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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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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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注重专业素质和能力的评价。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各级资质均分为城市规划和乡村规划两个专业。

第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合法的注册资本和依法设立,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主要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并具备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经验。

第五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职人员,其中包括至少一名高级职称人员。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建立并落实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质量自查和评估。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报送有关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信息。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有效期为三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重新评审并取得新的资质证书。

第二章资质评审第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评审由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评审工作分为资格审查和技术评审两个阶段。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评审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定代表人申请书;(二)公司章程和法人证书;(三)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职称证书;(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五)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业绩和项目案例;(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主要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以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

第十二条技术评审主要包括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专业素质、从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等的评估。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评审结果应当公示,并向申请单位书面通知。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就评审结果提出复议,复议期限为三十日。

复议期限届满后,评审结果即为最终结果。

第十五条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资质证书。

上海市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一、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申请及审批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申请及审批内容1、首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以下简称“首次申请”);2、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暂定期满重新核定(以下简称“重新核定”);3、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升级(以下简称“升级”);4、《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换证(以下简称“换证”);5、《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变更(以下简称“变更”)。

6、《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注销(以下简称“注销”);四、申请及审批条件(一) 首次申请、重新核定、升级、换证应提出申请,考核是否满足相应等级资质认定技术标准。

(二) 变更应提出申请,考核是否满足变更的相关要求。

变更的要求如下:1、变更单位名称:(1)企业:应获得上级部门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依法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事业单位:应获得上级部门同意;依法变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注:变更时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应不变,如发生变化视为首次申请。

2、变更法定代表人:(1)企业:应获得上级部门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依法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应获得上级部门同意;依法变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变更其他信息仅需提出申请。

(三) 注销应提出申请,交回原资质证书和出图专用章。

申请单位应按要求报送书面申请文件(具体材料详见附件)。

申请文件应符合规范,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内容应真实、完整。

申请人对所有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申请及审批程序(一) 申请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文件装订成册后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许可处(总窗口)收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乡规划是指在城市和农村发展过程中,通过科学的方法和规划编制,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提升人居环境和生活质量,推动城乡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保证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专业性,规定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是指针对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相关单位,依据一定的资质要求和管理程序,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能够胜任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该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城乡规划行业市场秩序,提高规划编制单位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实施效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涉及到资质申报、审核认定、监督检查和评价奖惩等环节。

首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要求,履行资质申报程序,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核和认定。

资质等级一般分为几个等级,比如甲级、乙级、丙级等,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能力水平进行评定。

其次,资质认定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抽查、询问、现场检查等形式进行,主要是为了确保单位在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行性。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主管部门会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效果进行复查。

此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还包括对其工作成果的评价和奖惩。

主管部门会定期组织专家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质量、效果和创新性等方面。

对于评价结果较好的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鼓励;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单位,可以采取警告、暂停资质、撤销资质等措施进行惩戒。

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中,也需要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在一些偏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条件和能力可能相对较弱,此时可以采取一些特别措施,加强对这些单位的引导和培训,提高其规划编制的水平和质量。

此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还需要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确保其工作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以下资质管理规定:
1. 依法注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依法在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2. 专业人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有一定数量和合格的专业人员,包括规划师、土木工程师、建筑师等相关专业人员。

这些专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关学历和资格,经过相应的考试或评审合格,并获得专业资格证书。

3. 经验条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经验条件,包括具备一定数量的已完成的城乡规划项目,并且质量达到一定标准。

4. 资金条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确保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的人员、设备、材料等方面的需求。

5. 设备条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规划编制和测绘设备,能够满足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

6. 规范运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遵守规划编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规划编制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以上就是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具体的管理细则和要求可以根据具体的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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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标准及要求

甲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标准及要求

甲、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一、项目名称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二、设立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0项(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条三、申请条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一)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1、有法人资格;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6、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1、有法人资格;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6、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1、有法人资格;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5、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6、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四、审批数量无限制。

五、审批程序(一)甲级资质初审申请人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4篇)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4篇)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

第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资金、人员和设备条件,并具备一定的经验和能力,才能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条件第五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三级,分别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第六条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主要条件包括:(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二)具备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三)具备相应的注册人员,并且注册人员具备相关专业学历和职称;(四)具备相关的技术装备和研究开发条件;(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六)具备一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实践经验。

第七条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主要条件还包括:(一)注册人员中拥有教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二)具备大型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的成功经验;(三)具备创新研究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主要条件还包括:(一)注册人员中拥有副教授、中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二)具备中型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的成功经验;(三)具备一定的创新研究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九条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主要条件还包括:(一)注册人员中拥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二)具备小型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的成功经验;(三)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资质条件和业务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资质等级进行申请。

第三章资质管理程序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和要求,向资质管理机构提出资质申请。

第十二条资质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结构;(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业绩和经验;(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财务状况和信用情况;(五)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技术装备和研发能力。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
定》的决定(2016)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8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6.01.11
【实施日期】2016.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6年1月11日1 / 1。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一、概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是为了促进城乡规划工作的规范发展,提高规划编制单位的专业水平和质量保障能力,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而制定的。

本规定旨在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评定、备案管理、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工作,以确保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二、资质评定1.资格条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关城乡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资质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土地利用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等。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还应具备相应的规划编制经验,并有相应的项目示范。

2.评定程序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评定分为初次评定和定期评定两个阶段。

初次评定是指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首次申请资质评定的过程,定期评定是指每个一定周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重新申请资质评定的过程。

(1)初次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首次进行资质评定时,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申请书、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介绍、业绩展示、质量控制措施等。

审核机构应对材料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审,以确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否符合评定要求。

(2)定期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向审核机构申请定期评定。

定期评定要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供最近一段时间内的工作业绩,以及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等相关资料。

审核机构应根据评定标准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进行重新评定。

三、备案管理1.备案程序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在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划编制成果的备案申请材料。

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规划编制报告、规划设计图纸、公示材料等。

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备案材料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并及时作出备案决定。

2.备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通知给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1.24•【文号】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公布经2023年12月28日自然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多规合一”改革精神,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类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初次申请应当申请乙级资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两年,可以申请甲级资质。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依托该系统开展资质申报、审核、核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申请甲级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

其中,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少于4个专业类别。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行为,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服务质量,依据《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师管理条例》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格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包括城乡规划设计、城市设计、建筑设计、规划咨询等领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和管理部门监督,提供优质的城乡规划编制服务。

第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有合法的组织机构、人员、设备、资金和业务能力,确保城乡规划编制服务质量。

第二章资质管理要求第五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注册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二)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相关工程实施资质等级和规模,以及规划设计或专业勘察等级和规模;(三)具有认可的规划设计、城市设计、建筑设计、规划咨询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并有合适的职称结构;(四)具备适合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设备、软件、图书资料等条件,确保城乡规划编制服务顺利进行。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县级以上地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证书。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文件规定的资质管理要求进行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业务行为。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管理信息化系统。

第三章功能与职责第九条所在县级以上地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全面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审核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发放资质认定证书;(二)负责建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信息公示系统;(三)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四)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城市规划的发展需要,在鼓励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格提高资质的前提下,对未达到资质要求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曝光,对已经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对职业不当的人员进行警示或者禁止务工。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如下:
一、资质等级划分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二、资质申请条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资质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拥有相应的人员、设备和财务条件;
3. 拥有具备城乡规划编制相关专业技术和经验的专业人员;
4. 具备规划编制相关项目管理能力;
5. 具备良好的行业信誉和业绩。

三、资质审批和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审批和评定由国家主管部门负责。

审批和评定具体程序根据相关法规进行。

四、资质管理要求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遵守以下要求:
1. 依法开展城乡规划编制业务,不得擅自改变项目任务或者篡改文件;
2. 确保编制成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
3. 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4. 定期进行质量检查,确保编制质量;
5. 遵守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反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的行为。

五、监督和管理
国家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撤销资质、吊销执照等。

六、定期评估和维持资质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每隔一定时间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维持资质的依据。

七、资质联合和合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联合或合作进行规划编制项目,但需满足资质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总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旨在确保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专业性和质量,促进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发展和规范运行。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第三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独立法人,具有独立独资或者独立独资的全资子公司,并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相关业绩或者至少5年以上城乡规划编制经验;(二)具有合法经营的资金和固定办公场所;(三)拥有符合要求的人才队伍,包括至少两名高级城乡规划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完成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和经验。

第四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五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估。

第六条根据评估结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向申请单位发放相应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申请单位可以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申请城乡规划资质的程序第七条申请城乡规划资质的单位应当填写《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单位的公司章程及法人注册资料;(二)申请单位的资产负债表以及银行贷款合同等相关财务文件;(三)申请单位的人员名单以及相关从业经验证明;(四)申请单位的近期业绩报告以及项目完成情况说明;(五)申请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申请城乡规划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城乡规划部门缴纳申请费用。

第九条城乡规划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及费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公告要求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向城乡规划部门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在公告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现场评审。

评审结果按照审核合格、审核不合格、审核通过等分类公布。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对审核通过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并在公告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颁发的资质证书信息纳入城乡规划资质管理系统。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1)有法人资格;(2)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3)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4)有相应的技术准备;(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二、与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有关的法律责任《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07.02•【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2年7月2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七条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有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有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三篇)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三篇)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个可能的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提高规划编制单位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规划编制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设计院、规划院、咨询公司等。

第三条规划编制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标准第四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分为不同级别,包括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

第五条一级资质的条件包括:(一)具备一定规模和较强的综合实力;(二)具备一定的规划编制项目经验,并有较多具备一定资格的专业人员;(三)拥有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支持能力;(四)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二级资质的条件包括:(一)具备一定规模和一定的综合实力;(二)具备一定的规划编制项目经验,并有一定数量的具备一定资格的专业人员;(三)拥有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支持能力;(四)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三级资质的条件包括:(一)具备一定规模和基本的综合实力;(二)具备一定的规划编制项目经验,并有一定数量的具备一定资格的专业人员;(三)拥有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支持能力;(四)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评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评定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核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包括基本证明材料、项目经验材料、专业人员资质证明等。

第十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单位的综合实力、项目经验、专业人员资质等。

第十一条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第四章资质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规划编制单位应按照其资质级别和相应的规定,开展相应级别的规划编制活动,不能超越其资质范围。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单位应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体系,包括项目管理、质量管理、人员管理等,保障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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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单选题(共30题)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镇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中具有依法核发( )职能。

A.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D.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答案】 C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原址保护的,其工作内容不包括( )。

A.事先确定保护措施B.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C.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D.编制保护规划【答案】 D3、在城乡规划管理实践中,行政行为以行政权力作用的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可划分为( )A.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B.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C.作为行为与不作为行为D.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行为4、根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下列关于三条控制线实施管理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对因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的,须报国务院审批B.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报同级政府审批C.地方各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三条控制线划定和管理工作负总责D.详细规划服从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答案】 B5、根据《城乡规划法》,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由( )制定。

(2014年真题)A.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C.市、县人民政府D.乡、镇人民政府【答案】 B6、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下列关于临时用地审核应遵循使用要求描述正确是( )A.临时用地到期即应收回土地,不可重新申请B.临时用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C.施工现场临时用地,主体建筑竣工验收前必须拆除干净,不能留下后遗症D.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7、《城乡规划法》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这条规定说明了《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是指(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7月2日中华人民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7月2日中华人民

新乡市城乡规划设计资质备案在本市域范围内从事需要上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查的设计项目的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在新乡市城乡规划局建立城乡规划设计资格档案的单位,新乡市城乡规划局才受理其城乡规划成果的申报审批;未办理备案的,新乡市城乡规划局不受理其城乡规划成果的申报审批。

申报材料1. 《新乡市市设计资质备案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3. 国家、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4. 企业公章、出图章字样;5. 《设计单位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需要提供职称证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乡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三十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及注册章、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6.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无独立资质等级证书的机构,需要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

7.设计合同(同时提交电子文档)8.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办理时限:即办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办理流程:1、窗口受理、初审2、申报材料输入行政服务中心网络和规划局网络3、材料核对无误后窗口核发备案表给业主备注: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法人、专业技术人员等情况发生了变化,需要及时到新乡市城乡规划局窗口申办变更手续。

外地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我市规划编制任务备案申请表编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单位主管部门联系电话资质证书等级核发部门证书编号联系人联系电话拟承担的规划编制任务项目名称项目概况业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主要参编人员概况姓名职务技术职称备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年月日(公章)备案申请需提交的材料1.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验证后退回);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入新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设计人员的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验证后退回);4. 企业公章、出图章字样;5.以往承担的规划设计项目的介绍资料;6.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无独立资质等级证书的机构,需要提法人授权委托书。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施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施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施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施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规划编制单位: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将于2012年9月1日正式施行, 2001年1月23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以下简称《旧规定》)将同时废止。

为保证我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的统一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至2012年8月15日,资质申请审核工作将继续按《旧规定》施行; 8月16日起停止受理资质申请。

二、2012年9月1日起,我局将按《新规定》开展资质申请审核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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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七条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有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有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有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第十一条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一)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三)详细规划的编制;(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条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一)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五)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从事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并将资质标准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十五条申请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五)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六)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资质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初次申请,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

第二十条乙级、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满2年后,可以申请高一级别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第二十一条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编制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五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领取新的资质证书,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注销。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

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两个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乡规划,资质等级较高的一方应对编制成果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乡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三十条资质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资质许可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一条资质许可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三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依法终止的;(三)资质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合同履约等情况。

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第三十八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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