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0年7月整理).pdf
城乡规划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但能够及时改正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经查处后未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开始实施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给城乡规划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完成编制工作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致使城乡规划很难实施的,或在实施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规划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修订)
来源:时间:2016年08月30日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违法建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处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行为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因违法建设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应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及赔偿责任。
(1)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高度,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
(2)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3)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4)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5)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6)在已完成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7)未经批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者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未经批准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砖厂;未经批准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办公楼、厂房等建筑物以及其他与水工程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试题卷和详细答案及解析
《中华人民XX国城乡规划法》试题及详细答案解析题每题 0.5其中 1-20本部份共 60题 ,一 ,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选项中惟独一个正确答案 .共 50分 >分 ,21-60题 每题 1分 ,《城乡规划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 C > A,2022,10,28 B,2022,12,1 1,C,2022,1,1 D,2022,2,1直接目的 B,根本目的 C,主要目的 协调城乡空间布局 ,改善人居环境是城乡规划法的 .< C > A,2,D,终极价值目标城乡规划的根本目的是规划人们的行为,直接目的是加强管理,目标是可持续性,所以主要目的比较适合.镇规划 , . < D > A,城市规划 ,乡村规划 B, 3,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城乡规划法》所称城乡规划 ,村庄规划乡规划 D,乡规划和村庄规划C,修筑性详规控制性详规 ,镇规划分为 和 . < C > A,4,城市规划 ,建设规划B,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总体规划 ,C,分区规划 ,详细规划D,镇总体规划确定的 范围以外 ,不得设立各类开辟区和城市新区 . < D > A, 5,在城市总体规划 ,规划区 C,农业用地 D,建设用地建成区 B,第四条A,法规的规定 . <A >土地管理6,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应当遵守 ,和 等法律,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B,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环境保护C,土地管理生态保护环境保护D,本级党委B,本级人民代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7,应当先经审议 . < C > A,表大会本级人大常委会D,本级人民政协C,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 C > A,3 B,5 8,C,6 D,8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普通为 年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 年 . < C > 城市总体规划 ,9,A,10 5 B,15 10 C,20 5 D,20 10第二十二条A,乡 ,镇人民代报审批 . <D >10,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 ,村庄规划 ,村民大会表大会B,C,上一级人民政府县<市 > 人大常委会D,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委托其具有 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 B > A,规划行政11,相应资质等级等级B,技术资质等级D,规划编制经历C,城镇总体规划 B,城镇详细规划修筑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 . < D > A,12,城镇体系规划 D,控制性详细规划C,村委会B,村党支部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讨论允许 . < C > A,13,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D,乡,镇人民代表会议C,公告时间不得少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14,日 . < C > A,10 B,15 C,30 D,60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通知书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土地所有权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规划要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通知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暂时建设的应当经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筑性详细规划予以发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条件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图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第五十条依法赋予艰难津贴依法赋予生活津贴依法赋予补偿依法赋予赔偿经依法审定的修筑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等形式听取的意见第五十条座谈会建设单位座谈会本地居民听证会被许可人听证会厉害关系人对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第五十四条依法公开依法依法归档依法上报对未取得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撤销有关批准文件选址意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施工许可证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以外作出第四十二条规划核准规划许可规划核定规划备案暂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强制拆除自行拆除没收转让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各建设单位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各类建造物构筑物各城市土地所有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暂时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暂时建造工程造价以下的罚款处并处处并处规划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管理职责的区别是规划管理负有实施城市规划责任而土地管理负有维护国家土地管理制度责任规划管理是在城市规划区内而土地管理是在城市规划区外规划管理负责国有土地而土地管理负责集体土地规划管理负责非耕地而土地管理负责耕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住手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住手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等措施罚款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没收建造物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二层以上建筑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在①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手续②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③办理用地审批手续④取得建造施工许可证中合法的程序是①②③④①③②④③①②④②①③④下面四种行为中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是核发规划许可证对建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定城乡规划对行政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可以阻挠应当阻挠可以拒绝应当拒绝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的原则先城市后乡村先建设后规划边建设边规划先规划后建设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城镇体系规划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修改可以局部可以根据领导意图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不得《城乡规划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市区镇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行政区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等材料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耕地耕地转用村镇建设许可证耕地耕地转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用地农用地转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村镇建设许可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本级财政决算上级财政预算上级财政决算城市新区的开辟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体现地方特色新区性质发展方向建设规模和时序结构布局城市地下空间的开辟和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手续申请报建审批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修筑性核准修筑性备案控制性核准控制性备案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和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用情况及理由专家公众专家当事人政府部门专家政府部门公众《城乡规划法》第条第二款中未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如与被检查人有厉害关系时应当回避试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可以不遵循回避原则可以由规划部门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时才应当回避《城乡规划法》第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上三者都是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时以下哪一项可以并处罚款责令住手建设仍继续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责令限期改正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责令限期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而不能拆除没收实物或者收入的第六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受到以上处分者和触犯刑律者不得再从事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工作其中已经取得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者其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降级撤销降级取销撤职取销记大过撤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第八条、四十三条发布公告公开公示发布公示公开公告在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程序中不包括的内容是进行规划编制成果的决策制定规划编制要求协调城乡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确定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城乡规划法》第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逾期不补报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建设单位罚款后再要求其补报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应当可以不应当可以视情况裁量《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依法应当赋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行为有种第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条在暂时用地上建永久性建造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按《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应当允许禁止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不属于建设行为的是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暂时建设工程因建设单位需要而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设计图纸做局部修改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的暂时建设工程超过规定期限拒不拆除的暂时建设工程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辟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廉租房建设经济合用房建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城市低收入者生活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应在中划定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法定重点内容为公共服务设施居民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设施最低收入重要基础设施低收入重大工程设施中收入重要基础设施中低收入以下建设用地可以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有①国家机关用地②军事用地③城市基础设施用地④公益事业用地⑤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③④⑤⑥①②③④⑥①②④⑤⑥①②③④⑤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可行性当事人批准可行性厉害关系人允许必要性厉害关系人允许必要性当事人批准为加强城市绿地的控制与管理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造的保护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国家建设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城市规划四线制度以上对应的四线分别指绿线蓝线和黄线紫线红线紫线紫线黄线红线黄线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选少选多项选择均不得分本部份题每题分共分根据《城乡规划法》第条的规定如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编制重要地块的修筑性详细规划那末编制修筑性详细规划的义务人应当是建设单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村庄规划在报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允许此处的允许是指一致通过相对多数通过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过半数通过中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必须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参加过半数通过根据《城乡规划法》第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划主管部门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筑性详细规划之外的有关材料可以因该规定属于例示性规定的授权条款可以但必须是与许可有关的材料只要事先公示了就可以不可以否则属于擅自增加许可条件规划行为发生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终了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理论上可以合用以下哪些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优原则上不溯及既往规划行为发生和终了均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理论上可以适用以下哪些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优原则上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条规定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除非有特殊规定在普通情况下均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是由于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和可预测性人们根据法律从事一定的行为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法律溯及既往就是以今天的规则要求昨天的行为就等于对之前的行为用从旧兼从轻事后创立的法律进行惩罚这是不公正的但法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的目前各国普遍采用普遍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或者处罚较轻的则合用新法根据《城乡规划法》第条第三款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暂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属于法律授予的立法权力法律设定的作为义务既是权力也是义务自由裁量授权行政机关对暂时建设的审批应遵循哪些限制性的规定暂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暂时建设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暂时建设影响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必须明确规定暂时建设建成后使用期限并明确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要求根据《城乡规划法》第条的规定该条赋予了行政机关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但未规定具体的行政程序对此行政机关在查封施工现场实施强制拆除等措施时应按照普通法律原则遵循普通行政程序因法律未规定不需要遵循普通行政程序可以自由裁量强制拆除时应当遵循查封施工现场时可不遵循《城市规划法》废止后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继续合用因为未废止不继续合用因《城乡规划法》已包括村庄和集镇规划不继续合用因《城乡规划法》是上位法按照上位法优先原则应合用《城乡规划法》可以继续合用但与《城乡规划法》抵触的条款不能继续合用《城市规划法》废止后原依据《城市规划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未宣布废止的有异议是不是应该选可以继续合用依据已废止根据依据制定的下位法应自动废止不能继续合用与《城乡规划法》不抵触的条款可以继续合用可以自行选择即可以合用也可以不合用《城乡规划法》第条所称的国家规定主要包括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城乡规划法》中的先规划后建设原则直接体现在以下哪些条款中第条第条第二款第条第二款第条以下选项属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以下选项属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的有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排水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安排对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本乡的村庄发展布局以下属近期建设规划的重点内容的有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赋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提出处分建议本级政府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所在机关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作出行政许可由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第五十七条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本级监察机关上级监察机关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包括依据与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依据为第十九、二十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赋予处分作出了若干规定此处依法的所依之法为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法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三判断正误题请将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中涂黑本部份题每题分共分城乡规划是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提供服务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对又有另一种答案错好像没有提供服务这一条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以及涉及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重点内容一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乡规划法》所称的城乡规划是指覆盖全部国土面积的规划错乡规划和村规划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错经依法批准的的城乡规划凡未发布或者发布不及时以及发布未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不遵守错有些是不得公开的内容编制修筑性详细规划的依据是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落实不需要再审定或者备案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认为应当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该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错第四十七条进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辟和利用只要符合城市规划的就不需要履行规划审批手续错第三十三条规划区内的暂时建造在批准期限届满后未自行拆除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错第六十六条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仅限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第四十一条凡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但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这一规定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错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其编制依据组织编制主体均各不相同错第十四条、三十四条其中城市总体规划与近期建设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相同《城乡规划法》第条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指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属于行政相对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用地手续前均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错第三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对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对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强制性内容第四十八条。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规划成果尚未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情节轻微且能及时改正的
1、责令限期改正2、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罚款
一般
规划编制成果存在瑕疵,但属于可以改正的,并且愿意改正的
1、责令限期改正2、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2倍罚款
较重
不按规划条件要求编制规划、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1、责令限期改正2、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罚款
严重
违反规划条件进行编制,提供虚假经济指标的
1、责令停业整顿2、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8倍罚款3、提请发证机关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
特别严重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并且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编制规划的
1、责令停业整顿2、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罚款3、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4、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处以3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超过责令补报期限且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在竣工验收15个月以上报送的
处以5万元的罚款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超越资质等级范围编制城乡规划
执法单位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2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过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城乡规划、规划区、城市的定义)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小知识行政处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近年来城市扩张迅速,部分居民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未经批准在自用土地上擅自搭建违章建筑。
这些违章建筑不仅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还存在着安全隐患。
为了维护城市规划和公共安全,当地政府决定依法拆除这些违章建筑。
二、案情概述2019年5月,某市某区规划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街道某小区居民张某在其自用土地上擅自搭建违章建筑。
规划局立即组织人员调查,确认张某在其自用土地上搭建了占地面积约80平方米的违章建筑,严重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三、行政处罚过程1. 调查取证规划局工作人员对张某的违章建筑进行了现场勘测,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经调查,张某搭建违章建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规划局向张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并恢复原状。
3. 逾期未拆除张某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违章建筑,也未向规划局提出书面说明。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规划局决定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
4. 行政处罚决定规划局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张某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张某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并恢复原状;(2)对张某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四、执行行政处罚规划局依法对张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张某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并自行拆除了违章建筑。
五、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本案中,张某擅自搭建违章建筑,主要是因为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
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2. 严格执法,维护城市规划和公共安全规划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城市规划和公共安全。
3. 注重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确保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津住建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津住建发〔2023〕7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建法规〔201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和区住房建设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权限范围,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具体种类和幅度的处置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市住房建设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裁量空间的罚款行政处罚,通过制定《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明确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第四条市和区住房建设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二)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数额;(三)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四)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五)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七)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城市规划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
××县城市规划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执法裁量权,预防腐败,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行政执法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为提高工作效率,使依法行政具有可操作性,根据我县规划执法中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1、因受地形因素影响,未经许可擅自扩大地下室规模,用于增加地下停车场等市政公益设施的;2、实际建设中受地形限制,改变规划总平面图,容积率不变且未超过本标准“一、3(1)款”之规定的建筑面积允许误差值,擅自增加建筑层数的;3、因设计计算、施工结构尺寸差异,导致建筑面积产生误差在以下范围的: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栋计算:建筑面积在5000㎡以下的单体建筑允许误差5%,建筑面积8000㎡以下的单体建筑允许误差4%,建筑面积10000㎡以下的单体建筑允许误差3%,批准建筑面积10000㎡以上的单体建筑允许误差2%。
两栋及两栋以上未分栋办证的,总建筑面积允许误差4%。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1、擅自改变用地位置、用地性质、建筑使用功能、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强制性条文进行建设并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2、擅自扩大建筑总平面图,占用道路、市政设施用地,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市容市貌,严重损坏他人利益的;3、擅自增加容积率,超过本标准“一、3(1)款”之规定的建筑面积允许误差值的;4、擅自改变规划或隐瞒违法事实,未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超规划建设已成事实的;5、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改正或处罚决定后,拒不执行的。
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标准
城乡规划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标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强制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城乡规划行政强制裁量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部门(以下简称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强制处罚时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在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后,且逾期不拆除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将适用本法:
(1)违背规划型,即没有获得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或者超出规划审批的范围建设而成的建筑,包括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
(2)非法用地型,即没有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违反土地用途管理制度而为的建筑。
(3)不当施工型,即未取得施工许可而进行施工或者虽有施工
许可但未按许可范围进行施工的建筑。
(4)擅自搭建型,即在已有的建筑物基础上未经审批而搭建附属设施,或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正常结构或者通常使用功能而形成的建筑。
(5)临建超期型,即在审批所规定的存续期届满后仍不拆除的一切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6)其它类型,即在用地、选址、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划、建筑和土地管理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外的其它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建筑物或设施。
第五条:违反第四条情形之一的,在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后三个月内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由裁量
规划方面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处罚机关备注1 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情况下,不能拆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第五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轻微项目在基础施工但并未进行主体施工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一般主体施工在50%以下,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停止建设,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2%较严重主体施工在50%以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停止建设,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2%~3%严重主体全部完工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停止建设,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4%~5%特别严重在建过程中或补办手续的工程项目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第八条(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划的建设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
违反规划的建设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3、《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符合规划的;(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三)其他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
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程序1、发现。
通过巡查或者其他方式发现,两人以上办案,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及事由,检查在建项目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责令停止建设。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当场告知被检查单位违法事由,并发出“责令停工通知书”和“限期提供相关材料通知书”,交由当事人签收。
在建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检查是否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核准的图纸施工,经检查,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核准的图纸施工的,当场发出“责令停工通知书”和“限期提供相关材料通知书”,交由当事人签收。
3、立案。
发现违法建设后,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批准后,展开调查。
4、调查取证。
调查违法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层高、建筑面积、地形图、涉及用地和房屋产权的取证相关权属证明,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取证有关证明材料,协助被调查人按表式要求逐项填写“违法建设情况调查表”,加盖被调查单位公章,由被调查人和执法人员双方签字。
5、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包含违法建设的实施时间、规划许可情况、现状情况、建筑面积、土建工程造价等内容。
6、制作案卷。
违法建设项目注记上图,统一使用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违法建设及其周围相互关系的注记尺寸应做到准确、清楚、规范、符合标准;如有特殊情况,应在图纸上作必要的说明,凡涉及“六线”范围的违法建设,由业务处室划定“六线”范围。
7、装订案卷。
将责令停工通知书、违法建设工程情况调查表、法人证明或者委托书,询问笔录、违法建设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违法建设座落位置的注记地形图、附件材料等整理齐全,按规定装订成册。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7.04.14•【字号】渝规发〔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规发〔2017〕44号各处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远郊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万盛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重庆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请在局电子政务平台“通知”中下载)已经2017年3月6日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局2017年4月14日重庆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为提高我市规划、测绘执法质量,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规划、测绘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本市各级城乡规划、测绘执法机构对城乡规划、测绘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适用本裁量基准。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社会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四条城乡规划、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件)的规定对规划、测绘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城乡规划、测绘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案件的行政处罚实行分级管理、集体决策和重大案件法制审查等制度。
第六条城乡规划、测绘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对处罚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部门(以下简称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本意见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第五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处罚机关按照第五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违法建设行为改正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
第七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四川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城乡规划与城乡建设、管理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或具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 1 倍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 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பைடு நூலகம்
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 初次违法,编制的规划成果未违 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 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 要求,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 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 危害后果的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停业整顿,处合同约定的规划 编制经费 1.5 倍罚款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 2 倍罚 款 ,并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或吊销资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 初次违法,或具有其他从轻情形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 1 倍罚
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 1 倍罚 款
责令限期改正
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任:(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 乡规划的。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 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 许可范围和未取得资质承揽城乡规划 编制任务或者违反国家、省有关标准编 制城乡规划,勘测单位、设计单位违反 城乡规划和国家、省有关标准进行勘 测、设计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 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有其他从重 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情形的 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或勘测、设计费 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 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6月25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部门(以下简称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本意见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第五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处罚机关按照第五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违法建设行为改正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
第七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温乐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20号)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温乐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20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温乐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20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331498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3314984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33149840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331498640000【处罚日期】2022.03.25【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浙江省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温州市【处罚对象】余朋飞【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49:40处罚名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称行政处罚决定温乐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20号书文号被处罚余朋飞对象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7日,本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队员对当事人余朋飞在******的房屋建设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第一款之规定,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乐综执〔2020〕79 号《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城乡规划建设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的通知》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自由裁量行使标准。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零捌拾叁元贰角贰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乐清市农商银行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乡规划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但能够及时改正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经查处后未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开始实施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给城乡规划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完成编制工作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致使城乡规划很难实施的,或在实施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Ⅰ.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建设工程处于破土未建桩基或沉台阶段,能够立即停工改正的;
Ⅱ.未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能够主动自行拆除的;
Ⅲ.建设工程外立面材料、色彩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能够主动自行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Ⅰ.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的百分之五以下的;
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Ⅲ.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符合规划要求的;
Ⅳ.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Ⅴ.涉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Ⅵ.没有引起相邻权纠纷、不良社会影响,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6%(含6%)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Ⅰ.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的5%以上15%以下的;
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不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Ⅲ.擅自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经整改后与周边环境不产生冲突的;
Ⅳ.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移位,引起相邻权纠纷,能够及时改正的;
Ⅴ.改变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及内部布局结构等,未对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造成严重影响的;
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定位红线位置,但情节轻微,不涉及地界、消防、采光等要求,且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6%以上8%(含8%)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Ⅰ.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的百分之十五的;
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拒不配合查处工作的;
Ⅲ.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移位,引起严重相邻权纠纷,但能够进行改正的;
Ⅳ.擅自占用经批准的地下公共空间,经检查发现后,能够进行改正的;
Ⅴ.违法搭建,影响相邻建筑通风、日照、采光、卫生等,无严重相邻权纠纷的;
Ⅵ.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或突破规划控制指标,对市容景观、公共利益影响较为严重,经检查发现后,能够进行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含10%)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擅自占压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高压供电走廊、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占用各级文物保护范围用地的;
(2)与城市环境保护不符,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市容市貌,社会影响恶劣的;
(3)违反国家相关标准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4)擅自在城市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5)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6)影响相邻建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卫生防疫等危及公共安全,引起严重相邻权纠纷的;
(7)擅自占用居住区内公共道路、绿地、公共场地进行建设的;
(8)其他妨碍城市发展、影响城市功能协调,后果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处罚标准: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实物、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被发现后能够自行拆除和改
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经批准,处于基础状态的临时建设。
(2)违反批准内容建设,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进行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建设状态的。
(2)违反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改正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3个月不拆除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竣工状态的。
(2)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6个月不拆除的。
(3)违反批准内容建设,拒不进行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7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但能够说明理由,并承诺在15日之内主动补报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在规定期限内,补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补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超过补报期限又不说明理由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补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超过补报期限拒不补报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补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