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时,担任领导职务 或者领导职务高的为上级。
《条例》逐条学习解读
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员分别设置。
管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
(一)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 (二)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三)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江苏省消防条例》宣讲课件 共76页PPT资料
(一)强化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
消防工作涉及各行各业和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 面,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条例》 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
一是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 列职责:1、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 2、协调 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3、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制。 (《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无锡市新区公安消防大队 二〇一 一年五月十二日
一、《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历史沿革 二、《条例》修订的背景 三、《条例》修订的简要过程和意义 四、《条例》修订的重大变化
一、《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历史沿革
2019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1月9日起施行。先后三次 局部修正:
根据201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 三次修正。
2019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消防法》,并于2009 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消防法》全面规范了消防工 作,在消防工作基本原则、各种主体消防工作职责、 消防技术服务、应急救援、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 消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重大调整。
《江苏省消防条例》作为我省贯彻实施《消防法》 的地方性法规亟需修订,主要表现在:
二是加强对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人民政府 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与下一级 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并对有关部门 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 督。
江苏省消防条例培训课件
个人违反消防条例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 防设施、器材的,或者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消防车通道的,由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等行 政处罚。
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
行政处罚种类
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行政处罚程序
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等步骤。同时,消防机构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情况,制定 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处置 措施和程序。
加强应急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 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应急处置的熟 练度和协同能力。
强化应急通信和报告制度
建立畅通的应急通信渠道,确保火灾 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报告和响应。
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总结与展望
06
本次培训课件的重点内容回顾
消防法律法规
课件详细解读了《江苏省消防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强调了消防 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火灾危险性及预防措施
分析了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危险性,介绍了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
消防器材使用与维护
介绍了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维护保养和注意事项,提高了参训 人员的消防技能水平。
完善消防设施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按照规范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如灭火器、 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并确保其 完好有效。
通过宣传栏、宣传册、消防演练等多种形 式,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 能力。
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组建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加 强队伍建设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 力。
(消防安全管理)江苏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目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江苏省消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消防条例(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江苏省消防条例》解读
第四章 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变化
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 府专职消防队: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 五万以上的镇;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劳动密集 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三)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四)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 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
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职责
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
一是“四个能力”建设方面:强化了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从机构、人员、经费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人 员疏散逃生能力等方面作出规定。(第16条 第2款)
九是出租人和承租人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了 建筑物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承 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 租人则应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 督。 (第20条)
第三章 《条例》监督管理变化
第三章 《条例》 监督管理的变化
第三章 《条例》监督管理变化
一是建筑物外立面消防管理:明确了建筑物外 立面装修、装饰、设置户外广告的消防安全条件, 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的意见。 (第21条)
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
二是建筑消防设施方面:明确建筑消防 设施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自身不具备检 验、检测、维修、保养条件的单位,应当委 托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 测、维修、保养。 (第17条第1款)
江苏省消防条例2023版
江苏省消防条例2023版(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培育消防安全文化,组织开展常态化消防演练。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消防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消防学术交流和消防宣传教育,推广先进消防技术,加强消防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消防事业进行捐赠,建设社会消防力量。
发展消防志愿者队伍,建立消防志愿服务激励机制,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依法提供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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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
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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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
一是“四个能力”建设方面:强化了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从机构、人员、经费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人 员疏散逃生能力等方面作出规定。(第16条 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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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条例》修订背景
2、需要作适应新消防法的具体规定。《消防
法》关于消防工作社会化、消防技术服务、从业 人员执业资格等规定的部分内容比较原则,需要 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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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条例》修订背景
3、需要立法提升以往经验做法。随着经济社
会事业的不断发展,消防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 新问题,我省探索建立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消防工 作制度和措施,如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配合、 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等 做法,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总结提升为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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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
二是在机制建立方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有关部门、单位, 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并从许可前置、协助审 批、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信用征录等方面,对 消防安全监管、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的协 调配合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45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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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条例》修订背景
二、《条例》修订过程
1、2009年3月,省公安厅启动《条例》修订 工作,在全面分析和研究近年来我省消防工作情 况的基础上,起草了修订文本初稿。
2、 2010年3月报请省人民政府对《条例(修 订草案)》送审稿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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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条例》修订背景
3、经进一步修改后,7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报省人 大常委会审议;
格、文明、高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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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
第二章 《条例》 消防安全责任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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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
一、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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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
一是在组织机构方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指导本 地区消防工作,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 消防工作职责进行监督;省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 会依照有关标准定期评估和发布消防安全状况报告, 指导开展消防工作 。(第3条第2款、第45条第1 款)
4、7月26日,第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 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修改,提 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5、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 一步修改后,11月19日,《条例》修订草案经第十一 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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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条例》修订背景
三、《条例》修订意义:概括为 “五个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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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防条例解读
市消防支队法制科长 姚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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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修订后的《江苏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2010年11月19日经第十一届江苏 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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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江苏省消防条例》 共7章, 69条。
第一章 总则
共9条;
第二章 火灾预防 共21条;
第三章 消防组织 共6条;
第四章 灭火救援 共8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共8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共14条;
第七章 附则
共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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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防条例》解读
第一章 《条例》修订背景 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 第三章 《条例》监督管理变化 第四章 《条例》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变化 第五章 《条例》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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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住宅区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保 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 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 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 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 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 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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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十九条
共用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 更新或者改造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知县 (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市、区)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 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 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 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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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
二是建筑消防设施方面:明确建筑消防 设施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自身不具备检 验、检测、维修、保养条件的单位,应当委 托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 测、维修、保养。 (第17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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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
三是共用建筑消防监管方面:确立了住宅区、 共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及维修经费来源, 解决了目前共用建筑公共消防安全无人问津、 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共用消防设施维修经费 落实难的问题。 (第18、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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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条例》修订背景
第一章 《条例》 修订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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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条例》修订背景
一、新《条例》出台的原因:“三个需要”
1、需要作适合新消防法的修订。1995年省《条
例》,历经1999年、2002年、2003年先后三次进 行修正。现行《条例》的许多规定与《消防法》关 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消防监 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火 灾调查、消防行政处罚等规定不一致,需要加以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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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
三是在消防规划方面:加强消防规划和公共 消防设施建设,对消防规划的编制、修订与实施, 各类园区消防规划管理与建设,不符合消防安全布 局的重大火灾危险源的整改,以及旧城改造、乡镇 规划中的消防安全要求等作了明确要求 。(第10、 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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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
有利于保障我省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
适应,不断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有利于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 的消防工作网络;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有效预 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有利于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推进消防力量建设,提 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有利于完善消防执法监督工作机制,促进公正、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