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查处制度
环保“12369”信访案件查处工作制度
环保“12369”信访案件查处工作制度
1、根据环境信访工作需要,设立环保12369投诉举报接警电话,负责处理群众投诉的环境污染信访案件;
2、环保12369投诉电话接警实行24小时值班,由专人负责管理;
3、环保12369投诉电话接警人员及时接听群众的投诉电话,并做到语言文明、态度热情、耐心解答、认真记录、分类登记;
4、所有受理案件都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
5、现场查处人员本着快查快办的原则,对一般信访案件3日内办结,复杂信访案件7日内办结,特殊需延时办理的信访案件在。
泄密案件报告查处制度
泄密案件报告查处制度泄密案件报告查处制度是指各部门对发现的泄密案件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主要由三个环节组成:泄密案件的报告、泄密案件的调查和泄密案件的处理。
具体来说,泄密案件的报告是指各部门在发现泄密案件之后,需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汇报案件的基本情况、相关证据和调查情况等。
泄密案件的调查是指上级机关对报告的案件进行具体调查,摸清案件的来龙去脉,查清案件的相关人员和证据,形成调查报告。
泄密案件的处理是指上级机关根据调查报告,对涉嫌泄密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
泄密案件报告查处制度的实施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该制度强调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一旦发现泄密案件,各部门必须立即上报,确保信息的快速传递和案件的及时处理。
其次,该制度注重调查的严密性和深入性。
对于泄密案件,必须进行全面、细致、深入的调查,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以确保处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再次,该制度侧重于处理的公正性和威慑力。
对于涉嫌泄密的人员,不论其职务大小,都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效果。
泄密案件报告查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该制度的存在可以有效维护国家机密的安全,防范泄密事件的发生,保障国家利益。
另一方面,该制度的实施可以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社会环境,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依法行事的意识。
然而,泄密案件报告查处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首先,对于一些涉及高层机密的泄密案件,上级机关的报告和调查可能存在滞后和不完全的问题,需要加强上级机关对此类案件的重视和监督。
其次,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泄密案件的处理存在不公正、不公开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度和透明度。
最后,对于一些重大泄密案件,可能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综上所述,泄密案件报告查处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对于保护国家机密和社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泄密案件报告及查处制度
泄密案件报告及查处制度1. 概述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信息化程度日益提高,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保护国家、企事业单位重要信息的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
而泄密案件报告及查处制度就是针对这种情况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旨在保护企事业单位重要信息的安全。
本文将从泄密案件报告的基本要求、查处制度和执行机制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对于完善制度的建议。
2. 泄密案件报告制度泄密案件报告由泄密人或收到泄密信息的人员向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泄密案件报告流程和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利。
具体来说,泄密案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泄密事件的基本情况;2.泄密信息的内容、形式、数量;3.泄密信息泄露的途径和时间;4.受影响的范围、后果和危害;5.已采取的保密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以及效果评估。
3. 泄密案件查处制度要想对泄密事件进行有效的查处,首先需要建立严密的泄密案件查处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1.泄密案件的排查与防范工作;2.泄密案件的调查与核实工作;3.泄密案件的处置与惩处工作;4.泄密案件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3.1 泄密案件的排查与防范工作泄密案件的排查与防范工作是防止泄密事件发生的前提,应包括以下内容:1.加强信息资源安全风险评估管理;2.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3.完善员工保密教育与培训。
3.2 泄密案件的调查与核实工作泄密案件的调查与核实工作是保障泄密案件查处工作的关键,应包括以下内容:1.快速响应和处置泄密事件;2.针对涉嫌泄密的人员展开调查,查明事实和罪责;3.保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
3.3 泄密案件的处置与惩处工作泄密案件的处置与惩处工作是对泄密行为的惩罚和预防重要手段。
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1.对泄密责任人进行追责和惩处;2.对披露者进行保护和奖励。
3.4 泄密案件的监督与检查工作泄密案件的监督与检查工作可以强化泄密案件查处制度的执行效果,应包括以下内容:1.对泄密防范工作和查处工作进行监督;2.对泄密信息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3.对查处工作的成效进行评估。
五定三统一查处具体制度
五定三统一查处具体制度五定三统一查处具体制度是指在我国执法体系中,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依据法律的规定,按照五定三统一的原则进行。
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是为了确保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下面将对五定三统一查处具体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五定,即定性、定案情、定案件、定责任、定措施。
在处理违法犯罪案件时,五定的程序是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定进行的。
首先,要明确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然后,对案情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确保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
接下来,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案件的类别和性质,进而明确追究责任的范围和层次。
最后,要依据法律规定,确定采取的具体措施,确保案件的查处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三统一,即统一行政执法、统一协调行动、统一治安管理。
这一原则要求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犯罪案件时,要加强内部的协作和配合,确保执法行动的一致性、有效性和权威性。
首先,各执法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合作,确保行政执法的一致性,在相同的案件中,要统一执法标准,避免出现执法不公和执法冲突的情况。
其次,要加强执法行动的协调,确保多个执法部门之间的协同作战,提高办案效率和工作质量。
最后,要加强治安管理,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秩序,减少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查处具体制度是指在进行执法行动时,要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采取具体的措施来进行查处。
这包括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的具体规定和程序。
立案时,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情进行层层审批,确保立案的合法和及时。
侦查时,要依法取证,采取合法手段搜集证据,确保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确凿充分。
审判时,要依法进行公开、公正、公正的审判,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执行时,要依法强制执行判决,确保刑罚得以执行,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五定三统一查处具体制度的建立和贯彻实施,为我国的执法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不仅保障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也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学校案件查处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发生的各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学生违纪案件;2. 教职工违法违纪案件;3. 学校资产损失案件;4. 学校安全事故案件;5. 其他涉及学校利益的案件。
三、案件查处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2. 及时、高效、准确原则;3. 依法依规原则;4. 严肃查处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案件查处程序1. 案件发现与报告(1)任何人发现学校内部发生案件,应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
(2)学校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并采取必要措施。
2. 案件调查(1)学校成立案件调查组,负责对案件进行调查。
(2)调查组应全面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询问当事人、证人,查阅相关资料,进行现场勘查等。
3. 案件处理(1)根据调查结果,对案件进行分类处理。
(2)对违纪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3)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 案件终结(1)案件处理完毕后,学校应将处理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和当事人。
(2)案件调查组应形成调查报告,报学校领导审批。
五、责任追究1. 学校领导和教职工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2. 对举报人、证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领导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3.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泄密事件报告和案件查处制度
泄密事件报告和案件查处制度
泄密事件报告和案件查处制度是组织内部重要的安全管理措施,旨在确保敏感信息和机密资料不被泄露。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泄密事件报告和案件查处制度的基本要点:
1. 泄密事件报告:
规定明确的泄密事件报告渠道,例如内部举报渠道、安全管理部门等。
要求员工在发现泄密行为或者怀疑有泄密行为发生时,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对于举报者,要提供保护措施,确保其不会受到报复。
2. 泄密事件调查:
设立专门的调查小组或者委员会,负责对泄密事件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要严格保密,避免造成更大的影响。
对于涉及的人员,要求配合调查,并且确保调查过程公正、透明。
3. 泄密事件处理:
根据调查结果,对泄密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纪律处分、法律追究等。
对于泄密事件造成的损失,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且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4. 泄密事件预防:
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意识培训,提高他们对敏感信息保密的重视。
采取技术措施,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防止未经授权的信息访问和传播。
以上是一个泄密事件报告和案件查处制度的基本要点,具体的制度应根据组织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同时,建议组织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最新的安全管理需求。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一、总则。
为了规范案件检查工作,保障执法公正、严肃法律权威,特制定本条例。
二、案件检查的程序。
1.案件检查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定。
2.案件检查应当及时、公开、公正,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延迟或者暂停。
3.案件检查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出示检查证件,不得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
4.案件检查应当依法出具检查笔录,不得随意篡改或者删除相关内容。
5.案件检查应当依法收集、保管、鉴定相关证据,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6.案件检查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7.案件检查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并出具检查报告,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三、案件检查的责任。
1.案件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
2.案件检查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3.案件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背职业操守或者徇私舞弊。
4.案件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案件检查的监督。
1.案件检查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擅自脱离监督范围。
2.案件检查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对外隐瞒相关信息。
3.案件检查应当接受媒体的监督,不得对公众隐瞒相关信息。
4.案件检查应当接受法律的监督,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五、案件检查的处罚。
1.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件检查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2.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当事人隐私等行为,应当依法给予严厉的处罚。
3.对拒绝接受监督、隐瞒相关信息、篡改检查记录等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4.对违法违规的案件检查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六、附则。
1.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案件检查工作中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3.对于本条例未尽事宜,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条例由XX部门制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分离制度
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分离制度为强化监管、严格程序、规范运作、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度本制度一、对受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实行调查取证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人员分离。
各稽查中队负责案件执法检查工作,制作现场检查执法文书,办理现场处罚案件,对需立案的案件,办理立案审批,进行调查取证,落实有关事宜;专卖管理科对立案的案件进行初审、报批,对案件进行审核。
稽查中队送审案件时,应指派一名执法人员协助专卖管理科对该案的后处理工作。
二、现场处罚案件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必须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执法现场严格办理。
于7日内连同处罚决定书交回队建立现场处罚案件电脑台账,并报专卖管理科备案。
三、区局各稽查中队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需立案的,应在3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与其它执法文书一并送专卖管理科审查后,报局长审批立案。
专卖管理科应当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监督并登记。
四、调查取证有办案机构负责,案件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内终结。
确需延长的,应报局长批准。
五、案件调查终结3日内,主办人员应按规定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附经整理的证据材料。
六、专卖管理科应当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专卖管理科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决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有权要求听证。
八、案件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专卖管理科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长审查批准。
局长批准后,由案件承办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九、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案件承办机构要及时催办、执行情况随时向局长汇报,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会同专卖管理监督科及时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手续。
十、案件执行完毕后,案件承办机构要在3日内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局长审批后予以结案。
十一、案件结束后,案件承办机构要在7日内整理完善所有案件材料,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上交专卖管理科统一保管。
保密案件查处工作制度(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密案件查处工作,维护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保密案件查处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审查认定、处理决定、监督执行等。
第三条保密案件查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执法;(二)客观公正,事实清楚;(三)权责明确,分工协作;(四)保密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案件受理第四条保密案件查处工作由保密委员会负责,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五条保密案件来源包括:(一)单位内部自查发现;(二)上级保密部门交办;(三)群众举报;(四)其他途径。
第六条接到保密案件线索后,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登记,并按以下程序处理:(一)初步审查,判断是否属于保密案件;(二)决定是否立案;(三)立案后,指定承办人。
三、调查取证第七条承办人接到立案通知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八条调查取证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客观、真实;(二)合法、合规、规范;(三)及时、准确、高效。
第九条调查取证方法包括:(一)查阅相关资料;(二)询问相关人员;(三)实地调查;(四)技术鉴定;(五)其他必要手段。
第十条调查取证过程中,承办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案件信息;(二)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隐私;(三)依法依规收集证据,不得使用非法手段。
四、审查认定第十一条调查取证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将调查结果报送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认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二)证据是否充分;(三)定性是否准确;(四)处理建议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认定后,形成审查意见,报送保密委员会。
五、处理决定第十四条保密委员会根据审查意见,对保密案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处理决定包括:(一)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三)追究刑事责任;(四)其他处理措施。
和田市泄密案件查处制度
和田市泄密案件查处制度和田市泄密案件查处制度1. 引言和田市作为我国的一个重要城市,一直以来都致力于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泄密是对国家机密和利益的威胁,因此建立一个高效的泄密案件查处制度对于保护国家安全和稳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和田市的泄密案件查处制度,包括其背景、主要内容和对我国国家安全的重要性。
2. 背景和田市近年来发生了一系列严重的泄密案件,这些案件给国家的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和田市政府决定加强对泄密案件的查处工作。
于是便有了泄密案件查处制度的建立。
3. 泄密案件查处制度的主要内容3.1 泄密案件的定义泄密案件的定义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明确了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泄密,才能更好地开展查处工作。
在和田市的泄密案件查处制度中,泄密案件被定义为任何故意或不慎泄露国家机密或给国家利益带来损害的行为。
3.2 泄密案件的报告和处理程序在和田市的泄密案件查处制度中,重要的一环是泄密案件的报告和处理程序。
一旦发现了可能存在的泄密行为,相关人员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上级主管部门将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确保案件得到及时调查和处理。
3.3 泄密案件的调查和审判另外,和田市的泄密案件查处制度还包括泄密案件的调查和审判程序。
泄密案件的调查必须由专业的调查人员进行,并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一旦泄密案件得到确认,相关人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
4. 泄密案件查处制度对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和田市的泄密案件查处制度对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通过建立这样的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泄密行为,保障国家机密的安全。
对泄密案件的查处也起到了警示作用,让潜在的泄密者知道他们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惩罚,进一步减少泄密事件的发生。
泄密案件查处制度的建立,也有助于构建社会信任和社会稳定,为社会的繁荣和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基于我个人对和田市的泄密案件查处制度的了解,我认为这是一项重要且必要的制度。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制度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制度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必须遵循依法行政、责任效率和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各级烟草专卖局查处案件必须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必须予以查处:1、不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许可范围、价格、渠道等签订购销合同,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购进烟草专卖品的。
2、不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许可范围、价格、渠道等销售卷烟和烟叶;卷烟没有做到100%入网、落地、入户销售。
3、不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卷烟到货确认制度,卷烟(没有条码和运输过程中条码磨损的卷烟除外)入库未经扫码,虚假确认的。
4、拆单销售、货源分配显失公平、虚假访销配送的。
5、虚订《烟叶种植收购合同》,虚构或瞒报烟叶种植面积的。
6、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渠道和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烟叶收购站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合同约定的收购数量收购烟叶的。
7、无合同或超合同收购烟叶的。
8、无计划、合同调拨烟叶的。
9、违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市局管辖下列案件:1、同级卷烟、烟叶经营部门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
2、上级交办的案件。
3、市辖各县(市)、区卷烟、烟叶经营企业发生的严重违法、违规案件。
五、市辖各县(市)、区局管辖下列案件:1、同级卷烟、烟叶经营部门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
2、上级交办的案件。
六、检查中发现问题需立案调查的,应在检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调查的建议逐级并呈报领导审批。
七、上级交办或移送管辖的案件,下级必须立案,并应在接受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取证。
八、调查取证工作必须有2名以上的调查人员方可进行,调查取证必须全面、客观,调查取证过程中可采取以下措施:1、询问相关企业或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2、要求相关企业或部门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查办案件工作制度
查办案件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查办案件工作,保证查办案件工作的公正、公开、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查办案件工作的任务和原则(一)任务1. 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确保案件质量。
2. 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原则1. 依法查办原则。
查办案件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2. 公正公平原则。
查办案件工作必须公正公平,做到不偏不倚,不徇私情,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性。
3. 高效原则。
查办案件工作必须高效进行,确保案件办理的及时性。
4. 保护当事人原则。
查办案件工作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查办案件工作的程序(一)接受案件1.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办案机关应当设立专门接受案件的部门或者人员。
2. 办案机关收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二)调查取证1. 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全面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2. 办案机关应当采用合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使用非法手段,不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采取强制措施1. 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2. 采取强制措施必须依法进行,确保措施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审查起诉1. 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2. 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五)审判1.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案件,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开审判,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查办案件工作的监督和责任(一)监督1. 查办案件工作应当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完整版
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完整版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检查的,转入立案调查程序。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的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案件线索受理程序第一条案件线索受理范围包括:(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本级政府、本级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下一级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
(五)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政府或部门的监察对象和党组织、政府机关或部门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六)领导交办(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政府机关或部门及其负责人交办的;同级党委、政府及其负责人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监察对象和党组织、政府机关或部门的违纪问题。
(七)司法机关侦(检)察尚未终结的案件,根据领导要求需要调查处理的,以及司法机关移送已侦(检)察终结,且需要补充调查的案件,并属上述受理对象的违纪问题。
第二条案件线索受理的办法:(一)案件检查室对信访(举报)室或上级领导批转的信访(举报)件,经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后,呈检查室负责人审阅,并经室务会集体研究提出拟办意见,呈分管领导审批。
同时,案件检查室对转办的每个信访(举报)件均应填写《案件线索处理登记表》。
(二)对反映属受理范围内的案件线索,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才予以受理。
第二章案件初核程序第三条案件初核程序(一)案件检查室认为需要进行初步核实或审查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或《初步审查审批表》;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或审查的案件线索,应当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或《委托初步审查通知书》。
(二)《初步核实呈批表》或《初步审查审批表》呈分管领导审批,由分管领导报告书记,承办检查室组织实施初核;《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或《委托初步审查通知书》呈分管领导签发后,承办检查室负责下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并负责督办和催报结果。
卫东区人民法院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制度
卫东区人民法院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制度为全面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从严治院的方针,根据《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纪检组、监察室全体人员为成员。
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监察室负责。
二、规范信访举报工作,保证案件查处的时间要求对举报干警违法违纪的来信来访要当天登记、呈阅,对有实际内容和具体线索的要在三天内确定初查。
特别是上级法院监察室转交我院要求初查的信访件,要在一个星期内反馈办理结果。
经过初查,构成违纪的要立案查处。
对立案调查的案件,一般要在半个月内结案,最迟不超过一个月结案,比较复杂的案件要在三个月内结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要书面报告批准立案机关,说明情况和理由。
对用实名举报的,要将查处结果回复给举报人。
三、领导带头办案,加大对案件查处的力度要强化纪检监察部门领导查案责任制。
院纪检组监察室领导要亲自办案。
特别是对重大案件要克服阻力,直接参与。
对反应敏感的案件领导必须当天介入,掌握具体案情,以保证办案的快速高效。
查案要以查处违法审判案件为重点,严格执行违法审判和办案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纪检监察部门重点是受理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四、要建立严格责任追究制和责任倒查制本院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做到统一协调,保证案件快速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重大和有影响的案件,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可以统一调配纪检监察干部及有关人员,集中力量进行查办。
办案人员要在一天内集中,接受任务,迅速到位。
对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案件,下级法院必须按规定及时查处并在半个月内报告结果。
对无故拖延的要追究其责任。
对不认真履行查处职责,满案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院主要领导,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严格问责。
五、附则本制度由本院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司法鉴定所违法案件调查制度(4篇)
司法鉴定所违法案件调查制度一、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司法公正,依法查处各类司法鉴定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做到公正处理鉴定违法违纪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各类司法鉴定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必须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三、调查取证由市级司法局负责进行,特殊案件的调查由省司法厅直接进行或指派有关人员负责。
四、在进行调查取证时,一般案件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重大案件应组成调查组。
调查时必须主动出示有关证件,表明身份,同时向被调查者说明来意,交待所调查的项目、内容及需要对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调查取证的同时,应向被调查者宣传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增强当事人法律意识,争取被调查者的积极配合和支持。
但不准诱供,不准以座谈会、恳谈会、讨论会等形式进行。
必须保护举报人权益,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六、调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廉洁奉公,不得徇私枉法,应对所调查取证的事实负责。
在调查时,不得擅自发表处理意见。
七、凡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都是证据。
调查取证时应全面搜集、复印、整理各方面的人证、书证和物证。
收集证据必须全面、客观、公正。
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八、调查取证时,应做好《调查笔录》工作。
调查结束后,《调查笔录》应出示给当事人审阅、签字。
九、调查取证工作应在____日内完成。
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为立案处理提供依据。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违法事实、违法性质、违法人的责任、建议处理意见等。
十、必要时,《调查报告》的有关内容可向被调查单位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反馈,征求其意见,发现有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情节应及时修正或及时补充调查与完善。
十一、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及时将《调查报告》报主管领导签署处理意见。
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一、各接入终端使用者应当自觉遵守网络法规,严禁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二、对于本单位发生的计算机违法犯罪行为,各级网络安全管理员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上报网络管理中心,同时做好系统保护工作。
三、对于所遭受到的攻击,各接入终端使用者同样应当上报网络管理中心,同时做好系统保护工作。
四、各接入终端使用者有义务接受校网络管理中心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应积极配合做好违法犯罪事件的查处工作。
五、网管中心应及时掌握校园网内各接入终端使用者网络违法情况,并定期向学校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四各接入终端使用者有义务接受校网络管理中心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应积极配合做好违法犯罪事件的查处工五网管中心应及时掌握校园网内各接入终端使用者网络违法情况并定期向学校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参考范本
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制度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特种设备案件查处汇报制度
特种设备案件查处汇报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三、组织机构1. 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特种设备案件的查处工作。
2. 明确各级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案件查处程序1. 立案:对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监察机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
2. 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查阅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
3. 案件审理: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确定违法事实和责任。
4. 处罚决定: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决定。
5. 执行与监督:确保处罚决定得到有效执行,并进行后续监管。
五、汇报机制1. 定期汇报:监察机构应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案件查处情况。
2. 紧急汇报:对于重大或紧急的特种设备安全事件,应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3. 汇报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查处过程、处理结果及后续监管措施等。
六、信息公开1. 对外公布:依法对特种设备案件查处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 保护隐私: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应保护涉案单位和个人的隐私权益。
七、责任追究1. 对于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2. 对于拒不配合调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所有。
3. 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求。
案件查处协调制度
案件协调制度
一、案件协调制度是指政法各部门在依法行使独立办案权的前提下,为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由政法委召集和主持,公、检、法的分管领导和办案人员共同参与,对具体案件进行研讨并形成共识的工作方法。
二、提请协调的案件主要是:重特大案件、疑难案件,以及在本地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这些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但公、检、法各部门对案件的认识不一致,未能形成共识。
三、案件协调的程序
(一)需要提请案件协调,办案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委政法委执法督查督办室。
报告上应当载明基本案情、意见、理由(包括法律依据),说明与其他部门的分歧所在。
(二)政法委登记受理后,在七日内完成阅卷和对案件的初步审查。
(三)政法委应在受理后十五日内召开协调会议。
协调会议由政法委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或分管副书记主持,参加会议的有政法委执法督查室负责人、公、检、法的分管领导和案件承办人。
(四)协调会议后,政法委在三日内写出会议纪要,送
公、检、法各部门执行。
(五)协调案件结案后,申报单位应在一周内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协调意见的执行情况等书面报告政法委执法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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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烟草专卖局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严肃行业自律,及时、准确查处单位内部人员违规违纪行为,促进企业规范运行,根据《贺州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是指对行业所有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行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及行业内企业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案件的查处。
第三条案件查处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行业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准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合理、处理得当。
第四条案件查处人员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被涉案人员进行询问;
(二)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对被监督企业(部门)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当场制止、责令限期改正等方式予以纠正。
第五条本单位各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协助调查或者检查,并如实回答询问,
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及情况说明。
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有提供材料及数据的义务,若不能提供日常业务进行过程中所应当留下的材料及数据,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及后果。
第六条经立案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终结调查,作出处理决定。
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本局领导同意,延长1个月,如仍无法按期完成,经本局领导同意,可以继续延期直至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案件查处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案件调查处理终结,案件材料应当及时完整存档,不得损毁、遗失。
第八条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查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案件情况,保证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查处人员应当将收集的各类信息按轻重缓急分类后及时上报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领导小组。
第九条县级局发现不规范生产经营情况,要在24小时内报市局;市局发现5万元以上的内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要在48小时内报区局,并按区局的意见进行处理。
第十条案件查处人员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上级局交办的案件,在案件终结调查、作出处理
决定后,在3个工作日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上级局。
第十二条案件处理后,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应及时将案件查处情况和整改意见进行内部通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被处理当事人对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作出处理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提起申诉。
第十四条案件调查处理终结,案件材料应及时完整地立卷存档。
第十五条监管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玩忽职守,有失职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各部门有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贺州市烟草专卖局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贺州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明确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职责,强化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责任追究,根据国家局、区局内管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责任追究应坚持和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管理,谁负责;
(二)有错必纠、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处分与责任相适应;
(四)教育和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为各级烟草专卖局负责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领导和相关人员。
第四条市、县局主要领导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负总责,分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副局长、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负责人、被监管部门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工作人员及被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市、县局局长、副局长没有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行政责任:(一)没有按照要求成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二)没有按照要求建立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长效机制的;
(三)没有组织制定专卖内管部门各岗位的职责,确定生产经营活动监管工作流程的。
(四)没有制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考核办法,或没有按要求组织对下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进行考核,或对下级局存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和失职、不作为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的。
(五)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不到位,同级烟草公司(卷烟营销部门)发生严重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
(六)没有及时发现查处本辖区行业内企业(部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而被上级局发现查处的;
(七)对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员包庇袒护,不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的;
(八)对上级局交办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不办理,敷衍塞责的;不接受上级局、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检查考核的。
(九)没有按要求组织开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培训工作的。
(十)没有组织开展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监督专卖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按规定开展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工作的。
(十一)违规造成该报不报或者导致内管工作报告严重失实的。
第六条各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没有认真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没有制定落实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各岗位的职责,确定生产经营活动监管工作流程的。
(二)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要求的。
(三)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中不认真、走过场,没有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
(四)对发现的问题包庇、隐瞒、不如实上报的。
(五)不接受上级局、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检查、考核、监督的。
(六)没有落实开展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监督专卖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按规定开展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工作的。
(七)违规造成该报不报或者导致内管工作报告严重失实的。
第七条各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不按制度、流程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违背有关程序和纪律要求的。
(二)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中不认真、走过场,没有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或对发现的问题包庇隐瞒、不如实上报的;
(四)对领导交办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不办理,敷衍塞责的。
第八条被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被监管部门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相关人员行政责任:
(一)出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的。
(二)不建立本企业(部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自律制度,或者不执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规定的。
(三)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造成损失或影响的;
(四)拒不按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要求如实、及时提供、报送相关文件、资料,或转移、隐匿、损毁有关文件、资料的;
(五)拒绝、阻挠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人员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的。
(六)因未能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所委托的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企业,发生涉烟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责任追究
(一)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分;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二)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留用察看、开除。
(三)凡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制度建设、制度执行、日常监督、自律管理工作中存在不作为、走过场、不接受监督等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记过处分。
(四)凡日常监督、自律管理工作中不认真、走过场、敷衍塞责,没有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五)凡日常监督、自律管理工作中对发现的问题包庇、隐瞒、不如实上报的,甚至存在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记大过、撤职、降级、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
(六)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