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严防事故的发生,维护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根据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八大类设备。我校实验室现有的特种设备主要有压力容器(含气瓶)、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等。具体含义及限定范围如下:
(一)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 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 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二)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 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 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 t / 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四)安全附件: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条我校特种设备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及指导督促检查;各使用单位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注册登记
第四条特种设备购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申购审批手续。
第五条使用单位购置特种设备时,应选择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购买的特种设备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必须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家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将相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第七条特种设备购置后,使用单位应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第八条特种设备购置并取得使用登记证后,使用单位应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提交论证报告、采购合同、检测检验合格报告、使用登记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使用单位存档用原件),并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责任。针对本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制定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并在实验室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十条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主要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设备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做好特种设备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定期自检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严禁特种设备带故障运行。
(一)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二)使用单位必须做好压力容器(含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对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气瓶作为学校实验室内常用的特种设备,其安全使用细则详见附件。
(三)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检验周期应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也要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配备的索具、吊具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学校每学期对各使用单位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特种设备负责人和操作人员落实与持证情况;
(三)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四)特种设备建账情况;
(五)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应急预案。
第四章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保证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