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股份公司报价转让主办券商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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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
非上市股份公司报价转让
主办券商服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推荐主办券商):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丙方(副推荐主办券商):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1、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2、乙方、丙方为已取得从事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3、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负责推荐甲方股份
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并指导和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担任甲方股份报价转让的副推荐主办券商,当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由丙方担任甲方的推荐主办券商;乙方、丙方同意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
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下列词语仅具有本章所赋予的含义:
1、非上市公司:是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报价转让业务:证券公司从事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报价转让,代理投资者参与在代办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报价转让;
3、主办券商:取得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4、推荐主办券商: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办券商;
5、报价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代办系统中专门用于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提供报价和转让服务的技术设施;
6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
7、《试点办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
8、《推荐挂牌规则》:《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
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
9、《信息披露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10、高级管理人员: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
第二章甲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一、甲方基本情况
1、设立时间;
2、股份发行情况;
3、股本总额;
4、股东人数;
5、股权结构(以图表形式附后);
6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持股明细。
二、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1、保证遵守《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非上市公
司的相关规定,并遵守就股份报价转让事项对政府部门作出的承诺,乙方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甲方作出的指导、督促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均构成本协议项下对甲方有约束力的合同义务。
2、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增加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3、如发行新股(不包括公开发行),优先向公司股东配售。
三、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
1、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就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获得乙方辅导,并可就相关
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向乙方进行咨询。
2、甲方有权就公司治理、财务及会计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获得乙方业务指导。
四、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
1、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推荐挂牌备案工作,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交备案所需文件,并保证所提交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甲方应于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出具备案确认函之日起______________ 个
报价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通知并协助股东办理股份登记、存管;
(2)核对并向乙方提交股东持股明细以及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持股数量;
(3)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将公司全部股份进行初始登记。
3、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股东名册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工作失误造成股东股权争议或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4、甲方初始登记的股份,应全部托管到乙方席位。
5、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甲方拟披露信息须经由乙方在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7、甲方及董事会全体成员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8、甲方披露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9、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10、甲方董事会秘书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联络人。
11、甲方应将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的通讯方式(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传真、通信地址等)和变更情况及时告知乙方。
12、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员被更换或辞职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13、甲方应配备信息披露必需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对外咨询电话应保持畅通。
14、甲方拟披露信息须及时报送乙方,应同时以纸质文档(包括传真)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甲方应保证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一致。
15、甲方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6、甲方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17、甲方披露季度报告的,季度报告应按照乙方要求编制。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披露应按《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进行。
18、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并遵守《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19、甲方全体董事、监事应按乙方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