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2023年
2023新会计准则科目明细
2023新会计准则科目明细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理论的最新发展,2023年新会计准则对财务会计科目进行了调整和更新。
新的会计准则在科目的划分和明细上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以便更好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2023新会计准则的科目明细。
1.资产类科目1.1非流动资产1.1.1长期股权投资。
包括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股权投资。
1.1.2固定资产。
明细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
1.1.3无形资产。
包括商誉、专利权、商标权等。
1.1.4开发支出。
指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或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1.1.5长期债权投资。
包括债券投资、长期应收款等。
1.2流动资产1.2.1货币资金。
包括银行存款、现金等。
1.2.2应收账款。
包括应收货款、应收利息、应收租金等。
1.2.3存货。
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
1.2.4其他流动资产。
包括其他应收款、预付款项等。
2.负债类科目2.1非流动负债2.1.1长期借款。
包括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等。
2.1.2应付债券。
指企业发行的债券。
2.1.3长期应付款。
包括长期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应付利息等。
2.1.4递延所得税负债。
指企业未支付的递延所得税。
2.1.5其他非流动负债。
包括其他应付款、预收款项等。
2.2流动负债2.2.1短期借款。
包括银行贷款、短期债券等。
2.2.2应付账款。
包括应付货款、应付利息、应付职工薪酬等。
2.2.3应交税费。
包括应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2.2.4其他流动负债。
包括其他应付款、预收款项等。
3.所有者权益类科目3.1实收资本。
指股东投入的资本。
3.2资本公积。
包括股本溢价、资产重估增值等。
3.3盈余公积。
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等。
3.4未分配利润。
指企业未分配的利润。
4.成本类科目4.1原材料成本。
指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的成本。
4.2制造成本。
包括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
4.3营销成本。
包括广告费、销售提成等。
2023年学习会计法心得体会
2023年学习会计法心得体会学习会计法是为了掌握和运用会计法律规定和制度来规范企业会计实务活动的一门专业课程。
我在2023年进行学习会计法的过程中,深感其重要性和实用性。
以下是我对学习会计法的心得体会,总结了我在学习过程中的收获和体悟。
首先,学习会计法让我对会计职业的责任和义务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会计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职业,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学习会计法让我明确了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包括会计人员的职业操守、诚信原则、保密义务等。
只有严守法律法规,才能确保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其次,学习会计法让我认识到会计信息的重要性和保护的必要性。
会计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会计信息对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学习会计法让我了解了会计信息的内容和形式、会计信息的获取和保存、会计信息的披露和使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学习会计法不仅帮助我掌握了保护会计信息的方法和技巧,也让我深入了解了保护会计信息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从而提高了对会计信息的重视和保护意识。
再次,学习会计法让我了解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会计法律法规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学习会计法让我了解了公司治理的概念和原则,包括权力制衡、信息披露、独立性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同时,学习会计法还让我了解了内部控制的意义和要求,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实施和评价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通过学习会计法,我深刻认识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对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后,学习会计法让我意识到自身的责任和使命。
作为一名学习会计法的学生,我将来将成为一名会计人员,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和报告工作。
学习会计法深化了我对会计职业的认识和了解,让我明确了自己的责任和使命。
我将始终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我将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繁荣做出应有的贡献。
2023年最新的成本法和权益法
2023年最新的成本法和权益法基本解释权益法是适用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一种会计核算方法。
根据这一方法,投资企业要按照其在被投资企业拥有的权益比例和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化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
使用这种方法时,投资企业应将被投资企业每年获得的净损益按投资权益比例列为自身的投资损益,并表示为投资的增减。
如果收到被投资企业发放的股利(不包括股票股利,下同),投资企业要冲减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
详细解释简介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详细解释进行初始投资或者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或是追加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后,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的变动而相应调整,增加或是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共同控制或是重大影响的时候,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是重大影响的时候,投资企业应当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停止采用权益法,改用成本法核算。
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采用成本法核算,但在年度终了,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发行债券的手续费应当冲减资本公积购买股份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和应收股利,贷记银行存款,其中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成本中包含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会计期间终了时,投资企业应当把在被投资企业所享有的那部分当期税后利润(亏损)确认为投资收益(损失),并且相应调增(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若实现了利润,那么应该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贷记投资收益,若是亏损,则为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
收到被投资企业发放的现金股利时,应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
补充:当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能力时采用的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即长期股权投资账户随着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中权益变动而加以调整,真实反映在被投资公司所拥有权益的一种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我国财经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它规范了会计核算、会计报告、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对于保障国家财务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我国会计法迎来了一次重要修订,将于2023年正式实施。
首先,新修订的会计法明确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原则。
在过去的实践中,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短期利益,存在虚假记账、隐瞒财务信息等违法行为。
新的会计法明确规定,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禁止任何形式的虚假记账和财务造假行为。
这一修订将有效提升企业财务信息的可信度,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准确的财务信息,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新修订的会计法加强了会计监督和审计工作。
会计监督是保障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的重要手段,新的会计法明确规定了会计监督的职责和权限。
会计监督机构将加强对企业会计核算和报告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同时,新的会计法还规定了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责任,加强了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
这一修订将有效提升会计监督和审计的效果,保障了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第三,新修订的会计法推动了会计信息化的发展。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会计信息化已经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
新的会计法明确规定了会计信息化的要求和标准,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
这一修订将推动会计信息化的普及和应用,提高了会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最后,新修订的会计法注重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应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全球化发展,与国际接轨的会计准则已经成为国际交流和合作的重要基础。
新的会计法明确规定了我国企业在编制财务报告时应当遵循国际会计准则,提高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透明度。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3的修订对于保障国家财务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的会计法明确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原则,加强了会计监督和审计工作,推动了会计信息化的发展,注重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应用。
2023年关于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2023年关于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细则2023年关于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细则范文一一、业务性资金实行计划管理1、年初由财务部根据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编报资金使用计划、单项工作计划表,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2、公司各部门计划内业务用资金,须填制资金使用申请表。
由总经理审批,特殊情况下总经理可授权执行副总经理审批。
二、费用性资金实行一支笔审批管理1、所有费用的支出,每月均有总经理审批执行。
2、费用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审批执行。
3、费用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由执行副总经理会同财务主管审批后执行,同时上报总经理。
4、差旅费用的审批由执行副总经理和财务主管共同审批,同时上报总经理。
5、差旅费的开支标准由总经理或财务总监确定报董事会批准。
6、专用性票据要正规票据,7、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经总经理审批报董事会同意后方可购置。
8、员工工资的审批由总经理审批。
三、控制现金使用范围,严格票据和现金管理。
财务人员及时做好原始票据的催缴回收工作,杜绝白条下账和抵库。
1、职工因公领用款项,一般情况下要七天内核销报账,无特殊原因,月满不报者扣发工资顶替。
2、内部职工个人借款,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办理,经领导批准的借款,必须注明还款日期及办法,否则财审部拒付。
3、不论支票、现金,发生费用时经办人必须要求对方开具正式发票。
支票发出时,财审部门要执行审批手续,登记支票使用备查薄。
要准确填写金额,如具体额度不确定,应限位数,使用限位数支票时,经办人应亲手填写或严格监督收方填写,并让其在存根联上签字,以防公司受经济损失。
4、支票领用人从领用之日起,七日内必须报账,对到期不报者财务人员应及时督促,并拒绝再发放。
因此造成损失的,由支票领用人承担一切责任。
5、严禁开空头支票、远期支票。
否则,出现问题纠纷、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6、差旅费报销按公司规定执行。
7、职工工资及年终奖励工资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标准。
办公室负责填列考勤表,后由财审部做工资表,经总经理签批后,由职工个人签领。
2023年会计中级经济法变化
2023年会计中级经济法变化【实用版】目录1.2023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公布2.考试大纲的变动内容3.2023 年备考指导4.速记法条助记中级经济法5.2023 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法条6.2022-2023 年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精选试题及答案7.备考经济法的小妙招正文2023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已经公布,相较于往年,今年的大纲有哪些变动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备考,我们邀请了郭建华、张倩、李斌等专家为大家解读大纲变动。
首先,整体上,《经济法》大纲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考试范围的调整,二是知识点的增删,三是考试题型的变动。
具体来说,考试范围方面,今年的大纲对部分章节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一些新的考点,删减了一些过时的内容。
知识点方面,大纲对一些概念和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以便于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
考试题型方面,大纲对主观题和客观题的分布进行了调整,考生在备考时要注意题型的变化,合理分配复习时间。
那么,如何更好地备考 2023 年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呢?首先,要根据大纲内容尽快开始学习,早起步早成功。
其次,要搭配网校经典辅导书配套学习,效果更佳。
此外,可以参考一些速记法条和必备法条,助你快速记忆中级经济法的考点和难点。
例如,2023 中级会计经济法速记法条和 2023 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法条都是不错的选择。
在备考过程中,一定要认真对待每一个知识点,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经济法作为中级会计中最简单的一科,虽然考点不是很多,理解难度不是很大,但是也要认真备考,以免在考试中措手不及。
此外,可以借鉴一些他人的备考经验,例如备考经济法的小妙招,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23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
2023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原创实用版)目录1.2023 年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概述2.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3.修正草案的意义和影响正文2023 年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概述2023 年,我国政府对注册会计师法进行了修正,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需求,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文将对 2023 年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以及探讨其意义和影响。
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2023 年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1.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准入门槛,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和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具体措施包括:提高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难度,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明确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等。
2.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会计信息质量。
修正草案明确规定,对于出具虚假报告、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注册会计师,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加大罚款力度。
3.强化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提升监管有效性。
修正草案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日常监管,对存在问题的注册会计师及时予以纠正,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4.优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
修正草案鼓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增强竞争力。
同时,明确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服务质量。
修正草案的意义和影响2023 年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的实施,对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影响:1.有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整体素质,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2.有助于强化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
3.有助于优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满足市场主体的多样化需求。
4.有助于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
2023年新会计法与最新会计制度2023年详细解读
有缘千里来相见,希望2023年新会计法最新会计制度2023年详细解读能很好的解决你要查找的问题!和你一起进步共同成长!✅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2023修正)财政部门的会计机构负责会计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人员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会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办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执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国家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专项基金的使用,由负责项目建设的人民政府委派会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可实行会计委派。
会计委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公司、企业对设有会计的下属单位可实行内部会计委派。
第七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单位应当要求并保障会计人员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
财政部门应当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八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
会计人员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和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情况,并受法律保护。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加强对会计人员诚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为用人单位提供会计人员诚信资料的查询服务。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依法建账,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
第十条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023年会计复式记账法知识点
2023年会计复式记账法知识点借贷记账法(一)借贷记账法的概念借贷记账法是指以“借”、“贷”为记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方法,马上发生的经济交易与事项所引起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动以相等的金额,同时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科目中进展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地记录。
(二)借贷记账法的记账符号借贷记账法用“借”、“贷”作为记账符号,将会计科目左方称为借方,右方称为贷方。
(三)借贷记账法的会计科目构造会计科目是账户的名称,经济业务最终应依据记账凭证登记到账簿中,账簿有其固定的格式。
1.资产类会计科目的构造资产类科目的构造为:科目的借方记录资产的增加额,贷方记录资产的削减额。
资产类科目期末如有余额,一般应当在借方。
资产类会计科目的内部关系如下:资产类会计科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特别资产类科目:贷增借减,如:累计折旧、存货跌价预备、累计摊销等。
2.负债及全部者权益类会计科目的构造“资产=负债+全部者权益”这个会计等式,打算了负债及全部者权益类科目的构造与资产类科目的构造正好相反,其贷方登记负债及全部者权益的增加额,借方登记负债及全部者权益的削减额。
同样,负债及全部者权益的余额,一般应为贷方余额。
负债及全部者权益类科目的内部关系如下:负债及全部者权益类会计科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发生额3.本钱类会计科目的构造本钱类会计科目的构造与资产类会计科目的构造全都,其内部关系也一样。
即本钱类会计科目的借方登记本钱的增加额,贷方登记本钱的削减额,期末若有余额,应在借方。
4.损益类会计科目的构造损益收入类科目借方登记削减贷方登记增加,损益费用类科目借方登记增加贷方登记削减。
年末损益类科目期末应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期末没有余额。
(四)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章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章是“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五)会计分录会计分录是指对某项经济交易或事项标明其应借应贷会计科目及其金额的记录,简称分录。
2023会计法修订
2023会计法修订简介会计法是一部关于会计监管和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法律法规。
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和应对新的会计问题,会计法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介绍2023年会计法的修订内容,以及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高速发展,会计制度和规范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革。
传统的会计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业务模式。
因此,各国纷纷对本国的会计法进行修订,以提高会计数据的质量和透明度。
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必须加强会计监管,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保证国内外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稳定。
因此,2023年会计法的修订成为当务之急。
修订内容2023年会计法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强化会计信息披露要求会计信息的披露是保证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途径。
2023年修订的会计法将进一步明确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并加大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也将被要求更加严格地审核披露的信息,以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加强对财务报表的监管财务报表是企业核心信息的集中体现,对财务报表的监管是保证市场秩序和投资者信心的重要手段。
2023年会计法修订将强化对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的监管要求,加大对造假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遏制不良行为的发生。
3. 推动会计信息技术的应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会计信息系统已成为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管的重要工具。
为了推动会计信息技术的应用,2023年会计法修订将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会计信息系统,并加强对会计信息系统安全的监管。
同时,将制定相应的法规,规范会计信息系统的设计和运行,提高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意义和影响2023年会计法的修订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第一,加强信息披露和财务报表监管,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质量,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推动会计信息技术的应用,提高财务管理和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促进企业的规范运作和发展。
2023年学习会计法心得体会范文
2023年学习会计法心得体会范文学习会计法的过程是一次极为艰辛和充实的旅程。
通过深入研究和学习,我对会计法的理解不仅得到了提高,而且也让我深刻体会到了会计法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以下是我在学习会计法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会计法需要具备扎实的基础知识。
会计法是法律与会计学的结合,因此学习会计法必须对会计学和法律有深入的了解。
在学习会计法之前,我首先通过系统地学习了会计基础知识和法律相关内容,如会计准则、财务报表、税法等。
这为我后续的学习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使我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和应用会计法。
其次,学习会计法需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会计法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要想真正掌握会计法,单靠书本知识是远远不够的。
我在学习会计法的过程中,积极参与实践活动,比如实地考察、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通过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会计法。
实践中的问题和困惑也促使我不断深化对会计法的理解,提高应用能力。
第三,学习会计法需要注重思辨和创新能力。
会计法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演变的学科,新的会计标准和法规不断出台,经济环境和业务模式也在不断变化。
要想在这个变化的环境中掌握会计法,我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思辨和创新能力。
在学习会计法的过程中,我不仅注重理解和记忆概念和规定,更注重思考会计法的内在逻辑和目的,不断追问为什么,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同时,我也尝试通过参观会计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交流等方式,了解会计实务中的创新做法和技巧,不断提高自己的创新能力。
最后,学习会计法需要注重团队合作和交流能力。
会计法往往涉及到多方面的知识和领域,面对复杂的会计案例和问题,在个人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借助团队合作和交流来解决问题。
在学习会计法的过程中,我主动与同学们组队,共同研究和讨论问题,分享观点和经验。
通过与他人的交流和合作,我不仅了解到不同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思路,还学会了倾听和尊重他人的观点,提高了团队合作和交流能力。
2023年学习会计法心得体会
2023年学习会计法心得体会标题:____年学习会计法心得体会摘要:本文是对____年学习会计法的心得体会的总结和反思。
从对会计法的基本理解、具体操作和实战经验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和总结。
通过学习会计法,我深刻体会到了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并认识到在实际操作中的困难和挑战。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将不断提升自己的会计法理论和实践能力,为构建一个健康、可持续的经济社会环境做出贡献。
关键词:会计法、心得体会、经济社会发展、理论与实践引言:学习会计法是每一个会计学生必修的重要课程。
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有效管理和控制经济资源的方法,还为保证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是对____年学习会计法的心得体会的总结和反思。
一、对会计法的基本理解会计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是对会计活动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律体系。
学习会计法首先需要对其基本理念和法律框架有清晰的认识。
在课堂上,我们通过学习《会计法》、《财务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会计法的基本原则、会计准则和会计规范有了初步的了解。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领悟到会计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
会计法作为一种规则和制度体系,不仅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也对整个经济系统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会计法作为一种法律约束力,规范了会计人员的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的公平和正义。
二、具体操作和实战经验学习会计法不仅仅是理论的学习,更是要将其运用到实际操作中。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我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和困难。
首先是会计准则的制定和执行。
会计准则的制定需要与会计法相适应,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全面、准确和时效性。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会计准则的制定和执行由于各种因素的干扰,往往会出现偏差和不规范的情况。
其次是审计的进行和结果的处理。
审计作为会计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财务报表和会计核算的检查和评估。
在审计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借款违约、资产负债信息不准确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需要力求公正、客观和合乎法律制度的原则。
2023年总会计师条例最新修订
(1990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号发布根据2023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第四条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五条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第六条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总会计师的职责第七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四)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第三章总会计师的权限第十条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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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3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
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第三十四条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