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查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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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烟草专卖局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严肃行业自律,及时、准确查处单位内部人员违规违纪行为,促进企业规范运行,根据《贺州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是指对行业所有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行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及行业内企业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案件的查处。
第三条案件查处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行业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准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合理、处理得当。
第四条案件查处人员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被涉案人员进行询问;
(二)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对被监督企业(部门)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当场制止、责令限期改正等方式予以纠正。
第五条本单位各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协助调查或者检查,并如实回答询问,
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及情况说明。
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有提供材料及数据的义务,若不能提供日常业务进行过程中所应当留下的材料及数据,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及后果。
第六条经立案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终结调查,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本局领导同意,延长1个月,如仍无法按期完成,经本局领导同意,可以继续延期直至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案件查处应当有详细的记录。案件调查处理终结,案件材料应当及时完整存档,不得损毁、遗失。
第八条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查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案件情况,保证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查处人员应当将收集的各类信息按轻重缓急分类后及时上报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领导小组。
第九条县级局发现不规范生产经营情况,要在24小时内报市局;市局发现5万元以上的内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要在48小时内报区局,并按区局的意见进行处理。
第十条案件查处人员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上级局交办的案件,在案件终结调查、作出处理
决定后,在3个工作日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上级局。
第十二条案件处理后,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应及时将案件查处情况和整改意见进行内部通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被处理当事人对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作出处理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提起申诉。
第十四条案件调查处理终结,案件材料应及时完整地立卷存档。
第十五条监管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玩忽职守,有失职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各部门有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贺州市烟草专卖局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贺州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明确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职责,强化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责任追究,根据国家局、区局内管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责任追究应坚持和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管理,谁负责;
(二)有错必纠、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处分与责任相适应;
(四)教育和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为各级烟草专卖局负责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领导和相关人员。
第四条市、县局主要领导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负总责,分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副局长、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负责人、被监管部门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工作人员及被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市、县局局长、副局长没有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行政责任:(一)没有按照要求成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二)没有按照要求建立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长效机制的;
(三)没有组织制定专卖内管部门各岗位的职责,确定生产经营活动监管工作流程的。
(四)没有制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考核办法,或没有按要求组织对下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进行考核,或对下级局存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和失职、不作为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的。
(五)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不到位,同级烟草公司(卷烟营销部门)发生严重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
(六)没有及时发现查处本辖区行业内企业(部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而被上级局发现查处的;
(七)对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员包庇袒护,不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的;
(八)对上级局交办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不办理,敷衍塞责的;不接受上级局、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检查考核的。
(九)没有按要求组织开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培训工作的。
(十)没有组织开展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监督专卖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按规定开展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工作的。
(十一)违规造成该报不报或者导致内管工作报告严重失实的。
第六条各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没有认真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没有制定落实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各岗位的职责,确定生产经营活动监管工作流程的。
(二)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要求的。
(三)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中不认真、走过场,没有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
(四)对发现的问题包庇、隐瞒、不如实上报的。
(五)不接受上级局、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检查、考核、监督的。
(六)没有落实开展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监督专卖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按规定开展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