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企业办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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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企业办证指南

一、农药

在《农药管理条例》中对农药给予了明确的定义,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二、农药生产企业

凡是生产的产品包括在以上定义内的产品的企业均属于农药生产企业,均需要办理相关的证件。

三、药生产企业证件办理流程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除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等基本的证件外,还需办理俗称的“三证”才能进行合法的生产和销售。“三证”包括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批准证)和农药产品标准。从2004年起,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农药企业还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所以现在只有四证齐全的农药企业才能进行合法的生产和销售。与农药相关的各种证件的办理流程如图所示:

四、具体流程

1、农药企业核准

1.1办理目的农药企业开办之前职能部门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即农药行业的准入条件。只有企业通过核准后,方可办理申领营业执照等后续事情。

1.2核准依据国家工信部拟发布的《农药生产核准管理办法》。

1.3审查部门生产农药原药的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由国家工信部组织国家级专家审查,生产农药制剂的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由各省工信委组织省级专家审查。1.4核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企业核准虽然不发放证件,但通过核准的企业会在国家工信部的政府网站上公示,同时由国家工信部备案。

1.5有效期限5年。

2、农药产品标准

2.1办理目的规范企业产品标准化。

2.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3办理部门企业所在省或所在县区技术监督局标准化部门。

2.4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企业只需将所执行的标准报所在县区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管理科室备案登记,然后由其发放企业标准备案登记簿即可。

如执行企业标准的农药产品,企业需要先将产品企业标准报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分管农药标准的处室,由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之后到省技术监督局标准化部门备案,最后到企业所在县区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室登记,并由其发放《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簿》。

2.5发证部门企业所在地技术监督局标准化部门。

2.6有效期限3年

3、农药登记证

3.1办证目的企业有权在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

3.2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3办证部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3.4办证依据《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3.5发证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根据办理证件的不同阶段,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不同阶段分别发给企业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证书号以SY开头)、农药临时登记证书(证书号以LS或WL开头)和农药登记证书(证书号以PD或WP开头)。3.6有效期限

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为3年,农药临时登记证书为1年,农药登记证书为5年。

4、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根据企业所生产的农药产品依据的产品标准不同,办理证件的部门不同,发

放的证件也不同。企业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农药产品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产品的,应向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4.1、农药生产许可证

4.1.1办证目的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有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药产品的权利。

4.1.2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4.1.3办证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农药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负责办理证件(证书号以XKl3—003开头)。

4.1.4办证依据《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4.1.5发证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1.6有效期限5年。

4.2、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4.2.1办证目的企业有权生产执行本企业的企业标准的农药产品。

4.2.2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

4.2.3办证部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负责办理证件。

4.2.4办证依据国家工信部拟发布的《农药生产核准管理办法》

4.2.5发证部门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证书号以HNP开头)。

4.2.6有效期限2年(试产期),3年(复配加工及分装产品)或5年(原药产品)。

5、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

5.1安全生产许可证

5.1.1办证目的规范农药企业生产安全管理。

5.1.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1.3办证部门企业所在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1.4办证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5.1.5发证部门企业所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1.6有效期限3年

5.2危险化学品登记

5.2.1办证目的使国家掌握生产和贮存危险化学品、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5.2.2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2.33办证部门企业所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5.2.4办证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5.2.5发证部门企业所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2.6有效期限3年。

附件一: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一、项目名称: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二、实施主体:原材料工业司

三、受理单位: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四、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十三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

五、许可条件

(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的农药;

(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

(一)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现有企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办企业)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药项目需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

(四)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原药项目需提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评批复意见);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程序和期限

注:按照实际工作流程和期限填写。应当包括受理申请,审查决定,延续、变更及补办等基本审批环节的关键信息。对审查决定环节包含初审、复审,或者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检验以及作出许可决定前需要公示等内容的,应当予以明确。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将所需材料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经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审核时间)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领导批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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