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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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问题解答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问题解答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问题解答一、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对象包括哪些人?根据《通知》,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1.2016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后我市新当选的两院院士和新引进的杰出人才(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2.2016年3月23日后经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以下简称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以下简称海外高层次人才);3. 2016年3月22日前认定,在2016年3月23日后仍处于任期内,且符合我市人才安居政策规定享受购房补贴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和符合《孔雀计划》规定享受奖励补贴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申请奖励补贴要符合什么条件?1.在深圳全职工作,且合同约定每年在深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2.未享受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

其中,杰出人才还应在人才认定的有效任期内。

三、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要符合什么条件?1.在深圳全职工作;2.在我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首次申请的,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下同);申请续发的,每次连续缴纳不少于12个月;3.在人才认定(确认)的有效任期内;4.申请人(已婚者含配偶)未享受我市购房优惠政策。

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还应当具有我市户籍。

四、在深圳全职工作怎么界定?在深圳全职工作是指高层次人才的奖励补贴申请单位与其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且该申请单位应在深圳依法注册。

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该用人单位。

五、我市购房优惠政策包括哪些?购房优惠政策包括(已婚者含配偶)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房改住房补贴。

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附件2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本标准所指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包括国(境)外高级专家和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高级专家分为A、B二类人才,留学回国人员分为A、B、C三类人才。

A类人才需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很高声望,是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艺术家;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技术成果为国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B类人才需在某一领域造诣较深,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较大贡献,在国际国内著名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影响力的学术论文;或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力的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高级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C类人才需在国际上发表过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论文;或拥有我市急需的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我市急需的特殊人才(该类人才不包括国(境)外国专家)。

获“国家友谊奖”和“南粤友谊奖”,仍在深圳工作的(6)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官(见说明3)。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为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领域B类人才(见说明1)(1)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深圳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属于深圳市鼓励发展产业领域,特别是深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且年销售额达三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2)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深圳创业,其专利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其所创企业被认定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3)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深圳创业,其专利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且该技术成果被认定为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或自主创新产品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深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

深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

深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以下这些人才范畴都是成为深圳引进高层次人才中后备级人才的标准:近5年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大讨论方案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第一人,且讨论的课题已经通过了结题验收;近5年内是广东省委宣扬部“十百千工程”人才其次层次培育对象;近5年内为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重点学科教授或讨论员,或者是来深且是被高校聘为教授或讨论员者;近5年为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省级培育对象;符合上面的标准以及人才认定条件的可认定为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在获得深圳市的人才资质后,也可以连续认定区里的高层次人才资助,现在每个区都有特地的如何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措施,南山区就有特殊针对高层次人才创业的支持方案,其详细内容如下:一、高层次人才创业支持方案:为了维护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措施,对创办科技企业且是符合项目条件的,赐予金额为50万元的资助;而对于创办科技企业并且是获得了上年度南山区“创业之星”大赛决赛企业成长组前10名的,则赐予最高金额50万元的补贴资助。

二、申报条件:1、企业法人必需是“领航方案”人才;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成立三年内面积不低于50㎡,人数规模至少5人,拥有至少一项创造专利授权,记住第一创造人必需为深圳市高层次人才“领航方案”人才本人,专利权人需要为“领航方案”人才本人或者是申请本项目的企业,或者近三年内获得至少金额为200万元的风险投资。

(2)参与上年度南山区“创业之星”大赛并获得决赛企业成长组前10名的科技企业。

四、所需材料1、登录南山区产业进展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填写“领航方案”高层次人才创业支持方案项目申请书》;2、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3、申请此项高层次人才培育方案需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4、由税务部门(国税、地税)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税务申报系统下载后上传);5、出示从前引进高层次人才时获得的“领航方案”人才认定证书(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6、“创业之星”大赛决赛企业成长组获奖证书(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的若干规定(试行)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的若干规定(试行)

附件3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营造有利于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深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活环境,对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的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一、奖励补贴(一)A类人才可享受150万元的奖励补贴。

(二)B类人才可享受100万元的奖励补贴。

(三)C类人才可享受80万元的奖励补贴。

二、居留和出入境便利(一)海外高层次人才符合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条件的,市公安机关应为其本人及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向公安部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市公安机关应为其办理有效期为2-5年的就业居留许可。

三、落户(一)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愿意落户深圳的,可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随迁落户手续。

(二)愿意放弃外国国籍并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可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加入中国国籍并落户深圳手续。

四、子女入学(一)引进人才子女接受小学和初中教育,由教育部门结合人才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安排入学,并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

(二)引进人才子女接受高中教育,减免学杂费、借读费和择校费等费用;报考我市高校的,在政策范围内优先录取。

五、配偶就业引进人才的配偶就业参照《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的通知》(试行)执行。

六、税收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七、医疗(一)A类人才中的杰出人才可享受市政府一级保健待遇,其他A类人才可享受政府二级保健待遇。

(二)B类人才可享受市政府三级保健待遇。

八、保险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也可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

九、其他事项(一)引进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待遇:1.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2.在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和科技项目,以及从事科学研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3.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不在深圳工作的;4.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深人社规[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20号)各有关单位:为大力引进我市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做好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12月3日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评审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突出业内、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三条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深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评审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评审对象和标准第四条评审对象为符合《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所规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基本资格条件,但不能按照《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直接认定,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专业成就突出,对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可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

第五条评审标准以《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中关于A、B、C类人才的界定为基准,申请人专业成就、科研成果、技术水平达到世界一流水平的为A类人才,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顶尖水平的为B类人才,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为C类人才。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问题解答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问题解答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问题解答一、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对象包括哪些人?根据《通知》,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1.2016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后我市新当选的两院院士和新引进的杰出人才(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2.2016年3月23日后经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以下简称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以下简称海外高层次人才);3. 2016年3月22日前认定,在2016年3月23日后仍处于任期内,且符合我市人才安居政策规定享受购房补贴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和符合《孔雀计划》规定享受奖励补贴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申请奖励补贴要符合什么条件?1.在深圳全职工作,且合同约定每年在深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2.未享受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

其中,杰出人才还应在人才认定的有效任期内。

三、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要符合什么条件?1.在深圳全职工作;2.在我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首次申请的,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下同);申请续发的,每次连续缴纳不少于12个月;3.在人才认定(确认)的有效任期内;4.申请人(已婚者含配偶)未享受我市购房优惠政策。

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还应当具有我市户籍。

四、在深圳全职工作怎么界定?在深圳全职工作是指高层次人才的奖励补贴申请单位与其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且该申请单位应在深圳依法注册。

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该用人单位。

五、我市购房优惠政策包括哪些?购房优惠政策包括(已婚者含配偶)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房改住房补贴。

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深圳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

深圳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问题解答一、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对象包括哪些人?根据《通知》,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1.2016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后我市新当选的两院院士和新引进的杰出人才(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2.2016年3月23日后经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以下简称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以下简称海外高层次人才);3. 2016年3月22日前认定,在2016年3月23日后仍处于任期内,且符合我市人才安居政策规定享受购房补贴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和符合《孔雀计划》规定享受奖励补贴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申请奖励补贴要符合什么条件?1.在深圳全职工作,且合同约定每年在深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2.未享受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

其中,杰出人才还应在人才认定的有效任期内。

三、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要符合什么条件?1.在深圳全职工作;2.在我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首次申请的,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下同);申请续发的,每次连续缴纳不少于12个月;3.在人才认定(确认)的有效任期内;4.申请人(已婚者含配偶)未享受我市购房优惠政策。

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还应当具有我市户籍。

四、在深圳全职工作怎么界定?在深圳全职工作是指高层次人才的奖励补贴申请单位与其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且该申请单位应在深圳依法注册。

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该用人单位。

五、我市购房优惠政策包括哪些?购房优惠政策包括(已婚者含配偶)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房改住房补贴。

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深发[2011]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为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有关要求,以中央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为引领,进一步加快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步伐,建设宏大的创新型人才队伍,推动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为努力当好科学发展排头兵、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现就实施“孔雀计划”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紧紧围绕深圳经济特区的战略发展目标,从2011年开始,在未来5年重点引进并支持50个以上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和1000名以上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深创业创新,吸引带动10000名以上各类海外人才来深工作,突出推动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人才队伍结构优化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实现人才资源配置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高端化、高匹配,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进入创新驱动发展轨道,力争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成为亚太地区创新创业活动活跃、海外高层次人才向往汇聚的国际人才“宜聚”城市。

二、主要对象以推动高新技术、金融、物流、文化等支柱产业发展,培育新能源、互联网、生物、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聚集一大批具备较高专业素养和丰富的海外工作经验,掌握先进科学技术、熟悉国际市场运作的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一批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核心团队。

三、主要措施(一)建立引才目录定期发布机制。

根据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需要,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重点引进目录,并及时发布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信息。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

附件1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深创新创业,建设国际化和国家创新型城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确认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确认,应当根据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需要,坚持科学客观和业内认可、社会公认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综合管理及配套服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是指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文化艺术与体育三个领域的国(境)外高级专家和留学回国人员,其中国(境)外高级专家分为A、B两类,留学回国人员分为A、B、C三类。

A类人才对应《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中的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人才对应地方级领军人才、C类人才对应后备级人才。

第六条申请确认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二)国(境)外高级专家需与应聘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留学回国人员应是在深工作、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优秀人才。

(三)海外高层次人才中A类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B类人才应在55周岁以下,C类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有特别突出成就的,以上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海外人才需求状况,制定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八条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政府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召集相关政府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2023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2023修订)
第三十九条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可以承接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人力资源 保障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十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加快推进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 、评价贯通。
第四十一条各人才评价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人才评价专家数据库建设,并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专家评价责任和信 誉制度。
第十五条加强战略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更多大师、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 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
第十六条建立基础研究人才培养长期稳定支持制度,完善人才能力提升培养支持制度。人才开展基础研究、技 术攻关、创新创业、国际交流等活动,符合条件的,由政府给予资助。
第十七条加强青年人才培养开发,支持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参与重大政策咨询、重大项目论证、重大科技计划 项目、重点工程建设、标准制定。
第六条坚持以用为本,突出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 善人才供求、价格和竞争机制,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 改革,保障人才合法权益。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人才发展专项规划, 统筹推进各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并将人才发展列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产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 专项规划应当将人才工作作为重要内容。
第四条人才工作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努力 实现人才规模、质量和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人才发展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 文明建设深度融合,以高质量人才工作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深府[2002]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1.08
【实施日期】2002.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2年1月8日深府[2002]5号)
《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促进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引进国内人才的基本原则是引进高层次和急需人才,调整人才结构,提高人才素质,构筑人才集聚中心。

第三条凡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国内人才均可在深圳自主择业。

经用人单位考核同意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分别向市、区人事部门申请引进。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国内人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0•【字号】深府[2008]208号•【施行日期】200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二十日深圳市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提升城市公共管理服务专业化、国际化水平,吸引国(境)外高级专家来深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设置及其聘用的国(境)外高级专家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本办法所称国(境)外高级专家(以下简称国(境)外专家),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聘请的具有国际一流水准的国(境)外专家。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国(境)外专家。

第四条国(境)外专家依照本办法和聘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国(境)外专家的薪酬由聘用单位和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专项资金共同负担。

寻聘费用由聘用单位负担。

第六条市人事部门主管本市国(境)外专家特聘岗位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七条规划、环保、建设、水务、交通、城市管理、教育、公共卫生等领域承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设置岗位,聘请国(境)外专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6]1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8.16【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0号)各有关单位:为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加强对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6年8月16日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加强对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补贴资金的申请、评审、拨付与管理。

补贴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的专项资金。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单位公派留学工作的通知》的决定-深人发[2002]43号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单位公派留学工作的通知》的决定-深人发[2002]43号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单位公派留学工作的通知》的决定正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单位公派留学工作的通知(1999年4月19日深人发[1999]19号)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对单位公派留学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人事厅对出国及赴香港、澳门留学的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单位公派留学工作,现将我市单位公派出国(赴港澳)留学人员审批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范围凡是各单位按计划派出并执行广东省地方、单位经费开支规定的留学人员(包括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大学生)以及经单位同意,通过取得对方邀请单位各种奖学金、助学金等经费资助并纳入单位公派计划的出国人员可作为单位公派留学人员。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06•【字号】深府[2000]70号•【施行日期】2000.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0〕7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1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6月6日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科技人才队伍,以适应深圳二次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出国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本规定仅适用于上述从国外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引智办)是管理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工作的职能机构。

具体负责留学人员的资格审定、入户审批、组织协调、管理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四条留学人员可以来深从事科研、投资和兴办各类实业;也可根据需要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应邀来深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开发、顾问咨询等活动。

第五条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工作,须向市引智力提交本人护照、学位证书,以及我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学历、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应提供本人护照、国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包括研究论文、科研成果)、国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不办理入户的,由市引智办发给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制的“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明书”。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问题解答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问题解答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问题解答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问题解答一、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对象包括哪些人根据《通知》,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后我市新当选的两院院士和新引进的杰出人才(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年3月23日后经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以下简称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A 类、B类、C类人才(以下简称海外高层次人才);3. 2016年3月22日前认定,在2016年3月23日后仍处于任期内,且符合我市人才安居政策规定享受购房补贴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和符合《孔雀计划》规定享受奖励补贴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申请奖励补贴要符合什么条件1.在深圳全职工作,且合同约定每年在深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2.未享受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

其中,杰出人才还应在人才认定的有效任期内。

三、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要符合什么条件1.在深圳全职工作;2.在我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首次申请的,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下同);申请续发的,每次连续缴纳不少于12个月;3.在人才认定(确认)的有效任期内;4.申请人(已婚者含配偶)未享受我市购房优惠政策。

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还应当具有我市户籍。

四、在深圳全职工作怎么界定在深圳全职工作是指高层次人才的奖励补贴申请单位与其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且该申请单位应在深圳依法注册。

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该用人单位。

五、我市购房优惠政策包括哪些购房优惠政策包括(已婚者含配偶)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房改住房补贴。

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办法(试行)

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办法(试行)

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办法(试行)附件5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引进我市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审对象和组织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是指世界一流或国际先进水平、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对我市高新技术等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核心团队。

第四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申报和推荐第五条申报评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掌握核心技术或知识产权,由带头人和若干名核心人员组成,在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稳定合作2年以上,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六条用人单位是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引进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

符合条件但尚未有承接单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可以采取自荐方式直接申报。

第七条申报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须填报《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评审第八条初审。

(一)初审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工作基础、学术水平、创新能力、研究方向、项目建设目标等方面进行形式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第九条函审。

(一)函审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团队研究的专业领域,聘请不少于7名国内外同行顶尖专家组成专家组。

函审内容包括:团队带头人的学术及研究水平、团队架构、创新能力、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与潜力、引进单位的保障能力等方面。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问题解答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问题解答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问题解答一、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对象包括哪些人?根据《通知》,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1.2016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后我市新当选的两院院士和新引进的杰出人才(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2.2016年3月23日后经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以下简称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以下简称海外高层次人才);3. 2016年3月22日前认定,在2016年3月23日后仍处于任期内,且符合我市人才安居政策规定享受购房补贴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和符合《孔雀计划》规定享受奖励补贴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申请奖励补贴要符合什么条件?1.在深圳全职工作,且合同约定每年在深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2.未享受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

其中,杰出人才还应在人才认定的有效任期内。

三、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要符合什么条件?1.在深圳全职工作;2.在我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首次申请的,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下同);申请续发的,每次连续缴纳不少于12个月;3.在人才认定(确认)的有效任期内;4.申请人(已婚者含配偶)未享受我市购房优惠政策。

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还应当具有我市户籍。

四、在深圳全职工作怎么界定?在深圳全职工作是指高层次人才的奖励补贴申请单位与其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且该申请单位应在深圳依法注册。

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该用人单位。

五、我市购房优惠政策包括哪些?购房优惠政策包括(已婚者含配偶)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房改住房补贴。

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的若干规定(试行)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的若干规定(试行)

附件3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营造有利于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深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活环境,对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的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一、奖励补贴(一)A类人才可享受150万元的奖励补贴。

(二)B类人才可享受100万元的奖励补贴。

(三)C类人才可享受80万元的奖励补贴。

二、居留和出入境便利(一)海外高层次人才符合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条件的,市公安机关应为其本人及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向公安部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市公安机关应为其办理有效期为2-5年的就业居留许可。

三、落户(一)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愿意落户深圳的,可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随迁落户手续。

(二)愿意放弃外国国籍并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可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加入中国国籍并落户深圳手续。

四、子女入学(一)引进人才子女接受小学和初中教育,由教育部门结合人才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安排入学,并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

(二)引进人才子女接受高中教育,减免学杂费、借读费和择校费等费用;报考我市高校的,在政策范围内优先录取。

五、配偶就业引进人才的配偶就业参照《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的通知》(试行)执行。

六、税收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七、医疗(一)A类人才中的杰出人才可享受市政府一级保健待遇,其他A类人才可享受政府二级保健待遇。

(二)B类人才可享受市政府三级保健待遇。

八、保险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也可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

九、其他事项(一)引进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待遇:1.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2.在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和科技项目,以及从事科学研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3.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不在深圳工作的;4.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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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
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营造有利于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深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活环境,对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的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奖励补贴
(一)A类人才可享受150万元的奖励补贴。

(二)B类人才可享受100万元的奖励补贴。

(三)C类人才可享受80万元的奖励补贴。

二、居留和出入境便利
(一)海外高层次人才符合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条件的,市公安机关应为其本人及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向公安部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市公安机关应为其办理有效期为2-5年的就业居留许可。

三、落户
(一)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愿意落户深圳的,可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随迁落户手续。

(二)愿意放弃外国国籍并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可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加入中国国籍并落户深圳手续。

四、子女入学
(一)引进人才子女接受小学和初中教育,由教育部门结合人才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安排入学,并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

(二)引进人才子女接受高中教育,减免学杂费、借读费和择校费等费用;报考我市高校的,在政策范围内优先录取。

五、配偶就业
引进人才的配偶就业参照《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的通知》(试行)执行。

六、税收
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七、医疗
(一)A类人才中的杰出人才可享受市政府一级保健待遇,其他A类人才可享受政府二级保健待遇。

(二)B类人才可享受市政府三级保健待遇。

八、保险
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也可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

九、其他事项
(一)引进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待遇:
1.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在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和科技项目,以及从事科学研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3.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不在深圳工作的;
4.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的申请受理、协调服务和跟踪落实,市直相关单位按照部门职能,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提供服务。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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