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中国矿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深部岩土力学与地下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实际,加强大型仪器设备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使用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按照“分类管理、成本补偿、独立核算、绩效评价”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是国家和学校公有资源,必须共享共用、不得独占使用。
除涉密和法律法规特殊规定限制,大型仪器设备均须开放共享。
实验室由各级各类学科建设经费、财政经费和科研经费购置的单价在人民币2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在20 万元以下,性能良好、通用性强、可提供对外服务的仪器设备,均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
第二章设备分类根据大型仪器设备建设目的、应用领域、具体功能、服务对象等,划分为三类:(1)通用型:具有多学科多领域应用特征,用于获取基本参数或数据,开展基础试验参数指标测试的仪器设备。
(2)专用型:用于单一学科或研究,具备一项或几项功能的设备,应用范围具有一定的学科局限性,主要用于数据采集、现场测试等的仪器设备。
(3)研制型:根据研究需求,研制开发的具有特定研究对象和应用领域内的专用试验装备与系统。
实验室每年年终更新、公布一次仪器设备共享分类表。
仪器设备归类可根据仪器设备升级改造、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对于不同类型的仪器设备,使用不同开放共享办法及基本收益额度要求(具体分类情况见附1: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分类表)。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分类管理与开放共享办法如下:(1)通用型设备,由实验室统一负责管理、开放、运行、维护,技术人员的工作考核由实验室负责。
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校内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避免或减少重复购置,提高大型科学仪器使用效益的目的,结合国家建设目标和我校教学科研发展的实际,通过整合资源,突出重点,理顺关系,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进行创新,逐步建成定位准确、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开放高效、队伍稳定、机制灵活、分层管理、保障到位、信息齐全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共享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是按仪器功能和使用范围划分、以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为依托设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资源信息共享和协作共用平台。
信息共享指大型科学仪器信息在校园网上发布。
协作共用指通过补贴方式,鼓励高、精、尖大型科学仪器面向全校、面向社会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大型科学仪器指“211”、“985”项目购置的,单台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大型仪器;其它经费购置的,单价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40万元)的,并经自愿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加入平台的大型仪器。
第四条大型科学仪器加入平台的条件:1、仪器完好,其性能指标能达到原仪器功能或具有特殊功能;2、仪器运行正常、运行故障率不高于5%(故障次数/运行次数);3、自筹经费购置的设备,其共享程度高,能提供50%以上的对外服务机时;4、有熟练的仪器操作人员;5、仪器单台价值达到规定价值;6、同意仪器信息在校园网上发布。
第五条在同等条件下,国家级、部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大型科学仪器享有加入平台的优先权。
第六条平台仪器为达到配置合理、技术指标先进、使用效益高的目的,实行动态管理。
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做到有进有出。
对那些达不到上述要求、使用效率低下,或因维护不利发生故障的仪器可淘汰出平台仪器范围;那些原未进入平台仪器范围的,能达到上述要求者,经申请可纳入平台仪器范围。
第七条大型仪器共享平台职能:大型仪器共享平台是为全校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资源条件、技术支持、科研保障的技术服务系统。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2017〕28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及《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仪器设备是我校“双一流”建设的重要支撑,开放共享能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学校在优先满足校内教学科研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向校内外用户开放,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优化使用绩效,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条学校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共享共用、有偿使用”的原则,加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全过程管理。
从源头上把关,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过程监管,确保设备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四条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由学校统筹调配使用。
除特殊专业设备外,具有共享特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应按照本办法执行开放共享。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校、院(所)二级管理。
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通过建设“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根据大型仪器设备特性和服务覆盖面,共享系统分为校级共享平台和院(所)级共享平台:(一)校级共享平台:包括分析测试中心全部仪器设备;各院(所)所有权属于学校、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面向多学科应用的大型仪器设备。
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校级平台统一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应由相应院(所)提出申请,经学校论证审核批准。
(二)院(所)级共享平台:对通用性强、具备共享条件的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申请开放共享。
由所在院(所)提供共享仪器设备目录,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各单位统筹安排提供运行环境条件、建设运行经费和人员编制,组建本学科公共服务平台,作为二级子平台纳入校级共享平台,在满足本学科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通过校级共享系统对外发布信息,接受学校监督和管理。
理学院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 中国药科大学
理学院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资产效益,依据“中国药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理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仪器设备范围:使用国家财政购置的单价在人民币8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理学院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领导协调小组和设备管理人组成。
其工作职责分别为:(一)领导协调小组: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拟定理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收费标准和分配办法;负责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费的管理。
(二)设备管理人:认真贯彻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相关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对仪器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对违章者严加制止并及时通报;负责仪器的信息更新;根据教学、科研任务,合理安排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计划,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负责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原始资料、仪器使用及人员培训记录。
第三章共享管理第四条大型共享仪器在“药学化学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大仪共享平台”)上运行,使用者应遵守“大仪共享平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大型共享仪器采用“院内共享”、“校内共享”及“校外共享”三种权限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备管理人应及时响应预约要求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七条所有大型仪器均由专人管理,LC-MS及GC-MS实行专人管理、专人操作,使用者使用前与仪器管理人联系,由仪器管理人在网上预约并操作仪器。
第四章预约与使用管理第八条账户申请(一)本校师生到“大仪共享平台”页面使用一卡通账号注册账户,每人仅限申请一个账户。
待管理人员审核通过并激活账户后,可以登录平台进行预约。
外部门人员至“大仪共享平台”页面注册账户后,持相关证件至实验中心激活账户。
(二)账户的持有者不得随意将账户交与他人使用,并保证账户及密码的安全,否则,由此引发的责任由账户申请人负责。
北建大科发〔2017〕5号
北建大科发〔2017〕5号关于印发《北京建筑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北京建筑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3月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建筑大学2017年7月8日-1 -北京建筑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精神,加大我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力度,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分布合理、定位准确、开放高效,实现资源科学优化配置,提高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地为科研教学服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34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开放共享平台是指以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服务、测试方法与标准研究等为对象而建立的校级共用性强、院级有特色性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及其实验室资源的开放共享平台。
平台以省部级以上科研基地为核心,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等先进技术,通过对设备和实验室资源进行整合集成、优化配置、合理布局、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提高实验人员管理水平,避免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和浪费,保持大型仪器设备的先进性,为科研创新和学校发展提供支撑。
-2 -第三条我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界定范围是:单台(件)原值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单台(件)原值虽不足人民币3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原值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单台(件)原值虽不足人民币30 万元,但属于教育部、北京市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或学校认定为应当重点管理的仪器设备。
聊城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doc
聊大校发〔2017〕72号关于印发《聊城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聊城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聊城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和《聊城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大学2017年10月13日聊城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其利用率和投资效益,优化资源配置,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意见》(国发〔2014〕 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33号)、《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鲁科字〔2015〕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单台(套)价格大于人民币50万元(含)的教学科研设备,必须纳入开放共享范围;单台(套)价格虽不足人民币50万元,但通用性强、服务面宽且状态良好的教学科研设备也可纳入开放共享范围。
第三条纳入开放共享范围的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全部录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信息平台,并上网公布,积极推进其面向校内外开放共享,逐步实现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化、智能化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第五条实验与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建设、管理“聊城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信息平台”,对接“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平台,发布开放共享仪器设备的名称、功能、收费标准及预约使用情况等服务信息。
第六条仪器所在单位为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和日常管理。
安徽医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欢迎共阅安徽医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校现有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避免或减少重复购置,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学校决定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大型仪器设备共建共享的运行模式,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大型仪器设备为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学校。
平台仪器设备由学校委托依托单位和部门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是以学校现有实验室/中心为依托配置的大型仪器设备资源信息共享和协作共用平台。
信息共享指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在校园网上发布;协作共用指通过补贴或奖励方式,鼓励大型仪器设备面向全校、面向社会服务。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加入平台的条件: 安徽医科大学文件 校科字〔2009〕50号1、单台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或成套购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该加入平台,鼓励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加入平台;2、性能指标先进或者特异,运行正常;3、有专人管理和维护;4、能保证足够的开放时间。
第五条平台仪器设备的管理依托单位应熟悉仪器技术参数和性能,掌握仪器使用程序,制定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章,保持仪器正常、安全地运行。
第六条平台仪器设备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
原则上自本办法颁布后购置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仪器设备均应纳入平台。
对那些达不到要求的仪器可淘汰出平台;那些原未进入平台的仪器设备,能达到上述要求者,经申请可纳入平台。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平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成员由科技产业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及有关学院、科研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平台领导小组下设校级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论证评审委员会和办公室,评审委员会由院系部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相关专家(包括校外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论证、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的评价工作。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单价在十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其他用于办公、经营等大型设备不包含在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的建设,要坚持全校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发挥效益的原则。
应积极创造条件让大型仪器设备向校内所有教学、科研单位开放使用。
第四条设备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权。
第二章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管理第五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均须参与开放共享使用。
如果设备精度明显下降,或常年使用已陈旧过时、性能降低的,经批准后可不参与共享。
第六条参与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网络管理、资源共享的管理方式。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网络共享平台。
在校园网上公布大型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包括大型仪器的种类型号、应用范围、存放地点、收费标准等)及实时的动态运行状况。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主要目的是满足校内教学和科研的需求。
在此前提下,各管理单位可酌情向校外开放。
同时应定期交流使用、开发、维护和管理仪器设备等方面的经验,积极参与跨单位、跨地区的协作共用网。
第八条校内用户优先安排使用。
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积极予以支持与协助,不得无理拒绝。
第九条建立大型仪器管理使用培训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由机组的仪器专家负责,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资格证。
未经培训及未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自行上机操作。
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仪器设备受损或性能下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每台共享大型仪器聘任一名兼职仪器专家和一名兼职设备管理员,共同负责设备的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
受聘人员在职称评定、工作量核定及年度考核中仍按原系列同类人员执行,其所参与的共享工作不列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之中。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97号)和《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66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效利用,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和社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放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系指学校范围内有一定多学科共性需求、单台(套)设备原值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单价大于10万、不足20万元的,经单位申报、学校审定认可具有一定共享价值的仪器设备,也可纳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范围。
因涉密等原因不能共享或不具备共享价值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提交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申报、学校审批通过后,可不纳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范围。
第三条按照“统筹规划、共享公用、有偿使用、绩效评价”的原则,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等方面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全过程管理,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监管、使用效益和责任考核。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收费制度。
在优先满足学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为社会服务,仪器设备归属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开放共享。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实行学校和所属单位两级管理体制。
实验管理中心作为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管理,仪器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仪器开放共享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实验管理中心具体职责包括:(一)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的审核和分配。
(三)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
第七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职责包括:(一)为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配备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并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单价在十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其他用于办公、经营等大型设备不包含在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的建设,要坚持全校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发挥效益的原则。
应积极创造条件让大型仪器设备向校内所有教学、科研单位开放使用。
第四条设备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权。
第二章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管理第五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均须参与开放共享使用。
如果设备精度明显下降,或常年使用已陈旧过时、性能降低的,经批准后可不参与共享。
第六条参与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网络管理、资源共享的管理方式。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网络共享平台。
在校园网上公布大型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包括大型仪器的种类型号、应用范围、存放地点、收费标准等)及实时的动态运行状况。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主要目的是满足校内教学和科研的需求。
在此前提下,各管理单位可酌情向校外开放。
同时应定期交流使用、开发、维护和管理仪器设备等方面的经验,积极参与跨单位、跨地区的协作共用网。
第八条校内用户优先安排使用。
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积极予以支持与协助,不得无理拒绝。
第九条建立大型仪器管理使用培训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由机组的仪器专家负责,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资格证。
未经培训及未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自行上机操作。
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仪器设备受损或性能下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每台共享大型仪器聘任一名兼职仪器专家和一名兼职设备管理员,共同负责设备的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
受聘人员在职称评定、工作量核定及年度考核中仍按原系列同类人员执行,其所参与的共享工作不列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之中。
安徽医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安徽医科大学文件校科字〔2009〕50号安徽医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校现有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避免或减少重复购置,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学校决定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大型仪器设备共建共享的运行模式,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大型仪器设备为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学校。
平台仪器设备由学校委托依托单位和部门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是以学校现有实验室/中心为依托配置的大型仪器设备资源信息共享和协作共用平台。
信息共享指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在校园网上发布;协作共用指通过补贴或奖励方式,鼓励大型仪器设备面向全校、面向社会服务。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加入平台的条件:1、单台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或成套购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该加入平台,鼓励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加入平台;2、性能指标先进或者特异,运行正常;3、有专人管理和维护;4、能保证足够的开放时间。
第五条平台仪器设备的管理依托单位应熟悉仪器技术参数和性能,掌握仪器使用程序,制定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章,保持仪器正常、安全地运行。
第六条平台仪器设备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
原则上自本办法颁布后购置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仪器设备均应纳入平台。
对那些达不到要求的仪器可淘汰出平台;那些原未进入平台的仪器设备,能达到上述要求者,经申请可纳入平台。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平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成员由科技产业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及有关学院、科研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平台领导小组下设校级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论证评审委员会和办公室,评审委员会由院系部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相关专家(包括校外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论证、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的评价工作。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型仪器设备为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类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遵循“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原则由学校统筹规划、合理配置,仪器所在单位应积极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避免国有资产的重复购置、闲置和浪费。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实行校院(部门)两级管理。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仪器设备共享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仪器设备共享监管、评估、咨询、调配及报废等管理工作;各学院、相关部处为拥有其日常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日常使用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大型仪器设备的增置第五条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
各学院、相关部处应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结合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提出大型设备的申购计划,填写《大型贵重仪器申购论证表》。
论证内容主要包括:(一)购置仪器设备的理由、主要用途。
(二)购置仪器设备的功能指标及质量调查情况、国内外供货商以及同类仪器设备的比较分析。
(三)校内、外共享方案及共享承诺。
(四)使用效益分析、风险分析。
(五)所购仪器设备需辅助、配套、必须的消耗品等的落实情况。
(六)使用、管理仪器技术力量及资金到位落实情况。
(七)用房面积、水电供应,防护安全,详细安装地点等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申购论证由项目立项部门负责组织。
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学院、相关部处须对《大型贵重仪器申购论证表》的真实性负责;论证专家组须对“专家组论证意见”结论负责;项目提议人与附议人须对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第三章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小组应由熟悉该类仪器的专家和用户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分配管理办法
X X X大学文件XXX〔2018〕58号关于印发《XXX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部处、各单位:《XXX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18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XXX大学2018年6月27日XXX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分配管理办法(试行)为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偿服务工作,提高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根据《XXX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及原则加入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并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依据“全面开放、共享共用、有偿服务”的原则,可按学校批准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测试分析费和材料消耗费。
第二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审批(一)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的原则制定,收费项目包括材料消耗费、水电消耗费、仪器设备折旧费、设备维修费、技术服务费及管理费等。
为方便结算,除材料消耗费外,其他费用合并统称为测试分析费,制定收费标准以市场价格、同行标准或政策标准等为依据。
(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收费标准可采用“院内”“校内”“社会”三类标准制定,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广东高校同类设备的平均标准。
收费标准由各实验平台制订,实验平台所属管理单位审核,报资产管理处核准,经学校行政事业收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备案、公示后实施。
实验平台应根据经批准备案公示后的收费标准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测试分析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调整收费标准须经学校行政事业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条收费流程校内用户使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应在实验开始前与实验平台确认相关费用,实验结束后按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支付费用。
支付费用明细汇总单由实验平台定期打印转交支付单位,支付单位根据支付金额填写校内转账单交给实验平台,由实验平台统一前往财务处办理转账手续。
校外用户应支付的服务费用,由实验平台人员协同用户前往财务处,凭收费结算单办理支付手续。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减少重复购置和资金浪费,实现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不论经费来源)均应创造条件开放共享,以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为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校内使用实行积分制,并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专项基金”用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时的运行费用补贴;校外实行收费制服务于社会。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活动进行统筹协调,包括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共享考评、规定效益指标、协调工作关系、解决争议问题及整理发布信息、合同签署等。
财务部门负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审批和资金账目的管理。
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第五条学校建设共享大型仪器设备资源数据库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
共享平台向校内外用户开放,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推介和网上预约等服务。
第六条参与共享平台的条件1.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2.性能良好、运行正常;3.有专人负责管理、使用、维护;4.能够保证提供足够的对外服务机时。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在新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设备名称、图片资料、类别、型号、基本功能、技术指标、应用范围、操作规程、设备所在地点(房间号)、共享时间、服务方式等基本信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在共享平台向校内外公布。
第八条对有条件而未及时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使用率低的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应找出原因,制定计划,限期整改。
第三章校内共享机制第九条凡承担教学、科研项目的我校教师(学生可通过指导教师)均可申请大型仪器设备共享。
山东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山东农业大学资产管理处
山东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校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科学配置资源,推进开放共享,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山东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仪器设备开放应用是指各单位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在确保完成本单位本部门教学科研试验任务的基础上,为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面向校内外提供的开放服务。
第三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的原则是:合理配置,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有偿使用。
第四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以单位为主体进行管理和核算。
独立建制管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究所等经批准可单独管理核算。
第二章购置论证管理第五条根据仪器设备考核评价结果,健全和完善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制度。
第六条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采购建设项目及采购预算实行分级采购论证制度,其中:建设项目及设备单价 10 万元以下设备由采购单位负责组织负责论证;建设项目中含有单价 10 万至 40 万元的由采购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论证;建设项目中含有单价 40 万元以上的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论证。
第七条依照合理配置的原则,对利用率不高且重复购置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批准购买。
第三章开放管理第八条凡我校单台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通用性强、服务面宽且设备状态良好的仪器设备,原则上都应开放共享。
第九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依照学校规定的范围和要求,由所属单位提报,经资产管理处审定加入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第十条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采取集中开放共享平台和分散管理查询开放平台,并逐步实现集中开放共享。
集中开放共享平台。
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发布大型仪器设备信息,通过培训注册、预约测试、收费、下载测试数据、统计考核评价的管理形式,实现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
分散管理查询开放平台。
理学院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 中国药科大学
理学院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资产效益,依据“中国药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理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仪器设备范围:使用国家财政购置的单价在人民币8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理学院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领导协调小组和设备管理人组成。
其工作职责分别为:(一)领导协调小组: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拟定理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收费标准和分配办法;负责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费的管理。
(二)设备管理人:认真贯彻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相关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对仪器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对违章者严加制止并及时通报;负责仪器的信息更新;根据教学、科研任务,合理安排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计划,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负责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原始资料、仪器使用及人员培训记录。
第三章共享管理第四条大型共享仪器在“药学化学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大仪共享平台”)上运行,使用者应遵守“大仪共享平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大型共享仪器采用“院内共享”、“校内共享”及“校外共享”三种权限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备管理人应及时响应预约要求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七条所有大型仪器均由专人管理,LC-MS及GC-MS实行专人管理、专人操作,使用者使用前与仪器管理人联系,由仪器管理人在网上预约并操作仪器。
第四章预约与使用管理第八条账户申请(一)本校师生到“大仪共享平台”页面使用一卡通账号注册账户,每人仅限申请一个账户。
待管理人员审核通过并激活账户后,可以登录平台进行预约。
外部门人员至“大仪共享平台”页面注册账户后,持相关证件至实验中心激活账户。
(二)账户的持有者不得随意将账户交与他人使用,并保证账户及密码的安全,否则,由此引发的责任由账户申请人负责。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与结算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与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落实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提高使用效益,助力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根据《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凡由学校认定应纳入开放共享体系的大型仪器设备,提供共享服务时,均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凡纳入开放共享体系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实行有偿使用管理机制,收费标准以保障该仪器正常运行和维护所需费用为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国家或省市物价部门有收费标准的,统一按相关收费标准执行;有行业收费标准的,参照行业收费标准执行。
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根据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收取实验耗材、房屋资源使用、水电气等消耗费和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费、人力成本服务费(人工费+方案实施费)等,收费标准如下:1.消耗费:房屋资源使用和水、电、气、实验耗材等消耗费用;2.大型仪器设备折旧费=(设备原值×10%÷年定额机时数)×作业时间(专用大型仪器设备年定额机时数为800 小时,通用大型仪器设备年定额机时数为1600 小时);3.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费=(设备原值×1%÷年定额机时数)×作业时间(专用大型仪器设备年定额机时数为800 小时,通用大型仪器设备年定额机时数为1600 小时);4.人工费:参照学校现行实验技术人员平均收入水平和作业时间核算;5.方案实施费:包括技术支持、实验(测试)方案设计、结论分析等相关管理费用(根据实验的操作技术及复杂程度等因素,按消耗费、大型仪器设备折旧费、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费、人工费之和的10%-20%确定);收费总额为上述五项总和。
第四条每年12月,由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拟定收费方案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审议收费方案,将审议确定的收费方案在校园信息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计划财务处备案,并在校园信息门户网站公布;需向国家或省市相关部门报批或备案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报批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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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及开放共享,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校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新购、管理和开放共享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科〔2018〕39号)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账面原值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价在20万以下,但总价超过20万(含)的成套设备(除涉密仪器设备外)。
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本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向校内外开放共享。
设备账面原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包括大型仪器设备的信息公开和开放使用。
信息公开是指向校内外公开发布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开放使用是指大型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部门将大型仪器设备向校内外开放,用于单位、个人
的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等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我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
各级机构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开放共享领导小组”),开放共享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开放共享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六条开放共享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审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规章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解决处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整体布局与配置方案。
第七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入网审核及管理。
第八条学校科学技术处、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相关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科学技术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科技成效统计与审核等;
财务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核,服务收入的结算及分配管理,服务收入资金的使用监督等;
人事处指导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队伍的岗位配置优化等。
审计处负责对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流程进行审计监督等。
第九条各学院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统筹规划本学院的实体平台建设,明确分级管理职责;
做好本学院开放共享支撑队伍建设;
对本学院仪器设备的使用成本进行测算,制定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负责本学院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
按年度组织本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的绩效考核。
第十条各学院实体平台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执行机构和服务主体,每台大型仪器设备应确定一名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在学校共享平台完善设备信息、审核设备预约、指导测试人员上机或完成样品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
统计设备使用机时和核算收费等工作。
第三章共享平台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向管理单位和用户提供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信息查询、预约使用、使用统计等相关信息。
所有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均应纳入学校共享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共享平台实行“信息公开、预约使用、数据归集”的运行模式。
第十三条对于进入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其设备管理部门须按照共享平台的规范,认真填报设备的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开放信息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完成共享平台的设备注册。
第十四条进入学校共享平台的设备,如果故障率高、性能指标落后,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维护、升级改造或更换。
第四章共享收费与管理
第十五条适用范围及原则
加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平台并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依据“全面开放、共享共用、有偿服
务”的原则,可按学校批准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测试分析费和材料消耗费。
第十六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审批
(一)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的原则制定,收费项目包括材料消耗费、仪器设备折旧费、设备维修费、技术服务费及管理费等。
为方便结算,除材料消耗费外,其他费用合并统称为测试分析费,制定收费标准以市场价格、同行标准或政策标准等为依据。
(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收费标准可采用“院内”、“校内”、“校外”三类标准制定,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上海市高校同类设备的平均标准。
收费标准由各学院制订,报财务处核准,经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第十七条收费流程
用户使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应在实验开始前与设备机组确认相关费用,实验结束后按实际使用情况及检测报告确定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收费的结算
(一)开放共享服务收取的费用,统一结算至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专项账户。
(二)所有收费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模式,并按照“收支两条线,学校统一核算”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收费的分配和使用
财务处定期以“材料消耗费”和“测试分析费”的分类
方式对收取的费用进行结算返还,部门预算、市教委财政专项资金不得作为测试用途进行校内划转。
(一)收取的测试服务收入费用,20%结转至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维修基金。
(二)收取的测试服务收入费用,80%返还提供共享服务的学院,返还费用根据学院制订的相关共享服务管理规定使用,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与更新升级、易损易耗配件购置、实验技术人员培训、非在编人员支出等费用,其中非在编人员费用支出原则上不超过返还费用总额的30%。
第二十条收费管理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费用的审核与备案,财务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费用的收取和结算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私自收取共享服务的任何相关费用。
第五章知识产权及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校内外用户利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权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
成果发表时应明确标注使用学校科学仪器设备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单位应加强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科学仪器设备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数据、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单位应加强开放共享
服务中的安全防护,对在开放共享服务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过错方按责任分担原则据实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六章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学校参考《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按年度对各学院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考核。
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和申请学校维修补贴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考核工作采用学院自评与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各学院对本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形成本学院的自评报告及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六条对于绩效考核优秀的学院,学校将予以表彰;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学院,学院须对设备购置和共享工作方面提出整改方案。
对于整改不到位或者后续考核仍不合格的学院,学校将视情况限制该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购。
第二十七条对于弄虚作假、虚报设备开放共享使用机时、成果及服务收入的学院及个人,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